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评消息速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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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发〔2022〕129号关于积极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

20.优化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划拨供地程序。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用经批准实施后,直接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
2023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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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规划发〔2021〕129号关于进一步明确港口总体规划调整适用情形和相应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要求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2021年11月25日抄送:交通运输部规划研究院,交通运输部法制司、水运局、海事局,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交通运输部纪检监察组。
2022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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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自然资字〔2022〕120号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积极做好自然资源要素保障服务经济稳增长的通知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积极做好自然资源要素保障服务经济稳增长的通知鲁自然资字〔2022〕120号时间:2022-09-06各市自然资源和林业主管部门,沿海市海洋主管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坚决扛起“经济大省要勇挑大梁”重大责任,加大用地用海等自然资源要素保障,积极推进有效投资项目落地,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发展,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积极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29号)、《自然资源部等7部门关于加强用地审批前期工作积极推进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30号)、《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2〕142号)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政策措施,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一、做好过渡期建设项目用地用海规划管理。结合“三区三线”划定成果,加快推进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在国土空间规划批复前,继续执行经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海洋功能区划。超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海洋功能区划的建设项目,应符合“三区三线”划定成果及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并将项目用地用海布局及规模同步纳入在编的国土空间规划及“一张图”,采用预支规划规模的方式保障。每年可按照2019年下达本辖区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的50%预支。超出规划的建设项目在申报用地用海时,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附图(项目用地用海边界范围等空间矢量信息)承诺纳入在编的国土空间规划及“一张图”,作为规划审查的依据,与用地用海报批组卷材料一并报批、备案。城镇批次用地必须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内;乡村地区用地必须符合经依法批准且纳入省级“一张图”的村庄规划,村民居住、农村公共公益设施、零星分散的乡村文旅设施及农村新产业新业态等项目确需新增建设用地的,不得超过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新增建设用地规模的5%;单独选址项目应列入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重点项目清单;报国务院批准用海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报请省政府附图承诺。二、规范涉及生态保护红线的用地用海用岛审批。“三区三线”划定成果批准前,建设项目选址涉及现行生态保护红线且属于允许有限人为活动的,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出具符合允许有限人为活动的意见。“三区三线”划定成果经批准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后,建设项目选址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属于允许有限人为活动的,由省政府出具符合允许有限人为活动的意见。不属于允许有限人为活动,确需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国家重大项目,由省政府出具不可避让论证意见。国家重大项目新增填海造地、新增用岛确需在生态保护红线内实施的,由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红线调整方案,报请省政府同意后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调整方案随海域使用权、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申请一并报国务院批准。三、强化用地计划指标保障。鼓励各地充分利用国家对重点保障项目直接配置计划指标的政策,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积极申报纳入重点保障范围,最大限度争取使用国家计划指标。对符合“一户一宅”和国土空间规划要求的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国家统一配置用地指标,实行实报实销。未纳入重点保障范围的用地,按照“土地要素跟着项目走”机制,使用通过“增存挂钩”核补的指标分级分类保障,保障真实有效的项目落地。继续实施省级统筹指标奖补,对耕地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用地报批、存量土地盘活利用等工作成效明显的市县,按规则给予一定数量的新增计划指标奖补。鼓励各市在完成年度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任务的基础上增加盘活利用,超额完成年度处置任务核补的计划指标,全部由地方配置使用,并可按自然资源部要求结转使用。拓展新增计划指标使用范围,商业、办公等经营性房地产及符合完善建设用地手续条件的项目,均可使用新增计划指标保障用地。四、多渠道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对自然资发〔2022〕129号文件允许以承诺方式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由市级人民政府明确兑现承诺的期限和落实补充耕地的方式,兑现承诺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半,到期未兑现承诺的,直接从所在市补充耕地储备库中扣减指标。该承诺制政策有效期至2023年3月底。国家和省政府确定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可以申请使用省级调剂指标。加强补充耕地指标调剂管理,统筹推进跨县、跨市域易地有偿调剂,有效保障重点项目用地报批。积极拓宽补充耕地途径。鼓励各地结合农业结构调整,将平原地区种植果树、林木等地块逐步恢复为耕地,其中土地“二调”、国土“三调”及项目立项前均不是耕地的,整治形成的新增耕地可以用于占补平衡。对2020年1月1日后立项的补充耕地项目,不再将可调整地类纳入立项前地类审查的限制性条件。五、简化用地预审办理流程。简化用地预审阶段审查内容,涉及规划土地用途调整的,审查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允许调整情形,不再提交调整方案;涉及占用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的,审查是否符合允许占用情形,不再提交生态保护红线不可避让性报告及省级人民政府论证意见(生态系统影响报告及同意占用意见)。严格落实“多审合一”“多评合一”,推进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合并办理;用地预审阶段,涉及规划选址论证、永久基本农田补划等需省级组织论证的,实行“多评合一”。六、优化建设用地审批。用好分期分段办理建设用地手续、临时用地、线性工程调整用地和国家重大项目先行用地等政策。按照统筹兼顾、有保有压、计划使用、分级管控的使用原则,省级林地定额优先用于省级以上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省政府审批农用地转用涉及省级办理林地许可事项的,将农用地转用与占用林地许可审查合并办理,农用地转用与林地许可形成一套报批材料,一次申报,同步审核。受省政府授权设区市农用地转用审批和林地审批事项,应积极运用信息化手段,减少重复审查,提高审批效率。七、优化土地供应和节约集约利用。积极推进“标准地”供应,在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青岛、烟台)、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各片区(青岛)和省级以上经济技术开发区(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重点区域内,新增工业用地全面实行“标准地”出让。鼓励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建设项目使用城镇低效用地的,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32号)有关规定执行。八、明确自然保护地占用审批政策。建设用地报批阶段,按照“多评合一”原则,对项目占用的自然保护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湿地公园,按程序对生态影响专题报告组织专家论证通过后出具同意意见,作为办理用地手续的依据。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但不符合风景名胜区、海洋公园规划的建设项目,经论证确需建设的,应组织修订总体规划或编制区域详细规划后,按程序报批。九、优化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办理手续。单独选址建设项目选址前,建设单位依据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向自然资源部门查询矿产资源规划、矿产资源分布和矿业权设置等情况。查询后不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查询结果可直接作为用地申报依据;查询后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项目建设单位编制评估报告,省级及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并批复后,批复文件作为用地申报依据。十、提升用海用岛审批效率。为加快审批,未批已填区域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方案编制完成后,可同步先行发送自然资源部北海局、省海洋局、市海洋主管部门审查,按照各部门反馈的意见修改完善后再正式行文上报,由“串联审查”改为“并联审查”,压缩各级审查时间。报省政府审批的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项目,在报送小区域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方案时,可同时提交项目用海申请材料。对于存在权属重叠尚未处理到位、违法违规用海用岛查处和问责尚未到位、利益相关者协调尚未完成等暂不具备受理条件的项目,可先行开展用海用岛论证报告专家评审等技术审查工作。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4年8月2日,具体政策措施已明确执行期限的,从其规定。
2022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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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变动”知多少?

“重大变动”知多少?一、“重大变动”的定义是什么?《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关于印发环评管理中部分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环办〔2015〕52号)规定:“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五个因素中的一项或一项以上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界定为重大变动。”二、“重大变动”的适用范围是什么?1、环评文件类型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重大变动”的环评文件类型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环境影响登记表为备案,因此,“重大变动”的环评文件类型为:环境影响报告书(表)。2、环保手续节点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重大变动”的环保手续节点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根据《关于磷化行业企业建设项目及污染排放有关问题法律适用的复函》(环办执法函〔2021〕513号)“如建设项目已完成竣工验收,则不属于重大变动界定范畴”有关规定。因此,“重大变动”的环保手续节点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之后、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之前。综上,“重大变动”适用于: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之后、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之前的建设项目。三、“重大变动”适用范围内项目发生“变动”后怎么办?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及《关于印发环评管理中部分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环办〔2015〕52号)、《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及变动管理有关事宜的复函》(环评函〔2019〕117号)有关规定,建设项目存在变动,其中,属于“重大变动”的,应当在项目开工前或变动部分动工前,重新报批环评文件;不属于“重大变动”的,纳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在自主验收中说明工程变更后的实际环境影响。另外,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对照现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变为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在建成并投入生产运营前,填报并提交环境影响登记表进行备案,该项目原环评文件及批复中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要求不得擅自降低。四、“重大变动”适用范围外项目发生“变动”后怎么办?1、填报登记表的项目发生“变动”的,根据变动的内容,对照现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判断是否纳入环评管理。若变动后仍属于需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范畴的,则履行登记表备案变更手续;若变动后属于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范畴的,则另行履行环评报批手续。2、验收通过后的项目发生“变动”的,根据变动的内容,对照现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判断是否纳入环评管理。若变动后需要环评的,按照改建、扩建或技术改造项目重新立项,另行编制并报批/备案环评文件。五、哪些“变动”情形不属于“重大变动”范畴?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及《关于印发环评管理中部分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环办〔2015〕52号)有关规定,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五个因素才属于“重大变动”的范畴。因此,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名称、投资主体、投资金额等其他变动情形,均不属于“重大变化”的范畴。六、由谁来判定是否属于“重大变动”?根据《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及变动管理有关事宜的复函》(环评函〔2019〕117号)有关规定,参考《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规范本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调整变更工作的通知》(沪环规〔2020〕5号)《关于加强建设项目重大变动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陕环环评函〔2021〕11号)、《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涉变动项目环评与排污许可管理衔接的通知》(苏环办〔2021〕122号)有关规定,建设项目是否属于“重大变动”,由建设单位自行判定。建设单位对项目重大变动自行判定内容和结论负责。建设单位无法明确认定项目变动性质,或建设项目未纳入重大变动清单,可组织编制建设项目变动环境影响分析报告,自行进行建设项目重大变动判定并开展相应工作。对建设单位无法自行判定的,可由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变动环境影响分析报告(包括因工程变动导致的有利和不利环境影响),按照现行分级审批规定报环评审批部门认定。七、“重大变动”项目重新报批的审批权限是哪一级?根据《关于建设项目重大变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的复函》(环办函〔2015〕1242号)“建设单位应当按现行分级审批规定,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部门报批项目重大变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另外,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变为环境影响登记表项目的,在建成并投入生产运营前,填报并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进行备案,该项目原环评文件及批复中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要求不得擅自降低。八、有哪些行业的“重大变动”清单?1、《关于印发环评管理中部分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环办〔2015〕52号)中9个行业:水电、水利(枢纽类和引调水工程)、火电、煤炭、油气管道、铁路、高速公路、港口、石油炼制与石油化工。2、《关于印发的通知》(环办辐射〔2016〕84号)中1个行业:输变电。3、《关于印发制浆造纸等十四个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环办环评〔2018〕6号)中14个行业:制浆造纸、制药、农药、化肥(氮肥)、纺织印染、制革、制糖、电镀、钢铁、炼焦化学、平板玻璃、水泥、铜铅锌冶炼、铝冶炼。4、《关于印发淀粉等五个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19〕934号)中5个行业:淀粉、水处理、肥料制造、镁钛冶炼、镍钴锡锑汞冶炼。5、《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22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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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区域差别化环境准入的指导意见

(二)根据《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统一部署,将地方制定实施区域差别化环境准入政策的落实情况纳入考核。对未完成水环境等环境质量改善任务的地区,督促收严环境准入要求,必要时采取约谈、区域限批等限制性措施。
2016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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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水泥制造等七个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2016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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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征求意见稿)》

《指南》适用于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2016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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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五、项目核准机关要改进完善管理办法,切实提高行政效能,认真履行核准职责,严格按照规定权限、程序和时限等要求进行审查。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分工,相应改进管理办法,依法加强对投资活动的管理。
2016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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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办环监函[2016]1673号关于由第三方机构进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比对监测有关意见的复函

关于由第三方机构进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比对监测有关意见的复函
2016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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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废止《关于认真执行〈山东省选择性催化还原(SCR)脱硝催化剂技术要求〉地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废止《关于认真执行〈山东省选择性催化还原(SCR)脱硝催化剂技术要求〉地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2016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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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环监[2016]172号关于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部署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
2016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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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官网公布版)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2016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