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变动”知多少?
“重大变动”知多少?
一、“重大变动”的定义是什么?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关于印发环评管理中部分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环办〔2015〕52号)规定:“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五个因素中的一项或一项以上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界定为重大变动。”
二、“重大变动”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1、环评文件类型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重大变动”的环评文件类型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环境影响登记表为备案,因此,“重大变动”的环评文件类型为: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2、环保手续节点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重大变动”的环保手续节点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根据《关于磷化行业企业建设项目及污染排放有关问题法律适用的复函》(环办执法函〔2021〕513号)“如建设项目已完成竣工验收,则不属于重大变动界定范畴”有关规定。因此,“重大变动”的环保手续节点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之后、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之前。
综上,“重大变动”适用于: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之后、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之前的建设项目。
三、“重大变动”适用范围内项目发生“变动”后怎么办?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及《关于印发环评管理中部分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环办〔2015〕52号)、《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及变动管理有关事宜的复函》(环评函〔2019〕117号)有关规定,建设项目存在变动,其中,属于“重大变动”的,应当在项目开工前或变动部分动工前,重新报批环评文件;不属于“重大变动”的,纳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在自主验收中说明工程变更后的实际环境影响。
另外,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对照现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变为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在建成并投入生产运营前,填报并提交环境影响登记表进行备案,该项目原环评文件及批复中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要求不得擅自降低。
四、“重大变动”适用范围外项目发生“变动”后怎么办?
1、填报登记表的项目发生“变动”的,根据变动的内容,对照现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判断是否纳入环评管理。若变动后仍属于需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范畴的,则履行登记表备案变更手续;若变动后属于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范畴的,则另行履行环评报批手续。
2、验收通过后的项目发生“变动”的,根据变动的内容,对照现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判断是否纳入环评管理。若变动后需要环评的,按照改建、扩建或技术改造项目重新立项,另行编制并报批/备案环评文件。
五、哪些“变动”情形不属于“重大变动”范畴?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及《关于印发环评管理中部分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环办〔2015〕52号)有关规定,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五个因素才属于“重大变动”的范畴。
因此,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名称、投资主体、投资金额等其他变动情形,均不属于“重大变化”的范畴。
六、由谁来判定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根据《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及变动管理有关事宜的复函》(环评函〔2019〕117号)有关规定,参考《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规范本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调整变更工作的通知》(沪环规〔2020〕5号)《关于加强建设项目重大变动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陕环环评函〔2021〕11号)、《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涉变动项目环评与排污许可管理衔接的通知》(苏环办〔2021〕122号)有关规定,建设项目是否属于“重大变动”,由建设单位自行判定。
建设单位对项目重大变动自行判定内容和结论负责。
建设单位无法明确认定项目变动性质,或建设项目未纳入重大变动清单,可组织编制建设项目变动环境影响分析报告,自行进行建设项目重大变动判定并开展相应工作。
对建设单位无法自行判定的,可由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变动环境影响分析报告(包括因工程变动导致的有利和不利环境影响),按照现行分级审批规定报环评审批部门认定。
七、“重大变动”项目重新报批的审批权限是哪一级?
根据《关于建设项目重大变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的复函》(环办函〔2015〕1242号)“建设单位应当按现行分级审批规定,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部门报批项目重大变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另外,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变为环境影响登记表项目的,在建成并投入生产运营前,填报并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进行备案,该项目原环评文件及批复中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要求不得擅自降低。
八、有哪些行业的“重大变动”清单?
1、《关于印发环评管理中部分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环办〔2015〕52号)中9个行业:水电、水利(枢纽类和引调水工程)、火电、煤炭、油气管道、铁路、高速公路、港口、石油炼制与石油化工。
2、《关于印发<输变电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的通知》(环办辐射〔2016〕84号)中1个行业:输变电。
3、《关于印发制浆造纸等十四个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环办环评〔2018〕6号)中14个行业:制浆造纸、制药、农药、化肥(氮肥)、纺织印染、制革、制糖、电镀、钢铁、炼焦化学、平板玻璃、水泥、铜铅锌冶炼、铝冶炼。
4、《关于印发淀粉等五个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19〕934号)中5个行业:淀粉、水处理、肥料制造、镁钛冶炼、镍钴锡锑汞冶炼。
5、《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畜禽粪污还田利用要求强化养殖污染监管的通知》(农办牧〔2020〕23号)中1个行业:畜禽养殖(粪污处理)。
6、《关于进一步加强石油天然气行业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19〕910号)中1个行业:陆地油气开发。
7、《关于印发<铀矿冶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的通知》(环办辐射函〔2020〕717号)中1个行业:铀矿冶。
8、《关于印发<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0〕688号):污染影响类。环办环评函〔2020〕688号规定,其适用于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其中已发布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按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执行。参考《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有关负责人就<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答记者问》,适用于化学原料和制品制造、煤化工、铁合金、铸造、固体废物利用及处置、城镇生活垃圾(含餐厨废弃物)集中处置、家具制造等尚未发布重大变动清单的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
九、“重大变动”后未及时报批受什么处罚?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