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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故事:拒付尾款的一百种理由

重庆江津法院 重庆江津法院 2021-04-25


买卖二手房使用分期付款方式,

是大多数人的首选,

主要是为了督促双方,

如期履行各自义务。



当你来我往的博弈走到最后一步,

买家不愿意付尾款,

能找出多少借口呢?





2019年8月,舒某、苏某夫妻二人将名下位于江津区的一套住房出售给李某,并在中介公司的见证下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房屋总价为45万元,并在签订合同、办理过户手续、办理物业交接等时间节点分期付款



数日后,双方签订《尾款协议》,约定李某将尾款1万元交中介,由李某拿到房产证当日由中介将尾款转付卖家,并载明房产证交付后,李某无任何理由扣甲方尾款。随后,双方办理了房屋过户、物业交接等事宜。


此时,已经顺利拿到房屋并完成过户的李某却突然变卦,拒付尾款



舒某、苏某遂将其起诉至江津法院,要求李某支付尾款1万元。




法院工作人员在送达传票期间,多次与李某电话沟通案情。面对细致询问,李某对于不付尾款的原因,在几次通话中说法不一、错漏百出



万般推脱,李某始终愿意出面积极处理此事,也意到庭抗辩、举证。


于是,法院依法缺席审理。庭审中,原告申请中介公司工作人员出庭作证,证明李某并未将尾款1万元交由中介;同时举示该工作人员与李某的电话录音,证明李某已到中介公司领取了房产证,支付尾款的条件已经成就。



据此,法院依法判决李某向舒某、苏某支付尾款1万元。即使到了此时,顽固的李某仍收法院寄出的裁判文书,并接电话,不履行还款义务。




判决生效后,舒某、苏某向江津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江津法院执行法官不日便通过网络查控系统,从李某的银行账户中划扣了相应款项和诉讼费、执行费,并将执行款1万元交给了舒某夫妻二人



大家在民事活动中,一定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公民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共同构建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


二是当合同履行出现问题,买卖双方应积极协商解决,即使协商不成进入诉讼,也要配合应诉,否则将失去抗辩权利;


三是当事人一定要主动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消极逃避不但不能躲过义务履行,还浪费了司法资源,产生额外的执行费用。此外,逃避执行行为将面临罚款、拘留等措施,情节严重的甚至会触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受到刑事处罚。



简而言之,

逃避不仅没有用,

还会给自己带来更多的麻烦。

所以一定要积极应诉,履行义务,

千万别找借口!




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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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杨妮

编辑:“法庭内外”新媒体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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