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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架“狗咬狗”却被咬伤,“汪星人”闯祸谁买单?

重庆江津法院 重庆江津法院 2021-04-25


家住江津区几江街道某小区的余女士和王先生是同一栋楼的邻居。


某日,王先生闲来无事在楼顶遛狗。此时住在顶楼的余女士和她的泰迪犬正要外出,王先生的金毛犬闻声跑来,靠着体型优势“以大欺小”咬住了泰迪的脖子。


情急之下,余女士为解救“爱宠”,试图用手将其分开,“拉架”过程中致右手手背、大腿内侧、臀部等被咬伤、抓伤,并因此接种狂犬疫苗五针,产生费用1512元。


为此,余女士请求王先生赔偿全部损失,而王先生却说自己在拉架的时候也被泰迪犬咬伤,不愿赔偿。
余女士遂于近日诉至江津法院,请求王先生赔偿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2787元。


遇到这种情况法院是如何认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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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津法院审理认为,金毛犬明显大于泰迪犬,在其撕咬过程中,嘴必然张开,牙齿也会暴露,余女士在解救过程中被咬伤具有高度盖然性,即使同时被其泰迪划伤也不影响金毛犬咬伤的责任承担。在此期间,余女士不存在故意等过错。故王先生作为饲养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江津法院综合原告的实际损失,依法判决王先生赔偿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4977元。



如今许多家庭都饲养了宠物,因其导致的伤害事件时有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我国对动物造成损害采取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无论是否有过错,均应对其饲养的动物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只有在受害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时,管理人或饲养人才减轻或不承担责任。


新年快到了,津法君在此提醒广大“汪星人”的主人,出门后要牵紧狗绳,管好自己的“爱宠”,在自己快乐的同时,不给他人带来烦恼和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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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董建丽

编辑:“法庭内外”新媒体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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