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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求缔约真意的解释方法

范京川 人民司法 2021-05-19

探求缔约真意的解释方法

文/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范京川


【裁判要旨】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产生两种以上不同理解并发生争议,需要通过合同解释探求双方的缔约真意。人民法院对争议条款进行解释时,应当立足于合同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和合同全文整体理解。同时,还要斟酌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典型交易目的和共同遵循的商业交易习惯,并结合合同履行情况,运用诚实信用原则予以平衡检视,最终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案号】

一审:(2019)渝0101民初13806号

二审:(2020)渝02民终916号


【案情】

原告:陈辉、何建林。

被告:重庆嘻哈游乐园开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嘻哈游乐园公司)。

陈辉、何建林诉称:2017年6月1日,嘻哈游乐园公司与二人签订三峡欢乐大世界游乐项目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约定由嘻哈游乐园公司提供位于万州花语果童话世界山庄(三峡欢乐大世界乐园内)部分场地,给二人设置娱乐项目,并在合作协议第11款中约定,开业时间定为2018年春节,且“甲方开业时两个月不计提成费用”。二人安置好娱乐设施后,于2018年1月19日正式开业。嘻哈游乐园公司却在2018年3月18日从营业总款中提取营业款990612.5元。经多次协商要求退还无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嘻哈游乐园公司退还营业款931175.75元并支付资金利息。

嘻哈游乐园公司辩称,双方签订合作协议属实,合作项目于2018年1月19日按时开业属实。根据合同约定,不按时开业才免两个月的提成,免提成是陈辉、何建林断章取义的理解。请求驳回二人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陈辉、何建林(乙方)与被告嘻哈游乐园公司(甲方)于2017年6月1日签订合作协议,协议内容中:就甲方拟提供位于万州花语果童话世界山庄(三峡欢乐大世界乐园内)部分场地给乙方,供乙方设置游乐项目事宜,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11.双方约定正式开业时间定为2018年春节开业。若由于甲方原因导致春节不能按时开业时,在政府、场地方不能实施主干道到达花语果生态山庄时,由甲方负责开业前拓完主车道会车道。甲方开业时两个月不计提成费用。按预定开业时间后半年若由于甲方资金断裂等其他原因,在甲方完成所有建设的情况下,甲方再无任何能力处理开业事宜,此时甲方自愿稀释自己股份,将乙方变为公司股东,甲方占公司股份的60%,乙方占公司股份的40%。由乙方全权来运作三峡欢乐大世界开业事宜。12.按甲乙双方约定正式开业时间,由于乙方原因导致不能按时与甲方同时开园,甲方不再退回乙方保证金。13.为了更完善三峡欢乐大世界,其后续项目大型过山车由甲乙双方共同投资,投入资金比例各占50%,收益同等。此项目不再提成。甲方园区余下后续项目若再招商,乙方享有优先权。”并约定在合作期限内,甲方提取乙方所有游乐设备营业总额税后实际收入的25%作为乙方向甲方支付的合作费用,剩余收入的75%归乙方所有,甲方须在每年国庆节、春节后20日内支付给乙方,其余时间段须按月支付给乙方,结账日期为每月底,支付日期为次月的10日内。陈辉、何建林安置好娱乐设施后,三峡欢乐大世界游乐园于2018年1月19日按时开业。2018年1月19日至2018年3月18日,陈辉、何建林在被告处的游乐设施营业额为3962540元,被告从陈辉、何建林的设备总营业款中提取了该期间营业款中的25%即990612.5元。陈辉、何建林同意暂按6%扣除税金,即主张嘻哈游乐园公司返还营业款931175.75元,并从2018年4月11日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

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相同。



【审判】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二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的合作协议的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于合同各方当事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合作协议约定甲方开业时两个月不计提成费用,故二原告请求被告返还已提取的开业时第一、二个月(2018年1月19日至2018年3月19日)的营业款931175.75元,符合合同约定,法院予以支持。对于二原告主张的利息问题,合同约定被告应于2018年4月10日前支付原告2018年4月前的营业款,被告未按时付款,造成了二原告的损失,二原告主张从2018年4月11日起至2019年9月20日止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即80667.88元,结合被告的答辩意见,法院予以确认。综上,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嘻哈游乐园公司支付原告陈辉、何建林营业款931175.75元和营业款的资金利息80667.88元。

一审宣判后,嘻哈游乐园公司不服,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重庆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案涉“甲方开业时两个月不计提成费用”载明在合作协议关于合作内容及要求的第11款中,该条是针对双方合作内容及要求而产生,结合第11款全文看,表述的内容有以下几层意思:首先约定了正式开业时间为2018年春节;其次约定了因嘻哈游乐园公司的原因不能按时开业的后果,即一是由嘻哈游乐园公司负责开业前拓宽主车道会车道,二是嘻哈游乐园公司延期开业后两个月不计提成费用;第三层意思约定了按预定开业时间后半年内如果因为嘻哈游乐园公司资金断裂等其他原因,在嘻哈游乐园公司完成所有建设,无任何能力处理开业事宜情况下的后果,即稀释股份,将陈辉、何建林变为公司股东,由陈辉、何建林全权运作三峡欢乐大世界开业事宜等。法院认为,第一,判断一个条款的真实意思应结合上下语句连贯来看,该条款连贯起来应当理解为:因嘻哈游乐园公司原因游乐园不能在春节开业的,开业后两个月不计提成;春节后6个月仍不能开业,陈辉、何建林成为嘻哈游乐园公司股东,陈辉、何建林全权运作三峡欢乐大世界开业事宜。第二,结合合作协议第12款“按甲乙双方约定正式开业时间,由于乙方原因导致不能按时与甲方同时开园,甲方不再退回乙方保证金”的约定看,案涉第11款与第12款均是在约定不能正常开业情况下的处理方式。第三,从嘻哈游乐园公司支付给陈辉、何建林2月份报销单上载明的内容看,嘻哈游乐园公司扣除了应当收取的提成费用,由陈辉、何建林一方的经办人何勇签字确认,印证了春节按时开业应正常提取费用。第四,从一审中嘻哈游乐园公司提供的证人谭强的证言看,谭强也系案涉游乐园的合作伙伴之一,印证春节按时开业应正常提取费用,如保证不了正常开业,免两个月提成。第五,从合作协议关于场地合作费用及支付方式的内容看,约定了双方在合作期限内,甲方提取乙方所有游乐设备营业总额税后实际收入的25%作为乙方向甲方支付的合作费用,没有载明两个月不计提成费用的内容。前述约定的两个月不计提成费用属于不能按约定时间正常开业的情况下的例外情形。因此,陈辉、何建林主张案涉争议的条款内容因在第11款中独立存在,系嘻哈游乐园公司为了吸引投资而设立的优惠条款的理由不能成立。双方认可游乐园在春节时正常开业,不存在不计两个月提成费用的情形,嘻哈游乐园公司按照约定应当提成,对陈辉、何建林主张要求返还两个月提成费用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重庆二中院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陈辉、何建林的诉讼请求。



【评析】


本案是当事人对合同部分条款约定的内容产生两种以上不同理解并发生争议,人民法院如何解释争议条款,探求当事人缔约真实意思的典型案例。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对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第11款中“甲方开业时两个月不计提成费用”如何理解。乙方陈辉、何建林认为系游乐园开业后的前两个月不计提成费用;甲方嘻哈游乐园公司则认为,该条应认定为不按时开业时才免除两个月提成。二审法院生效判决采信了嘻哈游乐园公司的观点,认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应为不按时开业才免除两个月提成。


一、合同争议条款解释的必要性

合同是双方当事人一致的意思表示,但在内心意思表示于外部的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不一致的情况。加之语词文字的多义性,使得合同中使用的文字、词句、条款甚至标点符号都可能有不同的含义,不经过解释,难以判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另外,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各方对合同条款所使用的语言文字的含义,通常会基于自己的利益考虑而有不同的见解。因此,分析说明合同约定条款的含义,是解决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理解争议的有效途径。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就是关于合同条款理解发生争议时,如何进行合同解释的规定。


二、合同争议条款解释的目标是确定当事人的缔约真意

合同中争议条款的解释属于一种法律行为的解释,[①]是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解释。意思表示的构成可分为外部(客观)要素与内部(主观)要素。意思表示的外部要素是表示行为,即将意志表示于外的行为。内部要素包括行为意思,即有意实施行为的意识;表示意识,即对行为具有某种法律意义所具有的意识;法效意思,即行为人欲依其表示发生特定法律效果的意思。[②]而合同解释的对象只能是表示行为,即外在可识别的表示事实,而不是内在意思。按照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其强调的是真实意思,应当是指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是表意人和受领人一致表示的意思,[③]是通过合同解释对争议条款的特定化和唯一化。


三、合同争议条款的解释路径

合同作为当事人之间自由意志的集合,堪称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具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历来为各国所认可。比如,法国民法典第113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契约,在缔结契约的当事人间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我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我国民法典在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百六十五条两处明确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解释合同,一定程度上也意味着解释法律。法官进行的法律解释,系指于法律规定并不明确时,以文义、体系、法意、比较、目的或合宪等解释方法,探究法律之规范意旨,旨在澄清法律疑义,使法律含义明确化、正确化。[④]而合同解释,亦需要对当事人各执己见的争论条款予以明确、具体、特定,法律解释的方法,可类推适用于合同中争议条款的解释。

1.以文义解释为前提。合同的条款用语言文字构成,解释争议条款必须首先由该条款词句的含义入手。文义解释即是通过对合同所使用的文字词句的含义解释,以探求合同所表达的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同时,文义解释不得拘泥于所使用的词句。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就是指文义解释。

2.以体系解释为支撑。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合同条款是合同整体的一部分,与其他条款有着密切的联系。因此,不仅要从词句的含义去解释,还要与合同中相关条款联系起来分析判断,而不是孤立地去看待争议条款,才能较为准确地确定该条款的意思。体系解释,就是把全部合同条款和构成部分看作一个统一的整体,从各个合同条款及构成部分的相互关联、所处的地位和总体联系上阐明当事人系争的合同用语的含义。[⑤]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中规定的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确定有争议条款的真实意思,就是指体系解释。

3.以目的解释为依托。目的解释,指解释合同时,如果合同所使用的文字或某个条款可能作两种以上不同理解时,应当采取最适合于合同目的的解释。当事人签订合同都是为达到一定的目的,合同中的各条款都是为达到合同目的而制定的,合同目的包括了整个合同的真实意图。按照合同目的解释要求,当条款表达意思含混不清或相互矛盾时,作出与合同目的协调一致的解释。值得关注的是,此处的合同目的,应当是指典型交易目的,即给予欲实现的法律效果,这些法律效果决定了给予的法律性质及对其所适用的法规。[⑥]因此,在进行目的解释时需要确定被解释合同的典型交易目的。

4.以习惯解释为补强。交易习惯也称为交易惯例,它是人们在长期实践的基础上形成的,是在某一地区、某一行业在经济交往中普遍采用的做法,成为这一地区、这一行业的当事人所公认并遵守的规则。按照交易习惯确立合同条款的含义也是国际贸易中普遍承认的原则,我国合同法在制定过程中,吸收借鉴了《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中的规定。[⑦]习惯解释,是指合同所使用的条款有争议时,应当参照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加以解释。此处的习惯,应当是当事人双方共同遵守的习惯而非一方当事人的习惯,同时还要参照商业上习惯以及类似合同的一般处理方式进行评价。

5.以诚信解释为统领。诚实信用原则是我国合同法明文规定的基本原则,贯穿合同从订立到终止的整个过程。它要求法官在介入评断时应以诚实信用为指导原则,实事求是地考虑各种因素,根据一个诚实守信的人所应当理解的含义来解释合同,公平合理地确定合同争议条款的含义。法官面对疑义进行解释时,应兼顾、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冲突,并使其符合诚实信用原则。值得注意的是,诚信解释既是兜底解释方法,也是贯穿合同解释全过程的方法,更是平衡检视前述其他解释方法得出妥当性结论的重要手段。另外,由于诚实信用原则也是考量合同实际履行情况的重要标准,因此还需要结合履行合同的情况,在诚信原则指导下分析当事人约定的真实意思。

四、本案中合同争议条款解释的论证思路

第一,文义解释:从合同使用词句确定争议条款的真实意思表示。争议条款“甲方开业时两个月不计提成费用”是一个独立存在的语句,句前、句末均是句号。从语法结构上分析,该句的主语是甲方,限制的是开业时,可以理解为该条款约定的开业主体是甲方,即嘻哈游乐园公司。但是,合作协议约定的开业主体是三峡欢乐大世界游乐园,而不应该是甲方,双方就此点并无争议。如果该条款的真实意思是陈辉、何建林认为的游乐园开业后的前两个月不计提成费用,那么,该句的表达应该是“游乐园开业时两个月甲方不计提成费用”或者“开业时两个月甲方不计提成费用”或者“开业时甲方两个月不计提成费用”。而争议条款的表达,并不能明确得出甲方在开业时两个月不计提成费用。另外,文义解释不能拘泥于使用的词句,应当将争议条款置于具体的语境中进行理解。合作协议第11款第一句“双方约定正式开业时间定为2018年春节……由甲方负责开业前拓宽主车道会车道”中的“甲方负责开业前拓宽主车道会车道”,属合同约定的甲方义务,与第二句“甲方开业时两个月不计提成”连在一起才是完整意思的语句,第一句是第二句的前提条件。一审法院将“甲方开业时两个月不计提成”单独解释,忽略了适用该条款的前提是因甲方原因导致春节不能按时开业,对该条款解释错误。二审判决据此认为,“案涉争议条款包含有三层意思:首先约定了正式开业时间定为2018年春节;其次约定了因嘻哈游乐园公司的原因不能按时开业的后果,即一是由嘻哈游乐园公司负责开业前拓宽主车道会车道,二是嘻哈游乐园公司延期开业后两个月不计提成费用;第三层意思约定了按预定开业时间后半年内如果因为嘻哈游乐园公司资金断裂等其他原因,在嘻哈游乐园公司完成所有建设,无任何能力处理开业事宜情况下的后果,即稀释股份,将陈辉、何建林变为公司股东,由陈辉、何建林全权运作三峡欢乐大世界开业事宜等”。二审法院的此项判决理由即是典型的文义解释,从文本约定词句出发,结合具体语境,确定争议条款的意思。

第二,体系解释:从合同相关条款确定争议条款的真实意思表示。涉案合作协议第11款约定的是三峡欢乐大世界游乐场在2018年春节开业甲方需要履行的义务,以及因甲方原因导致不能按时开业时的违约责任及处理方式。合作协议第12款明确约定了因乙方原因不能按时开业的处理方式,甲方不再退回乙方保证金,与前述第11款约定的甲方义务、甲方义务违反的后果相互印证。即,第11款约定了甲方义务及义务违反的后果,第12款约定了乙方义务及义务违反的后果。两个条文分别约定不同主体的义务及义务违反后果,符合逻辑规则。一审法院单独将“甲方开业时两个月不计提成”拿出,割裂了该内容系作为甲方无法按时完成开业事宜的处理方式的真实意思。如果按照一审法院的逻辑,后半段“由乙方全权来运作三峡欢乐大世界开业事宜”也可单独拿出进行独立的理解,则与整个条款、整个合同的约定相冲突。另外,有关提成比例以及提成期限双方在合作协议中也进行了约定,明确在整个合作期间嘻哈游乐园公司均有权提成,提成比例为25%。这是对提成方式的专门约定,而且没有任何例外情况,也足以表明合作协议第11款所约定的免提成是有前提条件的,即由于嘻哈游乐园公司的原因导致春节无法开业。二审判决据此认为,“第一,判断一个条款的真实意思应结合上下语句连贯来看,该条款连贯起来应当理解为:因嘻哈游乐园公司原因游乐园不能在春节开业的,开业后两个月不计提成;春节后6个月仍不能开业,陈辉、何建林成为嘻哈游乐园公司股东,陈辉、何建林全权运作三峡欢乐大世界开业事宜。第二,结合合作协议第12款按甲乙双方约定正式开业时间,由于乙方原因导致不能按时与甲方同时开园,甲方不再退回乙方保证金的约定看,案涉第11款与第12款均是在约定不能正常开业情况下的处理方式”。另外,二审法院还认为,从合作协议关于场地合作费用及支付方式看,约定了双方在合作期限内,甲方提取乙方所有游乐设备营业总额税后实际收入的25%作为乙方向甲方支付的合作费用,没有载明两个月不计提成费用的内容。前述约定的两个月不计提成费用属于不能按约定时间正常开业的情况下的例外情形。前述结论,就是二审法院结合争议条款的上下文语句连贯分析,并结合争议条款相关的其他条款约定内容进行体系解释而得出。

第三,目的解释和习惯解释:从合同目的、交易习惯确定争议条款的真实意思表示。从合同目的看,嘻哈游乐园公司是当地政府招商引资的企业,投资数千万元打造三峡欢乐大世界游乐场,其合同目的就是取得巨大的合作收益。而游乐场是个特殊行业,春节期间收入相当于一年三分之一的收入,如约定春节开业时不提成,显然对嘻哈游乐园公司极不公平,同时也不符合一般常理,嘻哈游乐园公司也无法达成取得最大收益这一合同目的。从交易习惯来看,全国其他类似游乐场,只要按时开业均是要提成的,这是一种行业习惯,本案应当按照行业习惯理解为不按时开业才免提成。另外,本案合同签订时间为2017年6月1日,离开业还有近8个月的时间,如果需要约定“无条件开业免提成两月”,从合同制定的习惯来讲,也应是独立条款,不会混杂在约定开业时间、条件及后果的条款中。二审法院据此认为,“从一审中嘻哈游乐园公司提供的证人谭强的证言看,谭强也系案涉游乐园的合作伙伴之一,印证春节按时开业应正常提取费用,如保证不了正常开业,免两个月提成。”二审法院通过证据补强,结合合作协议履行情况,认定争议条款的真实意思是春节开业则正常提成,最终支持了嘻哈游乐园公司的上诉请求。

第四,诚信解释:从诚实信用原则确定争议条款的真实意思。根据双方合作协议的履行情况,从开业到起诉前,嘻哈游乐园公司与陈辉、何建林多次结算,每次营业款均支付到何建林账户上,嘻哈游乐园公司扣除提成款并经陈辉、何建林一方经办人员签字确认,陈辉、何建林从未对提成款提出异议。合作协议关于提成款的这一履行方式,能够印证争议条款的真实意思是嘻哈游乐园公司所主张的未按时开业才免两个月提成,按时开业则收取提成。在长达两年的时间里,陈辉、何建林方才提起诉讼要求返还提成款,有悖诚实信用原则,也与其作为投资人、从事商业交易的判断相违背。二审法院据此认为,“从嘻哈游乐园公司支付给陈辉、何建林2月份报销单上载明的内容看,嘻哈游乐园公司扣除了应当收取的提成费用,由陈辉、何建林方在游乐园的经办人何勇签字确认,印证春节按时开业应正常提取费用”。二审法院的此种论证,就是结合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的诚信解释。     

(案例刊登于《人民司法》2021年第8期)

 

 

 

 



[①]韩世远:《合同法总论》(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18年版,第864页。

[②]朱庆育:《民法总论》(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192第⁓页197页。

[③]韩世远:《合同法总论》(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18年版,第870页。

[④]杨仁寿:《法学方法论》(第二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136页。

[⑤]崔建远主编:《合同法》(第六版),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285页。

[⑥]崔建远:“论合同目的及其不能实现”,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5年第3期。

[⑦]韩世远:《合同法总论》(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18年版,第3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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