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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丨刘登东等二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8月12日,市高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非法捕捞犯罪的量刑指引》,并通报了重庆法院非法捕捞犯罪典型案例。第四起案例为江津法院审理的《刘登东等二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案例四】


刘登东等二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01

基本案情

2021年1月1日0时起至2030年12月31日24时止,长江一级支流临江河实行全面禁捕。


2021年4月23日20时许,被告人刘登东、李永东在重庆市永川区临江河古家桥河段使用电瓶、升压器等电捕鱼工具实施捕捞,获得罗非鱼4尾0.28公斤。


当日21时许,经中国绿发会反电鱼协会志愿者举报后,被告人刘登东、李永东被公安民警抓获,渔具、渔获物被扣押。被告人刘登东、李永东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并自愿缴纳生态修复金5000元。


02

裁判结果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登东、李永东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刘登东、李永东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二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鉴于二被告人自愿交纳生态修复金修复生态环境,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及认罪、悔罪态度等,决定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对本案中的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判决被告人刘登东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被告人李永东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03

典型意义

本案系公益组织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打击非法捕捞的典型案件。近年来,随着非法捕捞行为的隐秘化和犯罪分子的机动性增强,完全依靠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打击非法捕捞行为显得捉襟见肘。公益组织积极参与打击工作,成为打击非法捕捞犯罪的重要力量。


本案中,中国绿发会反电鱼协会志愿者发现非法捕捞行为后,积极向公安机关举报,公安机关成功抓获犯罪分子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社会组织与司法机关形成有效配合,共同落实长江“十年禁渔”,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生态文明思想和“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重要指示精神,为保护长江母亲河发挥了协作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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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编辑:“法庭内外”新媒体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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