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骏:“一带一路”数字经济的发展图景与法治路径|中法评 · 专论
《中国法律评论》于2014年3月创刊并公开发行,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主管、法律出版社有限公司主办。国家A类学术期刊,中文社科引文索引(CSSCI)扩展版来源期刊,人大复印报刊资料重要转载来源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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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骏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
推动“一带一路”倡议走深走实需要数字经济赋能。数字经济在经济全球化过程中有其社会效能与治理面向,但也存在多元的治理困境与法治障碍。为此,在“一带一路”数字经济的治理进程中需要在宏观层面处理好四组关系,并实施三个维度的法治路径,助力全球数字治理体系建设。
目次一、数字经济的社会效能与治理面向二、数字经济的治理困境与法治障碍三、“一带一路”数字经济的治理图景四、“一带一路”数字经济的法治路径
本文首发于《中国法律评论》2021年第2期专论(第43-54页),原文14000余字,为阅读方便,脚注从略,如需引用,请参阅原文。点此可购刊。
本文是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国际法与国内法视野下的跨境电子商务建设研究”(17ZDA142)阶段性成果。
“共建‘一带一路’为世界经济增长开辟了新空间,为国际贸易和投资搭建了新平台。”推动“一带一路”倡议由谋篇布局的“大写意”转向精谨细腻的“工笔画”,不仅需要依托传统产业形态的布局,也需要借助科技革命时代数字经济新形态提供新动能。数字经济提高了生产效率,培育了新兴经济增长点和广阔市场,同时也是促进包容性增长、可持续增长的重要载体,因而成为全球经济发展的新型驱动力,也对全球经济转型和共赢发展发挥着重要的牵引作用。
习近平主席在“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开幕式演讲中特别提道:“要坚持创新驱动发展,加强在数字经济、人工智能、纳米技术、量子计算机等前沿领域合作,推动大数据、云计算、智慧城市建设,连接成21世纪的数字丝绸之路。”随着数字化技术的广泛应用,数字经济的影响力越发凸显,其在连接区域和全球方面发挥着前所未有的作用。“数字丝绸之路”既是数字技术发展引发经济形态转型、提升全球经济联系的现实图景,同时也是数字经济发展促进治理方式转型、吁求国际数字法治的未来愿景。
数字治理具有治理规则公正性、制度包容性、发展导向性等基本特征。与此同时,数字经济在引领新的经济全球化的同时,也带来了诸多新的挑战,数字经济领域的治理能力尚待提升,数字法治建设滞后于治理实践。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之一,应将数字治理能力建设纳入国家数字经济发展整体图景,通过国内数字法治与国际数字法治的建设与互动发展,构建反映时代特征及未来需求的全球数字治理体系。
数字经济的社会效能与治理面向
数字经济是新科技革命时代的新型经济形态,依托数字科技及其社会应用,数字经济产生了巨大的社会效能:社会生产和消费形式出现革命性变化,新型社会经济交往和生活方式形成和不断塑形,国家治理与国际治理面临新型实践与议题,治理制度与格局具有了新发空间。自1996年出版的《数字经济》一书中提出“数字经济”(Digital Economy)概念以来,数字经济伴随在晚近云计算、大数据等新一代信息技术的成熟和产业化而越发被熟知。
2016年,G20杭州峰会通过的《二十国集团数字经济发展与合作倡议》将数字经济定义为“以使用数字化的知识和信息作为关键生产要素、以现代信息网络作为重要载体、以信息通信技术的有效使用作为效率提升和经济结构优化的重要推动力的一系列经济活动”。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报告梳理了“数字经济”概念的演进脉络。从技术和经济的角度解读,数字经济是指商业模式以数字商品或服务为基础,经济产出完全或主要来自数字技术的经济活动。
数字经济包含新型生产和市场要素,这使其具备了传统产业形态所不具备的发展潜力和社会效能。《中国数字经济发展白皮书(2020年)》提出了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数字化治理、数据价值化的“四化”数字经济框架。
在当前倡导立足于国内大循环,构建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的背景下,数字经济正逐步成为推动区域经济增长与国际经贸发展的新引擎。尤其是各国经济在受新冠疫情的影响后皆不可避免地遭到了较大冲击,数字贸易作为可以有效控制区域或国际市场进入路径的发展新方向受到空前重视,与此相对应,各国数字贸易规则制定领域的博弈也在加速推进。现代信息科技创造了数字经济,数字经济的发展中能够实现资源的更优分配,也助推了数字自由和数字民主的发展,使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有了新的可能和保障。
依托新型特征,数字经济为各国及国际社会应对经济风险和危机状态提供了有力抓手。新冠肺炎疫情暴发以来,各国经济和全球贸易遭受严重冲击,全球市场需求与贸易量大幅萎缩,国际贸易物流遭遇政策障碍。随着全球疫情的蔓延和各国政府逐步应对,中国经济强势复苏,但全球经济整体形势依旧不容乐观。其中,数字经济为世界经济复苏和发展提供了积极变量,作为数字经济的先发国家,我国数字治理的经验和实践为我国引领和掌握数字法治话语提供了机遇。同时,数字经济也会成为各个国家或地区争夺治理话语的重要新兴场域,新一轮法治互动过程正在展开,世界经济秩序格局也处于数字时代的调整当中。
中国基于5G技术和数字经济的抗疫实践,展现了经济发展和社会治理模式所蕴含的巨大潜力,数字经济将成为拉动经济增长的重要引擎。以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为内涵的“数字基建”按下了快进键,以新一代信息技术应用为重要载体的数字贸易在应对全球贸易治理危机上可以发挥更大的作用。
第一,数字经济可成为世界经济增长的新引擎,促进智能制造、数字贸易、数字金融等新业态的出现与发展。历史经验表明,技术变革对原有生产生活方式的颠覆有效刺激了新的生产与消费。贸易方式的升级必将带动制造业、物流业向智能化、数字化发展,促进产业结构和质量的整体提升。
第二,数字经济为全球疫情等危机状态下全球贸易的持续发展提供新的平台和路径。一则可以规避特殊时期的接触风险;二则可以迅速释放部分被抑制的线下贸易需求,使有条件的贸易往来持续进行;三则可以借此充分发挥技术优势并检测既有技术的效果,通过新信息技术提升跨境物流、支付结算等环节的服务质量,从而为突发事件下的全球贸易构筑其强大可持续的“免疫力”。
第三,数字经济能够缩减供求价值链,扩大全球价值链端口,有效降低各个贸易环节的成本支出,提升贸易弱势群体参与全球价值链的机会,进而重塑全球价值链利益分配格局,使全球贸易惠及更多人。
第四,数字经济具有显著的平台优势,它凭借新技术融合企业和市场功能,进一步优化资源调配;数字经济协调公私部门妥善履责,依靠技术手段协调各方信息传递与供求衔接;数字经济通过线上和线下联动,降低危机情况对经济运行的负面影响,并借助政策支持和创新的法律保障,助力经济可持续发展。
数字技术与金融工具创新是数字经济平台作用的重要体现,其核心功能就在于提高资源供求配置精准度和效率,扩大社会治理和经济发展的利益代表性和包容度,促进国际金融与经济联系的高效化和公正性。例如,数字交易的发展需要更为便捷的支付体系,而区块链技术能够顺应这种发展需要。区块链是分布式数据存储、点对点传输、共识机制和加密算法等计算机技术的新型应用模式,具有去中心化、公开透明性、信息不可篡改性和匿名可追溯性等特点。
在国际贸易领域,区块链在建立跨境交易双方的信任关系、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上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在电子货币领域,区块链技术在跨境支付中的应用为交易安全提供了更坚实的保障。在当前多中心化的国际环境中,区块链对国际治理体系的优化作用也日益提升。在跨境支付领域,相较于传统跨境支付结算,区块链实现了全天候支付,实时到账,无须第三方的介入就能在付款方和收款方之间建立起信任关系。区块链技术发展使数字货币具备了突破现有美国主导的跨境支付体系的潜力。我国可凭借在支付技术和数字货币上的相对优势积极地加入更为公正合理的全球支付体系创新当中。
第五,数字技术可通过全面合理的数据分析,为全球治理与监管提供更为科学的参考。对于金融、贸易、投资、环境、能源等领域日益多样复杂的治理问题,大数据、云计算等数字技术可以提供更加精准的信息和数据分析,帮助决策者制定科学可行的实施方案和行动计划。
随着数字技术应用潜能全面的迸发,数字经济正在广泛渗透到其他经济领域,对世界经济的发展动力、发展方式都产生了深刻影响。数字经济通过数字技术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以数字技术创新为核心驱动力,以现代信息网络为重要载体,将不断提高传统产业数字化、智能化水平。
数字经济的治理困境与法治障碍
作为新生经济形态,数字经济发展必须面临传统治理机制适应性变革和治理能力创新性发展的任务,也必须突破传统经济法治体系所包含不适应数字经济发展的法治障碍。
全球经济治理面临着治理赤字和法治欠缺的困境:一方面,固有的“南北鸿沟”延续至今,经济治理的公正性面临持续拷问,全球经贸秩序的包容性亟须强化;另一方面,全球贸易规则体系面临单边主义、保护主义等保守势力的挑战,经济危机、全球疫情与贸易摩擦又加剧了贸易规则体系的不稳定性。这既是当代国际经济秩序为数字经济发展设立的法治障碍,也是数字经济必须跨越并予以有效回应的治理任务。
第一,多边主义遭遇冲击,全球贸易治理改革举步维艰。这主要体现为:
首先,利益分化下的各国意见分歧加大,各国瞄准数字贸易展开的规则、资源与平台方面竞争激烈。举例而言,数字贸易的发展依托良好的跨境数据流动的监管,而我国与美国、欧盟等互有不同的监管逻辑并依此制定了不同的规则,各方就跨境数据流动监管原则存在巨大分歧,共识的达成还任重道远。
其次,单边主义与极端主义的抬头趋势显现。当前世界一些主要国家的对外政策和法律实践反映了明显的“逆全球化”思潮,在本国利益优先思维之下部分国家常常“意气用事”,单边贸易保护措施频出不穷,相关国际谈判进展不畅。
最后,本地化措施阻碍数字贸易市场开放。各主要国家为在世界数字贸易发展中巩固自身优势,注重数字贸易的本地保护,如采取不够合理的审查措施构筑数字贸易市场准入壁垒,这可能构成推进数字贸易合作的障碍。
第二,人工智能、大数据和区块链等科技形成了数字治理这一新兴治理领域,成为全球贸易治理赤字得以扩展的新空间。例如,人工智能将可能对国际法体系及传统范式产生深远影响,造成严重的算法垄断与数据垄断问题,甚至形成人工智能霸权,严重威胁一国的国家主权。不仅如此,人工智能将对国际法中的居民制度、国际人权法等具体领域带来不同程度的挑战。再如,大数据时代的到来淡化了国家物理疆界,不断升级的数据传输能力使国家管控的难度持续加大。同时,大数据时代下的网络空间使社会隐私性越来越低,个人隐私的保护越发困阻。发达的互联网为数据的收集和流动了开辟了途径,但也使个人隐私的保护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
在网络空间中,人类实现了“数字化生存”,拥有了“数字化人格”,个人数据在信息化社会里零散而广泛的分布。个人信息被收集处理的过程伴随个人隐私泄露的巨大风险。另如,区块链作为一种金融创新手段和新的社会管理思维方式,导致现有规则无法妥善地适用,区块链“去中心化”的特点也与传统监管领域“强中心化”的构架相矛盾。基于区块链的数字货币因其去中心化、匿名性等特点,它的迅速运用可能对全球金融体系带来颠覆性的变革,进而影响部分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金融主权。
与此同时,传统的规范体系难以对比特币产生的洗钱、金融等问题实现有效监管,世界各国对比特币的性质认识及监管态度也难称一致。现实中,比特币的使用与监管尚面临着法律地位和信用缺失、取证和补救困难、管辖冲突等法律问题。
第三,当前全球贸易秩序下固有的“南北差异”持续扩大,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的“数字鸿沟”与贸易差存在进一步加深或扩大的危险。
其一,数字技术和数字经济天然地存在权力与治理不平衡的“基因”。互联网最重要的基础资源长期处于美国政府的控制之下,这使美国具有强大的先发优势和控制能力,也导致发展中国家难以掌握核心信息技术,难以介入网络空间技术架构和基础资源治理。
其二,部分数字经济先发国家存在单边主义和霸权思维。虽然大部分国家已经接受网络主权的概念,但对于网络主权的内涵尚未达成共识。部分发达国家片面强调“网络自由”和“多利益攸关方”,排斥网络空间中的“多边主义”治理模式。同时,凭借其经济实力与技术优势,以不正当手段对他国网络实施监控或进行政治影响,严重扰乱了全球网络安全秩序,阻碍了发展中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技术进步。
其三,受到资源禀赋、宗教文化、地理区位、国际经济秩序等因素的影响,“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数字化发展水平存在显著的差距。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和经济全球化的持续深化,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在通信网络基础设施、信息技术应用创新等方面的落差可能会继续增大,这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全球网络空间治理长期缺位所导致的。
第四,数字经济全球治理方面的规则供给不足,在多个领域缺乏全球统一的共识和框架。数字经济快速发展对全球数字治理及相关规则制定提出新要求,但现有经贸规则、法律体系等未能完全满足数字经济发展的需求,也未能充分解决数字经济带来的问题,全球数字治理能力尚待提升。全球数字治理需考虑数字市场垄断、数字经贸规则、个人数据和隐私安全保护、数字鸿沟等多种问题。数据安全、跨境数据流动、个人数据和隐私保护以及数字企业运营规范等领域的规则供给明显不足。
首先是跨境数据流动的国际规则呈现碎片化,各国从维护自身利益出发导致规则差异较大,尤其是数据本地化措施方面,各国政策和规则截然不同。数字贸易税收征管存在较大争议,欧盟等提出的数字服务税方案遭到了美国的强烈反对,WTO下“电子传输”关税的征收问题也引发了激烈的讨论,知识产权保护规则成为全球数字贸易博弈的重点领域之一。
此外,数字经济面临竞争性的治理主张和法治方案,数字治理的权力与话语争夺方兴未艾,治理格局的公正性与合理性备受关注。例如,欧盟委员会于2020年12月15日出台了《数字服务法》和《数字市场法》两部数字贸易领域的新法案,旨在通过对超级数字平台的事前行为调控,占领数字法治高地,抑制竞争对手进入和占领数字市场的可能性,并加快扶持自身数字经济的发展。
通过赋权数字监管,设置较高准入与合规标准,欧盟致力于掌握和引领数字法治的话语和先导权,从而有可能形成所谓的“布鲁塞尔效应”,即以欧盟单边主导的数字法治呈现由其掌握数字治理战略布局权力的全球化局面。我国亦从经济现实出发积极思考与探索相关策略,以更好地参与全球数字经济规则建设和争夺国际数字经济话语权。
“一带一路”数字经济的治理图景
数字经济是“一带一路”倡议时代性和先进性的重要体现。以数字经济为支撑,区域内的数字基建、数字投资与数字贸易能够优化价值链,推动资源平衡配置,促进传统经济转型,提升区域经济合作的包容性,通过高度的互联互通增强经济抗风险能力,有效地提振区域贸易。“数字基建”为“数字丝绸之路”建设和区域内数字经济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物质基础。
得益于数字技术的普遍应用以及由此带来的社会生产、生活和消费方式的时代转型,数字经济不仅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部分和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抓手,而且形成了迥异于传统的社会关系与社会现象,跨境数字经济也使其成为国际合作的新兴领域。
依托数字经济而构建的“数字丝绸之路”能够使“一带一路”倡议更为立体化,传统经济形态与新型经济形态相互支撑,促进和融合,形成线上与线下双重空间结合、大中小型企业交互、先发后发国家共同参与建设的经贸合作格局。为更好地推动“数字丝绸之路”建设,促进数字贸易的健康快速发展,提振中国和世界经济,避免全球经济陷入衰退,我们需要坚持多边主义,推进多元治理。鼓励多方行为体依法尝试、探索数字贸易平台建设、技术更新和协调机制,聚同化异,遵循渐进式发展规律,促使共识达成。在探索“一带一路”数字经济规则体系构建中,宏观方面应当处理好四组关系。
第一,处理好经济和法律的关系。
法律之于经济的主要功能是守住“底线”,并为经济运行设定高速发展的空间和轨道。对于数字经济和法律关系,一方面,必须保证传统法律制度为数字经济的发展预留足够的空间,依托发展型、创新促进型的思维和体系,使法律成为数字经济发展的助力;另一方面,数字法治是工具也是话语,新兴经济形态必须确立在法治轨道上,如此才能确保稳定和可预期的经济秩序,同时保障经济红利分配的公正性。
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各国之间的经济联系越发紧密,这既为各国经济往来的繁荣与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平台,也使各国置于“全球风险社会”的现实之下。国家之间的经济交往活动总是要沿循基本的原则和规则体系进行,法律在经济运行中具有突出作用:一方面,法律所包含的规范共识传递着国际社会关于经济交往的基本价值;另一方面,法律具有反映、协调和促进国家间共同利益的规范功能。
国际经贸活动的正常状态有赖法律的规范和保障作用,处理好经济活动的法律规则供给需要从三个维度进行审视:
一是历史的维度。曾经的或现存的治理机制及其历史演进能够为新理念、新制度的诞生提供经验和教训,是可供充分考察的前车之鉴和他山之石。“物理丝绸之路”构建和完善当中的经验可以为“数字丝绸之路”的构建提供很多的思路。
二是现实的维度。国际规则与国内规则需形成良性互动。这种规则互动过程是持续且双向的。一方面,很多国际义务需要通过国内法来具体落实;另一方面,国内法治会向国际社会传递诸多信号,也可以为国际社会提供制度范本。例如,2020年11月签署的《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包含知识产权、电子商务章节,体现出对数字经济的前瞻性关注与重视,将在数据权益与跨境流动规则、数字技术相关的知识产权等领域对国内规则产生影响。
与此同时,基于国内实践而形成的国内规则反映着一国在数字治理方面的特色、利益、主张和诉求,进而通过国际法治与国内法治的互动过程,在国际数字经济治理中发挥引领议题和主导话语的影响。例如,浙江省出台的我国首部以全面促进数字经济发展为主题的地方性法规《数字经济促进条例》,为国内法治与国际法治互动层面的相关法治研究提供了智慧和方案。
三是发展的维度。从发展视角看,数字治理的展开建立在“守正”传统治理体系,同时积极创新原则、规则和制度的基础上,数字治理的“守正”和“创新”需要结合起来,如此才能确保合理性制度因素和治理秩序的延续性,同时确保治理体系能够恰当地回应数字经济发展所导致的社会治理需求。规则的守正与创新呈现对立统一的辩证关系。例如,贸易争端解决始终是贸易法治的关键要素,传统治理机制主要依托国家间、国家与投资者间等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化解纠纷,国内司法程序与仲裁也能够处理涉外经贸纠纷。
不过,对于数字贸易这种新业态,传统争端解决机制凸显了机制落后、效率低下等问题。为此,浙江省创新设立了跨境数字贸易法庭,通过集中管辖跨境贸易纠纷这种创新的争端解决机制,形成新型管辖和裁判规则,对参与数字贸易的各类主体给予更为公正、周全的法律保护,助力公开、公正与透明的数字贸易环境的构建。
第二,处理好科技和规则之间的关系。
数字经济的核心依托是数字科技的创新发展和社会应用。发展数字经济另外一个核心问题是科技和规则之间的关系。科技进步与法律发展紧密相关。当今时代,互联网技术高度发达,数字智能已经深度融入社会系统,社会秩序的科技支撑越发重要。在此背景下,科技逐渐成为内在于法治过程的要素,无论是制定“良法”,还是推行“善治”,都无法回避或脱离科技要素的导引或功能。详言之,法律需要关注并回应科技革命导致的社会关系复杂化,同时,法律调整需要有效地发挥并融合科技手段所带来治理方式的改变。
鉴于科技与法治的紧密关系,新时代的法治同时包含着“科技之治”,依托历史上关于“赛先生”的探索,可以考虑引入一个新概念“赛治”,包含互为一体的两个维度,即法治的科技之维以及科技的法治之度。国际法演进与科技历来紧密相连,当今世界的国际法治也包含着“赛治”的维度。科学技术的发展在为国际关系交流提供便利的同时,也催生出国际法的新发展。
首先,正确处理人工智能技术发展与国际法的关系。人工智能的发展正改变着国际社会的结构,促进人类社会从信息时代向智能时代迈进。人工智能的自主决策能力,将会彻底改变以往的传统法律关系格局。当前,几乎所有关于人工智能的规则都是基于各国预期的习惯用途以及对现有国际法规定进行变通解释而被探索出来的。但是,随着人工智能的迅速进步和广泛应用,国际法各分部门都将面临调整对象与手段的挑战,而这种碎片化的法律发展方式并不能适应新的要求。传统的国际法范式尚无妥善地容纳人本化时代产生的体系性冲击,更不论人工智能带来的结构性影响。
为此,国际社会必须确立以人工智能安全使用为价值的目标,始终以其对人类社会的影响为指导,积极引导人工智能的健康发展,在防范风险的同时,为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留有必要的制度空间。鉴于人工智能的潜在利益,主权国家缺少足够动力去执行自行审查任务,有关人工智能的专业性国际组织亟待建立,以监管各国研发机构的研发进程,并对重大技术创新给予特别关注,出台相关的规则对之加以规制。
其次,平衡个人信息保护、数据主权与数据跨境流动之间的关系。数据保护的重点在于实现个人信息保护与共享数据收集之间、数据主权与数据跨境流动之间的平衡。数据主权是在传统国家主权理论基础上在数据领域的具体拓展。许多国家在数据安全立法和数据保护方面竭力建立有效的制度体系。我国于2016年通过《网络安全法》,而后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于2019年相继发布《数据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个人信息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等多个网络安全法配套文件,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草案)》公布,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这些法案旨在保障网络安全,维护网络空间主权。
与此同时,欧美等国家或地区也启动了数字法治的建设进程。例如,2016年欧盟通过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被视为有史以来最为严格的网络数据管理法,为各国的数据立法提供了参考。美国于2018年通过了《澄清境外数据合法使用法案》(《云法案》),为美国获取境外数据及“适格外国政府”获取美国境内数据提供合法依据;2021年年初,美国“数字科技与创新基金会”发布了美国全球数字经济战略,意在确保美国在未来全球数字治理体系中的优势位置,限制并抵制来自其他竞争对手的话语与规则挑战。
同时,鉴于网络与技术资源分配不均衡的现实,国际法需要从理论上进行创新以保障大数据时代个人的基本权利:一方面,能使公民在数字化生活中享有隐私权、数据权、表达权、人格尊严权等权利和自由;另一方面,又能使弱势群体平等、充分地享有接入数字世界,享受数字化生活的条件和机会。
出于国家主权安全的考虑,国家会对数据跨境流动进行必要的管控。同时,一定的市场活力也有其重要性。因此,与数据跨境流动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国际规则必须在利益与隐私、安全性与流动性、严格标准与宽松标准、本国特色与国际习惯之间做出平衡。中国在制定本国数据保护法律以及推动相关国际规则制定时,需综合考虑各方因素,既要保证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的有效保护,又要平衡数字科技和数字经济发展需求,也要警惕数字科技的使用对自由、正义、安全、秩序的底线的突破,并实时追踪、研究相关的全球规则,设计差别化的规范,平衡利益。
最后,加快构筑规范区块链的法律体系。区块链服务于经济的前提是改革当前与时代不匹配的法律规则,为新技术的推广、使用和风险规避构筑法律体系。作为一种具有框架性的技术,区块链能够构建自信任生态、多元融合机制以及开放的协作系统,进而有效地推动全球秩序的构建。在信息时代,区块链技术在国际公共事务治理的信息公开以及溯源过程中,可以最大限度发挥其自身优势。同时,区块链的应用为国际公共事务治理中构建信任生态提供技术支持,为全球治理模式开辟崭新的视角和路径。
但是,区块链技术在实践中也产生许多新问题,急需国际社会积极响应,以有效地推进全球治理。以区块链的衍生物“比特币”为例,其具有流通无界、专属所有、发行数量固定和账户匿名等特点。比特币的产生将网络虚拟货币的实用性特征推向了极致,其经济价值得以充分体现。但是,比特币的法律性质在不同领域受到的对待并不相同。
实践中,其面临的一个重大挑战在于大量犯罪活动通过比特币进行交易从而达到洗钱的目的。由于法律相对于科技发展的滞后性,这些高新科技不仅为某些犯罪活动提供隐蔽的金融服务,而且刺激了潜在的犯罪行为。事实上,其他新兴跨境支付工具也会带来一系列的挑战。为此,只有加快适应新科技发展步伐的立法,建立统一纠纷解决机制,加速建立信用体系,提升治理,才能从根本上解决上述问题。
第三,处理好竞争与合作的关系。
“当一个体系内存在一个以上实体时,必然会产生某种与其他实体相抵触的观念,无论是基于共存还是敌意。”竞争与合作是国家间互动状态的典型体现,国家出于本国利益的考量而参与国际法的订立、运行、实施。在科技迅猛发展的时代中,国家间合作与竞争问题的重要性越发凸显,两者之间的关系是不能回避的现实问题。
以网络空间、数字治理等领域的国际合作与竞争为例,宏观层面上需要建立多边、民主、透明的国际规则,中观层面上需要各国对内优化国内自立规则、对外洞悉他国战略规划,微观层面上需要企业、个人审慎规划,合理行动。毫无疑问,无论是合作抑或竞争的良性有序开展都需要法律的保驾护航。以往,在很多领域国际发展合作主流模式本质上是欧美主导,而“一带一路”可以克服国际发展合作主流模式存在的根本缺陷,突破国际发展合作主流模式的运行逻辑,从而实现把沿线国家打造成利益、责任和命运共同体的愿景。
第四,处理好国际与国内的关系。
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需要我们关注国际法治与国内法治的关系。国际法治与国内法治的关系既存差异又有统一,两者之间存在衔接与互动的一般状态,并且在全球化条件下联系越发紧密。国际法治与国内法治分别对应各自层级内的问题,两者借助互动媒介来开启、促进和加速法治互动过程。国际法治与国内法治在互动过程中具有特殊性、双向性、循环性、多样性、综合性、渐进性等特点。
为更好地促进我国数字贸易规则的有序发展,参与和引领国际数字经济治理,首先,我国应当积极参与国际数字贸易规则制定的双边、区域和多边谈判,根据国际规则及时调整国内数字贸易立法、司法、执法,促进国际、国内规则的协调;其次,我国应主动借鉴国际社会的立法经验及先进做法,完善国内数字贸易立法。与此同时,充分发挥政府、企业、研究机构等多方力量的作用,加快开展数字贸易相关规则的创新研究,形成一套系统、完备的数字贸易法律规则,为国际社会提供可复制的经验范本,提升我国在国际数字贸易规则制定领域的话语权。
“一带一路”数字经济的法治路径
(一)规则导向与规则的精准妥当供给
坚持规则导向。以规则为导向、开放包容、民主透明的法治化路径,不仅是建立新型国际关系的现实需求,更是国际关系保持稳定和可持续发展的必要保证。规则导向下的“一带一路”倡议可以有效提高沿线民商事交往活动的明确性、稳定性、透明性、可预期性并减少交易成本,为参与“一带一路”倡议建设的各方提供平等保护。只有在规则导向下实施“一带一路”倡议,构建“一带一路”法治体系,才能确保“一带一路”倡议长期稳定、健康发展、行稳致远。
在规则的供给过程中,需要注意规则供给节奏的渐进性。由于各国政治经济发展水平、文化背景、利益诉求等的多样性和基于本国国情的特殊考虑,不同国家在国际社会的参与度及对一些国际规则的接受度都有所差异。一国的国内规则想要推向国际,往往会受到种种阻碍,因此规则供给不可能是一蹴而就的,而是呈现出一个渐进的过程。在国内层面形成一套相对科学完备的规则之后,需从双边谈判开始,逐步扩展至区域、多边,最终才能形成被国际社会广泛接受的具有普遍影响力的国际规则。
同时,数字法治的规则供给需要兼顾法律效力与法律实效,注意“硬法”和“软法”的相互结合,从而使相关规则体系更为高效地发挥指引和评价功能,同时不至于限制数字经济本身的自主性和能动性。面对深度全球经济治理的需求,国际经济规则的法律渊源从以前侧重“硬法”的强调转为“硬法”和“软法”并重。
从“软法”发展的历史来看,其产生的原因主要在于新事物的出现和“硬法”制定的落后。为了有效治理新事物领域,不得不率先制定“软法”。经过长期发展后,部分“软法硬法化”也是必须进行的立法工作。同时,国际话语权转化为国际经济规则的路径可能表现为由“软法”至“硬法”的发展。因此,在“一带一路”数字经济规则体系构建的过程中,应当注重加强“硬法”与“软法”间互动,视不同情境采取相应举措。
适时把握治理议题的主动性并打造示范性立法。目前,全球数字贸易规则主要集中在跨境数据流动、数字税收、数据(设施)本地化、数字贸易市场准入、数字知识产权保护以及跨境电商便利化等关键性议题。我国应当密切关注当今数字贸易领域的新兴议题,高度重视在这些治理议题上的国际态势与各国主要分歧,坚定在现有合理框架下开展议题谈判、寻求广泛共识的核心立场,打造开放包容、先试先行的数字经济示范性立法。
在中国推动的经贸安排的规则谈判中,有机融入相关规则。在跨境电子商务领域,区域和双边层面的立法超越了多边层面。比如,RCEP设立了“电子商务”章节,将电子认证和电子签名、个人信息保护、网络安全、跨境数据流动等互联网时代下贸易新形势下出现的各类新问题纳入了其范畴。中国应适当借鉴国际协定中已有的相关规则,在相应的经贸安排中尽快引入数字经济规则,从而推动其健康快速发展。
(二)加强互动与联动
加强政企联动的双向互动机制。积极推动政府和企业的互动合作,加强数据整合,打破信息壁垒,建立长期对话机制,形成深度发展趋势。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出口产业的发展依赖于政府良好的经济政策以及合法、透明的行政行为,争端解决更是需要政府与企业之间良好的配合和互动关系。因此,要为广大企业搭建与政府相关部门密切联系沟通的平台,不断优化跨境电子商务营商环境。另外,要在数字贸易规则制定的过程中充分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构建政企聚力、共建提质的新机制。
建立健全相关部门的沟通机制与联动机制。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给国家监管部门带来很大的挑战,这在客观上要求监管机构应具有与之相匹配的监管权,尤其是大力加强网信部门的机构建设。同时,需要加强相关主管部门的协调监管,明确中央与地方的分工、地方各部门的分工,实现监管信息共享、监管行动协调以及危机处置协同。
有机促进跨境电商建设与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等的结合与互动。在全球新冠肺炎疫情暴发的背景下,经济全球化需要互联互通,但是应对疫情又需要隔断,这为各国决策造成很大困难。跨境电商与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的融合成为突破这层隔断的关键技术。跨境电商、数字贸易能有效打破渠道垄断,降低交易成本,拓展营销渠道促使企业直接对接开放、多维的多边经贸市场,拓宽国际市场的进入路径。在此过程中,互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新兴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可实现制造端与消费端的“零距离”交互,由此可使全球供应链具备足够弹性,依据市场反应及时做出调整。
(三)立体全景多元合作
发力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应当成为数字丝绸之路建设的优先领域,也是贸易投资便利化的基础工程和硬件保障。推动区域范围内的数字基建,奠定“数字丝绸之路”行稳致远的架构基础;依托数字基建推进数字贸易,促进区域内贸易供求端的平衡;强化数字要素与区域合作战略的结合,推进“一带一路”倡议的立体化实施。
在建设内容上,建立统一的信息平台和实现无纸化通关,推动电子信息交换通道建设;共同推进跨境光缆等通信干线网络建设,联通信息通道,完善互联网平台搭建,使信息交流快速和高效。在建设支持上,发挥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丝路基金和世界银行等国际性金融机构作用,通过创新性的融资动员更多国家最大限度地参与“一带一路”数字基建。
助力“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制定相应的行业发展的规划、评估体系和实施方案。“一带一路”建设是各国的共同事业,需要集思广益、群策群力。应当充分利用各国之间的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的互补性,助力“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制定符合其国情的行业规划与实施方案,共同推动重点项目建设进程,促进各国资金、技术、资源、市场的有效对接和优化配置。
积极参与国际规则的讨论与制定。在国际法治进程中,国家不仅是消极的接受者和遵行者,更是积极的参与者、塑造者、推动者和变革者;国家不仅是在现有规则面前应对式地考虑如何维护自身利益,而完全有可能通过引领国际立法的方向和方式将自身的利益关切注入国际规则当中。中国政府推出共建“一带一路”的国际举措,不仅是中国积极塑造和变革国际规则体系的努力,也是中国推进国际法治进程的重要契机。
在全球数字经济规则亟待完善的情况下,我国要更广泛地参与到数字经济规则的制定、调整与变革中去,为保证国际法治体系在实质上向提升国际整体利益的方向发展做出贡献。建设“一带一路”可能还有助于解决包括规则塑造中的民主问题,使利益相关方能够充分参与到规则的塑造当中来。
总之,推动共建高质量的“一带一路”倡议离不开数字经济的赋能,“数字丝绸之路”是“一带一路”倡议时代性和先进性的重要支撑。“一带一路”背景下的数字经济具有开放、可持续、包容等基本特征,它不仅是我国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建设“数字经济强国”的内生性要求,也是我国助力高水平区域合作、助力全球数字治理的重要契机。“一带一路”数字经济的发展面临着区域内外多个方面的治理困境和法治障碍,需要在未来治理图景的设计和法治路径的规划中审慎平衡历史、现实和未来维度,以及经济、科技和法律等要素之间的关系。
面对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机遇期,推动“一带一路”数字经济的规则建设和发展,要提高规则的精准导向与供给,创设内外互动、领域互联、立体多元的合作模式,为国际经贸合作的有序开展提供规则保障,助力多边贸易体制维护,为构建开放型世界经济作出新的贡献。
主持人按
主持人:王贵国
“一带一路”数字经济与网络空间国际治理
全球化依然是世界的主要趋势,尽管单边主义和保护主义时有浮现。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积极推动跨国直接投资秩序的审议,力求在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等方面予以改进,世贸组织在新秘书长就任后积极研究、推动后新冠肺炎的贸易平衡、疫苗分配等问题,区域自由贸易协定的签署,中国与欧盟就双边投资协定达成共识等均为例证。技术历来是促进国际经济交易与交往的动力,网络技术、信息技术等极大地促进了电子交易、资金和数据的跨国流动、数字经济的发展,成为当今世界的最重要特征。随着新冠肺炎疫情暴发的防疫抗疫措施、疫苗研发与分发、疫苗接种、疫苗护照等无不需要依赖互联网和数据,从而也彰显了数字经济的活力、张力和潜力。
自有人类社会始,人与人的交往便需要原则和规则加以规范,而这些原则和规则便构成相关社会的秩序。每当一个社会进步、发展或退步,其就需要新的原则和规则,需要对原有的秩序进行修订。国际社会依然,亦需要与之相适应的秩序,需要其原则和规则能与时俱进。
网络和信息技术的发展成就了继海陆空和太空的第五大空间——网络空间,进而使数字经济成为当代经济的重要形态之一。网络空间、数字经济等的形成和发展需要相应的规范机制。就此,国际社会的共识是包括《联合国宪章》在内的国际法适用于网络空间,包括数据跨国流动和跨国数字经济。易言之,国家主权平等、不干涉内政、自卫权、知识产权保护、贸易自由化、投资便利化、公平公正待遇、包括隐私权的人权保护、政府决策决定的透明度原则、客观和公平原则以及基于理由的决定等构成规范网络空间、数据跨境流动和跨国数字经济的国际秩序。与联合国、世界卫生组织和世贸组织等的制度同,规范网络空间、数字经济、跨境数据移动等的国际秩序亦应以维护世界和平和提高人类的生活水平、健康水平等为最终目标。至于哪些国际法原则和规则可适用于此秩序,则应依个案的具体情况而定,依照解释国际条约的习惯国际法规则予以解释。
“一带一路”倡议已得到众多国际组织和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认可及承诺合作,为疫后恢复世界经济提供了希望和保证。数字经济的发展对推动“一带一路”建设有重要作用。然其亦有一些障碍需要移除,包括哪些国际法原则和规则可以适用于“一带一路”交易与交往,网络生态和数字经济与国家安全的平衡,各参与国内国法(如数据本地化规定、隐私保护机制等)与国际规则的协调,以及如何形成一套既反映各参与国文化、社会、法律、经济诸元素又能与现有国际秩序吻合的“一带一路”法律秩序等。
针对前述及其他相关问题,《中国法律评论》密切注视国际情势的发展,超前性地组织了此关于网络空间治理及数据跨境流动、跨国数字经济与“一带一路”倡议等的系列论文,发出中国声音,提出中国方案,实难能可贵。这对继续深入研究各相关法律问题,在国际上渐次达成共识将颇有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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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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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价:408.00元
出版:法律出版社
期刊号:CN10-1210/D
出版时间:2021年
册数:全年6册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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