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文显: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系统观念 | 中法评 · 特稿
张文显
吉林大学哲学社会科学资深教授
中央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咨询委员会委员
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委员、法学学部召集人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立场、观点和方法的有机统一。在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伟大实践中,习近平总书记把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系统观念作为基础性思想和工作方法娴熟地运用于法治领域,坚持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的历史方位和“五位一体”总体布局中定位法治建设;在“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在“两个大局”时空背景中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统筹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依法治国与制度治党、依规治党统筹推进、一体建设;统筹推进法治领域各项改革;正确处理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辩证关系;坚持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集中统一领导,确保全面依法治国系统工程顺利推进。
本文着重对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系统观念及其实践运用进行学理化阐释,以展现习近平法治思想系统观念的科学意义、方法优势和实践伟力。
引言
一、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的历史方位和新时代“五位一体”总体布局中定位法治建设
二、在“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谋划和推进全面依法治国
三、在“两个大局”时空背景下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
四、在“系统工程”意义上,提出全面依法治国工作布局
五、以纲举目张的系统思维,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六、在“全面落实”“全面推进”中统筹做好“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七、坚持依法治国与制度治党、依规治党统筹推进、一体建设
八、统筹推进法治领域各项改革
九、以系统观念和方法正确处理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关系
十、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集中统一领导,是确保全面依法治国系统工程顺利推进的根本保障
结语
本文为《中国法律评论》2021年第3期特稿(第1-17页),原文19000余字,为阅读方便,脚注从略。如需引用,可参阅原文。购刊请戳这里。
本文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研究专项项目“新时代中国特色法学基本理论研究”(项目批准号:18VXK004)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引言
习近平历来注重运用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系统观念来指导实践和推动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系统谋划、统筹推进党和国家各项事业,根据新的实践需要,形成一系列新布局和新方略,带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取得了历史性成就。在这个过程中,系统观念是具有基础性的思想和工作方法。”
习近平把系统观念运用于治国理政各领域,强调指出:“全面深化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加强顶层设计和整体谋划,加强各项改革关联性、系统性、可行性研究。我们要在基本确定主要改革举措的基础上,深入研究各领域改革关联性和各项改革举措耦合性,深入论证改革举措可行性,把握好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关系,使各项改革举措在政策取向上相互配合、在实施过程中相互促进、在实际成效上相得益彰。”“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是一个系统工程”,要加强“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把握好改革发展稳定关系,不折不扣抓好党中央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依法依规保障改革,增强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加强党政军群各方面机构改革配合,使各项改革相互促进、相得益彰,形成总体效应”。“构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体制机制是一个系统工程,要通盘考虑、着眼长远,突出重点、抓住关键”,“增强发展环境的吸引力和竞争力。”“全面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必须统筹兼顾、把握重点、整体谋划,更加注重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
作为具有基础性的思想和工作方法,系统观念的精髓在于用系统思维分析事物的本质和内在联系,从整体上把握事物发展规律,提高分析和解决问题的科学性。对治国理政而言,就是“加强前瞻性思考、全局性谋划、战略性布局、整体性推进”。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强调指出,“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必须遵循五个原则,即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深化改革开放、坚持系统观念。提出坚持系统观念并将其作为具有战略性全局性的基本原则,这在党的中央全会和党的重要文件中还是第一次。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立场、观点和方法的有机统一体,系统观念始终是贯穿其中的鲜明的科学方法。习近平法治思想贯通历史和现实、联系国内和国际、结合理论和实际,科学回答了全面依法治国的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是注重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的系统观念的生动表达。习近平关于建设法治中国的战略构想和全面依法治国的工作布局,是坚持系统观念科学谋划、统筹推进法治建设的典范。习近平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是新时代坚持系统观念深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经典文献。
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系统观念主要体现为: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的历史方位和新时代“五位一体”总体布局中定位法治建设
“不谋全局者,不足以谋一域。”习近平法治思想强调,进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法治建设必须紧扣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精心谋划全面依法治国各项工作。
党的十八大以来,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提出统筹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同步建设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建设富强中国、民主中国、文明中国、和谐中国、美丽中国。这三重内涵叠加的“五位一体”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主要内容,是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科学内涵。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习近平把全面依法治国作为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之一,强调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指出:“无论是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还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全面依法治国既是重要内容,又是重要保障。”习近平多次深刻阐述全面依法治国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局中的重要地位,强调要把全面依法治国放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战略全局中来把握,从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的实际出发,深刻认识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地位,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出发,提出切实加强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谋划,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9年,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作出《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为全面依法治国、充分发挥社会主义法治的制度优势和治理效能擘画了路线图、任务书、时间表。
“五位一体”与“四个伟大”是密切相关的,法治不仅要在“五位一体”总体布局中发挥不可或缺的作用,而且也要发挥对“四个伟大”的战略支撑作用。习近平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了“四个伟大”的科学命题,并指出“伟大斗争,伟大工程,伟大事业,伟大梦想,紧密联系、相互贯通、相互作用”,贯穿于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之中。
习近平把全面依法治国放在“四个伟大”格局中来思考和谋划,指出“在统筹推进伟大斗争、伟大工程、伟大事业、伟大梦想的实践中,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上,我们要更加重视法治、厉行法治,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重要作用,坚持依法应对重大挑战、抵御重大风险、克服重大阻力、解决重大矛盾”。可见,统筹“四个伟大”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法治在其中具有强大的支撑和保障作用。
在“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谋划和推进全面依法治国
从系统观念出发,首先要正确认识和处理法治的外部关系问题,即法治与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科技、军事、外交、党建等各个方面的关系问题,确保法治在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方面都能发挥引领、规范、保障作用。所以,必须在整个社会系统和结构中谋划法治,协调推动法治和经济社会发展。
党的十八大之后,习近平深入调研,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局出发,提出并形成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并把全面依法治国放在这一战略布局之中统筹安排。他强调指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我们的战略目标,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是三大战略举措,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战略目标,这三大战略举措一个都不能缺。从“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看,全面依法治国意义十分重大,“没有全面依法治国,我们就治不好国、理不好政,我们的战略布局就会落空”。所以,“要把全面依法治国放在‘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中来把握,深刻认识全面依法治国同其他三个‘全面’的关系,努力做到‘四个全面’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得益彰”。
不仅如此,习近平还指出,在“四个全面”中,全面依法治国具有基础性、保障性作用。我们把全面依法治国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就是要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从严治党提供长期稳定的法治保障。
2021年,我们将如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党的“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之后,我们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发生变化,“四个全面”的每一项都有新阶段的新内涵新任务,但战略称谓仍然是“四个全面”,即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仍然要协调推进“四个全面”。
2020年12月,中共中央印发了《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2021年3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其中第五十九章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了重点部署。我们要继续在“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把握法治、运用法治,认真贯彻落实法治中国的“建设规划”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发展规划”,更好发挥法治的基础性、保障性作用。
在“两个大局”时空背景下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
“先谋于局,后谋于略,略从局出。”不同时空有不同的战略布局,亦有不同的实践条件和实践主题。习近平用深邃的历史眼光、宽广的国际视野把握中国所处的“两个大局”时空背景。党的十九大报告作出“经过长期努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这是我国发展新的历史方位”的科学论断。在“新时代”“新方位”,我们面临着“两个大局”:一个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战略全局,一个是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这“两个大局”是党中央针对当前国内和国际环境发展变化做出的科学判断。
习近平法治思想把“两个大局”作为谋划新时代中国法治建设的基点,正是从这一基点出发,习近平高瞻远瞩、审时度势地提出“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
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虽然和平与发展仍然是时代主题,但是这一主题面临许多挑战: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深入发展,国际力量对比深刻调整,全球治理体系和国际秩序变革加速推进,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深入人心;“东升西降”是大变局发展的主要方向,新冠肺炎疫情全球大流行是加剧大变局演进的催化剂,世界进入动荡变革期是大变局的基本特征;国际环境日趋复杂、不稳定性和不确定性因素明显增加是大变局之下难以避免的“乱局”。中国日益走近世界舞台中央,中华民族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接近伟大复兴的目标,和平崛起势不可当,守成大国绝不甘心。
面对这一时空背景,习近平告诫全党全国人民要“辩证认识和把握国内外大势,加强战略性、系统性、前瞻性研究谋划,做好较长时间应对外部环境变化的思想准备和工作准备,善于在危机中育新机、于变局中开新局”。辩证认识和把握国内外大势,加强战略性、系统性、前瞻性研究谋划,充分利用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两类规则。而充分利用两类规则,必然要求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在当今世界,“法治是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内容。……要加快涉外法治工作战略布局,协调推进国内治理和国际治理,更好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要加快形成系统完备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提升涉外执法司法效能。要引导企业、公民在走出去过程中更加自觉地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运用法治和规则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总之,要以法治的制度优势维护和发展我国核心利益。
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是推进全球治理规则变革、推动全球治理体系民主化法治化合理化的题中之义。积极参与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推动全球治理体系朝着更加公正、合理、有效的方向发展,符合世界各国的普遍需求。党的十九大以来,习近平重申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理念,针对全球治理需要解决的具体问题强调:坚持公正合理,破解治理赤字;坚持互商互谅,破解信任赤字;坚持同舟共济,破解和平赤字;坚持互利共赢,破解发展赤字。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正是破解这四个“赤字”的中国方案之要。
我们必须以开放的眼界统筹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两个基本面,提高我国参与国际法治和全球治理的能力,增强规则制定能力、议程设置能力、舆论宣传能力、统筹协调能力、涉外法治人才的支撑能力;必须主动参与全球法治,构建全球化时代的涉外法治体系,推进国际关系法治化,坚定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坚定维护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坚定维护以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为基础的国际法基本原则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
对不公正不合理、不符合国际格局演变大势的国际规则、国际机制,要提出改革方案,推动全球治理变革,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创造更加良好的外部法治环境,为世界和平发展夯实法治基础;必须秉持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的全人类共同价值,倡导不同文明交流互鉴,“中国将继续做世界和平的建设者、全球发展的贡献者、国际秩序的维护者”,同时,也将推动各国共同坚持和平与发展,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在“系统工程”意义上,提出全面依法治国工作布局
习近平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必须统筹兼顾、把握重点、整体谋划,更加注重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治理国家和社会是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统筹兼顾,全面规划。”“必须把依法治国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把党和国家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坚持在法治轨道上统筹社会力量、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依靠法治解决各种社会矛盾和问题,确保我国社会在深刻变革中既生机勃勃又井然有序。”“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在共同推进上着力,在一体建设上用劲。”按照党的十九大确定的法治中国建设路线图,到2035年,以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为重要内容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基本实现,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基本建成。
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既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工作布局,也是法治中国建设的核心要义。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从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战略高度出发,明确提出“建设法治中国”。
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正式确认了“法治中国”这一概念,并将“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进一步向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发出“向着建设法治中国不断前进”“为建设法治中国而奋斗”的号召。2018年,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要求研究制定法治中国建设规划。习近平强调指出:“制定法治中国建设规划,要统筹考虑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法治建设总体进程、人民群众需求变化等综合因素,使规划更科学、更符合实际。”2020年,中共中央印发《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1—2025年)》。
“法治中国”概念是我们党在法治理论上的重大创新,也是对当前和今后我国法治建设的科学定位。这一创新概念具有深厚的历史文化底蕴、丰富的实践经验基础和强大的导向定位功能,构成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主题。“法治中国”以其无可比拟的包容性、凝聚力、感召力,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和话语体系的统领性概念。习近平精辟指出:“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就“共同推进”而言,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是一个有机整体,“依法治国是我国宪法确定的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而能不能做到依法治国,关键在于党能不能坚持依法执政,各级政府能不能依法行政。”就“一体建设”而言,“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三者各有侧重、相辅相成,法治国家是法治建设的目标,法治政府是建设法治国家的主体,法治社会是构筑法治国家的基础。”
延伸开来,我们不仅要推进依法治国,还要推进依法执政、推进依法行政;不仅要建设法治国家,还要建设法治政府、建设法治社会;不仅要搞好国家法治,还要搞好地方法治、区域法治、社会法治、行业法治,促进国家法治、地方法治、区域法治、社会法治、行业法治协调发展;不仅要推进法律制度体系建设,还要推进法治文化建设,广泛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培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不仅要推进国内法治建设,还要加强涉外法治工作,全面应对各种法律风险和法治挑战;等等。
习近平提出“共同推进”“一体建设”,旨在解决法治建设中各自为政、争权诿责、互相打架的突出问题,破解法治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增强法治建设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促进区域、地方、行业之间法治协调发展、充分发展。《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1—2025年)》对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做出了顶层设计和系统部署,特别是就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做出了详细部署;《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则对法治社会建设作出了全方位安排,而新版本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也在抓紧制定完善之中。
以纲举目张的系统思维,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全面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在前行方向上必须有一个总目标,在实际工作中必须有一个总抓手。习近平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为全面依法治国确立了总目标、总抓手。他指出:“我们既要善于注重总体谋划,又要注重牵住‘牛鼻子’,……既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系统部署,又强调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为总目标和总抓手。”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个总目标是贯穿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全篇的一条主线,也是全面依法治国必须长期坚持的主题。正如习近平指出的,“全会决定鲜明提出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大论断,明确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性质、方向、道路、抓手,必将有力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习近平在法治领域提出的最具原创性、时代性的概念和理论之一。法治体系是一个描述一国法治运作规范化有序化程度,表征法治运作各个环节彼此衔接、协同高效状态的概念,也是一个规范和指引法治运作,使之充分体现和有效实现社会主义法治核心价值的概念。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既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又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抓手。将其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向国内外鲜明宣示我们将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我们要建设的法治体系,是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而不是照搬西方国家的法治体系和法治模式。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最终目标是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也就是说,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由之路;只有通过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才能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夯实坚实基础。全面依法治国总目标的确定,有利于全党全国人民进一步明确方向、保持定力、坚定步伐,扎实有序地推进依法治国各项工作,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作为全面依法治国的总抓手,明确了全面依法治国的工作重点,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就是要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总抓手的确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纲举目张的意义。习近平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涉及很多方面,在实际工作中必须有一个总揽全局、牵引各方的总抓手,这个总抓手就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依法治国各项工作都要围绕这个总抓手来谋划、来推进。”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抓住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这个总抓手,不断开创全面依法治国新局面。
从哲学上看,每一个体系都是一个系统,都有其内在结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包括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以及以公序良俗为核心的社会规范体系在内的系统工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也是由各个分支领域的法治体系构成的,如经济法治体系、政治法治体系、文化法治体系、社会法治体系、生态法治体系、军事法治体系、国家安全法治体系、涉外法治体系等。在系统观念中,体系与体系之间又相互作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法律表现形式,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法治轨道。
习近平高度重视法治体系和制度体系的系统集成,强调指出:“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为全面深化改革系统集成、协同高效提供了根本遵循。我们现在要做的是,推动各项改革向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靠拢,让各项改革相得益彰、发生化学反应。要注重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对标对表,理清工作思路和工作抓手,结合四中全会部署的各项改革任务,一体推动、一体落实。”“着力固根基、扬优势、补短板、强弱项,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注重系统集成、协同高效,一体推进坚持和巩固制度、完善和发展制度、遵守和执行制度。”要坚持“系统集成”基本理念和原则,要把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推出的一系列重要改革进行认真梳理,统筹制度改革和制度运行,处理好顶层设计和分层对接的关系,搞好上下左右、方方面面的配套,注重各项改革协调推进,使各项改革相得益彰,发生“化学反应”,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为新时代国家制度系统集成提供了鲜活的实践经验。
在“全面落实”“全面推进”中统筹做好“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统筹推进依法治国进程”。在“全面落实”“全面推进”“统筹推进”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中,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是关键环节、重点任务。
习近平多次强调,“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必须坚持厉行法治,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要强化领导落实责任,统筹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要加强和改进对法治建设的领导,统筹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要推动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使社会主义法治成为良法善治。”
统筹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这是对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工作方针的创新变革。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作出两项最为重要的决定:一是把党和国家工作的重心由以阶级斗争为纲转移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二是发出了“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号召并提出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工作方针。1978年以后相当长时期,我国法制建设的基本方针就是这四句话“十六字方针”。总体而言,这是一种形式法治意义的“法律之治”。2011年7月1日,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胡锦涛提出“要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全社会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不断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进程,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进一步强调,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对依法治国提出了更高要求,我们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这就从理论和实践上全方位推进了形式法治和实质法治相结合。可见,从“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不仅是法治工作布局和关键环节的全面改变,更是法治模式的深刻变革,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个历史性转型,开辟了良法善治的新境界。
从系统观点看,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关键环节和重点任务,是环环相扣的有机整体。从实践内容和价值功能上看,科学立法保证良法善治,严格执法维护法律权威,公正司法确保公平正义,全民守法提振社会文明。
第一,科学立法保证良法善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立法是先导,科学立法是基础。强调科学立法,是为了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正如习近平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中所指出的:“人民群众对立法的期盼,已经不是有没有,而是好不好、管用不管用、能不能解决实际问题;不是什么法都能治国,不是什么法都能治好国;越是强调法治,越是要提高立法质量。”
提高立法质量,关键在于:一要尊重和体现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建设的客观规律和人自由而全面发展的一般规律,使法律准确适应改革发展稳定需要,积极回应人民期待,更好协调利益关系;二要坚持问题导向,切实提高法律的针对性、及时性、系统性、协调性,发挥立法凝聚共识、统一意志、引领公众、推动发展的作用;三要注重增强法律的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努力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愿、得到人民拥护,使法律法规立得住、行得通、切实管用;四要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全方位推进立法工作;五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完善立法体制和程序,提高立法效率。
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习近平高度重视提高立法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提高法律的针对性、及时性、系统性、有效性,强调要“积极推进国家安全、科技创新、公共卫生、生物安全、生态文明、防范风险、涉外法治等重要领域立法,健全国家治理急需的法律制度、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必备的法律制度,以良法善治保障新业态新模式健康发展”。
同时,习近平还特别指出要注重法律法规的集成性和立法法典化工作。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编纂民法典作为全面依法治国的重点工作之一,习近平亲自指导民法典编纂工作,先后三次主持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分别审议了民法总则、民法典各分编、民法典三个草案,对民法典编纂工作作出了重要指示,为民法典编纂工作提供了重要指导和基本遵循。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他明确指示:“民法典为其他领域立法法典化提供了很好的范例,要总结编纂民法典的经验,适时推动条件成熟的立法领域法典编纂工作。”他还要求“推进军事管理政策制度改革,创新战略管理制度,构建军费管理制度,加强军事资源统筹安排,推进法规制度建设集成化、军事法规法典化,推进军事司法制度改革,形成精准高效、全面规范、刚性约束的军事管理政策制度,提升军事系统运行效能,推动我军高质量发展”。
第二,严格执法维护法律权威。党的十八大报告、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党的十九大报告、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和习近平的一系列重要讲话都特别强调严格执法。习近平指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法令行则国治,法令弛则国乱。’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是法律实施的重要主体,必须担负法律实施的法定职责,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坚决整治以权谋私、以权压法、徇私枉法问题,严禁侵犯群众合法权益。”
习近平还指出,现实生活中出现的很多问题,往往同执法失之于宽、失之于松有很大关系。有的政法干警执法随意性大,粗放执法、变通执法、越权执法比较突出,要么有案不立、有罪不究,要么违规立案、越权管辖;有的刑讯逼供、滥用强制措施;有的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甚至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等等。对违法行为必须严格尺度、依法处理、不能迁就;否则,就会产生“破窗效应”。
第三,公正司法确保公平正义。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所以,司法必须公正。所谓公正司法,就是确保受到侵害的权利一定会得到保护和救济,违法犯罪活动一定要受到制裁和惩罚,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如果人民群众通过司法程序不能保障自己的合法权利,司法就没有公信力,人民群众也不会相信司法。
司法是定分止争的最后一道防线。所以,司法必须发挥法律本来应该具有的定分止争的功能和终结矛盾纠纷的作用。要做到定分止争,司法必须公正,如果司法不公、人心不服,不仅难以定分止争、化解矛盾,甚至可能激化和聚集矛盾。司法还是维护法律尊严和权威的最后一道防线。要发挥维护法律尊严和权威的作用,司法必须公正、公开、公平,司法机关必须有足够的尊严和权威、有极高的公信力。为此,应当深化司法改革,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确保司法公正高效廉洁,切实有效地提高司法公信力。
第四,全民守法提振社会文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全民守法。全民守法,就是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法律为根本活动原则,并负有维护宪法法律尊严、保证宪法法律实施的职责和义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任何公民、社会组织、国家机关、政党(包括执政党),都要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利或权力、履行义务或职责。在社会转型、矛盾凸显、风险叠加复杂形势下,要引导全体人民通过法律程序来合理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利、文明解决纷争;要努力培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在全社会形成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护法的良好氛围。
坚持依法治国与制度治党、依规治党统筹推进、一体建设
系统观念本质上是一种全局观。习近平从治国理政的战略全局出发,提出“我们党要履行好执政兴国的重大历史使命、赢得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胜利、实现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与制度治党、依规治党统筹推进、一体建设”。
坚持依法治国与制度治党、依规治党统筹推进、一体建设,具有深刻的法理逻辑。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且是唯一执政和长期执政的政党,又是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党,拥有历史决定、人民选择、党章和宪法确立的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权,而且这种领导权是其执政权的政治前提和基础。中国共产党的这种性质、地位和使命决定了中国共产党既要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也要依据党章党内法规管党治党,要把治国治党统一纳入制度范畴。
依法治国与制度治党、依规治党有着内在的必然联系,是辩证统一、内在一体的。习近平深入探索党的执政规律和建设规律,深刻阐明了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的客观需要和内在理据,全面阐述了治国与治党、从严治党与制度治党、制度治党与依规治党、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等若干重要范畴之间的辩证关系,作出“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长远之策、根本之策”的科学论断,提出“治国必先治党”“依规治党深入党心,依法治国才能深入民心”的理论命题。基于这些科学论断和理论命题,习近平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将“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确立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这一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方略的重要内容。
坚持统筹推进依法治国和制度治党、依规治党,有着十分重大的意义。这有利于形成国家法律制度和党内法规制度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保障的格局,发挥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的互补性作用,促进党的制度优势和国家制度优势相互转化、形成治国理政的合力;有利于提高党依法执政、依规治党和依法治国的能力和水平,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充分发挥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重要保障作用,不断开创党和国家事业的新局面。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强调要“坚持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紧密结合,思想教育要结合落实制度规定来进行,使加强制度治党的过程成为加强思想建党的过程,也要使加强思想建党的过程成为加强制度治党的过程”。所谓“制度治党”,就是运用规章制度来引领和保障我们党管党治党、执政治国,既要建立健全党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在制度轨道上实施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又要把制度建设贯穿于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之中,实现党的建设制度化,充分发挥制度对教育引导、调整规范、考评奖惩党组织和党员的准绳作用,把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活动全面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轨道。需要指出的是,制度治党中的“制度”内容比较广泛,包括了党组织和党员必须遵守的一切规矩。
习近平指出:“党的规矩总的包括什么呢?其一,党章是全党必须遵循的总章程,也是总规矩。其二,党的纪律是刚性约束,政治纪律更是全党在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言论、政治行动方面必须遵守的刚性约束。其三,国家法律是党员、干部必须遵守的规矩,法律是党领导人民制定的,全党必须模范执行。其四,党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其中,起脊梁性常规性作用的乃是党内法规,即党章和以党章为统领、包括准则、条例、规则、规定、办法、细则等在内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因此,制度治党的重点是依规治党,党内法规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基本遵循和主要依据,而法律法规也是制度治党的重要遵循。
统筹推进法治领域各项改革
全面深化法治领域改革同样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习近平指出:“只有改革开放才能发展中国、发展社会主义、发展马克思主义。”“改革开放是决定当代中国命运的关键一招,也是决定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关键一招。实践发展永无止境,解放思想永无止境,改革开放也永无止境,停顿和倒退没有出路,改革开放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我们要坚定不移高举改革开放旗帜,勇于全面深化改革,着力解决我国发展面临的一系列突出矛盾和问题,不断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
法治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习近平亲自论述法治改革也直接领导了法治改革。他多次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项长期而重大的历史任务,也必然是一场深刻的社会变革和历史变迁。”党的十九大报告又一次强调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
这些重要论断为统筹推进法治领域全面改革提供了理论依据。既然全面依法治国是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就必须以革命的勇气和改革的思维,大刀阔斧地推进法治领域的改革,坚决破除一切妨碍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治军、依法办事的体制机制弊端和思想观念。新时代法治改革不是去砸烂一个旧体制再去重新构建一个新体制,但也不是修修补补、小打小闹,而是把一系列重大改革的推进集成为法治革命和国家治理领域的革命。
习近平的社会主要矛盾理论也为法治改革提供了理论依据。他指出,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社会主要矛盾的深刻变化折射到法治领域,表现为人民对法治的美好需要,对法治生活的美好期待,对人身权、人格权、财产权和其他权利保障的要求,与我们现在立法不优、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监督疲软、人权保障和产权保护不力等的矛盾,即法治供给侧和法治需求侧之间的矛盾。这个矛盾只有通过法治改革才能缓解、才能消解,是社会主要矛盾的深刻变化催生了法治改革,为法治改革增添了强大的动力。
所以,习近平强调:“要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系统研究谋划和解决法治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用法治保障人民安居乐业。”“解决好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领域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必须坚定不移推进法治领域改革。”“要紧紧抓住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环节,完善立法体制,提高立法质量。要推进严格执法,理顺执法体制,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要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健全司法权力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制度安排。要加大全民普法力度,培育全社会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环境。”
新时代中国法治改革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辩证法和方法论。一是坚持对立统一的辩证法,正确处理法治改革所涉及的一系列辩证关系。二是坚持在科学和法治的轨道上推进法治改革。法治改革既要讲科学、遵循规律,也要讲法治,重大改革于法有据。三是必须进一步强化系统思维,探索综合性协同性攻坚性改革。四是突出重点,政法改革是法治改革的重点领域。在党的绝对领导下,加强统筹谋划和协调推进,加快构建优化协同高效的政法机构职能体系,优化政法机关职权配置,构建各尽其责、配合有力、制约有效的工作体系。
习近平强调:“要统筹推进公安改革、国家安全机关改革、司法行政改革,提高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能力。”要推进政法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推动科技创新成果同政法工作深度融合,抓紧完善权力运行监督和制约机制。可见,统筹推进法治改革,是辩证思维、法治思维、改革思维和系统思维的集成和统一。
以系统观念和方法正确处理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关系
全面依法治国不仅是一项系统工程,而且是治国理政的一门政治艺术,必须以高超的系统方法、系统思维认识好、处理好全面依法治国中的一系列重大关系。习近平坚持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和方法的有机统一,把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运用于法治领域,阐明了政治和法治、民主和专政、改革和法治、法治和人治、法治和德治、安全和发展、秩序和活力等重大关系,体现出鲜明的辩证思维、系统思维、战略思维、历史思维、创新思维、底线思维。下文将以统筹安全和发展为例展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系统观念。
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和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两个大局的时空背景下,面对新发展阶段复杂多变的环境和各种风险挑战,习近平强调要坚持系统观念,统筹发展和安全,办好发展和安全两件大事。
首先要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政治安全、人民安全、国家利益至上有机统一,以政治安全为根本,以人民安全为宗旨,以经济安全为基础,以促进国际安全为依托,统筹传统安全和非传统安全,把安全发展贯穿到国家发展的各领域和各环节,涵盖政治、军事、国土、经济、文化、社会、科技、网络、生态、资源、海外利益、太空、深海、极地、生物等诸多领域,构建集政治安全、国土安全、军事安全、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社会安全、科技安全、信息安全、生态安全、资源安全、核安全、生物安全等于一体的国家安全体系。
其次,要正确认识处理安全和发展的关系,坚持安全是发展的前提、发展是安全的保障的辩证法。发展和安全是辩证统一的,要同步推进。只有坚持发展中国家定位,继续贯彻发展是第一要务的方针,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保持经济发展强劲动力,不断增强国力、军力、民力和国际竞争力,使发展成果更好惠及全体人民,才能有效消解民生保障不充分、贫富差距过大、城乡发展不平衡等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因素;同时,“善于预见和预判各种风险挑战,做好应对各种‘黑天鹅’、‘灰犀牛’事件的预案,不断增强发展的安全性”。
只有防范化解各类风险隐患,运用发展成果夯实安全的实力基础,才能有效应对外部环境变化带来的冲击挑战,胜利抵御外部极限施压和武力威胁;只有坚持底线思维,增强忧患意识,把发展建立在安全的基点上,塑造有利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安全环境,才能实现安全平稳、可持续的发展。最后,在具体工作层面,要继续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确保不发生系统性风险,提高捍卫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战略能力,努力实现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更为安全的发展。
统筹发展和安全,必须正确认识新阶段改革发展稳定的新特征新要求。改革、发展、稳定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三个支点,三者协调统筹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要坚持在法治轨道上统筹社会力量、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化解社会矛盾,创造建设政治更安全、社会更安定、人民更安宁、网络更安靖的平安中国,确保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顺利推进。统筹发展和安全,必须正确处理活力和秩序的关系。
习近平指出:“一个现代化的社会,应该既充满活力又拥有良好秩序,呈现出活力和秩序有机统一。”社会治理是一门科学,管得太死,一潭死水不行,管得太松,波涛汹涌也不行。处理好活力和秩序的关系,首先,要讲究辩证法,全面看待社会稳定形势,准确把握维护社会稳定工作,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不能简单依靠打压管控、硬性维稳,还要重视疏导化解、柔性维稳,注重动员组织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发动全社会一起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工作。
其次,处理好活力和秩序的关系,要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建立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利益表达机制、救济救助机制;畅通群众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法律渠道;完善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再次,还要坚持党政依法治理和社会依法自治相结合,为公民、社会组织等各类社会主体在党的领导下,坚持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通过自我协商、平等对话为依法解决社会问题留出广阔空间,形成既充满活力又和谐有序的生动局面,确保我国社会在深刻变革中既生机勃勃又井然有序。
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集中统一领导,是确保全面依法治国系统工程顺利推进的根本保障
习近平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必须加强党对法治工作的组织领导。”
“系统工程”意味着全面依法治国具有复杂性、长期性、艰巨性,不仅涉及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国防军队建设、党的建设等各领域,涉及改革发展稳定、内政外交国防、治党治国治军等各个方面,而且是一项长期而重大的历史任务,是一场深刻的社会变革和历史变迁;只有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顶层设计、统一布局的领导作用,才能完成全面依法治国这一“系统工程”的总规划,才有希望实现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总目标。
“深刻革命”意味着全面依法治国将彻底实现从封建制到民主制、从人治型社会到法治型社会的革命性转型,完成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应当完成而没有彻底完成的历史任务,彻底改变要人治不要法治那种“左”的政治思维定势和治理方式,开辟社会主义国家的法治化道路,实现国家各项工作的法治化。
这场革命“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事业发展”。这就迫切需要坚持党的坚强有力的领导,需要健全党领导依法治国的制度和工作机制,完善保证党确定依法治国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的工作机制和程序,加强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统筹协调,完善党委依法决策机制。只有坚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统筹依法治国各领域工作,确保党的主张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各方面,才能使这个系统工程科学有序运转,才能使这个深刻革命持续深入推进。
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集中统一领导,必须处理好当前和长远、历史和现实、立足国情和借鉴外国的关系。既要立足当前,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深层次问题;又要着眼长远,筑法治之基、行法治之力、积法治之势,促进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提供长期性的制度保障。一方面,不能割断历史,数典忘祖,要把握长期形成的历史传统、走过的发展道路、积累的政治经验和形成的政治传统。另一方面,要把握现实需求、着眼解决现实问题。要从我国国情、实际出发,同时不能关起门来搞法治,要学习和借鉴世界上优秀的法治文明成果。
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的组建是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集中统一领导的制度创举。习近平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开宗明义地指出:“党中央决定组建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这是我们党历史上第一次设立这样的机构,目的是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集中统一领导,统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要管宏观、谋全局、抓大事,既要破解当下突出问题,又要谋划长远工作,把主要精力放在顶层设计上。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主动谋划和确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的总体思路、重点任务,做好全面依法治国重大问题的运筹谋划、科学决策,实现集中领导、高效决策、统一部署,统筹整合各方面资源和力量推进全面依法治国。”
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是系统观念的生动体现和鲜明表征。习近平指出:“在中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保证国家政治生活既充满活力又安定有序,关键是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要“紧紧围绕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全面依法治国,核心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我们强调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最根本的是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的领导,就是要支持人民当家作主,实施好依法治国这个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只有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制度化、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坚持党的领导,“关键在于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把党的领导体现在全面依法治国全过程各方面。
结语
就思想方法和工作方法而言,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对马克思主义系统观念的科学运用和创新发展。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伟大实践充分表明,系统观念、系统思维、系统方法是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不可或缺的科学方法。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法治建设之所以能够发生历史性变革、取得历史性成就,很重要的就在于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而牢牢把握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形势和任务,坚持用系统观念整体性推进法治建设各项工作,也是宝贵经验。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发展阶段深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更加重视坚持统筹全局的系统观念。
《中国法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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