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救助标准!贵州三部门发文进一步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近日,贵州省民政厅联合省财政厅、省乡村振兴局印发了《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并就出台背景、主要措施任务等方面进行了解读。
贵州省民政厅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乡村振兴局
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兜底
保障成果
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市(州)民政局、财政局、乡村振兴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民政部 财政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21〕49号)精神,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重要讲话和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省委十二届八次、九次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决策部署,在保持农村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政策总体稳定的基础上,统筹发展城乡社会救助制度,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完善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适度拓展社会救助范围,创新服务方式,提升服务水平,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应救尽救、应兜尽兜,不断增强困难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任务措施
(一)保持过渡期内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政策总体稳定。健全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审核确认机制,对脱贫人口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通过产业就业获得稳定收入的人口,按规定纳入农村低保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并按照困难类型及时给予专项救助、临时救助等。认真落实《贵州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将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覆盖面从16周岁延伸至18周岁,有条件的地方可按程序将特困人员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街道)。健全动态调整机制,对农村低保对象加强监测预警和动态管理,对低保家庭成员就业创业后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根据就业创业类型和收入稳定情况,按规定分别给予3个月至12个月救助缓退期,不再符合条件的按程序退出。
(二)完善基本生活救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全省城乡低保标准由省级根据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综合考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财力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照料护理标准依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类别参照当地最低工资的一定比例差异化确定。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优化联动机制启动和补贴资金发放程序,确保及时足额向困难群众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三)建立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预警机制。以现有社会保障体系为基础,以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人口以及其他低收入人口为重点,建立完善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充分利用教育、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医疗保障、乡村振兴等部门现有数据平台,加强数据比对和信息共享,及时预警发现可能需要救助的低收入人口,健全多部门联动的风险预警、研判和帮扶机制。
(四)完善主动发现快速响应机制。健全依申请救助与主动发现救助并重的社会救助申请受理机制,依托驻村干部、社区网格员、乡村医生、村(社区)两委、当地居民等主动发现报告居民困难情形,并协助困难群众申请相关社会救助,有关部门应做到早发现、早干预、早处置。依托“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提供社会救助热线服务,统一接听受理社会救助诉求,畅通困难群众求助渠道,实现及时发现、快速响应、即时救助。
(五)加大低收入人口救助力度。各地民政部门要加强与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医疗保障、乡村振兴等部门沟通协调,推动社会救助向梯度化、多层次延伸,不断加大低收入人口救助力度。符合条件的重残人员、重病患者等低收入人口,可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符合教育、医疗、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由相关部门依规纳入相应救助范围。对刚性支出较大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低收入人口,根据实际需要给予专项救助或实施其他必要救助措施。
(六)创新发展急难社会救助。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逐步取消户籍地、居住地申请限制,探索由急难发生地实施临时救助。根据救助对象经济状况、困难类型、困难程度等,参照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分类分档合理确定临时救助标准,原则上保障家庭对象1个月至6个月的基本生活,保障个人对象从发生特殊困难至获得家庭支持前期间的基本生活。用好用足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全面落实“先行救助”“分级审批”政策规定,采取“跟进救助”“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等方式,增强救助时效性。强化急难救助功能,开展“救急难”工作,推行“小金额先行救助”,事后补充说明情况。强化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作用,完善主动发现、快速响应、个案会商等救急难工作制度,综合评估急难救助需求,实施综合救助措施,及时化解人民群众遭遇的各类重大急难问题,坚决防止冲击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事件发生。
(七)积极开展服务类社会救助。适应困难群众多样化救助需求,加快形成社会救助服务多元供给格局,在加强物质帮扶的同时,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社会救助家庭成员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提供必要的访视、照料服务,形成“物质+服务”的救助方式。鼓励、引导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为低收入人口提供心理疏导、资源链接、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服务。
(八)完善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算方法和核对机制。完善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算方法,“十四五”时期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不计入低保家庭、特困人员收入。对低保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非义务教育阶段教育等增加的刚性支出,以及实现就业创业的低保对象必要的交通费、通讯费、食宿费、自我提升支出等就业成本,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可按规定给予适当扣减。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对享受社会救助的困难家庭和个人,每年上半年集中开展一次年度核查,合理确定保障对象和保障待遇。完善动态管理机制,建立社会救助家庭和对象无重大变动“零报告”制度,对家庭人口构成、家庭经济状况明显变化的社会救助家庭,及时调整保障对象和保障待遇,切实做到“应保尽保、按标施保、应退则退”。对新申请对象,即申请即核查,即核查即落实。健全完善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运用大数据方式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不断拓展提升核对信息数据范围和质量,实现核对工作流程顺畅、服务高效、结果准确、数据安全。
(九)统筹发展城乡社会救助制度。推进城乡社会救助服务均等化,合理配置城乡社会救助资源,加大农村社会救助投入力度,构建城乡一体化的社会救助政策体系和管理体制,从对象条件、申办流程、管理服务和救助标准等方面,逐步缩小城乡差异。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有序推进持有居住证人员在居住地申办社会救助。顺应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程,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纳入户籍地城镇救助范围,提供相应救助帮扶。完善城乡统一的低保对象认定办法,规范低保标准制定和经办服务流程,推进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城乡一体化运行,促进城乡统筹发展。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层层落实责任,周密组织实施。要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能力建设,在村级设立社会救助协理员,困难群众较多的村(社区)建立社会救助服务站(点)。
(二)明确职责分工。各地民政、财政、乡村振兴部门要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协调,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民政部门要建立完善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负责按规定把符合条件的农村低收入人口纳入农村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或临时救助范围。财政部门要按有关要求,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做好经费保障工作,提升资金使用效益。乡村振兴部门要认真做好防止返贫监测和帮扶工作,加强与民政部门数据交换、实时共享。
(三)加强宣传引导。坚持正确舆论导向,深入开展政策宣传活动,加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政策解读,提高困难群众政策知晓度。广泛宣传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取得的成功做法和典型经验,讲好社会救助故事,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贵州省民政厅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乡村振兴局
2021年8月24日
↓解读如下↓
解读一:《实施意见》的出台背景?
2020年我省夺取了脱贫攻坚战的全面胜利,彻底撕掉了千百年来绝对贫困的标签。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历史性解决绝对贫困问题后的过渡期间,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是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接续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有效途径,是坚决守住不发生规范性返贫的重要举措,是加速推进社会救助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核心基础。2021年5月,民政部、财政部、国家乡村振兴局联合制发《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21〕49号),对过渡期间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工作要求。为确保民发〔2021〕49号文件在我省落地见效、惠及群众,省民政厅会同省财政厅、省乡村振兴局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按程序制发了我省《实施意见》。
解读二:《实施意见》在救助对象认定条件方面有何新变化?
一是对特困人员覆盖范围作了进一步拓展。规定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覆盖面从16周岁延伸至18周岁。
二是对城乡低保救助缓退期作了进一步明确。规定对城乡低保家庭成员就业创业后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根据就业创业类型和收入稳定情况,按规定分别给予3个月至12个月救助缓退期,不再符合条件的按程序退出。
三是对城乡低保家庭收入核算扣减作了进一步细化。规定对城乡低保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非义务教育阶段教育等增加的刚性支出,以及实现就业创业必要的交通费、通讯费、食宿费、自我提升支出等就业成本,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可按规定给予适当扣减。
解读三:《实施意见》在救助标准方面有何新规定?
一是对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作了进一步明确。规定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照料护理标准依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类别参照当地日常生活照料、养老机构护理费用或当地最低工资的一定比例差异化确定。
二是对临时救助标准作了进一步明确。规定根据救助对象经济状况、困难类型、困难程度等,参照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分类分档合理确定临时救助标准,原则上保障家庭对象1个月至6个月的基本生活,保障个人对象从发生特殊困难至获得家庭支持前期间的基本生活。
解读四:《实施意见》在完善救助工作机制方面有何新举措?
一是对健全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作了再强调、再部署。要求各县尽快完善主动发现、快速响应、个案会商等救急难工作机制,综合评估急难救助需求,实施综合救助措施,及时化解人民群众遭遇的各类重大急难问题。
二是对完善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和动态管理机制作了进一步细化明确。规定对享受社会救助的困难家庭和个人,每年上半年集中开展一次年度核查,合理确定保障对象和保障待遇。要求完善动态管理机制,建立社会救助家庭和对象无重大变动“零报告”制度,对家庭人口构成、家庭经济状况明显变化的社会救助家庭,及时调整保障对象和保障待遇,切实做到“应保尽保、按标施保、应退则退”。对新申请对象,即申请即核查,即核查即落实。
编辑:王培
统筹:晏海艳
编审:田旻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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