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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发】罗培新:店牌店招,千人一面,是法治失位的结果

罗培新 中国法律评论 2022-03-20

《中国法律评论》于2014年3月创刊并公开发行,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主管、法律出版社有限公司主办。国家A类学术期刊,中文社科引文索引(CSSCI)扩展版来源期刊,人大复印报刊资料重要转载来源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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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培新


法学教授




  • 店牌店招,是城市街道界面、建筑立面中最富有生机和活力的因素之一,它不仅是商家的标志标识,而且是美化城市空间、提升城市品位的重要元素,是城市形象的重要载体。店牌店招,整齐划一,丑陋不堪,但居然如雨后春笋,流行于大江南北,且有愈演愈烈之势。


  • 事出反常必有妖。此妖,不是审美的缺乏,而是法治的失位。认为花了钱,就可以不征询商家关于店招设计的意愿,拆除并一体替换,貌似无因管理,实则悖反了商家的真实意思表示,侵犯了商家经营自主权,轻则影响街区审美减少商家客源,重则伤及区域营商环境。


  • 由于未得到明确指示,承揽方往往按照最有利于自己的方式来完成,即时间最短、费用最低、流程最少。统一设计、统一用料、统一字号、统一颜色,甚至承揽方发现,上次刷电线杆时,还剩一桶黑油漆,于是就将沿街的店牌店招,齐刷刷地刷成黑底白字,恍若置身灵堂。这无关审美,只关乎利益。


  • 法治永远在细节里。用意纵有千般良善,缺乏公权的法律保留、私域的权利本位思维,也难把好事做好。改良之道,至为简单:认可店牌店招属于商家权利,增加一个环节,即要求工程承揽方,在设计店招时,征询商家意愿,在遵守城市安全规范与区域整体风格的前提下,最大限度满足商家愿望,以丰富和多元,绘就城市的靓丽风景。


目次一、店牌店招,统一的丑陋二、境外店牌店招,灵动多样的美丽三、店牌店招,千人一面,是法治失位的结果四、店牌店招:公权与私益的平衡





先来看看网上流传一则视频。




店牌店招

统一的丑陋


店牌店招,整齐划一,远远不仅西安一地。事实上,天南海北,几乎没有哪个城市能够幸免。这一话题,数年前已经见诸报端。遗憾的是,统统被归咎于“缺乏审美”。


审美疲乏,本应止于一时一地。


吊诡的是,审美疲乏,似乎是一种传染病,这些年,这一苗头并未得到遏制,反有愈演愈烈之势。


6月14日,公众号“魔都囡”一篇题为《毫无疑问,中国街面招牌设计已迈入世界顶尖水平!》的软文,将近年来我国各地雨后春笋般的店牌店招,搜罗一遍,极尽揶揄反讽,种种“统一的丑陋”,尽在不言中!






这样的店牌店招,想来与审美毫无瓜葛。



境外店牌店招

灵动多样的美丽


从全球来看,比较好的店牌店招,普遍具有设计感,融入于街区、甚至是更为宽泛的国家历史文化之中。因其灵动多样,从而形成了别样的美丽风景线。


例如,在日本,这样的店牌店招,色彩浓郁,颇有“数码朋克”之感。



同样在日本,这样的店招,色调清新,商户区分度极为明显,让人一眼望去,甚至不用看具体的文字,就知道是哪个商家。



还是在日本,这样的店牌店招,简洁素雅,仍不失设计感:



美国赌城拉斯维加斯,则以波普风格,渲染着奢靡文化。



在英国伦敦,为保持建筑物的主体地位,刻意不凸显店牌店招,尽显老牌绅士的沉稳厚重。



中国香港,霓虹灯与店牌交错,中西元素相间,果然是一颗璀璨的东方明珠!




中国台湾与澳门,中国元素满满,尽显老街传统文化。



除了港澳台,我国多地,也有很好的店牌店招设计的范例。这些例子表明,中国人不缺智慧,完全可以把好事做好。


                  


 店牌店招,千人一面

是法治失位的结果


店牌店招,是城市街道界面、建筑立面中最富有生机和活力的因素之一,它不仅是商家的标识标志,而且是美化城市空间、提升城市品位的重要元素,是城市形象的重要载体。


近年来,各地都在努力优化营商环境,并且纷纷在法律或政策文件中宣示,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获得感为评价标准。 


然而,千人一面的店牌店招,造就的,注定是一个多输的格局。


对于店家来说,整齐划一、甚至是黑底白字、灵堂式店招,美感尽失,甚至平生恶感,客源流失大部,感受度肯定不佳。


对于周边区民来说,闲庭信步,逛到这样的街区,无法产生美好的共鸣,自然难以身心愉悦。


对于政府而言,下至街镇,上至省市,无法以其赢得文明城市的加分。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标准有一条“与居住环境相和谐,给人以美的享受”。这样的店牌店招,断然是无法与“和谐与美的享受”沾边的。



令人哭笑不得的是,在一些地方,统一店牌店招,居然正是创建文明城市的结果,即“统一设计,统一更换”,结果是整条街变成了“黑白配”。



问题来了:既然商家自身不愿意、社区居民不乐见、政府也不见得喜欢,为什么像中了邪魔一样,统一范式的店牌店招,居然能够通行多地?


出问题的,不是审美,而是法治。


复盘设计与施工过程,统一店牌店招的产生逻辑如下:


其一,地方政府试图消除店牌店招的安全隐患。为了城市安全,政府要拆除更换存在安全隐患的店牌店招,避免台风等极端天气来临时,店招坠落伤人。由于店牌店招的安全性难以测度,无法通过眼观手摸来判断,政府往往倾向于扩大整改面,这是责任政府的体现,并没有错。


其二,地方政府实施了无因管理与行政给付行为。从法律上说,店家自身要承担主体责任,有义务保证店牌店招的安全,出了事,伤了人,要承担侵权责任。但本着守土有责的良善心理,政府主动拆除更换店招,类似于无因管理行为,然后放弃了费用返还请求权,从而成为了单纯给付利益的行政给付行为。政府豁免中小企业的税收,政府向孤寡老人发放补助金等,均属此类。


至此,都没有问题。接下来,问题来了。


其三,地方政府未能意识到,必须征询商户意见。政府(经常是街道或乡镇)委托第三方,对街区的店牌店招统一更换,但未要求承揽方就店招的字体字号、背景颜色等设计,征询商家意见。或许,政府的逻辑在于,钱是政府掏的,当然不必征询商家意见了。然而,正如民法典第979条所规定的,管理事务必须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表示。这种意思表示,包括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政府要更换店招,必须就店招的设计,征询商家的意见。


由于没有得到政府的指示,第三方在完成此项承揽工程的时候,往往按照最有利于自己的方式来完成,即时间最短、费用最低、流程最少。于是,他们统一设计、统一用料、统一字号、统一着色,甚至承揽方发现,上次刷电线杆时,还剩一桶黑油漆,于是就将沿街的店牌店招,齐刷刷地刷成黑底白字,恍若置身灵堂……


其四,地方政府未能充分尊重商户的经营自主权。值得探讨的是,在整个过程中,政府侵犯了商家的什么权利?是名称权吗?不是。例如,政府在更换店牌店招时,并没有把“东来顺”改为“西来顺”,也没有把“东来顺”用在隔壁商家上,更不存在冒名行为。故而,政府并没有违反我国民法典第1013条的规定,即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称。


政府侵犯了著作权了吗?没有。如果商家写在店牌店招上的诗文,具有原创性,政府拿去结集出版了,则似乎可以认定侵犯了著作权。显然,政府不会做此类事情。


政府侵犯物权了吗?也没有。政府出于公共安全与城市品味的考虑,拆除店招,更换新店牌,算不上对物权的侵犯。当然,如果认为,商家对店招所在的位置拥有占有、使用、收益与处分的权利,则另当别论。


那么,到底哪里出了问题?


政府未顾及商家的经营自主权。所谓经营自主权,是指个体工商户或者企业在不违反国家法律的基础上,自主调配自身人力、物力、财力,自行组织生产经营的权利。店牌店招,是商家脸面,是其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商家吸引客流,影响举足轻重。商家有权在遵守安全规范和规划要求的情况下,自主选择,这是其经营自主权的应有之意。


政府要做的,只是增加一个环节:要求工程承揽方,征询商家意见,在符合安全规范(例如,不用钢筋混泥土等重型结构,而用轻框架结构)与区域整体风格(例如,餐饮区域宜采用暖色基调)的前提下,尽最大限度满足商家的要求。



店牌店招:

公权与私益的平衡


对于店牌店招,政府拥有双重利益,一为城市安全,二为城市美观,这反过来成为商家的义务,即安全保障及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


例如,《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第24条规定,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应当按照《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户外广告设施的日常管理和安全检查,确保户外广告设施牢固、安全。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满2年的,设置人应当在每年6月1日前,按照户外广告设施安全技术标准的规定进行安全检测,并向市或者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安全检测报告;对安全检测不合格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应当立即整修或者拆除。设计单位应当明确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使用年限。户外广告设施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设置人应当予以更新。


另外,根据2016年6月1日实施的上海市地方标准《户外招牌设置技术规范》,店招店牌由所属商家负责检查和维护保养,根据不同部件、结构,安排一周到一年不等的检查频次。


各地规定,大体类似。这些规定,可谓周详细密,相当完备了。但为什么仍然未能彻底避免各地店招伤人的悲剧上演?很大的原因在于法律执行不到位,而执法不到位的原因在于执法力量有限,而且识别风险的方法相对落后。


店招的金属框架往往是数年、甚至十多年前打造的,换一个店家,外层就更换一次,店铺几易其手,连商家自己都不知道它历经了几年的风吹雨打,更何况监管部门?数据也印证了这一点,据悉某地约有38万块店招店牌,2018年7月市容绿化部门抽检了588块店招,结果存在缺陷或严重缺陷的达到47%。这也就解释了为什么多地要整片整片地整改。


现在的执法方式,仍然是在台风暴雨等极端天气来临时,挨家挨户发放通知,要求注意安全风险,并以签收的方式完结,至于商户是否整改,则是天知道了。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执行,而执法的最好方式,就是引入大数据,实现智能监管与精准执法,实现路径如下:


其一,建立数据系统,纳入一网统管平台。绿化市容、城管等政府部门可以将空调外机、店招广告等构筑物、悬挂物逐一建档,将设置人、设置时间、联系方式、审批主体、审批时间、检测检修时间、产权人(或管理人)变动等信息录入电子档案,建成户外设施数据库,形成可查询可追溯的上海户外设施数据库,并纳入一网统管平台。


其二,自动推送信息,精准实施监管。各地的大数据中心(或平台)汇集这些数据后,可通过系统自动推送信息。例如,2020年10月1日,某商家收到短信提醒,“您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已满两年,请在十天之内,按照相关安全技术标准规定进行安全检测,并向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安全检测报告,以下是具备检测能力的检测机构清单。逾期不检测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此种告知方式,相较于台风来临之前挨家挨户敲门告知,既高效便捷,又具有常态常效,拘束力也更强。如果逾期未检测的,城管部门再根据系统显示的信息,上门精准执法,以防患于未然。


其三,以大数据为基础,推进分类监管。分类监管,已然成为普遍做法。以上海为例,《上海市分类监管管理办法》规定,分类监管信息,包括监管对象的风险等级、所属监管区域等信息。城管、房管、绿化市容等部门可以运用上海的大数据,制定分类监管办法,对于南京路、淮海路、徐家汇等重要商业街区、人口密集场所的店牌店招等户外设施,实施更为严格的监管,加大抽检频次。对于拒绝检测的,政府可委托第三方强制检测,检测费用由商家承担;对于屡教不改的商户,纳入严重失信名单,依法联动惩戒。


其四,部门共享数据,强化执法协同。例如,目前关于空调外挂机,涉及三家政府部门,住建部门负责监管空调外机必须放置在座机板上,房管部门负责安全巡查,环保部门负责热污染防治,要求挂机高于1.9米,避免热风对着人行道吹……从而形成了九龙治水、各管一段的格局。从部门职能分工的角度,有其合理性,但从风险防范的角度,却存在缺陷。


通过部门的数据共享,可以达成执法互助、监管协同的效果。例如,环保部门在查办空调外挂机高度不足问题时,如果发现未安装座机板等安全隐患,即可通过平台,将相关信息推送给其他主管部门。大数据中心汇总信息后,可以综合研判得出结论,某小区空调安装不仅高度不足,而且普遍未安装座机板,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即可把信息推送给房管部门,后者可据此精准执法。


其五,强化行政指导,引入专业力量。在解决好安全问题之后,方可顾及美观问题。政府可聘请专业力量,根据区域特点对店招店牌的设置进行规划和规范,在充分尊重个性化的基础上,对店招店牌设置的位置、尺寸、形状和色彩等方面提出详细要求,制定符合区域特质的技术性指导标准,但此为行政指导,不具有强制性,绝不能“整齐划一”。以此为基础,管理部门在征得商家同意的基础上,聘请专业团队对每一个有需求的店招店牌设计方案进行专业指导、把关,以弥补部分商家在店招店牌设计能力上的不足。


摒除一刀切思维,转而以绣花针的功夫,一针一针缝,方为城市管理的最高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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