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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峥 | 奋力推进互联网司法行稳致远

刘峥 人民司法 2021-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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奋力推进互联网司法行稳致远


文 / 刘峥  


本文刊登于《人民司法》2021年第13期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周强院长指出:“通过构建中国特色、世界领先的互联网司法新模式,为全球互联网法治发展积极贡献中国方案。”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顺应时势之变,将司法体制改革和智慧法院建设作为法院工作发展的“车之两轮、鸟之双翼”,加快推进智慧审判、智慧执行、智慧服务、智慧管理建设,互联网司法建设取得了长足进步,不仅得到广大人民群众和司法人员的接受与认可,也在世界范围内产生了积极影响和广泛认同。前不久,中央发布的《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提出要完善“互联网+诉讼”模式,将加强网络空间治理和互联网司法建设提升到国家战略层面作出部署,互联网司法建设适逢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


互联网司法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目前,还需要夯实技术基础、强化系统集成、创新工作机制、明确诉讼规则,推动互联网司法实现新的跨越。


一是清晰划定技术应用的边界。应用信息技术本身不是目的,利用技术提升司法公正、效率和公信力才是最终的目标。需要强调的是,互联网司法的核心仍是司法,技术与司法的融合必须遵循司法规律和法治原则,司法活动应有的程序性和规范性必须坚守,尽快建立适应互联网时代和信息化社会需求的民事诉讼规则,重新理解互联网背景下司法亲历性原则、直接言词原则、诉讼对等原则的内涵,健全完善贯穿从起诉到执行的全流程在线程序规则。当然,在线诉讼必须考虑案件的性质特点、证据类型、技术条件等因素,不能一味大干快上,盲目扩大适用范围,更不能以方便当事人为名搞强制全流程在线诉讼或诉讼材料全面电子化,忽视当事人对程序利益的选择权和处分权。我们必须尽早深入研究互联网司法的理性边界到底在哪里,既要鼓励创新,又要守牢底线,认真研判哪些方面需要大步向前,哪些方面需要守在原地。


二是构建互联网案件专门化审判格局。互联网不仅改变了传统法律关系的结构、要素和表现形式,更催生出专属于互联网领域的全新社会关系和纠纷形态。互联网司法的核心价值就是要及时对新型的互联网纠纷作出权利调整、规则指引,确立和完善互联网领域的裁判规则,实现互联网领域的规则之治。互联网司法绝不局限于互联网法院,也不是互联网信息技术与司法工作简单叠加,而是技术、程序和实体三个维度的有机结合。目前,互联网法院应当管辖由于互联网技术介入导致传统法律关系、权利义务及表现形式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因互联网技术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的特点而产生,没有传统的法律关系能与之有效对应的纠纷,如虚拟财产纠纷、网络数据权利纠纷、网络安全纠纷、算法设置纠纷等。而针对那些传统法律关系在互联网上的一般性呈现,互联网只是交易实现手段的纠纷,尽管其发生在网上,也可以在线审理,但其互联网特征并不突出,仍应由其他法院管辖为宜。


三是进一步夯实信息化建设基础。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有三大重点: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目前,随着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司法大数据平台建设和在线诉讼的推进,数字化和网络化建设已初具规模,但是智能化建设仍处于探索起步阶段,总体水平还不高,主要是因为基础性投入还不够,司法大数据的收集、研究、开发应用缺乏规划性和体系性,尚未形成要素标准化、识别智能化、运行规范化的司法信息资源库。下一步,我们需要整合系统功能、降低使用门槛、提升诉讼体验、实现技术普惠。进一步健全完善信息化平台总体建设规划和开发模式,避免重复建设和平台林立。加快制定统一的技术应用标准、接入标准和安全标准,推动数据共享、打破数据壁垒,保障数据安全,确保技术应用符合司法规律、符合程序要求、符合实践需要。


四是健全复合型司法人才培养模式。推进高质量的互联网司法,急需造就一批既精通法律又掌握技术的互联网法治人才。未来,我们需要大力加强与高校、科研机构的沟通协作,探索联合培养、合作共建、交流挂职、特殊人才引进等多种模式,培养复合型、高素质互联网法治人才,并深度嵌入互联网司法建设的理论创新、技术研发和审判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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