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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法漫聊】借钱时没约定,还能主张利息吗?

重庆江津法院 重庆江津法院 2021-04-25




日常交往中,亲戚朋友之间出于帮忙、救急进行借贷,往往并不约定借款利息,对借款人逾期还款的后果,往往也不会作出约定。
那么,借款到期后,如果借款人迟迟不还款怎么办?出借人除了可主张其返还借款,能否主张一定的利息呢?
看完下面的案例,你就懂了。




借钱不还        

◀          出借人诉至法院


2018年2月6日,刁某某因资金周转急需用钱,向其朋友张某某借款35000元,并向张某某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张某某35000元现金,于2018年3月1日归还。借款人:刁某某”。


当日,张某某向刁某某交付上述出借款项。借款到期后,张某某多次要求刁某某返还借款,刁某某以种种理由拒绝偿还。
张某某遂向江津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刁某某返还其借款35000元,并支付利息(以35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18年3月2日起计算至借款付清时止)。




没有约定        

◀          借款人辩称不应支付利息


审理中,刁某某表示,借款属实,应当返还,只是因为没有偿还能力才未按时还款。刁某某认为,双方是无息借款,并未约定借款利息,也未约定逾期还款需要支付利息,因此不同意支付。




是否应当支付利息        

◀          法院这样判


是否约定借款利息,是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当予以尊重。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不能主张借款人支付借期内利息。
然而,借款人逾期还款则构成违约,不仅不诚信,也会对出借人造成一定资金占用损失,对于该损失,借款人应当赔偿。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可以要求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
基于上述理由,江津法院判决刁某某返还张某某借款35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以该35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逾期之日即2018年3月2日起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



诚信,既是社会交往的基本准则,也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不按约定返还借款,既打破了相互之间的信任,也会因此承担并未约定的资金占用期间利息。


因此,社会交往要以诚信为本,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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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吕霞

编辑:“法庭内外”新媒体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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