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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厕门口惊现“天坑”!七旬老奶奶不慎摔伤,谁赔?

重庆江津法院 重庆江津法院 2022-12-06



短短几分钟时间

卫生间门口的路竟然没了

年过七旬的周奶奶也是万万没想到

上个厕所竟然也能摔“坑”里



案情回顾



去年5月,周奶奶在江津某商场购物,期间来到商场内公共卫生间。在周奶奶进入卫生间的小隔间之前,卫生间环境一切如常。


然而,当周奶奶上完厕所,推开隔间门出来时,隔间门口竟突然出现一个大坑,躲闪不及的周奶奶一脚踏空摔伤。这一摔,导致身体右侧9根肋骨骨折,在医院住院治疗了20天才出院。


(隔间门口的井盖)


这么短的时间,这“天坑”到底怎么来的呢?原来,周奶奶上厕所期间,商场的工作人员在未确认无人的情况下,竟将周奶奶所在隔间门前的井盖打开进行检修。井盖的位置距离隔间门实在太近,周奶奶出来时,她和检修工作人员都完全来不及反应。


伤情好转后,周奶奶将该商场诉至了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请求损害赔偿共计8.7万余元。


法院

审理认为

商场作为卫生间的管理者,应当承担安全保障义务。事故发生时,打开的井盖正位于原告上厕所隔间门前。从事发的场所和井盖的位置来看,原告在不知井盖已打开的情况下难以预料和躲避危险的发生。商场未举示充分证据证明其在事故发生时已对危险进行足够警示以避免危险发生,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在核算原告的损失后,法院判决该商场赔偿原告周奶奶各项损失共计7.3万余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作为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应对进入管控场所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负有适当、合理地注意和保护义务,可主要从以下几点入手。


1.硬件安全保障义务。定期派专人对自身设备、设施和相关服务硬件进行排查,排除不安全因素,消灭风险源,以确保场所安全可靠。


2.安全警示义务。对场所内可能存在损害风险且难以规避的情形进行明确的警示告知。明示的方式有公告、通知、广播、专人提示等,必须达到足以让人知晓、足以排除损害风险的程度。


3.风险管理义务。对于潜在的风险应有效预判,提前进行规范、协调。如本案中的检修事宜,应提前制定相关检修流程,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进行检修,预防风险的发生。


4.保管、保护义务。作为经营者、管理者,有权对所在场所进行必要、合法的管理、控制。因此,除避免因自己的行为导致他人受到侵害外,在他人实施侵权行为时也不要“袖手旁观”,而是应力所能及地履行适当、合理的保管、保护义务,避免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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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高静

编辑:“法庭内外”新媒体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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