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发大连一洗浴中心!年轻女子正准备进入浴室,突然门口…
突然……
气愤
醉汉闯入女更衣室
市民张先生家住甘井子区泉水附近,1月3日晚,在女朋友的提议下,两人决定来到离家不远的一处温泉洗浴中心休闲一下。晚10点左右,张先生正在更衣准备进入浴室时,突然被服务人员叫了出来,“告诉我说我女朋友在女更衣室更衣时,有陌生男子闯入。”张先生急忙赶过去,洗浴中心告知他是一名男顾客不慎走错了门,见到该男子后,张先生发现对方40岁左右,两眼发红,浑身酒味儿,明显是喝醉了酒。
质疑
浴室门口为何无人看管
张先生随即报警,并调取了摄像头录像进行查看。录像中,一名手持浴巾等洗浴用品的男子从电梯出来后,右手举至面前,似乎在看手机,随后径直左拐进入了女宾房间。大约二十秒后,该男子又从女宾房间走出,进入了走廊右侧的男宾房间。整个过程中,走廊上没有任何服务人员在门口看管,或对顾客进行引导。
回应
服务人员恰好不在
1月4日,记者联系到这家洗浴中心的大堂经理王先生。王先生告诉记者,此次事件纯属意外,洗浴中心在女宾房间和男宾房间的门帘上都有醒目的标识,男顾客因醉酒疏忽不慎误入女宾房间,警方介入后,也未找到男顾客存在主观故意闯入的证据。
对于张先生提出的洗浴中心方面存在管理漏洞的问题,王先生表示其实走廊是有服务人员看管的,只是当时时间段恰好因故不在,导致发生意外。“因此对顾客造成的不便,洗浴中心诚挚道歉。”王先生表示,以他的权限只能提供赠送澡票果盘等条件,其他解决方案,还需要洗浴中心方面与张先生进一步协商。
律师
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那么,此事件中,
洗浴中心应该负有什么责任呢?
记者就此问题采访了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的王金海律师。王金海表示,依照《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作为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王金海表示,此事件中,醉酒男顾客的行为尽管不是故意的,但在事实上侵犯了女顾客的隐私权,应该承担侵权责任。而洗浴中心作为经营场所,如果不能证明已经尽到了完全的安全保障义务,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来源:半岛晨报、39度视频记者毕崇来
编辑:吴涛
投稿邮箱:laoyoule@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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