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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贵州省直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有调整
9月21日,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的通知》,对部分公积金提取政策作出调整。具体如下:
一、职工及配偶已办理偿还商业住房按揭贷款本息提取业务的(提前偿还商业住房按揭贷款本息的除外),须于提取之日起满12个月方可办理该套商业住房按揭贷款的委托扣款业务。
二、职工在贵州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该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前,职工本人及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只能用于偿还该套住房贷款。若主贷人公积金月缴存额大于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共同借款人符合销户提取条件的,共同借款人可办理销户提取业务。
三、职工及配偶符合多项住房公积金提取情形(销户类提取除外),且在贵州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每12个月内只能选择一项提取情形办理提取业务。
上述调整从9月21日起开始执行,原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中有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编辑:王帅
统筹:晏海艳 王迟
编审:周文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