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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原正处长级干部王崇琳涉嫌受贿罪案一审开庭
2021年3月19日,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贵州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委员、董事、副总经理(正处长级)王崇琳涉嫌受贿罪一案。黔西南州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崇琳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黔西南州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王崇琳利用担任贵州茅台酒销售有限公司副经理、经理、董事长、国酒茅台(贵州仁怀)营销有限公司经理、董事长、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检察机关讯问了被告人,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王崇琳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 王崇琳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庭审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编辑:李娟 刘添元
统筹:晏海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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