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这家店“黄”了!
2021年底,市民杨女士在位于沙河口区的艾斯葵冰餐厅(西安路店)充值600元成为会员,没想到今年2月份准备去消费时发现……
事件 餐厅关门未退预付款
此后,因为工作调度,杨女士暂时离开大连,因此一直没有再去餐厅消费,但店长微信还会时不时地给她推送一些优惠活动信息。今年2月份,杨女士准备前往餐厅消费,却发现餐厅竟然大门紧闭,人去楼空,连招牌都没了。
“充值时要了我的电话,还加了店长微信,餐厅不干了居然不通知会员退还未消费预付款。”杨女士给店长微信发信息,但没有得到回应。目前,杨女士已将情况反映相关部门。
探访 餐厅原址现已换店经营
调查 餐厅企业信息显示已注销
记者通过企业信息中留存的电话号码尝试联系餐厅的相关人员,但一直未能打通。记者又以短信留言的方式向对方表明身份和采访意图,对方很快回应自己与餐厅无关;记者再发短信告知此电话号码是在企业信息平台上查到的餐厅联系电话,询问对方是否是餐厅原工作人员,对方不再做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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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
7月1日起施行
那么,消费者遇到类似情况要如何维权呢?据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将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做了进一步细化,对消费者反映强烈的如加强预付式消费保障等问题进行了有针对性的规范。
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以收取预付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具体内容、价款或者费用、预付款退还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应当按照与消费者的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降低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不得任意加价。经营者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还预付款。经营者出现重大经营风险,有可能影响经营者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交易习惯正常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停止收取预付款。经营者决定停业或者迁移服务场所的,应当提前告知消费者,并履行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义务。消费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有权要求经营者继续履行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义务,或者要求退还未消费的预付款余额。
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来源:半岛晨报、39度视频记者毕崇来
编辑:吴涛
投稿邮箱:laoyoule@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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