话题 | 青岛新规教师可惩戒学生,我们可以对惩戒不再谈虎色变了吗?
事件
近日,青岛市政府发布地方性规章《青岛市中小学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提到“中小学校对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学生,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或者适当惩戒”。
据了解,这是全国或地方教育性法规中,首次提出“惩戒”的概念。
消息一出牵动起家长的敏感神经。惩戒是否意味着老师有借口体罚学生了?
不过,目前的教育现状是,老师们对“体罚”一词谈虎色变,稍微贴上边的事都避之唯恐不及,结果导致需要惩戒的不敢惩戒。青岛以地方性教育规章的形式给予教师惩戒权,是否能破解老师们的教育困惑?老师们又能否把握好“惩戒”与“体罚”的界限呢?
1条规定:可适当惩戒“影响秩序”的学生
《办法》于2016年12月30日经青岛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1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以市政府令第252号发布,将于今年3月20日起施行。其中,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中小学校对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学生,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或者适当惩戒;情节严重的,视情节给予处分。学校的惩戒规定应当向学生公开。”
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法律系主任、北京市法学会教育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李昕认为,从文本字面含义而言包括以下内容,其一,学校拥有对影响教育教学秩序学生的批评教育权、惩戒权、处分权;其二,学校对学生的惩戒规定应该公开。
李昕分析,教育部出台的《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第十六条中规定“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中,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但“惩戒”这个词至今未出现在全国或者地方的法规中,此次青岛《办法》中明确了中小学可以适当惩戒学生,属于首次。
青岛市教育局政策法规处工作人员才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青岛市政府法制办将于3月上旬举行新闻发布会,对相关问题进行回应。
2个问题:如何“惩戒”、如何区分体罚
“惩戒由于一直没有法律、法规等层面的明确规定,导致实践中出现了两个极端,教师不敢做或做过了头。”李昕认为,《教师法》中明确规定教师不能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因此,在实际教学中,如果没有一个制度化的规定,惩戒与体罚将处于一种模糊状态,既不利于教师履行教育管理职责,也不利于维护学生的身心健康。针对青岛市的《办法》存在一些问题,李昕认为需要进一步明确惩戒权的范围、惩戒的方式、惩戒的度。
“不同阶段的学生身心特点不同,惩戒的范围、方式等也应当有所区别;在《办法》并未明确细化的情况下,有关惩戒的具体规定是否可以由学校自主规定,可以规定何种惩戒方式,这是否属于学校自主权的范围?这些问题不能得以解决,惩戒的合法化是无法落实的。”
沈阳市同泽高级中学校长孙庆新说,谈到惩戒教育一定要把它和违规的“体罚或变相体罚”等行为区分开。他认为,正视惩戒权,并不是讨论“体罚或变相体罚”等不当教育行为的合法性。青岛的做法是很好的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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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善意和尊重的前提,适时、适度、适当的惩戒,应是教育的题中之义。但教师要行使好“惩戒权”,应解决好两方面的问题:其一,防止标准不清。到底何谓惩戒、何谓适当?惩戒的边界又是什么?类似罚站、打手等算“惩戒”还是“体罚”?如果对于惩戒的标准、方式、范围等没有明确具体的规范,实际情境中会让人无所适从。其二,切忌过度执行。惩戒本身不是教育目的,也不是灵丹妙药,解决不了所有问题。一旦误用或滥用,其副作用也不容小觑。以此来看,作为“惩戒权”的执行主体,教师的素质亟待提高,对教师的选拔、考核和监督也应更加严格。
你认为,教师如何才能行使好“惩戒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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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 成都商报、光明日报、北京青年报、辽沈晚报、新京报
微信编辑 | 冬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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