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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关于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违规违法行为的通告
中共重庆市江津区委政法委员会
关于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
违规违法行为的通告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不听劝阻的,将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从快、从重追究刑事责任:
1. 不主动如实报告重点疫区行程史、接触重点疫区人员或确诊人员情况,隐瞒疫病等妨害疫情排查防控工作的;
2. 拒不配合社区工作人员、机关干部、医务人员、公安民警等依法入户开展疫情排查防控工作的;
3. 被确定为疑似病例患者、居家医学观察对象、密切接触人员,不按规定执行隔离或居家医学观察规定的;
4. 确定病例患者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治疗的;
5. 辱骂、殴打医务人员或扰乱医疗机构和隔离观察点等正常秩序的;
6. 不按规定佩戴口罩出入公共场所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听劝阻、扰乱公共秩序的;
7. 举办节庆活动、聚会宴会等不利于疫情防控的;
8. 不执行公共交通停运、活禽市场休市、公共娱乐场所停业等疫情防控规定的;
9. 散布谣言、造谣滋事、谎报疫情等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10. 哄抬物价、囤积居奇、虚假广告等扰乱市场秩序的;
11. 制售假冒伪劣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的;
12. 其他违反各级人民政府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举报电话:
江津区委政法委
023-47522117
江津区人民法院
023-47586800
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023-47572000
江津区公安局
023-47557050
江津区司法局
023-47560328
2020年2月7日
来源:江津政法
编辑:“法庭内外”新媒体工作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