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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专栏 | 救助过程中受助人受到损害 救助人该不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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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小马路遇一儿童落水,奋勇跳入水中救人,救起儿童的过程中造成其局部挫伤,小马要为此赔偿吗?

答: 不需要。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案例:莫要让见义勇为遭刑 戕害社会正义 

小涂大学毕业后,6月底来到某地找工作。7月1日晚间,小涂与同学小王在某旅游景区游玩。当晚,小涂和同学看到一男子拽着一名女子向偏僻处走去。两人一起跟了上去看到男子对女子拳打脚踢。

小涂上前要求施暴的男子放手,在劝阻中小涂发现这对男女是恋人关系。眼看这对男女越打越激烈,小涂只有继续劝阻,但劝阻过程中,女子站立不稳,坐在地上,称自己腿摔断了。施暴男子随后报了警,女子被送进医院打石膏,小涂等三人则被带到当地派出所接受调查。

经法医鉴定,该女子受轻伤,对方要求小涂进行民事赔偿。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小涂不需承担法律责任,被当地派出所无罪释放。

评析:案例中好人小涂见义勇为的举动让人称赞,但被受助人反咬一口的现象让人痛心。《民法典》的出台维护了社会正义,避免“好人得不到好报”的事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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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杨委峰   编辑:朱涛  刘艳可   校对:薛凤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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