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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火罪中的不作为之辩 |《刑事辩护实务》暨《北大刑辩讲堂》第二期第二次课程综述

2016-09-21 陈尔彦 中国法律评论


时间:2016年9月19日(周一)

讨论案件: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件

课程主持:车浩

授课律师:邹佳铭

授课教师:黄京平

综述人:陈尔彦


课程介绍


《刑事辩护实务》暨《北大刑辩讲堂》,是由北京大学法学院和北京市律师协会合作开设的新式课程。


一方面,在授课内容上,课程旨在将刑事辩护的理念和技术引入教学,将知名刑辩律师的办案经验规律化、可授化,由此让学生接触刑事辩护的现状,了解刑事辩护的专业性,激发学生关注和参与中国刑事法治事业的热情。


另一方面,在授课形式上,本课程也在探索法学教育中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新路。通过撰写每周一案的控辩意见,唤起学生在教学中的主体性意识,推动学生由被动接受知识者向主动训练能力者转变。


本课程的授课对象由北大本科生、研究生和北京市青年律师共同组成,由法学教授和知名刑辩律师同堂授课。课程采取每周一案的方式,授课律师提前一周发放真实案件材料,学生提前阅卷,在课下进行小组讨论,撰写控辩意见。


在课堂上,首先由在校生和青年律师发言报告,再由授课律师结合自身办案经验对案件进行剖析讲解,最后由法学教授进行点评。课程还会不定期地邀请检察官、法官参与课程讨论。


总之,围绕着同一起案件,针对在校生与青年律师合作撰写的控辩意见,律师、学者以及法官检察官等,从理论与实践的各个角度展开全方位的分析和解读。


《刑事辩护实务》暨《北大刑辩讲堂》第二期课程综述将由《中国法律评论》微信公众号独家推送,烧脑案例,专业推演,干货多多,敬请关注!



本次课程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由各组代表发言并进行法庭辩论;第二个阶段由授课律师结合办案经历讲授辩护经验;第三个阶段由法学教师就案例的理论问题进行分析总结。


在课程的第一个阶段,第一组、第二组同学作为公诉人、第三组、第四组和第五组同学作为被告人张勇的辩护人,各自发表了其控诉和辩护意见。


首先上台发言的是第一组的潘卓希同学和李海亮律师,他们作为本次案件的公诉方,代表本组宣读了起诉书,发表了公诉意见。
根据起诉书的指控,被告人张勇因琐事与同居女友王丽莉发生争执,导致王丽莉在两人租住的狭小房间内故意点火,张勇在有能力制止的情况下未予制止,并向火源投掷衣物,最终造成火灾致二人死亡。
一方面,张勇未及时制止王丽莉放火的行为是一种不作为的失火:张勇作为房屋承租人的身份以及激怒王丽莉的先行行为使其获得了防止火灾发生的保证人地位,其在完全能够制止王丽莉放火的情况下未予制止,且其主观上对于法益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预见可能性。
另一方面,张勇向火源投掷衣物的行为是一种作为的失火,该行为实质性地创设了火灾发生的风险,并且法益损害的实害结果也在增高的风险中得到了实现。据此,张勇构成失火罪。


第二组同样担任公诉人,代表发言人为郑琪同学和刘旭律师。该组认为,被告人张勇作为群租房的承租人和犯罪前行为的行为人,负有制止王丽莉点火和及时扑灭火灾的义务,但张勇在应当制止且完全有能力制止的情况下没有制止其女友的放火行为,最终造成火灾,致使共同居住在群租房另一房间内的两名受害者死亡。其行为构成不作为犯罪,主观上是过于自信的过失,依法构成失火罪。


随后上台的是第三组的王诗琴同学和高雷律师,他们担任被告人张勇的辩护人。该组认为,张勇既不构成作为的失火犯罪,也不构成不作为的失火犯罪。


一方面,从作为的角度看,张勇不具备失火行为,火系由王丽莉所点,所谓“投掷衣物”的说法缺乏证据证明,且该行为与结果的发生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另一方面,从不作为的角度看,尽管张勇因其房屋承租人的身份,具有阻止火灾发生、防止火灾进一步蔓延的义务,但从王丽莉当时的状态、房屋本身的消防局限和结构缺陷以及张勇的个人能力上看,张勇缺乏作为可能性和结果回避可能性。据此,张勇不构成失火罪。



接着,第四组的钱梦珂同学和马晓斌律师上台发言,他们同样担任被告人张勇的辩护人。该组从实体和程序两个角度,为被告人张勇作了无罪辩护。在实体上,张勇是否有朝火苗扔衣服的行为,缺乏充分证据予以佐证,且其扔衣服的目的究竟是为了灭火还是纵火,也存在疑问;同时,火系王丽莉所点,张勇不具有阻止火灾发生的作为义务,合同不能成为作为义务来源,根据科学实验和案发当时的现场状况看,张勇也不具有阻止火灾的能力,本案最终造成的结果也与张勇的行为不具有因果关系。在程序上,控方提交的证据存在重大缺失,公安机关的侦查程序严重违法。


最后,第五组的刘玉同学和崔春辉律师同样作为被告人张勇的辩护人上台发言。该组认为,张勇没有实施点火行为,王丽莉的故意点火行为不能归咎于其与张勇的争吵,火灾的发生超出了张勇的控制能力范围,张勇不负有制止王丽莉点火的作为义务。即便认为张勇具有作为义务,他也已经履行了相应的作为义务。综上,张勇不构成失火罪。此外,该组同学还特别讨论了张勇的自首问题。


在五组同学激情洋溢而又不失严谨的陈词后,课程进入了法庭辩论阶段。控辩双方就张勇的作为义务来源、张勇是否履行了救助义务、张勇是否有向“火苗”扔衣物的行为、张勇是否有作为可能性等问题展开了激辩。双方的立论与抗辩有理有据,切中要害,在校学生与青年律师相互配合,理论与实践形成了良性互动。


课程的第二个阶段,邹佳铭律师首先交代了本案的背景,并特别对辩方的表现给予高度肯定。


与此同时,邹佳铭律师提醒同学们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辩方在辩护时应当紧扣起诉书认定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法律适用,避免想当然地为自己树立辩论的靶子。


第二,本案中,作为义务的来源可能有二。一是张勇的承租人身份,二是张勇的先行行为。对于前者,需要讨论的是民法上的合同义务能否直接上升为刑法义务;对于后者,则需要对“先行行为”的概念进行细致剖析。


邹佳铭律师认为,先行行为是足以创设风险的、与结果发生有因果关系的行为。张勇与王丽莉的争吵,与公共安全的法益受到侵害的危险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而是介入了王丽莉的点火行为,所以本案张勇的争吵行为并不是作为义务来源的先行行为。


随后,邹佳铭律师对各组的表现逐一进行了点评。

第一组的优点在于分析时紧扣构成要件,但缺点是起诉书和公诉意见存在着脱节现象。


第二组的问题在于理论宣讲太多,这在实务中可能并没有必要。


第三组的亮点是质证意见思路清晰,但该组对所有构成要件要素都一一进行抗辩,这难免会遭到“为了辩护而辩护”的诟病。邹佳铭律师提醒大家,尽管辩护律师有自身的立场,但是辩护应当做到有理有据,避免无效辩护,不说无把握的话。


邹佳铭律师特别赞赏了第四组的表现,认为第四组的两名辩护人表述清晰、逻辑清楚,并且运用了科学数据和实验作为辩护的支撑,十分值得肯定。但与此同时,邹佳铭律师指出,第四组认为失火罪的认定需要以《火灾事故认定书》为前提,这一观点值得商榷。如果在案其他证据能够证明本案中的确存在火灾,且张勇的行为满足了失火罪的其他构成要件,那么即便没有《火灾事故认定书》,同样足以认定失火罪的构成。


第五组的辩护虽然稍显平淡,但是对于辩点的概括最为全面。但就第五组提出的“张勇成立自首”的量刑情节,邹佳铭律师则持反对态度。


在总结各组同学报告的基础上,邹佳铭律师以点带面,着重提出了她对于作为义务的两点理解。


一方面,承租人的义务是一种法律义务,但是这种义务的内容是保证本人对房屋的安全使用,而并不意味着制止他人点火。因此,这种民事法律义务不能上升为刑法义务。


另一方面,先行行为是足以引起危险发生的、具有现实紧迫危险的、与结果发生具有因果关系的行为。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危害结果由王丽莉的点火行为直接造成,吵架不是导致本罪结果产生的原因。因果关系不能无限延伸。邹佳铭律师提醒同学们注意把握各基本概念的含义,以此作为寻找案件突破口的基础。


邹佳铭律师的点评犀利精准,气势如虹。在场同学纷纷为邹佳铭律师的丰富经验和强大气场所折服。



课程的第三个阶段由黄京平教授讲授。在对同学们的报告进行了充分肯定后,黄京平教授对本案作了一个总体评析。


首先,本案中,有必要考虑犯罪的阶段性。一个过失犯罪可能由若干行为阶段组成,这正是本案的一个独特之处。本案的整个流程实际上可以分为事前、事中和事后三个阶段,而这三个阶段的作为义务来源各有差异,行为的基本形态亦有所不同,不作为中甚至可能夹杂着作为。


其次,本案最主要的理论争议是过失的不真正不作为犯,但其基本理论资源仍有必要回溯到故意犯和作为犯中寻找。接着,黄京平教授梳理了各组报告中提到的争点及案件中需要注意的各种细节,其中包括义务来源的确定、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引起轰然的衣物材质、义务来源的多样性及交互性、现场逃生条件对注意义务内容的影响以及证据采信标准等等。


在此基础上,黄京平教授进一步从理论角度对本案展开了详细分析。在证据方面,被告人张勇存在着数次翻供,关于扔过何种衣物、扔衣物的位置等事项,其几份供述间亦存在差异。此外,侦查机关对于证据的收集也过于粗疏,审查起诉阶段对关键问题的补充侦查也不够到位。


在实体方面,黄京平教授主要提及了三方面问题。


其一是过失犯罪的判断顺序。实践中,对过失犯罪的判断,往往遵循了“发现造成结果的原因—查明行为是否违反注意义务(创设法不容许风险)—客观归责”的思考链条。


其二是过失犯罪中的注意义务内容和注意程度的问题。就失火罪而言,用火行为可以分成涉及人身安全的用火行为和不涉及人身安全的用火行为、涉及个人安全的用火行为和涉及公共安全的用火行为,用火的场景则可以分为便于救助的场所和较难逃离的场所,在这些不同的分类之下,对注意义务的要求显然是不同的。换言之,过失犯中注意义务的内容必须结合案件发生的具体情状和背景进行具体考量。在本案中,群租房在客观上的狭窄性和封闭性以及其较差的消防条件都要求被告人张勇应持一种更高的注意义务。


其三即本案的阶段性问题。正如黄京平教授在一开始就提及的,本案分为事前、事中和事后三个阶段。事前阶段指的是王丽莉最后一次点火之前,这时张勇的作为义务应当来源于紧密生活共同体之中。作为类似婚姻关系的同居人,在女友面临紧迫的生命危险时,张勇有义务对其施以救助。事中阶段即指火灾发生时,在这个过程中,张勇往火堆中扔衣服的行为并非不作为,而是以作为的方式对王丽莉的放火行为进行加功,实质上扩大了火灾的风险。在事后阶段,需要考虑的是对若干种义务履行方式的选择问题。


申言之,在当时的环境下,若存在两种以上能够有效防止结果发生的措施,则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其中一种,即视为已经履行了义务。但本案中,张勇既未及时报警,又未迅速组织群租房中的其他租客撤离。由于其先前行为所导致的风险,故其应当承担失火的刑事责任。



在两位老师的精彩授课后,车浩副教授也结合快播案等类似案例,高屋建瓴地对本案中最重要的理论争议点——作为义务的来源予以解说。车浩副教授指出,将先行行为、生活共同体、对脆弱无助法益的保护、对危险源的监督及民事法律义务作为本案中张勇作为义务的来源,在具体论述时可能或多或少都会面临理论上的障碍。


最后,车浩副教授对本次课程和同学们的表现进行了简要总结,并向同学们说明了本门课程的授课宗旨。本课程的开设意图是为了训练同学们从纷繁复杂的原始卷宗材料中钩玄提要以及正反对抗的能力,这对同学们的理论功底和应变能力都提出了极高的要求。总体上,车浩副教授对同学们当晚的表现感到相当满意。



在课程的最后,车浩副教授和刘卫东律师向邹佳铭律师和黄京平教授颁发了聘书,聘请邹佳铭律师和黄京平教授为北京大学法学院《刑事辩护实务》暨北京市律师协会《北大刑辩讲堂》第二期课程授课教师,感谢两位为本次课程的辛勤付出。在现场同学的掌声之中,本次课程在热烈而又和谐的气氛中圆满结束。


授课教师简介


邹佳铭律师

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京都刑事辩护研究中心主任。邹佳铭律师1996年取得律师资格,1997年开始执业。2002年至2009年一直脱产研习刑法,武汉大学刑法学博士。2009年至2012年在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做博士后研究,在校期间,公开发表学术论文20多篇,专著一部。攻读博士和博士后研究期间,兼职从事律师工作。现为专职刑辩律师,同时兼任高校刑法学硕士导师。邹佳铭律师专业领域是刑事辩护,擅长复杂、疑难案件,曾在多起案件辩护中取得撤案、不起诉、免于刑事处罚、改判轻罪的效果。多次接受《人民网》《财新》《新京报》《法治晚报》等媒体采访,为《财新网》为专栏作家。2015年,邹佳铭律师获得了ALB评选的“ALB2015年最佳女律师”称号。



黄京平教授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学学士学位(1983),1986年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刑法专业硕士生毕业后留校任教,1994年获得中国人民大学刑法学博士学位。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家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法学院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出版专著论文数十部,主要研究领域为中国刑法、刑事政策、司法制度、比较刑法等。曾兼任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副检察长、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副会长等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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