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民法典专栏 | 孩子高空抛物砸死邻居,父母赔偿70余万!!

点击上方关注点击下方点赞


《民法典》第二十条规定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条文解读:【解读】这一条是关于不满8周岁有未成年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规定,法律简单地以不满8周岁为绝对标准确定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就是说这些未成年人具备民事权利能力、享有民事权利,但无法亲自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更无法承担民事责任,不具有行为能力,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实施。不满8周岁”是一个充分条件,同时将原来规定的“10周岁”标准进行了下调,已经考虑到了成熟越来越早的这一现象,不用再考虑其他因素,比如少儿天才等,同样也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单独实施的行为是无效的。如此规定的出发点是这些未成年人不能理性地实施行为、与复杂的成人社会中进行交易反而不利于其权益的保护。所以法律以“不满8周岁”进行一票否决。案例评析:熊孩子高空抛物,父母被判赔78万余元案情:2019年7月的一天,被告王某某(2009年8月7日出生,父母协议离婚,约定王某某跟随其母亲方某生活)放学后欲回到某小区位于8楼的舅舅家中,因家中无人无法进门。王某某步行至7楼,从楼道墙上消防柜中取出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推开7楼步梯间防火门,将灭火器竖立放在楼道打开的窗台靠外面,先后两次从窗台处推落两个灭火器下楼。第一次灭火器掉落在该栋1单元侧门地面受害人袁某某(该栋1楼住户兼经营便利店)晾晒的洋芋片后即弹进附近草丛中,第二次灭火器砸中正在附近翻晒洋芋片的袁某某头部,受害人当场倒地昏迷,头部出血,附近玩耍的两孩童亦受到惊吓。后受害人被物业人员发现并送医急救,经抢救无效死亡。法院经审理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某某的父母王某、方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784520.5元;二、被告某物业分公司在49226元损失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被告某物业分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承担部分由被告某物业公司承担;孩子犯了错,父母来赔偿,这个通俗、直白的道理大家都能懂。《民法典》正式生效之后,我们来分析一下。在本案中,王某某年龄为10岁。《民法典》第十九条的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因此,王某某的父母要承担赔偿责任。


历史精选



点击下方蓝字即可查看

 省法院审委会委员赵琦婷做客商丘中院法律夜校

 商丘中院召开第11次发改案件通报点评会

 民法典专栏  |  监护人因疫情被隔离,孩子谁来照顾?

法官风采 | 服气!法官辩法析理到位 败诉当事人专程送锦旗

头条 | 商丘中院院长陈殿福到宁陵县看望人大代表 座谈征求意见建议

近期商丘天气预报  


(来自天气网截图)


审核:杨委峰   编辑:朱涛 刘艳可   校对:薛凤梅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