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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法学会粤港澳大湾区法治建设青年研究会招募会员啦!


为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先行示范城市的意见》的相关要求和精神,加快营造粤港澳大湾区法治化、国际化、市场化的营商环境,服务国家治理港澳和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重大需求,2022年9月20日,批准成立深圳市法学会粤港澳大湾区法治建设青年研究会(下称“研究会”)。


研究会是深圳市法学会下设的专门研究会,由粤港澳三地“9+2”城市理论界、实务界优秀青年法律人才组成。研究会的成立宗旨为服务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和深圳法治先行示范城市建设、开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制度创新以及法律理论和实践研究、联系和团结粤港澳大湾区青年法律工作者、培养粤港澳大湾区法律界人才梯队。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进一步团结粤港澳大湾区三地青年法律工作者,充分发挥研究会在粤港澳大湾区法治建设方面的作用,更好地促进粤港澳大湾区法律理论和实践研究,现诚邀粤港澳大湾区三地法律界人才加入研究会!



01.入会福利

1.拥有深圳市法学会粤港澳大湾区法治建设青年研究会会员身份(注:无需缴纳任何形式的会费);

2.可参加研究会举办的各类重要会议、专业论坛、学术研讨会以及粤港澳三地司法机关、法律机构、知名企业的走访交流活动;

3.可在研究会电子期刊《湾区法治青年观察》发表个人著作,并有机会参与深圳市法学会相关著作的编写;

4.可申请免费使用深圳市法学会位于罗湖区京基一百大厦的场地用于举办学术交流等活动。


02.入会条件

粤港澳三地“9+2”城市理论界、实务界优秀青年法律人才年龄不超过45周岁,具有中国法学会会员资格,承认深圳市法学会粤港澳大湾区法治建设青年研究会章程,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自觉抵制错误言论观点,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深圳市法学会批准,即为深圳市法学会粤港澳大湾区法治建设青年研究会个人会员。


03.入会流程

1.知悉《深圳市法学会粤港澳大湾区法治建设青年研究会章程》;

2.填写并提交《会员入会申请表》;

3.研究会秘书处初审;

4.经深圳市法学会批准,研究会秘书处发复函;

5.申请通过,列入会员名册。

入会相关事项要求:

1.申请人需由本人填写《会员入会申请表》,由本人签字,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请申请人将申请材料发送至联系邮箱,邮件主题请注明“姓名+入会申请”字样;

2.会员招募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按照章程规定程序组织实施。申请人应自觉遵守有关规定,如实提交申请材料,弄虚作假或隐瞒真实情况的,一经发现,取消入会资格;

3.有意向加入研究会秘书处的申请人可在《会员入会申请表》中注明意向。



联系方式

联系人:袁晓颖

联系电话:18318036191

联系邮箱:yuanxy615@163.com


深圳市法学会粤港澳大湾区法治建设青年研究会

2023年3月16日


附件1:《深圳市法学会粤港澳大湾区法治建设青年研究会章程》

附件2:《深圳市法学会粤港澳大湾区法治建设青年研究会会员入会申请表》


附件1(滑动查看)

深圳市法学会粤港澳大湾区法治建设青年研究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粤港澳大湾区法治建设青年研究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粤港澳三地“9+2”城市理论界、实务界优秀青年法律人才组成,本会接受深圳市法学会的领导和监督。

第二条本会的宗旨是,服务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和深圳法治先行示范城市建设;开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制度创新以及粤港澳三地“9+2”城市本地法律理论和实践研究,推动我市港澳类法律研究智库建设;广泛联系和团结粤港澳三地“9+2”城市的青年法律工作者,打造研究交流平台;培养粤港澳大湾区法律界理论和实务领域人才梯队,服务深圳本地经济社会发展。

第三条本会在深圳市法学会的领导下开展研究和活动。


第二章 任  务

第四条围绕粤港澳三地“9+2”城市本地法律理论和实践中的的重点难点问题开展学术研究。

第五条 持正确的学术方向,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在深圳市法学会的领导和支持下,积极承担相关委托咨询项目。

第六条组织粤港澳三地“9+2”城市交流活动。通过互访、研讨会活动等多种方式,促进粤港澳三地“9+2”城市法律界之间的交流。

第七条围绕国家法治建设的前沿问题开展培训活动, 组织港澳三地“9+2”城市青年法律人才培训活动。。

第八条加强青年法治队伍后备力量的培养,逐步形成一支政治坚定、作风严谨,业务能力强的大湾区法治人才梯队。

第九条加强信息的交流与沟通,向会员提供粤港澳大湾区前沿法律研究动态的信息,编辑和出版相关信息资料。

第十条 深圳市法学会委托的有关事项。


第三章会员

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满十八周岁;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四)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五)由本人申请或所属单位推荐。

第十二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如下:

(一)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罢免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

(三)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四)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五)监督本会的财务收支情况;

(六)向本会提供有关的研究成果和信息资料;

(七)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等。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由会员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每三年召开一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超过半数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的章程;

(二)审议本会的工作报告;

(三)讨论本会的工作规划和其他重大事务;

(四)选举本会的理事。


第十四条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是本会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常务理事会每届任期为三年。会长对外代表研究会,主持召开由副会长、秘书长参加的会长办公会议,处理本会日常工作。会长和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秘书长受会长委托负责处理本会的日常事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如下: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讨论决定本会的重大事项;

(三)审议本会的工作报告;

(四)选举产生本会的会长、副会长;

(五)选举通过由会长提名的秘书长;

(六)聘任本会学术顾问、学术委员会委员。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新一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当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过半数者当选。


第五章 经  费

第十六条本会的经费来源如下:

(一)赞助款项;

(二)会费;

(三)拨款等其他来源。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八条 本章程由会员代表大会负责解释。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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