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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法评 · 会客厅 | 陈瑞华:司法责任 · 提升法官职业尊荣感

2015-06-13 中国法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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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轮司法改革是“史上规模最大、力度最强、涉及面最广,而且是国家最高领导人高度关注的一场司法改革运动”。这种司法体制改革的机会千载难逢。如今,此轮司法改革已经如火如荼地进行了一年有余,取得了不少成果,也遇到一些新困惑与疑问。


在此情形下,除了改革者的视角外,来自法学界精道且专业的建言献策有其重要的公共意义,希冀为此轮司法改革提供多元的智力支持。《中国法律评论》(以下简称《中法评》)为此专访了著名法学家、北京大学法学院陈瑞华教授。陈教授就审判体制改革、省级人财物统管、员额制改革、司法责任、法官辞职、巡回法庭等重大问题展开深度讨论,鞭辟人里,情恳意切,相信会对探索前行中的司法改革有所启发。


本期推送是《中国法律评论》2015年第2期对话栏目的精编版,分为六大主题:审判体制改革、员额制改革、司法责任、提升法官职业尊荣感、巡回法庭和学者希冀。预览全文,敬请关注《中国法律评论》2015年第2期,6月15日出刊。



陈瑞华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3
司法责任


中法评

这一次司法改革明确了法官的责任: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这个设计的初衷很好,但是您也谈到了,因为在办案过程当中法官不想承担太多的责任,下级经常向上级请示,可能直接就削弱本来设计的初衷。关键是咱们怎样走出这个怪圈?


陈瑞华

这个问题其实是改革最大的难点。说实在话,对法官实行终身问责制,错案责任倒查制,两类人是特别赞同的,一类是政治家。中国式的管理学就是两条:日常的考核、出事后的追责是最有效率的,也是最能体现上级权威的一种改革。可能还有一类人愿意追究法官的责任,就是公众。当一个冤假错案发生以后,媒体一披 露,铺天盖地的那种舆论,要求追责。最近的呼格吉勒图案,还有浙江张氏叔侄轮奸杀人案,都是已被证明的冤假错案,强大的一边倒的舆论声音要求追责。


但是你会注意到,司法机关内部对追责是有极大抵触态度的。法官会反问几个问题:我有过错吗?我没过错发生了裁判事实的错误,凭什么要追责啊?任何行当都可能出现失误,出现一点失误就追责,那还有人干工作吗?这也是一种声音。还有一种声音:追谁的责?公安刑讯逼供,检察院只是没有发现刑讯逼供,法院只是没有纠正。始作俑者应该是侦查人员,都追责,公平吗? 所以这个问题在整个在法院、检察院内部成了抵触最强烈的一个想法。但非常遗憾的是,我们这几年冤假错案频频发生,媒体给予曝光,社会各界强大的声音要求追责,政治家也要追责。


这里面就出现一个什么问题呢?司法改革的决策者对司法的规律,研究不够,理论不够。过去有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有院长审批案件,外部干预太多,主审法官合议庭没有独立审判权, 一个案件有人审批,有人讨论,有人下命令,没法追责,法不责众。如今搞了员额制,给主审法官那么大的独立审判权,院长、庭长不再审批案件,只有法律明文规定的少数案件进人审判委员会的讨论。根据权责相统一的原则,权力的扩大意味着责任的加强,这是它的原则。“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前面那句话是什么意思?你有权独立审判;但是后一句话,你裁判你担责; 、还有一句话叫“让用权者承担更大的责任”,而且还说“天下没有白吃的午餐”。没有只用权、不担责的逻辑。


所以,所谓司法责任制就是两个要素,第一个是让主审法官、合议庭拥有独立的审判权,让审理者拥有裁判权;第二个就是负责审理的法官合议庭承担更严格的法律责任。


这种情况下就出现了两个最严厉的追责方式:一个是从范围上讲, 追究哪些人,叫倒查制。如果这个案子是省高院办的,倒查就意味着,二审是省高院,一审是中院,再倒查检察院,然后侦查机关、公安机关; 从最后一个办理这个案件的一直追责到第一个办案的个人。倒查制解决的是追责的人员范围,还有一个时间问题,即终身问责制。这意味着一个28岁的年轻法官审了一个案子,结果过了50年, 78岁了,已经退休了,发现有问题照样追究责任。 连时效都不讲究了,民事诉讼时效是两年,两年以后就不让告了;犯罪的时效最长是20年,一个死刑案件20年就不追究了。一个错案可以终身问责,连时效都不考虑。


这样的追责有这么几个问题,我们评论一下。


第一是违背了司法改革的初衷。因为司法改 革是让法院拥有独立审判权,让检察院拥有独立检察权,让法官、检察官拥有独立办案权。司法责任制的核心要素就是不受行政审批的限制,让主审法官、主任检察官拥有独立办案权。现在一方面让他们拥有独立的办案权,另一方面却让其负担那么多的责任。一些法官就心生困惑:一方面以豪迈的精神行使独立的审判权,另一方面又战战兢兢地担心会被追责。这不就破坏了整个独立审判的基础吗?独立审判意味着承担更大的责任,原来不独立审判经过请示汇报的时候,还有人帮着承担责任、分担风险,现在反而没了。所以在最近的微信、微博上有一句话:谁敢独立审判呢?这么大的责任谁敢独立审判?这是第一个问题。


第二是责任追究制的核心问题,它叫错案责任,案子办错了要追责。我认为它没有走出中国几千年来的怪圈。我最近在写一篇文章,西周时期有一个制度叫法官有五过,“五过之疵,其罪维钧”。法官只要犯了五种错误,造成错案一律连坐。你多判了三年,就判你三年,这个连坐制度是全世界独一无二的。我们过去对司法关追究责任达到极致最高境界,就是其罪维钧。到唐朝明了一个全世界最独特的制度一“出入人罪” 制度。出人全罪——这个人没罪你给他定罪了, 这个人有罪过你给他放掉了,以全罪论。你错判流放2000里,司法官就要被判流放2000里,你错判死刑,司法官就要判死刑。如果是部分犯错的怎么办呢?以余罪论,你多判了三年就判你三 年,你少判了五年就判你五年。中国古“出入人罪” 制度跟现代的区别在哪里?它是以连坐制度为基础。把司法官员犯的错误当作一种犯罪,追究刑事责任,体现在严厉限制司法官员的裁判权的理念。


今天这个制度已经不存在了。但是我们有行政追究责任,警告、记过、记大过,最后开除,这就是中国的错案责任。这种错案责任带来的最严重的后果,有时让法官和案件的结局发生利害的联系。最关心这个事的不是当事人,而是法官。我们的回避制度是要求法官跟案件不能有利害关系,有利害关系要回避。错案追究责任就是让法官跟案件发生重大意义的牵连,这样就产生一个问题:上级法院要想改判最反对的就是下级法院,再审法院想改判,生效判决的法官是坚决反对的,一改判就有错案责任追究。而错案又没有标准,什么叫错案?于是就以上级法院的二审判决为标准:我二审改判你了,你就是错案了,我以再审法院的改判为标准。没有标准,这是第三个问题。


第四,我们这么严厉地追究责任,为什么冤假错案仍然屡禁不止呢?因为我们违背了司法的规律。罗马法有一个格言:法官的判断不受惩罚。任何一个制度一定要记住,不能惩罚法官的判断。 司法独立的核心是什么?良心独立。这一点跟学术有关系,学术强调自由,法官强调独立。北大 校长不能命令我按照的他的意图写文章,学术不独立,那就没意义了。审判独立有改革要求,其中的核心要素是什么?我的判断是独立的,要独立必须不受惩罚。不能一方面要独立审判,另一 方面我的判断出了问题,要惩罚我。我们不应该惩罚法官的判断,不应该惩罚法官的办案责任。


那么,我们应该追究法官什么责任呢?应该追究严重违反法律程序,违反职业操守、职业伦理,甚至构成犯罪的行为。我举几个例子,人家明明请了一个律师,上法庭辩护,法官下令把律师赶出去,让当事人没有辩护权,这样的法官不应该被追责吗?这么恶劣地违反程序法,即使没造成错案都要追责,因为他带头破坏国家法律程序。再一个就是法官没有办错案,天天跟当事人搞在一起,进娱乐场所,接受人家的吃请、馈赠, 这样的法官不应该被追责吗?所以现在大家公认应该追究法官的三种责任:一是重大的程序违法、 践踏法律程序,影响司法公正;二是严重的违反 职业伦理、职业操守,且不说像某地发生的法官 嫖娼事件,即使接受吃请,接受馈赠,接受旅游这种服务都应该严厉地惩罚;三是我们要追究个 别法官受贿、贪赃枉法、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行为。我们现在反其道而行之,我们是过分强调错案,对法官八小时以外的事一点都不追究,放得很宽,导致腐败。


今天有法官、检察官用脚投票离开法院、检察院,一个是待遇低,另一个是没有希望进人员额,还有一个就是责任追究太严厉了。2012年某 省高级人民法院通过了一个终身问责办法,那个追责制出来以后,第二年该省法院就流失了好几百人。




4
提升法官职业尊荣感


中法评

您怎么看待法官的辞职,您对提升法官职业尊荣感有什么建议吗?


陈瑞华

我觉得这里面有两种观点,一种是乐观的观点,另一种是悲观的观点。乐观的观点是什么?认为这是暂时的。司法员额制,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再加上司法责任制的推行,可以说这种辞职潮是必然发生的。道理很简单。一部分法官、检察官过去做助理审判员、助理检察员的时候都有办案权,他们可以办案。过去在判决书里面写代理审判员、代理检察员。如今一下子把他们独立的办案权剥夺了,使他们就地转化成司法辅助人员。且不说待遇问题,有很多情况下跟待遇没有直接关系,他们的职业的尊严感、成功感、成就感,都会使他们愿意放弃现有的职业,这是必然的。


从乐观的角度还有一点,辞职的也未必都是优秀的。我相信有一批优秀的人基于生活所迫或对前途的茫然可能会辞职,但有一些人可能觉得自己本来就没有前途,在院里的工作也得不到大家的满意,至少不是最优秀的,因此离开了队伍。 如果一个制度改革使那些不是很优秀的人离开,这也不是什么坏事。还有一个,我们过去这么多法官、检察官,人数那么多,队伍那么庞大,这肯定是不行的,不符合司法规律。适当减少法官、 检察官的人数也是必然的。我刚才是从乐观的角度把它看作是一种过渡,是过渡期的必然现象。


现在从悲观的角度来看,员额被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长等有行政职务的一些人占据了大多数,结果剩下的少数员额才给资深法官,而资深法官多多少少有一些论资排辈,所以带来的后果是,年轻的、专业性很强的法官认为看不到前途和希望。他会产生一种绝望的心理:我只要没有行政职务,只要熬不到一定的年龄, 就永远可能是法官助理;我一定要离开这个队伍, 我到别的行政机关,我按照行政层级往上升还能得到尊严,我有希望;我进人企业,进人律师事务所还能解决我的经济问题。所以我觉得其他的问题都是附带的,这个职业的尊严和未来的前途是最重要的。


还有一种悲观的论断就是收人问题,再怎么提高收人也不会超过公务员两三倍。基数本来就小,试想一下,原来一个月也就六七千块钱,给一万块钱又能怎么样?在三十到四十岁之间的法官、检察官,正是生活负担、经济压力最大的时候, 如此少的收人让他们没法维护职业的尊严,他们没法维持一个体面的生活。所以我们看流失的法官有一个规律,进行政机关的很少,都进了企业或者是律师事务所。一进律师事务所年薪就几十万元,一进企业也是,比律师事务所待遇还高,解决了温饱问题。这会带来严重的示范效应。


可能悲观的看法还要提到一点,就是严厉的司法追责制,表面给了法官独立审判权,又给了这么严厉的追责,责任倒查制和终身问责制。这会让人感觉到司法的风险,办案的风险比过去大多了。


试想一下,某一项职业风险如此之大,待遇如此之低,尊严如此达不到保障,前途如此之渺茫;而且他的黄金般的岁月又是有限的,必然会出现辞职的高潮。我觉得真正的高潮还没有到来,才刚刚开始。


我们下面看看怎么提高法官的职业尊荣感。我觉得首先应该承认“天要下雨,娘要嫁人”,那就随他去吧,他不愿意在法院里呆着,你给他再高的待遇也留不住他。不妨在短时间内冒一点风险,在辞职方面不要设置任何的障碍。我们认为对于一个法官来说,尤其是工作了几年的法官,对于法院的情况已经非常了解,成为一个非常专业化的审判法官。他在放弃法官这个职业的时候是经过了深思熟虑的,此刻强留是没有任何意义的,留人留不住心,所以最现实的办法是放他走。


把想走的人放走以后,在这个基础上进行几项改革。第一,恐怕新进的人只能够做法官助理,这样让他对他未来的职业有一个预期,他就不会想象:我再三四年之内就可以独立办案了,不太可能。同时招收最优秀的人,不要像过去那样,像萝卜白菜一样当法官、检察官,过去那种招人法简直是不可想象的。一个基层法院一招招一百人。最高人民法院有一年招了120名法官助理。 应当吸引最优秀的人进法院,严把它的门槛,同时让他对职务有未来的预期:肯定要做十几年的法官助理才有机会升任主审法官,有这个预期了,他就不会失落,不会失落就不会轻易地离开。


与此同时,我个人认为,法官助理是未来法官的摇篮,也要提高其待遇。不能够光注重主审法官,法官助理要提高待遇,不妨给法官助理也设置一种级别:一级法官助理,二级法官助理,三级法官助理。我们想想,医院里面的护士还有级别呢,人家一辈子当不了医生,人家有级别,退休前可以做教授级护士,工资还不低。当工人还有级别呢,八级钳工比一般的工程师工资都高。法院内部书记员都有级别,法官助理也应该有级别,有级别就有奔头,就有希望。


另外,一个法官助理变成主审法官应该有公开化、透明化的遴选机制,要把司法辅助人员和司法人员的转任打开大门,公开标准,用公开透明的程序让人人都有机会转任主审法官。这样就有奔头了。同时恐怕还有一点,提高待遇。


最后,让法院尽量地去行政化,得创造一种文化:一个法官即便不做院长、副院长,不做庭长、副庭长,只做一个优秀的主审法官,也能够享有崇高的地位,有体面的生活。如果在法院内部像今天这样,层层设置各种行政官员,作为 一个普通的主审法官怎么可能会有职业尊荣感 呢?我觉得待遇和薪酬都只是一个方面,更多的还是他有没有成就感。


我们可以看到在一个医院里面,一个主任医师即便没有任何的行政职务,如果是这个领域权威的专家,受到社会各界广大患者的认可,他的收人也可以提高的话,他会很有成就感;一个大学的教授如果成为顶级专家,即便没有任何职务,也有成功的感觉。所以很简单,我们未来的法官发展趋势应该要么像医院,要么像高校,都是专业人士。这是特别大的手术,需要司法决策者痛下决心,抓住中国实践当中最 严峻的问题,提出相应的改革。这里面确实得有魄力,我相信我们现在的中央领导人,他们这么大刀阔斧地改革,大刀阔斧地反腐败,说明他们是有政治魄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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