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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速递 | 国土资源部就矿山井下越界开采的发现和查处职责给出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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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16年12月27日,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复函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并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就矿山井下越界开采发现和查处职责等有关问题进行明确。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复函明确,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没有日常下井检查的资格和职能。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执法巡查应当及时发现的违法行为不包括井下越界开采行为。
矿山企业存在越界开采行为的,应由相关部门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和处罚;发现越界开采构成违法采矿的,应当通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对违法采矿行为进行查处。
国 土 资 源 部 办 公 厅
国土资厅函[2016]2128号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矿山井下越界开采发现职责有关问题的复函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
你厅《关于明确合法矿山井下越界开采违法行为发现职责有关问题的请示》(晋国土资发[2016]276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根据《矿山安全法》、《煤炭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446号令)等相关规定,矿山企业存在越界开采行为的,应由相关部门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和处罚;发现越界开采构成违法采矿的,应当通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二、《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国土资发[2009]127号)第十一条明确了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执法巡查应当及时发现的违法行为类型,不包括井下越界开采行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没有日常下井检查的资格和职能。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2016年12月27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