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东违法建筑被拆,租户能否获赔?
满心欢喜租赁厂房,
装修入场后却因厂房系违法建筑
被政府强制拆除,
租户的损失由谁承担?
近日,江津法院审理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该案中,原告苏某因经营餐具消毒业务需要,与被告江津区某农场于2018年12月1日签订《房屋租赁协议》。双方约定,该农场将其位于江津区白沙镇的一间1000余平米的养猪厂房租赁给苏某使用,使用时间为10年。
(苏某租赁的厂房)
协议签订后,苏某根据自己今后多年经营需要,对该养猪厂房进行了重新装修,并安装相关设施、设备,累计投入70万余元,而后正式投入运营。
(投入运营后厂内情况)
然而,2019年3月,苏某租赁的该厂房被认定为“大棚房”整治对象,被当地人民政府强制拆除。
厂房拆除后,苏某就自己因装修该养猪场、安装设备、设施等造成的损失,与该农场多次协商未果,遂向江津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并赔偿其各项损失100余万元。
江津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江津某农场将未经审批修建的厂房出租他人使用,厂房因系违法建筑被相关部门拆除,该农场存在重大过错,应该对原告因厂房被拆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原告在租赁该厂房时未尽到对租赁物相关手续的审查义务,亦有过错,应减轻该农场的赔偿责任。
最终,经承办法官多次组织调解,该农场对原告苏某因厂房拆除造成的各项损失赔偿45万元。
法律明确规定,属违法建筑的房屋不得出租。出租人应保证租赁物在租赁期间符合约定的用途,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导致租赁物毁损,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对已形成的装饰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因此,出租人必须保证租赁物合法、符合使用途径。承租人在租赁合同签订前一定要对租赁物进行必要的手续审查,避免给自己造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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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鲁光凤
编辑:“法庭内外”新媒体工作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