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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三十四条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条文解读本条第1款规定了监护人的职责:代理实施法律行为和保护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就前者而言,这是第23条的要求,即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至于后者,监护人的义务: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至于第2款所称代理“监护权”中的“权”似乎只是表明,并不是任何人都有“权利”成为监护人。该条款是为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而存在的制度,因此就其内容而言,监护主要表现为义务,如前段所述以及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第35条第1款第2句)。至于法定代理权中的“权”并非“权利”而是“权力”,即将以被监护人名义实施的法律行为直接归属于被监护人的权力。真正的权利是一种决定自己是否为或不为某事的意思力,而法定代理权显然不是如此。尤其是本条第3款,如果不履行监护职责,还要承担法律责任,其义务属性更为明显。至于第3款:该条是不完全规范,须不履行监护职责导致被监护人利益受损且主观上必须存在过错,才有承担责任的可能;同理,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导致其遭受损失且监护人主观上存在过错,才需要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增加第4款,规定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而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情形下,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有义务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案例评析:
家人疑是肺炎被隔离,17岁脑瘫儿子被饿死案情:疫情期间,新冠肺炎疑似病例农民鄢某接到村委会通知他17岁的大儿子鄢某甲刚刚死了,鄢某和小儿子因疫情防控均被隔离,独留脑瘫的大儿子鄢某甲在家中,托付村委会照料。鄢某表示,自己和小儿子被带离家时,大儿子身体健康,无发烧异常。据某部门反映,鄢某的大儿子无任何生活自理能力,还不会说话,只能喊声“妈妈”。该部门员工朱某介绍,村委会干部告诉她,从1月23日到1月28日,鄢某甲在24日下午吃了饭,26日晚上吃了点蛋黄派,28日则由两名村医为了两杯氨基酸。而鄢某的姐姐反映,1月23日他去看望脑瘫的侄子,喂了他一顿饭,1月24日她又回娘家喂了侄子一顿饭,还换了尿不湿,再到1月28日,她又看了侄子,“情况就很差了”。鄢某甲究竟死于何因,相关部门已经介入调查。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证据证明,鄢某因新冠疫情被隔离,作为监护人鄢某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鄢某甲的生活处于无人监护的状态。因此,被监护人鄢某甲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的鄢某甲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但鄢某甲并未得到很好的照料,因此理应追究当地相关部门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