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首发】将改革进行到底:深圳市司法体制改革第三方评估总报告 丨 中法评
目次
一、改革的总体评价
二、改革的主要做法和成绩
三、深化改革需要解决的问题
四、深化改革的意见建议
五、可供借鉴的改革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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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的总体评价
深圳本轮的司法改革项目众多,此次评估重点是对中央最早部署的司法责任制、人员分类管理改革、司法职业保障和人财物统管四项改革项目的推进情况进行实地考察、数据比对、综合分析,通过对这四项改革的重点评估,评估组从这四个方面对深圳在司法体制改革探索和实践形成了较为清晰的认知,并得出一些肯定性的评价与结论。
深圳的司法改革高度契合中央改革精神,在先行先试与深化落实相结合方面具有典范性。按照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和原则,深圳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方向,坚持遵循司法规律和从中国国情出发相结合,在破解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方面,大胆探索,率先破冰,为全国司法体制改革提供了“深圳经验”。
早在2012年,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检察院就推行“审判长负责制”“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率先启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
2014年,深圳市率先在全国落地实施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和司法职业保障制度,完成全市法官检察官的首次入额,建立法官、检察官的单独职务序列和薪酬保障体系。
2015年,深圳市检察院率先在全国制定检察官权力清单,建立了主任检察官办案组织,初步落实了办案责任制。
2016年9月,深圳两级法院发布了《落实司法责任制指引》,在全国法院系统首次以系统性、全流程的方式,对司法责任制进行落实和细化。
2015年,深圳成为全国首个实行区级两院人财物市级统管的地市。这些探索与中央本轮司法改革精神高度契合,为国家完善司法改革顶层设计提供了鲜活的深圳实践。
深圳的司法改革严格遵循司法规律,在管理体制和权力运行机制方面凸显了科学性。是否符合司法规律是衡量司法改革是否成功的关键,保障司法权独立公正运行是司法规律的基本要求。深圳法院探索审判权、审判管理权、审判监督权三权配置模式,明确独任法官、合议庭、院庭长、审判委员会的职责边界,通过权力清单充分保障法官的判断权、裁决权,个案处理充分放权,但宏观上加强监督管理,实现“放权不放任、行权有监督”。
通过优化人员配置,组建由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组成的审判团队,形成了以法官为核心、团队紧密协作的新型审判协作机制。全面取消了具有行政化色彩的案件审批制,99%的案件裁判文书均由合议庭或独任法官直接签发,实现了“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
深圳检察院根据办案实际,坚持目标导向与问题导向相统一,探索在司法属性不同的业务部门实行不同的检察权运行模式,构建起更符合司法规律的新型办案责任制、适应改革需要的新型检察官管理体制。
坚持依法授权、大胆放权,修订完善权力清单,将原属检察委员会、检察长行使的34项职权下放给检察官(约占检察委员会、检察长职权的85%),授予检察官的职权占整个权力清单的53%,检察长审批案件数量平均下降幅度达47.1%,有效落实了“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通过改革,法官、检察官的办案主体地位进一步凸显,司法权运行更加科学顺畅,司法规律在管理体制和权力运行机制上逐渐回归本位。
深圳的司法改革有力回应实践需求,在破解影响公正效率的深层次问题上彰显了实效性。改革三年来,深圳坚持以提高司法公信力为根本尺度,把解决问题、提高人民群众的满意度贯穿司法体制改革始终。通过人员分类管理改革和职业保障制度改革,优秀人才向办案一线流动趋势更加凸显,职业尊崇感显著提升,司法队伍整体活力不断迸发。
全市法院一线办案法官增加57人,占全部法官人数的5.7%,全市检察院一线办案检察官增加62人;市区两级检察院办案人数增加9.9%,司法行政人员减少27.5%。推动案件繁简分流、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认罪认罚从宽等诉讼制度改革,强化司法公信力,提升司法效率,人民群众在司法改革中的获得感进一步提升。
深圳法院结案数从2014年的207,700件上升到2016年的277,631件,增幅达33.7%。检察院审查逮捕案件办结时间平均缩短0.2天,审查起诉案件办结时间平均缩短11天,两院工作报告在近三年人大会议上的赞成率稳步提升。评估组对深圳执业律师进行抽样调查,律师界对司法改革后一线法官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给予了肯定,多数受访律师和群众认为“用户体验”有了明显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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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的主要做法和成绩
深圳作为全国首批司法改革试点地区,经过三年多的努力实践,司法改革的红利和活力逐步释放,做法可圈可点,成效亮点纷呈。
(一)以构建司法权力运行新机制为核心,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
“谁办案谁负责”是此轮司法责任制改革的目标,围绕这一目标,深圳按照审判权、检察权的不同属性,科学配置审判、审判管理、审判监督职权,合理界定检察权的司法、监督、行政属性,对办案组织、职责边界、责任追究形成了一系列制度规范。
制定司法“权力清单”,解决权力如何配置的问题。深圳坚持以司法办案为中心,制定法官、检察官、司法辅助人员的职责清单,确保职责明确、各司其职。通过划定部门领导监督的权限范围,框定程序性事项的审批权限,细化审判检察监督的形式与程序。
深圳法院制定15项配套改革制度,厘清了法官、合议庭和院庭长分别行使不同权力的边界和方式,形成了较为完整的清单体系。深圳检察院出台的《办案责任职权配置工作规定》将678项职权进行分级授权,对检察委员会、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官的职权进行明确界定,规定了检察官办案工作流程和标准。
“权力清单”使法官、检察官的办案主体地位更加凸显,有力地促进了院领导从改革前的审批把关到改革后监督指导的角色转换,真正实现了司法权力回归。
为保证“放权而不放任”,法院检察院权力清单对审判委员会、检察委员会、院庭长宏观监督管理和统一裁判标准的职能进行了规范,强化审判委员会、检察委员会监督管理职能,缩小个案讨论范围,加强对重大案件审判指引,改革后检察委员会审议案件数量同比下降34.1%。确立了专业法官会议、检察官联席会议的业务咨询平台功能,院庭长对个案不再有“复议权”,只能通过专业法官会议和审判委员会行使监督权。
构建新型办案组织,解决权力如何运行的问题。深圳法院全面建立审判团队工作模式,形成了以审判团队为办案主体的审判权运行组织架构。结合案件数量、案件类型及人力资源特点,深圳基层法院普遍采取“1+2+N”(主审法官+普通法官+辅助人员)和“1+N”(主审法官+辅助人员)模式,中院采取“1+2+2”(主审法官+普通法官+法官助理)的模式,改革后的两级法院共组建不同类别的审判团队479个。
改革后的审判团队办案模式运行良好,超过2/3的法官认为效果明显。
深圳检察院在改革的起步探索阶段,按照“1+N+N”(1名主任检察官+若干检察官+若干检察辅助人员)模式建立了整齐划一的检察官办案组;在深化调整阶段,针对扁平化模式带来的司法管理弱化问题,进一步优化调整,组建新的反贪机构,关于评估报告中反贪局的说明:需要说明的是,2016年11月7日,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决定设立的监察委员会,将试点地区人民政府的监察厅(局)、预防腐败局及人民检察院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部门的相关职能整合至监察委员会。
由于此次评估在该试点方案颁布之前进行,因此评估内容未涉及此一改革动向。设置公诉、侦查监督、刑事执行、业务管理、刑事申诉、民事行政6个业务部,并在司法属性较强的公诉、侦监部门实行检察官独任制,在行政属性较强的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实行行政审批制,在监督属性较强的民事行政检察、刑事申诉检察等部门实行集体决定制。调整后的司法管理和检察权运行模式更符合中央司法体制改革精神,也为落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提供了组织基础。
明晰责任追究制度,解决责任如何承担的问题。深圳在推进改革的过程,以权责一致为主线,制定了相应的办案责任追究办法,明确了司法责任追究的标准,区分故意徇私枉法、重大过失造成错案与一般工作失误导致的瑕疵案件等不同情况,强化履职保障,提高司法人员权责担当意识,在放权的同时加强责任约束。
2014年,深圳法院制定了《办案责任追究办法》,对违法审判线索如何发现、审判责任如何认定、办案责任如何落实形成一整套规范化的制度体系。建立了案件评查制度,成立由资深法官组成的案件质量评查委员会,确保责任追究权威、中立。
2016年,深圳两级法院全面制定《落实司法责任制工作指引》,对审判、管理、监督、保障、考核、评价、追责等进行了一体安排,实现了办案机制、评价机制、问责机制、保障机制的有序衔接。
深圳检察院在改革中先后制定了检察官考核、案件质量评查、检察官惩戒、错案责任追究等一系列制度,通过完善统一办案系统,升级纪检监察监督平台,建立检察官执法档案,构建办案活动信息化、标准化操作流程,以信息化手段将检察人员责任追究与绩效考核相关联,形成流程监控、纪检监察、质量考评“三位一体”的管理监督评价体系,落实了“有权必有责、尽责有保障、失责必追究”。
(二)以实现司法人员专业化为目标,建立人员分类管理职业体系
深圳人员分类管理改革工作起步较早,2003年起深圳法院就开始探索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和法官职业化改革工作,力求解决各类人员混编管理问题。2013年12月,深圳通过了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和职业化方案。2014年6月起,率先在全国完成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和法官、检察官首次入额工作。随着中央有关员额政策的出台,深圳迅速对率先试点入额工作进行调整。2016年5月,完成了首批中央员额法官、检察官的入额工作。
把握职业特性,实现分类管理分途发展。2014年,根据职业特性和分工不同,深圳将司法工作人员分为法官、检察官、司法辅助人员以及司法行政人员三大职系。通过分类,到2016年,全市两级法院(共有编内和编外工作人员3166人,其中法官997人,司法辅助人员1744人,行政人员425人)三类人员占比依次为31.5%、55.1%、13.4%。
全市检察系统(共有编内和编外工作人员1720人,其中检察官838人,检察辅助人员671人,行政人员211人)三类人员占比分别为48.7%,39%、12.3%。从分类管理改革的结果来看,两院行政人员的分布比例都有大幅下降并控制在中央司改方案确定的比例范围之内。目前看来深圳改革的过程中充分实现了中央提出的“85%的人员都投入办案当中”的基本要求。
坚持严格标准,落实法官、检察官员额制度。员额制是建设高素质司法队伍的重大改革,是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基石。深圳作为先行试点地区,2014年即着眼于公正高效办理案件的客观现实需要,将全市法官、检察官比例确定为60%~65%,并完成了入额工作。
中央39%的员额比例要求下达后,深圳坚决执行,克服调整阵痛,于2016年完成首批法官、检察官入额工作。虽然上级下达的额数不能满足实际办案需求,但深圳坚持宁缺毋滥,对入额人员设置了严格准入、有序缓入、坚决禁入“三道门槛”。
严格准入,即除院领导外,所有法官检察官均参加由第三方命题评分的统一考试,接受业务能力、工作资历和业绩情况的考核,由法院、检察院、政法委、人大以及律师界代表组成评审委员会对包括院领导在内的全部申请入额法官、检察官进行综合评审;有序缓入,即过渡期内对符合法官任职条件但因员额有限暂不入额的,保持身份不变、待遇不减,实现平稳过渡;坚决禁入,即设定不予入额条件,对不能胜任入额后工作要求、年度考核不称职或涉嫌违纪的一律排除在申请名单之外。
在员额使用上,深圳坚持“三个导向”:
一是入额法官、检察官必须在一线办案。从法院系统来看,改革前后法官人均办案量逐年增加,2011~2013年人均受案平均为186件,改革后的2014~2015年人均为270件,增幅50%以上。就检察机关的办案情况来看,2014年年底改革后,全市检察官人均结案数呈明显增长态势,2015年深圳市检察院人均结案数为33.78件,而改革前的2011~2014年间的人均年度结案数为28.25件,增幅近两成。
二是员额统筹上向基层倾斜。省法院核拨深圳首批员额1060名,其中基层法院839名,占79.2%。省检察院核拨深圳首批员额630名,其中基层检察院450名,占71.4%。同时为保证有限的员额真正向办案倾斜,市区两级检察院31名领导班子成员主动暂缓入额,树立了让办好案者先入额、让入额者好好办案的良好干事氛围。
三是入额的院庭长带头办案。2016年全市法院院庭长共承办案件87,911件,占结案总数31.7%,坚决落实了入额必须办案的要求。
提升职业待遇,构建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和薪酬体系。为打破了法官、检察官职业晋升“天花板”,2014年7月起,深圳先后启动法官、检察官的职务序列套改工作,确立从五级法官、检察官到一级高级法官、检察官9个等级,根据其之前的行政级别确定了套改后的等级,作为以后晋升的起点,同时对择优晋升做了制度安排。
同步建立单独薪酬体系,实行与法官、检察官等级挂钩的薪级工资制度,设置12~68共57个薪级,并按照薪级确定工资和住房保障、医疗保健等福利待遇。单独薪酬体系大幅放宽了市区两级法院、检察院的职级和薪级比例,法官、检察官的实际收入明显提升。
配强辅助力量,建立劳动合同制司法辅助人员管理制度。一直以来,劳动合同制司法辅助人员是协助办案的重要力量。但受制于待遇偏低、职业发展通道缺乏等因素,高素质的人员招不来,招来了留不住,队伍流动性较大,不利于司法队伍的稳定和司法质效的提高。
为突破这一“瓶颈”,2017年4月,深圳出台了《深圳市劳动合同制司法辅助人员改革方案》,建立了劳动合同制司法辅助人员单独职务和等级制度。设置了初级、中级、高级三级职务层次和九个等级,对合同制司法辅助人员实行“三级九等”职级管理。
法检分别按照1∶1∶1和1∶0.7∶0.7的比例配备法官、检察官与助理、书记员,明确合同制司法辅助人员收入由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绩效奖金构成,建立了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工资保障有大幅提升,有效保障了劳动合同制司法辅助人员队伍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发展。
(三)以市级统管为抓手,搭建人财物管理新架构
作为计划单列市,深圳成为全国最早实现区级法院、检察院人财物市级统管的城市,我们认为有两方面的决定因素:一是深圳案件体量大,2016年全市法院收案突破34万件,由市级统管更加有利于提高管理效率和办案质效;二是经费保障相对充足,2016年法院、检察院保障经费仅占全市公共预算支出的0.5%,由市级统管财政负担压力相对较小。
经深圳市委市政府积极争取,省委政法委批复同意,2014年深圳开始组织市级统一管理法院、检察院财物试点工作。统管工作中,深圳经历了“先财物,后人事”到“人财物齐头并进”两个阶段。经过一年多的努力,2015年完成了两级法院、检察院资产、预算及薪酬市级统管。2016年1月,完成法院、检察院人员市级统管。自此,深圳打破基层法院、检察院人财物隶属同级党政机关的传统制度安排,翻开中国司法历史的新篇章。
一步到位,实现财物统一保障。2015年10月,全市7个基层法院、6个区检察院正式成为市财政一级预算单位及市发改委一级建设申报单位,两院的资产、预算、薪酬等全部实现市级统管。统管后各区法院、检察院各自编制预算向市级财政部门(市财政委)汇总,预算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拨付;资产管理模式与预算管理模式相匹配;非税收入统一通过市级非税收入征管系统全额收缴;投资项目立项直接向市发改委申请。
从效果来看,从2015年年底实现财、物市级统管以后,区法院、检察院的经费保障和物资装备管理未受较大影响,而是逐步实现正向提高。
基层导向,实现人员编制集中管理。在市级统管之前,深圳各区法院、检察院内设机构、人员编制、领导职数等主要由各区自行管理,造成一定程度的各行其是、“丰俭”不均。
在统管模式下,在编人员的管理由区编办统一上收市编办管理,编制的动态管理,由市编办会同市中院、市检察院统一研究。非在编人员的管理由用人单位自主决定。实践证明,这种模式既加强了市编办对政法专项编制的调配力度,又有利于编制依据实际司法工作需要在各区法院、检察院之间的科学分配。
提放并举,实现任免权限科学配置。统管改革以后,深圳在“党管干部”组织原则下进行干部任免权限重新划分。区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上提至省委组织部管理,其他班子成员委托市委组织部管理。科级及以下干部下放至区两院党组决定,报市法院、检察院备案,不再由区委组织部管理。
通过干部管理权限的重新调整,法院检察院对自身干部管理拥有更大的自主决定权,这既体现了干部管理权限向市一级集中统管改革的精神,又充分尊重了“司法干部司法管”的职业化、专业化规律,有利于在区两院形成更有效的晋升激励机制,调动基层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也有利于专业司法人才的选拔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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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改革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亟须解决好先行先试成果与上级新要求的衔接问题
作为首批试点城市,深圳司法改革起步较早,在上级司法改革政策未明确和出台之前,已经形成了一套制度成果并落地施行。随着上级政策要求的不断明确,深圳必须做好既有改革成果与新政策、新要求的衔接。例如,深圳职业化改革启动较早,在职级设定、晋升规则、薪酬待遇提升等方面与上级后续出台的政策的要求有所差异,亟须抓紧衔接完善。
(二)职业保障力度还需进一步加强
改革准备期相应工作的暂停客观上对职业保障措施的效果产生了影响,如在改革之前暂停法官、检察官职级晋升,导致部分法官、检察官重新套改时起点偏低。同时,初任法官、检察官选任冻结数年,导致部分符合任职条件的司法辅助人员职业预期受到严重冲击。
部分改革红利尚未完全覆盖司法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三类”人员交流通道尚未打通,工资收入尚未提升,特别是基层司法行政岗位吸引力更低。
(三)人财物统管后两院部分内外关系尚需厘清
在新的人财物管理体制下,区法院、检察院与区委区政府、上级法院及上级检察院之间的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如何在坚持本地区党委领导的前提下,有效地减弱司法机关对地方党政部门的从属性和依赖;如何充分发挥市中院对区法院的监督功能、市检察院对区检察院的领导作用,同时又要有效避免法院系统内部上下级法院之间审级关系异化,检察系统内部过度行政化问题;在统管改革过程中,没有突出法院与检察院的个性特征与不同需求等,给实践带来了一定负面影响,应予以重视。
(四)“案多人少”矛盾突出,深化改革仍需持续发力
近年来深圳案件数量持续大幅增长,“案多人少”矛盾异常突出。深圳法院受理案件数从2014年22.5万件、2015年28.6万件,上升到2016年34万件,年平均增长25%以上。2017年1~5月,受理案件已突破20万件,预计全年超40万件。同时,由于深圳人口结构严重倒挂,以户籍人口为核算基础的政法专项编制严重不足,难以满足办案实际需要。
以深圳检察院为例,以全国检察机关1/200的编制办结了全国1/50的案件,人均办案量约为全国的4倍。在这种严峻的形势和繁重的任务面前,司法人员既要在法定期限办结案件又要保证案件质量,承担了巨大压力。如何深化改革完善配套,直接关系到改革的顺利推进,关系到司法质效的有力提升,关系到群众司法获得感的普遍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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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改革的意见建议
2014年以来,深圳围绕司法体制改革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如何在夯基垒台、架梁立柱的基础上继续深化改革,提高司法质效,提升司法公信力,进一步增强司法人员的尊荣感,最大限度地使改革的红利涌流,我们认为,深圳要按照习总书记最新对广东“四个坚持”、“三个支撑”、“两个走在前列”的批示精神做好“对标”:对上级明确规定的,要在全面落实上体现“深圳质量”;暂无明确规定的,要在先行先试上打造“深圳样本”;配套措施未及时跟进的,要在协同推进上提供“深圳标准”。
从宏观角度建议如下:
(一)正确处理好体制改革与机制创新的关系
深圳的司法体制改革要在破解体制性障碍的基础上,更多地在机制性创新上下功夫,破解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层次难题需要打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的“组合拳”。
要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深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简案快办工作机制,从源头上制度上缓解案多人少难题。要做好刑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与司法责任制改革间的衔接,进一步缩短刑事简易案件办案周期,实现繁出精品、简出效率。要根据深圳实际人口数、案件量确定法官员额比例,争取加快后续入额法官、检察官遴选工作,进一步完善新型办案组织模式,提高团队内部工作效能。
(二)充分利用特区立法权,以立法形式巩固司法改革成果
深圳市拥有特区立法权,如何使改革成果以立法形式进行固化也值得探索。要立足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大背景,紧密结合前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示范区、法治中国示范城市建设,正确处理改革和立法的关系,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的有效衔接。可以借鉴辅警改革立法工作,推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司法辅助人员管理、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立法,以立法的形式固化改革成果,做到改革于法有据。
从微观角度有如下建议:
(一)在深入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的过程中,处理好放权与监督的关系
进一步厘清审判、管理、监督等权力主体的职责范围,完善审判权、审判管理权、审判监督权的运行规则,确保管理监督不越位、不缺位。完善院庭长对特定案件事中监督制度,推进专业法官会议和检察官联席会议的规范化和常态化。
增强审判委员会、检察委员会的专业性,强化对案件的审判指导与监督功能。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和检察官的自主办案权,完善标准化办案机制。通过这些机制的完善真正做到既要对法官、检察官案件办理实施有效监督,又要避免对法官、检察官依法独立办案的不当干预。
(二)在进一步完善司法职业保障机制上,坚持责任与保障相统一
加快推进司法辅助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实现与审判权、检察权运行机制相适应的人力资源配置模式。完善法官、检察官及司法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绩效考核激励机制,形成科学的工作导向。建立健全对司法人员因依法履职遭受不实举报、错误追责的补偿救济制度,及时惩治妨碍诉讼活动、严重藐视司法权威、侵犯司法人员人格尊严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切实保障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权利。
(三)在完善人财物统管改革配套机制方面,加快建立适应新形势的保障管理体制
人财物统管改革后,原有的“一对一”横向管理体制逐步向“一对多”纵向管理体制转变,由各区承担的管理事务在统管后集中到市有关职能部门,短时间内相关职能部门出现了人少事多、难以应付的问题。市中院、市检察院处于中枢位置,不仅对区法院、检察院的干部管理权限大为增强,而且在人、财、物各个方面承担起协调、复核、统筹等职能,工作量急剧增加。
为此建议:
在市中院、市检察院设立“司法政务协调中心”,由法检系统内部部分消化因统管而集中的人财物管理负担、成本,切实提高沟通协调效率,确保司法政务畅通,而且也符合域外的一般做法。市委组织部、市委政法委、市编办、市人社、市财委等主管部门也应增加机构、编制和人手,将因统管而集中、增加的管理成本在市职能部门、市中院、市检察院以及各区法院检察院之间进行合理配置。
(四)在新型管理格局下,注重处理好两院内外部关系
此轮司法体制改革,特别是人财物统管改革后,打破了原有的管理格局,两院与地方党委、人大的关系,以及市区两院内部关系都出现了重大变化,这虽是一个事关全国的议题,但深圳不妨先试先行,探索出一条可供复制和推广的成功道路。
列明区委区政府对区法院、检察院的“权限清单”。明确区党委对区法院、检察院领导的范围与方式,制定处理区委区政府与区法院、检察院关系的操作规定和问责机制。
在现行宪法体制下对地方人大的职能进行重新定义。人员市级统管之后,法官、检察官选任依照《宪法》《法官法》《检察官法》等的规定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任命,但区人大是否局限于对本区初任法官、检察官的专业能力进行把关,是否应当承担法官、检察官等级晋升的审查工作等问题,依然悬而未决。部分人大代表担心统管之后,随着人事权上移,同级人大的功能可能会进一步形式化或空洞化。
明确市中院、市检察院在人员统管中的权限。从人员统管的角度看,需要警惕上下级法院由审级关系异化为领导、命令关系的倾向,也应充分理解基层司法人员对今后班子成员是否主要从上级司法机关下派,是否会挤占本院内部正常晋升渠道的关切。因此,对于市法院、市检察院对基层法院、检察院的干部管理权同样应设置科学规范的范围、程序与标准,并充分尊重基层法院、检察院班子、干部的民主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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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供借鉴的改革经验
新一轮司法改革中,深圳作为全国首批试点地区,紧扣上级精神,瞄准主攻方向,大胆先行先试,司法改革体现了时代气息、中国特色、深圳特点,受到孟建柱、胡春华等中央领导的充分肯定,为全国司法改革积累了可供借鉴的经验。
(一)坚持高位谋划、通盘布局,确保司法改革的整体性系统性协同性
党的十八大以来,深圳按照中央全面依法治国战略部署,先后提出建设“一流法治城市”、“法治中国示范城市”等法治建设目标,勇当法治建设的“排头兵”、“试验田”。作为全国首批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地区,深圳按照中央顶层设计要求,加强对改革的宏观思考和微观设计,提前规划改革蓝图,精心细化配套方案,确保了司法改革试点工作推进的整体性。坚持问题导向、制度先行、重点突破、国际化视野,确保司法改革试点工作推进的系统性。戮力协作、攻坚克难,形成了推进改革的强大合力,确保了深圳司法改革工作的协同性。
(二)坚持目标导向、精准发力,把解决问题和落地见效作为衡量改革成效的主要标尺
本次改革中,深圳改革紧紧围绕“维护公平正义、提升司法效率”两大目标,不为改革而改革,通过“一事一议一计”精准施策,确保改革服务司法实践、服务办案一线、服务群众需求。深圳法院推进标准化办案工程,先后出台78件裁判指引,统一案件裁判标准,同时通过案件质量评查落实责任追究,倒逼提升司法公正水平,确保案件质量经得起历史检验。深圳检察院将解决案多人少突出矛盾、提高司法效率作为改革的攻坚重点,坚持“司法改革、机制创新、科技应用”综合施策,以现代科技助力司法改革,推动“互联网+”、大数据和云计算与检察工作深度融合,彰显了司法体制改革的成效。
(三)坚持以机制创新推动体制创新,用改革的方式解决改革过程中的难题
破解司法领域的问题,要在体制创新的同时,更加注重机制创新。深圳在率先实现中央确定的司法改革任务的同时,向机制创新要公信、要效率。繁简分流办案机制、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跨部门网上办案平台、鹰眼查控机制等改革项目在化解案多人少、提高办案效率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上升为全国经验,这些机制创新为司法体制改革的顺利推进注入了鲜活动力,成为体现司法体制改革成效的有力注脚。
(四)坚持鼓励基层创新,注重提炼经验,以点带面、自下而上深化改革
深圳把鼓励基层改革创新、大胆探索作为抓改革落地的重要方法。近年来,基层单位创造了一大批在全国有影响力的经验,为全市司法体制改革创新奠定了先发优势。例如,福田法院“审判长负责制”开全国司法责任制改革之先河;前海法院作为最高人民法院确立的唯一的综合性司法改革示范法院,在全面、系统推进司法体制机制改革的基础上重点推进涉外、涉港澳台案件审判机制改革,在建立港籍陪审员制度、完善域外法律查明与适用机制、建立国际化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等方面取得了突破性进展,为自贸区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示范区的优越性;宝安法院在全国率先启动民商事裁判文书简化改革工作,制发了全国第一份令状式裁判文书;南山检察院最早在全国建立提审、庭审一体化远程视频办案系统。
总而言之,深圳司法体制改革从启动、深入推进,运行到现在仅仅3年多时间,可能某些优势或成绩一时还不容易看到,也不排除个别问题尚未暴露出来,在制度的最终形成及稳定运行等方面还有继续改进的空间。但是,在评估课题组看来,改革整体进展基本顺利,已经开始显现出良好的效果,为其他地方的改革提供了宝贵的经验。深圳司法改革的实践再次雄辩地说明,司法改革是我们时代的一项伟大事业,也是一个需要因地制宜地反复尝试、不断调适的过程。
本期推送节选自《深圳市司法体制改革第三方评估报告》,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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