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推优化营商环境!商丘中院出台信用修复机制
为激励守信、惩戒失信,进一步打造稳定、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保护实体企业,特别是民营实体企业稳中向好发展,维护企业家的合法权益,近日,商丘中院出台《关于建立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机制的实施细则(试行)》,在全市两级法院积极构建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机制,助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细则》指出,商丘中院建立的信用修复机制是指已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有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意愿,向人民法院作出信用承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可以暂停对其采取信用惩戒措施,包括附条件暂时屏蔽失信信息、缩短失信惩戒期限或提前解除失信惩戒。
《细则》规定,失信被执行人申请信用修复时,需向法院提供申请书,写明暂停采取信用惩戒措施的事项、范围和理由。同时提交承诺书,承诺诚实守信,加强自我约束、自我管理,不进行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主动配合法院执行,自愿接受申请执行人和其他单位的监督,确保不再发生失信行为。并提供个人(含配偶、未成年子女)财产状况报告收入证明、社保信息、公积金信息等证明材料。
《细则》的出台是商丘中院进一步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依法适用强制执行措施的具体体现。该机制的建设并未放宽对“老赖”的惩戒标准,而是以正面的引导给失信被执行人一个补救的机会,激励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不仅有助于被移出失信名单的被执行人造血再生复工复产创造财富,从而有利于申请人债权的实现,而且有助于进一步营造诚信社会环境,优化营商环境、激励万众创业,吸纳人员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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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杨委峰 编辑:朱 涛 校对:薛凤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