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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高院发布《关于依法做好我省抢险救灾和灾后重建期间矛盾纠纷化解社会稳定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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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迅速研判强降雨灾害可能引发的社会纠纷及由此可能产生的诉讼案件类型,于7月29日向全省各中、基层法院发出《关于依法做好我省抢险救灾和灾后重建期间矛盾纠纷化解社会稳定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依法保障全省抢险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顺利进行,为打赢防汛救灾硬仗营造和谐社会环境。

《通知》强调

要充分运用刑事审判职能,严厉打击危害防汛抢险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各类犯罪行为。对盗抢骗救灾物资、受灾群众财物,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在灾区生产销售或以赈灾名义故意提供假冒伪劣、有毒有害食品、假药劣药,故意编造、传播、散布不利于灾区稳定的虚假或恐怖信息等犯罪行为,依法从重、从快惩处,确保社会大局稳定。


要注重多元解纷、诉前调解,努力把纠纷化解在诉前。对当事人因强降雨灾害提起的物业、保险、电力、交通、通讯、自来水、燃气、开发商等违约或侵权,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矛盾纠纷,通过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依靠当地党委政府,借助社会调解力量先行化解,充分运用不可抗力、情势变更原则,合理平衡当事人双方利益,引导当事人互谅互让、共担风险、协商解决,促进矛盾纠纷就地化解。诉前调解不成功的,依法立案审理。涉及人数众多的,先行进行示范裁判。示范裁判一般适用普通程序,必要时吸收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


要统筹依法执行和抢险救灾、灾后重建工作,多用柔性手段争取案结事了。对抢险救灾资金和物资,一律不得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财产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对受灾当事人多做调解工作,促进执行和解。


要适用时效规定,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当事人因特大暴雨洪涝灾害不可抗力不能及时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中止。当事人因防汛抢险救灾和灾后重建不能参加诉讼活动的,依法延期或中止审理。


要加大司法救助力度,依法办理诉讼费缓减免。要特别注意保护受灾未成年人、孤寡老人、因灾伤残人员合法权益,对符合条件的及时给予司法救助,依法准予诉讼费缓减免,彰显司法人文关怀。

(来源:豫法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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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杨委峰   编辑:孙佳音   校对:薛凤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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