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有”争创】维权难?检察公益诉讼为您撑腰“亮剑”
随着“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的到来,大家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关注度持续攀升,每年“3.15”晚会爆出的各色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案例总是让人触目惊心。维护消费者权益是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不法商家与监管部门不断“斗智斗勇”,极力掩盖“灰色地带”,作为普通消费者,可能更能体会维权之艰难。
法律,始终是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最强靠山,而检察公益诉讼为了消费者合法权益愿意随时出手“亮剑”。
“剑”从何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两大诉讼法明确赋予了检察机关在维护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社会公共利益领域“有所作为”的职权,也压下了“公益为民”的责任。
近年来,汉中市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严厉打击各类侵害消费者权益犯罪,同时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先后部署开展了公益诉讼守护美好生活、爱国为民保食安、城镇燃气供应公益诉讼检察、消毒产品专项检察等专项监督活动。2021年以来,全市共摸排涉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线索125条,立案122件,发出诉前检察建议103件,提起行政公益诉讼1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件。
案件范围涉及小摊贩食品安全、网络餐饮规范化管理、“地沟油”“罂粟锅”等违法使用添加、燃气输送配送维护检修中的安全隐患、消毒产品违法添加及宣传误导等关系消费者切身利益的多个领域。事无巨细,枝叶关情,通过公益诉讼检察监督,有力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让群众食品食用更加放心、药品使用更加规范、燃气使用更加安全,有力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案例:监督朋友圈里的微餐饮
2021年10月,宁强县院干警通过朋友圈发现“某某家”生产经营“轻食”的食品小作坊,存在无营业执照、无食品小作坊许可证明、无有效健康证明等问题,食品生产加工区与生活区混用,存在较大食品安全隐患,损害了消费者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宁强县院审查后认为有必要督促加强对微商营销食品新业态等网络食品经营的监管,遂于2021年10月19日立案调查。采取“技术+人工”手段固定证据,查明了“某某家”食品小作坊自2017年5月开始违规经营的事实。宁强县院依法向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建议其积极履行职责。
宁强县院持续跟进监督行政机关的回复整改情况,发现“某某家”食品小作坊违规经营的问题已得到整治。以此为契机,行政机关对县城内通过微信朋友圈销售食品的小作坊开展了专项检查,对发现的其他三家食品小作坊存在的违规经营等问题予以查处,同时坚持常态化严把微商食品生产销售关,切实整治食品小作坊违规经营、消除食品安全隐患,维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友情提示
法谚云: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广大消费者要树立维权意识,勇于同侵权不法行为作斗争。在“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到来之际,检察官提醒消费者: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第一时间向相关行政监管部门投诉维权,如果发现涉嫌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线索,可以通过12309检察服务热线、汉中检察新媒体等平台向检察机关反映,检察机关将执剑带甲护卫您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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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 | 刘 杨 杨 青
编辑 | 马玉娜
审核 | 房 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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