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法漫聊】一个孩子两个妈,法院判给哪个“她”?
刁大壮和梅小娥结婚多年,年逾四十,却膝下无子。2016年11月,梅小娥在四川一家洗浴城工作时,与22岁的钟小红相识。当时钟小红已怀胎七月,由于是未婚先孕,为避免风言风语,便与梅小娥商议,由梅小娥照顾其待产,以梅小娥的名义在医院生下女儿。孩子出生后取名刁小蝶,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登记均载明是其是刁大壮、梅小娥之女。此后,刁小蝶一直随刁大壮、梅小娥生活。
钟小红离开之后,不舍女儿,后悔不已,渴望挽回母女之情。而梅小娥早已将刁小蝶视为己出,拒绝将刁小蝶送还。多次协商未果后,钟小红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与刁小蝶存在亲子关系,同时确认刁大壮、梅小娥与刁小蝶不存在亲子关系。
近日,江津法院依法开庭审理该案。庭审中,钟小红提交了录音记录、通话记录、照片等证据,以图证明刁小蝶是其女儿。而刁大壮、梅小娥拒绝到庭接受询问,更拒绝进行亲子鉴定。
江津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刁大壮、梅小娥拒绝进行亲子鉴定,根据证据规则,应由刁大壮、梅小娥承担不利后果。江津法院遂依法判决确认钟小红与刁小蝶存在亲子关系,刁大壮、梅小娥与刁小蝶不存在亲子关系。
案件宣判后,刁大壮、梅小娥不服判决,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该判决已生效。
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不应以任何理由放弃抚养教育子女,而应为子女营造温暖的成长之路。
如果夫妻不能生育子女,渴望抚育子女,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收养登记程序,合法收养子女。
供稿:汪鸿鹏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编辑:“法庭内外”新媒体工作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