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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发布 | 商丘中院公布5起婚约财产纠纷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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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是指以结婚为目的,在男女双方缔结婚约时,按照当地风俗习惯,一方或其家庭成员给付另一方的礼金及贵重财物。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不断提高,居民经济收入增加,彩礼款数额相较以前有了大幅度提升,“天价彩礼”不断涌现,彩礼攀比之风愈演愈烈,为此有不少家庭不惜举债支付高额彩礼,长此以往,极易诱发社会性问题,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也会扭曲风俗习惯在日常生活中的作用。

为倡树移风易俗的社会新风尚,同时也为规范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审理,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开展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结合商丘婚约财产纠纷审判实际,制定出台了《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取得了较好的社会反响。现筛选出5起婚约财产纠纷典型案例予以公布,以期有助于引导规范婚约行为:

一、原告陶某甲、陶某乙与被告邓某甲、邓某乙、王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2018年6、7月份,陶某甲(男)与邓某甲(女)通过媒人介绍相识,2019年2月4日,双方订婚,陶某甲一方给付邓某甲一方见面礼66000元,2019年12月14日,双方过大礼,陶某甲一方给付邓某甲一方大礼188000元,2019年12月21日,双方举行结婚仪式并开始共同生活。2020年4月份,陶某甲与邓某甲因发生矛盾开始分居生活,并解除婚约。邓某甲的嫁妆均在陶某甲家中存放。陶某甲向法院起诉请求邓某甲一方返还其彩礼180000元。法院经审理认为,陶某甲一方给付邓某甲一方彩礼款共计254000元,综合考虑双方的订婚、共同生活时间、当地风俗和经济水平,对于彩礼款100000元以内的部分,邓某甲一方应当按照50%的比例返还,对于超出100000元的部分,邓某甲方应当全额返还,即邓某甲一方应当返还彩礼款204000元,对于陶某甲一方要求邓某甲一方返还彩礼款18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本案中,邓某甲虽已成年,但其与父母共同生活,故邓某乙(邓某甲之父)、王某(邓某甲之母)亦应承担返还彩礼款的责任。另外,在陶某甲家中存放的邓某甲的嫁妆,系邓某甲的个人财产,双方解除同居关系后,陶某甲一方应予返还,判决邓某甲、邓某乙、王某返还给陶某甲、陶某乙(陶某甲之父)彩礼款180000元,邓某甲的个人财产归邓某甲所有。典型意义:彩礼作为多年沿袭下来的风俗,存在的目的更侧重于其象征意义。但近年来彩礼款过高,大额彩礼款已成为男方家庭的负担。为了遏制天价彩礼,尽量解决男方家庭因婚致贫、因婚返贫现象,《指引》规定:双方订立婚约后,未办理结婚登记,但举行了婚礼并同居生活不超过一年的,彩礼款超过10万元的部分全额返还,10万元以内部分按比例返还。该条规定大大提高了彩礼款返还比例,即便双方不能共同生活,也能最大限度的降低男方家庭的经济损失,一定程度上遏制了高额彩礼为男方家庭带来的伤害,在司法实践及民生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也期待通过该规定,能引导大家移风易俗,以俭养德,回归彩礼本来的面貌。

二、原告冉某男与被告杨某女、杨某某、李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冉某男和杨某女于2018年5月30日订婚,冉某男送给杨某女彩礼现金88000元和价值4000元的礼品。2018年6月20日冉某男与杨某女举行婚礼并开始同居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杨某女用彩礼款项购买一张床2000元,组合柜子1000元,卫浴设施1000元,以上物品现在冉某男家中;杨某女付婚纱照款2700元;88000元彩礼款之中杨某女购买金手镯10800元,已经卖了9600元,共同生活期间已经消费完毕。2018年12月,冉某男和杨某女发生纠纷,杨某女回民权居住,双方分居。法院经审理认为,冉某男与杨某女虽然举行了结婚仪式,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实际同居生活时间较短,婚约解除后,冉某男一方按照习俗给付杨某女一方的彩礼,杨某女一方应当酌情予以返还。杨某女一方接收冉某男的彩礼共计88000元,数额较大,扣除杨某女实际支出的17500元,酌定杨某女返还冉某男彩礼款的数额为35250元。典型意义:假如说上一案例体现了《指引》对婚约财产纠纷中的男方权益的保护,本案则体现了在遏制高额彩礼的前提下,客观、公平的维护女方权益。女方所收取的彩礼,如果已部分用于同居期间的生活支出,则已支出的部分不予返还。

三、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张某甲、张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2020年农历4月2日,原告李某甲(男)与被告张某甲(女)经媒人介绍认识。2020年农历4月6日,在媒人带领下,李某甲向李某乙(张某甲继父)交付了张某甲的彩礼款306600元,张某甲当天按照习俗返还20000元。双方已商定好结婚日期,但2020年农历5月2日,张某甲因为个人原因不同意结婚,于农历5月8日退给李某甲彩礼款100000元。后经中间人说和,李某甲与张某甲和好,李某甲又给付张某甲30000元,后张某甲再次反悔,返还李某甲24000元彩礼款,并向张某甲出具了一张191000元的欠条,张某甲自认尚欠李某甲彩礼款191000元没有返还。张某甲于2003年6月24日出生,尚未成年。张某乙是张某甲的母亲,张某乙与李某乙是再组家庭,双方尚未办理结婚登记。张某甲跟随其母亲张某乙在李某乙家生活。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甲共向张某甲给付彩礼款316600元,张某甲返还一部分后,尚余191000元未返还,且张某甲向李某甲出具了191000元的欠条,作为尚欠剩余彩礼款的结算。双方于2020年农历4月2日经人介绍认识,相识时间较短,且未共同生活。因张某甲生于2003年6月24日,无生活来源,系未成年人及限制行为能力人,张某乙作为其监护人,对该彩礼款承担共同返还责任。李某甲告将彩礼款实际交付于李某乙,李某乙作为彩礼款的接收人,其应与张某甲、张某乙共同承担返还彩礼款的责任。典型意义: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原则上以婚约双方当事人作为诉讼主体,订立婚约的当事人为未成年人的,婚约当事人与其监护人作为共同诉讼主体。订立婚约的当事人即便为成年人,但与其父母共同生活,或者收受的彩礼交付于父母或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女方的父母仍是彩礼款返还的主体;男方用家庭财产支付彩礼款,男方的父母亦可作为彩礼款请求的主体。本案双方当事人并未同居生活,案涉彩礼款应全额返还。《指引》立足于打击高彩礼的不正之风,不仅仅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是重塑婚姻文化,正确引导婚姻价值观,该《指引》也对打着彩礼幌子骗取钱财的人起到法律震慑作用,有效减少因彩礼问题引起的矛盾纠纷。

四、原告袁某与被告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袁某(男)与翟某某(女)于2019年8月份经人介绍认识,于2020年9月28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10月2日按照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订亲时按习俗袁某一方给翟某某下彩礼88000元、见面礼6600元、端茶钱4000元、商量事10000元、送好钱10000元、上车礼20000元、下车礼10000元、购买“首饰”40019元、化妆品3000元,2019年春节给翟某某5000元、皮箱一只,以上共计196619元;下帖送彩礼时,翟某某一方给袁某一方回帖礼2000元。翟某某另有结婚嫁妆若干品。举行结婚仪式五天后翟某某离开袁某家分居至今。袁某于2020年11月12日起诉,要求与翟某某离婚,翟某某返还彩礼200000元、拜礼钱依法分割。另查明,双方结婚拜礼钱其中20000元由袁某父亲支付婚宴费用,双方购置生活物品后剩余16557元尚在袁某处。袁某上述彩礼费用并非其本人支付,系用其家庭收入支付并因此导致家庭负债。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双方于2020年9月28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10月2日举行结婚仪式,仅同居数日即分居,且袁某一方所支出的彩礼费用系其家庭支出并因此负债,造成经济困难,结合本案实际情况,酌定翟某某应予返还袁某彩礼款总额153600元的50%,即76800元及袁某为其购买的“首饰”。典型意义:彩礼是以结婚为目的附条件的赠予,该案双方当事人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同居生活,但缔结婚姻是男女双方以共同生活为目的的,而共同生活是指长期稳定的共同生活,本案中当事人在一起生活仅仅数天时间,并未实现长期稳定共同生活的目的。男方因结婚彩礼负债,导致家庭经济困难,且双方确实在一起时间短,尚未真正的开始共同生活,如因此不予返还,将会导致社会风尚的偏离,如若返还数额过高,则会明显不公。这体现了对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适度保护。

五、原告秦某甲、秦某乙与被告唐某甲、唐某乙、王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秦某甲(男)与唐某甲(女)于2020年1月24日按照农村习俗订立婚约,于2020年5月1日举行结婚仪式,在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开始同居生活。秦某甲一方给付唐某甲一方见面礼120000元,大礼款250000元,上下车礼400元,以上彩礼共计370400元。后双方因家庭琐事于2020年9月份产生矛盾,2020年10月27日,秦某甲、秦某乙以唐某甲、唐某乙、王某某拒不返还彩礼为由诉至民权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唐某甲、唐某乙、王某某连带返还秦某甲、秦某乙见面钱、大礼款、金戒指钱、拉嫁妆钱、上下车钱共计382660元及磕头礼金6750元,共计389410元。一审法院参考《指引》规定,考虑给付彩礼数额较大且同居生活时间较短的实际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的规定,判决唐某甲、唐某乙、王某某返还给秦某甲、秦某乙彩礼款340000元。二审期间,经二审法官向唐某甲、唐某乙、王某某释明《指引》相关规定,指出高额彩礼给家庭造成的负担和影响,积极引导当事人树立婚嫁新风的新观念。最终双方当事人当庭达成调解协议,上诉人同意20日内一次性返还彩礼300000元。典型意义:处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应充分结合案情,考虑给付彩礼款数额、同居生活时间长短等因素,综合酌定彩礼款返还数额,该案在处理上结合案件实际及《指引》规定,在裁判中对超出10万元部分予以全额返还,对10万元以内的部分,根据双方同居生活时间的长短酌定比例予以返还,使此类案件的处理更具有规范性和可操作性,也实现了很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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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杨委峰   编辑:朱涛  刘艳可   校对:薛凤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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