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胜扫黑除恶收官年 | 商丘中院召开扫黑除恶新闻发布会并公布4起典型案例
12月28日上午,商丘中院召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新闻发布会。商丘中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赵新民通报了商丘法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情况。中院刑二庭庭长贾运法公布了4起典型案例。省、市十余家新闻媒体受邀参加。发布会由中院宣教处长常春生主持。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商丘中院始终把专项斗争作为重大政治任务摆上显著位置,突出依法从严,做到严之有据、严之有理、严之适度;突出依法从快,坚持“快立案、快开庭、快审判、快执行”;认真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确保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历史和法律检验。围绕“打财断血、黑财清底”,成立黑恶案件财产处置工作督导组,中院领导定期带队对基层法院黑恶案件财产执行工作进行督导;严格执行涉案财产的审查认定和判决处置,提出“必须在开庭前进行审查、必须经过法庭调查、必须在判决书中予以明确、必须在判决后移交处置”的“四个必须”工作要求;执行中因案施策,既讲原则,又灵活机动,如民权王锋、永城刘杰涉黑案,均由政府牵头,成立了资产处置领导组,有序开展工作,彻底摧毁其经济基础。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共审结一审涉黑恶刑事案件161件891人,审结二审涉黑恶刑事案件77件617人,生效判决认定涉黑犯罪分子255人,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82人,判处黑恶分子财产刑345人,罚金329人累计金额1598.8万元,截至目前共立执行案件71件,执结66件,执结率92.96%,已处置执行黑恶案件财产11.76亿余元,执行到位率98.96%。
发布会公布了4起典型案例,分别是:刘杰等13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朱红光、黄亚飞等25人恶势力团伙案,金秀江等7人恶势力团伙案,被告人季浩、程亮等20人恶势力集团案。(详见下文)
商丘中院公布4起扫黑除恶典型案例
一、刘杰等13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一)基本案情
自1987年以来,被告人刘杰在陈四楼煤矿和煤炭五处多次殴打、辱骂他人,逞强耍横,为非作恶,在当地具有一定的恶名。1996年以来,刘杰与被告人刘涛一方面通过殴打无辜群众,威胁、恐吓竞争对手,强行夺取合作生意,殴打公安干警等一系列行为,在陈四楼矿区及其周边树立了无人敢惹的恶名;另一方面通过串通投标垄断陈四楼煤矿的煤矸石经营,并内外勾结大肆盗窃煤矸石、煤块,积累了巨额的财富,经济实力进一步提升,在社会上的强势地位进一步树立。2012年以来,刘杰通过拉拢政府工作人员,获取了永城市人大代表和永城市城厢乡张楼村党支部书记、冯寨村村委主任等身份,其非法获取的政治身份和职务,既是刘杰本人的“合法外衣”,又为日后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及成员的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了保护。刘杰成立了天成置业公司,依托公司化管理,吸纳了一些刑满释放人员和社会闲散人员为其所用,并以其获得的非法财力和政治身份攫取了永城市城厢乡复垦工程和政府阳光社区的拆迁安置工程。为维持拆迁安置及复垦工程秩序,刘杰成立保安队,任命王召升为保安队长;为垄断陈四楼煤矿煤矸石的经营,刘杰授意刘涛、刘梦纠集社会人员及亲属高永庆等人打击竞争对手。2011年12月至2018年4月期间,刘杰指使张亚、韩广信等人采取串通投标方式获得陈四楼煤矿煤矸石销售权,长期垄断煤矸石销售;指使赵红卫贿赂、拉拢陈四楼煤矿工作人员,长期窃取陈四楼煤矿煤矸石,攫取巨额经济利益。自此形成了以刘杰为组织者、领导者,以刘涛、刘梦为骨干成员,以王召升等人为积极参加者,以刘潇宇、高永庆、张路明等人为其他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长期盘踞在永城市陈四楼矿区、城厢乡、演集镇等经济核心地带,在形成演变过程中坐大成势,逐步形成气候。大肆采取暴力手段殴打他人、故意毁坏财物或采取策划、指使、纠集、雇佣社会闲散人员聚众造势,欺压残害群众,扩大该组织的影响力,打击竞争对手,形成强势地位,在永城市一定范围内树立了自身的恶名、“威名”。通过暴力征迁、复垦、打击竞争对手使群众合法利益受到侵害,并使被害者产生心理恐惧,形成心理强制,不敢进行控告。贿赂、拉拢永煤集团工作人员,大肆窃取国家财产;串通他人进行投标,干扰破坏陈四楼煤矿的生产、工作秩序,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二)裁判结果
虞城县法院审理后认为,以刘杰为首的犯罪组织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依法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刘杰作为组织者、领导者,应对该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担责任,其他组织成员及被告人应当对各自所犯的罪行承担相应责任。刘杰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串通投标罪、盗窃罪、行贿罪、挪用资金罪、妨害作证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12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四年至二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判处相应财产刑。
(三)典型意义
该案是省市扫黑办挂牌督办的案件,案件跨度时间长,涉案人员多,涉及罪名多,特别是刘杰利用其人大代表、村支书等特殊身份,在当地形成了盘根错节的利益关系,长期盘踞陈四楼矿区,通过行贿、盗窃、围标等多种非法手段,大肆敛财,获取了巨额非法利益,是典型的“煤霸”。该案在对其组织成员依法判处刑罚的同时,严格落实“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和省法院《关于黑恶势力刑事案件涉案财产审判执行工作指引(试行)》要求,对于刘杰及其成员的违法所得,一律予以追缴,对于组织者、领导者以及骨干成员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通过对刘杰及其成员“打财断血、黑财清底”,彻底铲除其经济基础,不让犯罪分子有回血能力和死灰复燃的机会,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对黑恶势力除恶务尽的坚强决心。
二、朱红光、黄亚飞等25人恶势力团伙案
(一)基本案情
2015年以来,被告人朱红光在未经许可非法经营虞城至昆山、上海长途客运班线的过程中,纠集被告人林静静、林帅等人,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伙同或利用他人,多次实施妨害公务、寻衅滋事违法犯罪活动。2015年以来,被告人黄亚飞在未经许可非法经营虞城至昆山、上海长途客运班线的过程中,纠集被告人李秀贵、刘明旗等人,以暴力、辱骂、胁迫等手段,伙同他人,多次实施妨害公务、寻衅滋事违法犯罪活动。以朱红光、黄亚飞为纠集者的两个团伙,为非作恶,欺压群众,扰乱经济、社会管理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已形成恶势力。
(二)裁判结果
被告人黄亚飞犯非法经营罪、妨害公务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被告人朱红光犯非法经营罪、妨害公务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以相应财产刑。
(三)典型意义
从事非法经营、妨害公务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点打击对象。以朱红光、黄亚飞为首的犯罪团伙采取辱骂、殴打、围堵、威胁等方式阻碍执法,在违法犯罪活动中扩大影响,形成强势地位,谋取非法利益,导致正规车队无法正常运营,严重破坏当地交通运输秩序,影响群众生活和社会稳定,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打击该类犯罪能够斩断黑恶势力的利益链,净化社会风气,维护社会稳定。
三、金秀江等7人恶势力团伙案
(一)基本案情
自2014年下半年以来,以被告人金秀江为主,沙亚垒、金光、孟红军、李启民、金秀花为积极参加者的恶势力犯罪团伙,目无国法,违反公共生活准则,在商丘市梁园区市区及谢集镇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受雇于人强行插手经济纠纷,采用换锁、言语威胁、请人架势助威等手段滋扰小区回迁户正常生活,造成小区矛盾频发,同时,纠集沙亚垒、金光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私自修改合同,肆意侵占祥和春天小区1号楼中单元房屋,并对外公开销售,从中渔利,先后多次在商丘市梁园区市区及梁园区谢集镇大肆实施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使部分群众产生心理恐惧,严重破坏了当地正常的经济、治安和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二)裁判结果
被告人金秀江犯非法拘禁罪、犯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其他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七个月不等的刑罚。
(三)典型意义
本案从立案到宣判仅用了38天时间,属于违反社会生活准则、欺压残害群众的典型恶势力犯罪。被告人金秀江等人逞强耍横,多次组织实施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犯罪,在当地为非作恶、欺压百姓,造成群众心理恐慌,安全感下降,严重扰乱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该案依法从重从快惩处这一恶势力团伙,保持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打击势头不减的高压态势,一扫群众恐慌的阴霾,为专项斗争的圆满收官写下了精彩一笔,赢得民心,取得了良好的政治、社会、法律效果。
四、被告人季浩、程亮等20人恶势力集团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季浩从20l8年4月份开始,将从网络上非法搜集获取的其他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被告人李鑫(另案处理)从中牟取利益,每条信息根据内容不同价格不等,被告人季浩共计向李鑫出售约2万条,非法获取利润10余万元。
被告人程亮从2018年6月份开始,向李鑫出售“速贷巴士”等网络贷款APP、银狐风控系统供李鑫从事网络贷款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被告人程亮向李鑫售卖系统费用约20万元,期间共计非法获利l0余万元。
李鑫犯罪集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无抵押、无担保、快速放款”为诱饵,收取高额“砍头息”、展期费及逾期费,随后与财务部人员配合,以“借款越多额度越高利息越低”为由引诱被害人续借,并推荐向关联人员续借“以贷还贷”,采取微信、银行卡、支付宝及第三方交易平台等方式,诱使27400个账户借款4.8万余次共计6800余万元,诱骗被害人还款5万余次共计7700余万元。
(二)裁判结果
被告人季浩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程亮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其他被告人分别以诈骗罪获刑。
(三)典型意义
“套路贷”恶势力集团,扰乱社会生活秩序,致使有的被害人自杀,甚至杀死自己的家人,另外致使多人产生自杀念头、有人因此离婚、被迫休学、精神抑郁等严重后果,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重点打击的对象。对于“套路贷”恶势力犯罪的关联犯罪,依法打击,也体现了司法机关对除恶务尽、彻底摧毁套路贷犯罪的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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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杨委峰 编辑:朱 涛 校对:薛凤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