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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扣工资,不缴社保!老板太“讲理”怎么办?

重庆江津法院 重庆江津法院 2021-04-25



2018年12月底,邓某、周某、邱某三人在重庆某保安服务公司入职成为保安,公司许诺三人每月最低工资2800元。然而,刚刚入职,邓某等人就被要求缴纳150元的冬季保安服装费,为了抓住这次来之不易的工作机会,三人只好缴纳。


在随后的几个月里,公司虽每月按时向邓某等人发放工资,但久久不与三人签订劳动合同,还以夏季保安服装费和雇主责任险保费的名义克扣三人工资各700余元

邓某等人虽感到无奈,但认为服装费、保费数额不算高,为了能够继续在公司工作,也再次选择了逆来顺受。




2019年5月,在三人的催促下,该保安服务公司终于答应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然而,令邓某等人万万没想到是,该公司竟要求三人分别与其签订一份自愿放弃缴纳社保的申请。


这次,邓某等人“忍无可忍”,当场予以拒绝。该公司也“不遑多让”,随即将三人辞退,且未给予任何赔偿费用。


随后,三人多次向该公司索要赔偿款,还向重庆市江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劳动仲裁,但三人的合法权利一直未能得到实现。


近日,邓某等人先后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保安服务公司向其各支付扣发的工资、收取的服装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等费用。



案件受理后,为了使劳动者尽快获得赔偿,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承办法官通过电话向双方当事人了解案情,反复协调解决方案。


经过承办法官多次调解,知道自己不占理的保安服务公司终于与邓某等人就被扣发的工资、收取的服装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等费用达成一致,由公司向邓某等人分别支付赔偿款1.6万余元,并当庭将款项交付到了三人的手中。



“我们这一年来没有讨得的工钱,今天终于拿到了,我们也心安了,感谢法院,感谢法官”,拿到赔偿款的三人激动地说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若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且,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往往处于强势地位,导致拖欠劳动者工资、克扣劳动者待遇、强迫劳动者加班等违法情况时有存在。劳动者在遭受用人单位的违法侵害时,要积极运用法律武器,通过劳动仲裁、提起诉讼等方式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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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王也

编辑:“法庭内外”新媒体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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