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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壶冰心冷不催 | 中国法律现代化之父沈家本

中法评 中国法律评论 2021-03-08

图为沈家本故居塑像


本文原题为《玉壶冰心冷不催——中国法律现代化之父沈家本》,部分文图资料由沈厚铎先生提供,首发于《中国法律评论》2018年第1期影像栏目(第143—148页),图文精美,质感悦目,欲览原貌,可点此购刊!




1840 年8 月19 (道光二十年七月二十二日),沈家本出生于浙江湖州。其父沈丙莹,其母俞氏。


1845 年(道光二十五年),幼年沈家本随父进京。


1861—1864 年(咸丰十一年至同治三年),随父辗转贵州、湖南、浙江。


1864 年(同治三年),北上京城在刑部任职,开始刑曹生涯。时年24 岁。


1883 年(光绪九年)会试得中进士,升任刑部奉天司主稿兼秋审处坐办。


1864—1893 年,在刑部任职近三十年间,先后撰写《刺字集》《刑法杂考》等几十卷法律著作。



1893 年(光绪十九年),外任天津知府。时年53 岁。



1897 年(光绪二十三年),调任保定知府。任上,保定发生“北关教案”(1898 年),沈家本参与交涉处理,阻止法国教士多占土地。1899 年(光绪二十五年),《刑案汇览三编》成书。

 

1900 年(光绪二十六年),擢为直隶通永道,后暂署直隶按察使,又调任山西按察使。八国联军侵华,占领保定,沈家本未及离开保定。九月初一,与廷雍等官员被外国联军拘禁。九月十五日,廷雍等人被外国联军所杀。沈家本侥幸免一死,但拘禁四个月后才得以释放。释放后前往西安。


1901 年(光绪二十七年),任光禄寺卿,为两宫回京开道,途中任刑部右侍郎。回京后,购置金井胡同宅房,居住直至逝世。


1902 年(光绪二十八年),张之洞、刘坤一、袁世凯三总督保荐沈家本、伍廷芳出任修订法律大臣。 沈家本时年62 岁。


1904 年(光绪三十年),沈家本等人主持筹建的修订法律馆正式开馆,翻译和研究西方各国法律,整理中国法律典籍。1905 年(光绪三十一年),上《删除律例内重法折》,获准废除凌迟、枭首、戮尸、刺字等酷刑;折内附片奏设京师法律学堂,获准交学部核议;上《议覆江督等会奏恤刑狱折》,获准废除刑讯制度。


1906 年(光绪三十二年),任大理院正卿,成为中国近代最高法院——大理院第一任院长,开始主持清末司法制度改革。 同年,中国近代第一所中央官办的法律学校——京师法律学堂在北京正式开学,沈家本出任学校管理大臣。


1907 年(光绪三十三年),大理院与法部之间发生“部院之争”,沈家本调任法部右侍郎。进行监狱制度改革,编制法院法,获准废除满汉异法。此时,因起草《大清新刑律》草案,以沈家本为代表的法理派与张之洞、劳乃宣等人为代表的礼教派之间发生“礼法之争”。



1908 年(光绪三十四年),为制订民事法律和商事法律,沈家本向朝廷奏请进行民俗商情调查。《大清新刑律》颁行无期,获准编订《大清现行刑律》。



1909 年(宣统元年),《历代刑官考》刊印。上《删除奴婢律例议》,奏请禁革人口买卖。《大清现行刑律》编纂告竣,获批交宪政编查馆核议。



1910 年(宣统二年),任法部左侍郎,出任北京法学会会长。上《变通秋审覆核旧制折》,获准废除京师九卿会审制度和外地督抚会审制度。《大清现行刑律》获准刊印颁行。沈家本以修订法律大臣身份,充任资政院副总裁,主持资政院议事。


1911 年(宣统三年),因遭礼教派弹劾,沈家本辞去修订法律大臣和资政院副总裁,结束近十年修订法律生涯。武昌起义以后,袁世凯组成清王朝的最后一任内阁,沈家本被任命为司法大臣。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沈家本以司法大臣身份参加清帝退位仪式。


1912 年(民国元年),沈家本婉拒中华民国司法总长之职,仅担任“总统法律顾问”虚职。《汉律摭遗》《说文引经异同》先后成书。


1913 年(民国二年),《枕碧楼丛书》编订付梓。农历五月初五日,沈家本在北京金井胡同枕碧楼逝世,享年73 岁。



主持进行清末法律改革,制定了一批与国际接轨的近代化法律,为中国近代司法奠定了基础

 

  • 废除中国传统陋法。进呈《删除律例内重法折》,废除凌迟、枭首、戮尸、剌字等酷刑;进呈《删除奴婢律例议》,在法律上禁革人口买卖;进呈《旗人遣军流徒各罪照民人实行发配折》《遵议满汉通行刑律折》,消除满汉异法;奏准禁革刑讯, 在中国法律中废除刑讯制度。

 

  • 构建现代审判制度。主持制定《大理院审判编制法》(1906 年)、《法院编制法》(1910 年),确定在全国审判实行四级三审制,规范大理院及京师各级审判厅的设置和权限。建立地方法院并确立审级制度。专门设立检察厅和检察官,创设了中国现代检察制度。

 

  • 倡设中国律师制度。《进呈诉讼律拟请先行试办折》,提出设立律师(含法律援助)制度,在《大清民事诉讼律草案》《大清刑事诉讼律草案》中对律师制度作了详尽规定。

 

  • 推动新式监狱的建立。拟定《看守所规制》,提出已决、未决犯分监看押;进呈《实行改良监狱宜注意四事折》,提出改建新式监狱,使监狱成为管束惩戒与教育结合的新型监所。

 

  • 编修大量法律,开启中国近代刑法制度、民法制度、程序法制度。主持编订了《大清现行刑律》《大清民律草案》《大清商律草案》《大清刑事诉讼律草案》《大清民事诉讼律草案》《大清监狱法草案》,确立同罪同罚基本平等观念。《大清民事诉讼律草案》首次出现保护国民私有财产和私人权利的条款。修律过程中制定的《破产律》《公司律》《国籍法草案》《著作权律》等一系列法律,都是第一次在中国出现。

 

中国第一位法学家和法学教育家

 

  • 在主持修律过程中,广泛借鉴西方法学,组织翻译了三十余部外国法律法学著作,供修律参酌。

 

  • 撰写《历代刑法考》,不但成为清末修律的重要参考文献,也是第一次全面综合考察整理了我国古代刑法制度,成为近现代研究传统法学的重要参考文献。

 


  • 积极支持建立了第一个全国性的法学会——北京法学会。亲自担任会长、推动出版第一个法学研究杂志《法学会杂志》并撰写了序言,促进法学研究。

 

  • 奏请设立中国第一所进行近代法学教育的法律学校——京师法律学堂,并担任法律学堂事务管理大臣,培养了中国第一批具有近代法学素养的法学法律人才。







图为沈家本故居之枕碧楼  摄影:周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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