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富鹏:宪法知识的全球流动|中法评 · 思想
李富鹏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本文以德日国法学文献的清末翻译为中心,揭示宪法学知识的跨国流通与知识再生产的内在机制。近代德国、日本与中国形成了一种西方、东方与东方的三元框架。这个框架一方面有助于将视线拉回到共时性,一个稳定的历史切面,以深入观察德国、日本与中国之帝制转型的共同时刻和追问;另一方面也克服了先进与落后、给与者与继受者的二元对峙,从而将分析重心转向知识如何被选择、挪移与转译,以重构晚清自身关于他者的看似时代错位的知识图景。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通过共时与错位的时间机制,国法学作为一种独特的宪法知识类型实现了全球性流动,并深刻影响了清末立宪辩论。
本文原题为《宪法知识的全球流动——以德日国法学文献的清末翻译为中心》,来源为《中国法律评论》2021年第6期思想(第111-122页),原文12000余字,为阅读方便,脚注从略。如需引用,可参阅原文。购刊请戳这里。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中国宪法学文献整理与研究”(项目编号:17ZDA125)阶段性成果,并受到“中国政法大学青年教师学术创新团队支持计划”(项目编号:21CXTD02)资助。本文的写作得益于Egas Moniz Bandeira、王泽荣、库浩辰在材料方面的帮助,特此感谢。
引言:全球时刻、跨国流通与知识再生产
在“漫长的十九世纪”,不断迭代的技术、革命与战争不仅激起了欧洲内部的“大转型”,而且引发了欧洲与其他区域之间所谓的“大分流”。虽然这种分析框架的解释力时常受到挑战,却真切地指出了现代世界的空间权力结构,以及欧亚大陆诸多老大帝国在19世纪下半叶此起彼伏之宪制转型所处的共同时刻。
正是在这个全球背景下,德国公法学家逐渐发展出一种“帝国国法学”,既走向了法律化、实证化与体系化的格贝尔—拉班德路线,又保留了对德意志民族精神、历史与社会的解释潜力。这种独特的知识类型,一种关于如何思考国家与宪法的“科学”方式,为明治日本所继受,并转授于清末留日的法政学生,从而成为清末官方与知识精英参与立宪辩论的重要理论资源。
本文以德日国法学文献的清末翻译为中心,试图从中国的视角出发,揭示国法学文献的跨国流通与知识再生产的内在机制,提供一个知识学的内在论证,以区别于富国强兵的外部理由。
首先,本文大致梳理了德国国法学的知识脉络,以说明这种分析国家的德意志方式,实际上作为一种转化术——如何将一种前法律的国家形态转述为一种规范性的法律论证,从而产生对其他转型国家的理论吸引。
其次,通过一种国家转型的共时性分析,揭示德意志民族国家形成的滞后性,恰好为东亚国家提供了一个同时期的转型范本,从而成为值得借鉴的知识范式。
再次,本文具体梳理了德日国法学文献的清末翻译概况,通过分析留学生的学缘关系,翻译社团与知识谱系,清楚呈现出早稻田大学“实证学派”与东京帝国大学“国家学派”分别主导了两个阶段的国法学翻译,并形成了时代错位的复杂知识图景。
最后,本文的余论部分进一步阐释了知识再生产的时间机制,以及关于三者的比较法(史)的研究取向:通过共时与错位的时间机制,国法学作为一种独特的知识类型,牵连于德国、日本与中国之帝制转型的共同时刻,而德日国法学文献之清末流通,又呈现为贴合着中国自身语境的知识选择,从而形成三者之间的知识折射。
德国国法学:从德国范式到东亚选择
(一)知识范式:19世纪后半叶的德国国法学
在漫长的19世纪,旧的神圣罗马帝国倒下了,高度分散的德意志邦国却无法顺利凝铸为新的民族国家。分散多元的政治条件,既导致了德国法学的诗性气质,一种浪漫主义的法学产物;又使得法学成为缺乏统一性的替代品,甚至是对未来统一性的预先作为。如公法学家舒尔策(Hermann Schulze)在1867年所言,共同的国家法科学(Staatsrechtswissenschaft)成了“国家统一性缺失的代名词”,因为它“力图把德意志民族关于国家法的整体意识凝聚在一起”,并且“也为德国未来的国家准备了有用的基石”。
同在1867年,北德意志联邦成立,7月通过“北德宪法”。1871年,德意志第二帝国成立,4月颁布“德意志帝国宪法”。随着国家实定法的相继通过,19世纪后半叶的德国国法学(Staatsrechtslehre)迎来了一个转变时刻,从“玄想的高处回到坚实的基底”,从而引发了一场科学化的范式转换(Paradigmenwechsel),形成了一种如何思考国家/宪法议题的德国方式(German Approach)。这种方式根植于历史法学派,指向一种体系化的建构主义:一方面将法律作为一门科学,另一方面将法律科学视为面向未来的蓝图。
面对萨维尼的遗产,19世纪下半叶的德国国法学在两个方向上持续推进。
一方面,格贝尔(Carlvon Gerber)、拉班德(Paul Laband)的法学建构主义的科学性,锚定于未来民族国家的系统性阐释,而不同萨维尼在私法领域对罗马法的回溯。
首先,格贝尔师从普赫塔,将民法概念、方法应用于公法领域,完成了公法的方法转变。发表于1865年的《德意志国家法的一种体系纲要》(Grundzüge eines Systems des deutschen Staatsrechts)通过排除非规范性的因素,无论政治、哲学还是历史,从而厘清了基本概念,搭建起国家法的科学体系——一具“赤裸而牢固的法律骨架”。
其次,作为格贝尔的学术继承人,拉班德直接面对帝国宪法之定法素材,以四卷本的《德意志帝国国家法》(Das Staatsrecht des Deutschen Reiches),透过意志关系(Willensbeziehungen),完成了对实定法之教义学的体系化建构,实现了从格贝尔的法学实证主义(rechtswissenschaftlicher Positivismus)向科学指导下的法律实证主义(Gesetzespositivismus)的变迁。
另一方面,基尔克(Otto von Gierke)、普罗伊斯(Hugo Preuss)等日耳曼派学者则继续追问着德意志的民族精神,甚至“比萨维尼更拘泥于该词汇的字面意思”。不同于法律建构主义将国家抽象为“法人”(juristische Person)、一种官僚机构的国家(Anstaltsstaat),基尔克所理解的国家是一种“有机体”(Organismus),通过社团性的公共生活而形成的“联合人格”(Verbandspersönlichkeit)。
因此,基尔克明确反对抽离国法学的历史、政治与哲学维度,拒绝一种潘德克顿式的纯粹概念建构。此外,迈尔(Georg Meyer)、安许茨(Gerhard Anschütz)之“以历史为基础的实证主义”,虽然认同公法科学化的方向,但仍将一般国家学说与德国国家法的历史作为国法学的序言,充任法律体系的历史、政治论据。
可见,19世纪后半叶的德国国法学呈现为一种多元的知识谱系,在规范与经验、未来与历史之间,并呼应国家法学者们或显或隐的政治选择。
一方面,格贝尔—拉班德路线,似乎代表着当时帝国国法学的主流趋向。通过科学化、实证化与去政治化,他们服务于当下的帝国论证与俾斯麦所建立的政治秩序,一种拉班德所心仪的君主立宪政体。另一方面,基尔克所诉诸的有机体论与社团多元论,则试图打破国家与社会的二分,以及国家对社会的优位,从而强调人民不仅仅是统治的客体,并暗指基本权利在“德意志帝国宪法”中的显著缺位。这种政治倾向同样体现于深刻影响明治宪法的格奈斯特(Rudolf von Gneist)的自治理论。不过,基尔克的学说仍要留待他的学生普罗伊斯和辛茨海默(Hugo Sinzheimer)在制定“魏玛宪法”(1919年)时来完成。
因此,作为一种法律科学或者学者法,这种思考国家/宪法的德国方式,实际上一直是一种进行时态的知识类型。如果我们将视线延伸至当下,仍有德国学者以国法学范式讨论着欧盟的整合议题。换言之,这门学科似乎像一艘摆渡船,游走于法律与社会、历史与哲学之间,而试图呈现一个由公法科学之基本概念所构成的复杂知识图景。同时,它也是一种转化术,将一种前法律的国家(vorrechtlicher Staat)形态转述为一种规范性的法律论证,无论对于19世纪下半叶的德意志,明治时期的日本,晚清的中国,还是当下的欧盟。
(二)东亚的选择:立宪运动的全球时刻
如果我们将视域继续扩大至19世纪下半叶的全球立宪运动,就会发现东亚国家选择德国国法学的历史语境:不仅出于东亚国家的富强追求,一种看似更为根本的知识选择的外部理由,而且在于它们处于近似的历史时刻,面对着国家变革的类似问题——如何从君主制过渡为立宪政体,如何将一系列前法律的实体(vorrechtliche Entitäten)纳入一种共识性的规范性框架。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德意志民族国家形成的滞后性,恰好为东亚国家提供了一个同时期的转型范本,以及值得借鉴的知识范式。比较而言,欧亚大陆其他传统帝国的立宪改革,虽然与清廷彼此呼应,相继制定了自己的第一份宪法性文件——俄国(1906年5月)、波斯(1906年12月)、奥斯曼帝国(1908年7月),却只构成了清廷的横向参照,甚至往往具有负面意涵,尤其是1905年日俄战争之后。
明治日本与晚清中国的预备立宪过程,都包含两次目标近似的出洋考察,即日本“岩仓使团”(1871—1873年)、伊藤博文赴欧考察宪政(1882—1883年)与清末的考察政治(1905—1906年)、考察宪政(1907年)。第一次考察涉及广泛的政治议题,第二次则聚焦于宪法。伊藤博文集中学习普鲁士宪法与国法学,而清末的宪政考察也将效仿对象指向了德国、日本。下文将对上述考察做简要梳理,以说明东亚国家对德国国法学的认知与选择。
1871年,岩仓具视率团出使欧洲,主要是为了修订条约做准备,兼及考察欧洲的各项事业。按计划英法两国是考察的重点,分别停留四个月、两个月,但是对德国的短暂考察却让日本人找到了自身的欧洲参照。相比于英、法、美等国似乎已经不可能追赶的进程,德国的相对落后使日本预定的现代化目标显得可行。1873年3月15日,俾斯麦接见使团,也提出了德日处境相似的看法,虽然包含着显然的外交目的。加之巴黎公社尚未清除的残余路障,作为后发国家的日本开始关注普鲁士的君主制。
英法诸国于海外贪求属地、图利物产,擅用其威力,诸国皆忧苦其所为,欧洲亲睦之交际,仍不足置信。恐诸公亦必无放内顾外惧之念,是予生于小国,因熟知其情态,尤能了解其意也。予不顾世论而欲竭力完全保护国权之志愿,亦无外于此。是故当时于日本亲睦相交之国虽多,如重国权自主之日耳曼国者,必当为其亲睦之中尤其亲睦之国。
根据1881年“开设国会敕谕”,曾任“岩仓使团”副使的伊藤博文再次出访欧洲,先后在柏林、维也纳,追随国家(法)学家格奈斯特与施泰因(Lorenz von Stein)。初次见面,格奈斯特就对伊藤博文提出了日本宪法的历史追问,促使伊藤对宪法的理解,超越文本而进入历史,以把握宪法规范的抽象基础。
我非常感谢你们不远万里以德国为目标来到这里,但宪法不是一份法律文件;它是一个国家精神和能力的体现。我是德国人,也是欧洲人。我对欧洲各国有一些了解,对德国最了解。但遗憾的是,我对日本一无所知。如果我研究它,我可能会了解它,但首先我必须向您询问日本的情况,请您给我讲清楚迄今为止君民的实体,它的风俗习惯和人民的秉性,它的历史,等等。
施泰因的讲授也超越狭义的作为法律的宪法,而指向作为民族结构(National Structure)的宪法,因为“宪法政治中必不可少的是皇室法、政府组织及立法府组织这三项,缺少其中任何一项都不是宪法政治。确立这三个组织,使其并行不悖、完美结合,这就是宪法”。通过这一段亲身交流,尤其是施泰因的讲授,伊藤自认为找到了制定日本宪法的“道理与手段”。换言之,伊藤的知识之旅正好插入了德国国法学在19世纪下半叶的范式变革,只不过作为老派学者的施泰因仍停留在整体国家学的知识余晖。1886年,伊藤所主导成立的东京帝国大学,将成为不断更新、传播德国国法学的学术重镇,以及晚清中国留日学生的知识中介。
清末的两次出洋考察沿袭了日本的做法,第一次考察政治(1905—1906年)归来之后,清廷于1906年9月下诏,宣布仿行立宪。此外,端方、戴鸿慈于1907年编纂出版了《列国政要》132卷,德语国家的宪法性文件收录最多,尤其是普鲁士已经成为仿习的重点。第二次考察宪政(1907年)表面上包含德、日、英三国,实际上已锁定德日一脉,“宪法之美备,首推英国,然英国宪法为不成文之宪法,苦无专书可考,而日本当日之编定宪法也,实颇以德国为宗。然则今日中国学子,欲研究宪法学,其将远采德意志联邦制通例,而近取日本学者之粹言乎!”由此,我们可以发现清末中国主要通过日本学者所转述的德国国法学知识,以进入明治宪法,乃至德国宪法之制定理路。这一点更清楚地透露于考察德国宪政大臣于式枚归国后所奏呈的“普鲁士宪法释要”之中。
(德意志)钦立宪法既行,其争民权者固多不满之。望于时治,国法学者竞出,乃各为解释,以析其疑。后伊藤博文为日本宪法名义有云,日本维新初多仿英法主义,于时民智大开,欧美风气灌入,多有倡共和之说,乃采德国主义,立宪法以制之。……今日中国立宪必应以日本仿照普鲁士之例为权衡,而尤以毕士麦(俾斯麦)人民意见制定,伊藤博文先道德后科条之言为标准,则宪法之大纲立矣。
一方面,于式枚认为晚清中国与普鲁士、明治日本大致处于共同的立宪时刻。因此,德国、日本之所以值得借鉴,并不是二者代表了立宪主义最先进的范例,而是它们对于自身落后处境的清醒认知与务实选择。对于晚清而言,“普鲁士为欧西文明旧邦,视英美为近;日本为东瀛改造新国,师欧美最先”,这“一旧一新”刚好构成晚清中国走向世界的知识链条。
另一方面,这篇奏折穿插着德日国法学家的论述,如伯伦知理(J.C. Bluntschli)对国家主权与民权的分析;格阿马耶(Georg Meyer)对君主地位的肯定;笕克彦(Katsuhiko Kakehi)关于日本选择普鲁士宪法的国情考量;清水澄(Toru Shimizu)关于日本天皇与普鲁士皇帝的地位比较,等等。据分析,这一篇奏折的实际起草者为施愚,其曾游学日本,后以翰林院编修的身份留学德国,先后协助戴鸿慈、端方考察政治,于式枚考察宪政,并同旅德学子创办《法政介闻》杂志(1908年)介绍德国法知识。
可见,德意志第二帝国与明治日本不仅为晚清提供了君主立宪的宪法文本,更贡献了立宪改革的实践经验,以及如何思考国家/宪法的分析工具。正是在后一种意义上,施愚所草拟的奏折呈现了德国国法学在东亚的流通轨迹,而德日国法学已然成为清末立宪辩论最重要的知识资源。
德日国法学文献的清末翻译:留学生、翻译社团与知识谱系
通过持续的翻译、出版与传播,清末留(日)学生成为最重要的知识媒介,主导了德日国法学基本文献的形成。晚清中国学生留日运动,始于甲午战败之后的1896年,清政府公派13人留学日本高等师范学校,包括重要的翻译组织者戢翼翚。
这一阶段,留日法政学生主要就读于东京专门学校(1902年9月后改名为“早稻田大学”)和东京帝国大学,并于1901年前后陆续学成归国,将翻译事业转到上海。1904年3月,留日学生范源濂、曹汝霖提议特设法政速成科,“初谋之早稻田大学,不能就”,后获得梅谦次郎支持,官方认可,于同年5月于法政大学开设法政速成科第一班,直至1908年。速成科学生于1905年开始投入翻译事业,渐成主力。因此,对于德日国法学的汉译而言,1905年是一个转折年份,不仅大致界分着留日法政学生所构成的知识群体、翻译社团,而且清晰勾勒出他们各自的学缘关系、知识路径与知识谱系。
(一)第一阶段:国家学、国法学与早稻田大学“实证学派”(1900—1904年)
第一阶段的德日国法学的翻译主要由东京“译书汇编社”(1900年)、上海新作社(1901年)、上海商务印书馆编译所(1901年)、上海广智书局(1901年)、上海文明书局(1902年)与上海会文学社(1903年)承担。其中,东京“译书汇编社”是近代成立第一个翻译团体,实际从事翻译的13名留日学生中,戢翼翚等7人毕业或就读于东京专门学校(早稻田大学),章宗祥等3人则就读于东京帝国大学法科。
此外,上海新作社、出洋学生编辑所,同样由戢翼翚创办,前者于1906年与梁启超领导的广智书局合并,后者则与上海商务印书馆合作密切。1902年,“译书汇编社”的主要成员杨廷栋、雷奋、杨荫杭从早稻田大学毕业后回到南洋公学译书院任译员,参与新作社的创作,并与张元济所主持的上海商务印书馆编译所的翻译活动时有交叉。可见,在东京与上海之间,早期留日学生(主要是江苏籍)支撑起了主要的汉译工作,逐渐形成了完整的翻译、出版与发行网络。
这一阶段的德日国法学翻译,一方面是通过日文转译德国著作,根据《译书汇编》杂志的广告,当时正在进行的翻译计划包括:格奈斯特的《德国自治及行政史》(Selfgovernment, Communalverfassung und Verwaltungsgerichte),拉班德的《德国国法学》(Das Staatsrecht des DeutschenReichs),迈尔的《德国国法学》(Lehrbuch des deutschen Staatsrechts),以及伯伦知理的《近世国家学》(Lehre vom modernen Staat)。虽然这个翻译计划没有最终完成,只有伯伦知理的《国法泛论》(Allgemeines Staatsrecht,1852年)得以出版,但足以观察留日学生对德国国法学知识脉络的间接理解。
第一,伊藤博文考察欧洲宪政所引入的格奈斯特、施泰因的知识线索,仍影响着留日中国学生的观察,而格奈斯特的学生莫塞(Albert Mosse)的《普鲁士地方自治行政说》(1903)一书进一步延续着这个知识传统。
第二,留日学生已经开始接续19世纪后半叶德国帝国国法学的知识脉络,兼顾着国法学与一般国家学的知识分野,但实际上侧重于一般国家学/政治学方向。例如,对伯伦知理的翻译主要是吾妻兵治的汉译《国家学》(1899年)与梁启超连载于《清议报》的“抄袭”之作“国家论”,这个“治学上的这个弱点,才促成了德国政治科学观念在中国的兴起”,成为中国近代政治学的一个关键知识源头。至于伯伦知理的《国法泛论》的汉译,大致参考了加藤弘之的日译本。目前所见,只有“序言”部分刊载于《译书汇编》杂志第1—3期,影响相对有限。
另一方面,由于学缘关系,晚清中国留学生对日本国法学与国家学的理解与选择,主要体现了早稻田学派的影响。
第一,作为早稻田大学的首任校长及政治学教授,高田早苗的三种讲义、一种译作被译为中文,完成勾勒出高田自己的三个学术阶段:第一个阶段的《政体论》主要借鉴了英国穆勒的政体思想。第二个阶段所翻译的伯吉斯(J.W. Burgess)《政治学与比较宪法》,主要面向新设的英语政治科。虽然伯吉斯开创了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政治学院,但他曾留学德国哥廷根、莱比锡与柏林,公法方面尤其受到格奈斯特的影响,因此伯吉斯的政治学脉络仍分享着德国国家学传统。第三阶段的《国家学原理》与《宪法要义》,尤其体现了伯伦知理的影响,而逐渐倾向德国国家学对国权论与帝国至上的论证。
第二,区别于东京帝国大学的“国家学派”,早稻田一系的英式立宪主义与“实证学派”对留日学生的影响,还体现在这一时期对小野梓《国宪泛论》,有贺长雄《国法学》《国家学》的汉译。
第三,早稻田偏向国家学的经验的、实证的、历史的学术取向,超越了单纯的国法学研究,深刻塑造了翻译者的知识结构与翻译取向。比如,上海新作社的《政法类典》乙部“政治之部”(1904年)由戢翼翚、章宗祥编译,其范围包括《国家学》《国法学》《各国宪法》《行政学》《警察学》《农政学》与《社会学》。可见,虽然明治十四年政变之后效法普鲁士的趋势日渐明确,高田早苗等学者也体现出从英美向德意志的逐渐转向,但是早稻田仍不同于东京帝大的逐渐德意志化。换言之,“早稻田虽然没有忽视法律的公法研究,但是主要是在历史的基础上来开始政治学研究的”。
简言之,由于翻译者的学缘关系,第一阶段对德日国法学与一般国家学的中文翻译,主要受到早稻田大学的“实证学派”的影响,因而更侧重于国家学,分别以伯伦知理与高田早苗为代表。这显著区别于下一阶段东京帝国大学“国家学派”对法政速成班晚清中国留学生的知识塑造。
(二)第二阶段:国法学、宪法学与东京帝国大学“国家学派”(1905—1911年)
虽然早稻田的影响一直延续到日本法政大学晚清中国学生法政速成科,课堂译员主要由早稻田毕业或在读学生担任,但是第二阶段的翻译则几乎全部由该速成班所培养的学生完成。根据入学时间和省籍关系,速成班学生先后组成了四个代表性的翻译社团。
第一个是主要由湖北籍第一班学员组成的“湖北法政编辑社”,编译出版了“法政丛编”,计19种,初版于1905年7月。第二个是主要由湖南籍第一班学员编译的“法政粹编”,计18种,初版于1905年8月。第三个是主要由速成科第二班学员组成的“丙午社”,编译出版了“法政讲义”,计30种,初版于1907年。第四个是主要由湖南籍第四班学员组成的“政法学社”,编辑出版了“政法述义”,计29种,初版同样在1907年。这四套法政丛书都出版于东京,通过上海发行全国,在清末流传广泛,影响甚巨,“全部告成之日,即全书售尽之日,本编价值可谓为学界共认”。
此外,这四套丛书关于国法学/宪法学的编译,沿袭着速成科的课程设置:根据1904年速成科第一班的课程,“法政丛编”“法政粹编”与“法政讲义”仅收录“国法学”,由笕克彦讲授;“政法述义”则依据1905年12月法律部与经济部分科之后的新课程,收录了“宪法泛论”与“比较宪法”,分别由笕克彦、美浓部达吉讲授。如果说第一阶段早稻田“实证学派”所主导的知识脉络介于国法学与一般国家学之间,且偏向于一般国家学/政治学,那么第二阶段东京帝国大学“国家学派”的教授们则将知识重心转向国法学与宪法学之间,且偏重于国法学。
在第二阶段,德国国法学的知识体系,主要转介于笕克彦与美浓部达吉的讲授,从而间接影响了晚清中国留日学生。笕克彦与美浓部达吉,同于1897年毕业于东京帝国大学法学部,先后赴欧洲留学。笕克彦于1899—1903年就读于柏林大学,师从基尔克,深受国家有机体说的影响。虽然我们无法细致考证这种倾向历史精神与德国传统的国法学理论对笕克彦的实际影响,但是笕克彦之国家理论的最重要特征正是与日本神道教的融合。美浓部达吉则赴德、法、英三国留学,于1900年在柏林大学短暂停留, 同一年耶利内克(Georg Jellinek)完成了他的代表作《一般国家学》(Allgemeine Staatslehre)。虽然美浓部达吉未亲炙于耶利内克,却被视为“日本的耶利内克”。并且,美浓部达吉超越了耶利内克关于国家在法律与社会的双面论,而强调国家性质的同一性。
随着美浓部达吉、笕克彦分别于1902年、1903年学成归国,并接任东京帝国大学的教席,德国国法学家基尔克与耶利内克所代表的学术差异——国家有机体理论与国家法人说,便借由他们的日本学生,不仅深刻影响了日本的国法学辩论,还成为晚清中国学生关于如何思考国家与宪法的理论资源。
具体而言,倾向德意志的东京帝国大学“国家学派”,扭转了之前一般国家学/政治学的知识倾向,主导了这一阶段国法学的中文翻译。从翻译数量上,我们可以看到速成科授课教师的实际影响:笕克彦、美浓部达吉与清水澄的中译作品分别为8种、5种与3种,占据前三位。不过,这些翻译往往基于课堂讲授,因而呈现出更复杂的知识景观。
一方面,上述四个翻译社团都编译了笕克彦的国法学作品,除了成应琼、刘作霖合编的《宪法泛论》“纯为一家言,不参他人之学说”,其他三种《国法学》大致“基于笔记,参以各大学同博士之讲义,间亦附以己意,略为解释”。陈武编译的“法政丛编”本进一步清楚说明了这种复合式的知识来源。
本书区为三编,笕克彦博士所讲述,唯第一编最详。第二编、第三编则微嫌简略。今于第二编,以一木喜德郎、美浓部达吉两博士之说补之。于第三编,以美浓部达吉、清水澄两博士,及副岛义一、市村光惠两学士之说补之。
这种复合式的知识景观,再次证明了“国家学派”的压倒性影响。不过,三编之间的知识来源差异,却透露出知识景观的另一个特点——“国家学派”内部的知识张力。具体而言,这种知识组合不能简单归因于速成科之课时有限,而笕克彦的讲授偏重于第一编“总论”部分。因为第二、三编并未以笕克彦的著作补充之,以保证知识体系的统一性。相反,第一编“总论”(国家、国法与国法发达史)与第二编“国家之有形要素”(元首、领土与国民)、第三编“国家之无形要素”(国家之统治权、统治之机关与统治权之作用)之间的知识来源差异,一定程度上代表了“国家学派”内部之笕克彦与美浓部达吉之间的知识张力,亦即偏重历史传统之国家原理与倾向国家之法律构造之间的理论张力,以及这种张力在清国留学生内部所留下的不同影响。
因此,虽然上述速成科学生所编译的《国法学》作品大多归为笕克彦讲述,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美浓部达吉关于国家之法律构造的学说似乎对晚清中国留学生心中更具吸引力,尤在“其议论,全然居法律上之地位”,而“可谓日本之惟一纯正公法学家”。
此外,随着留日影响的扩大,留日学生或继续求学于欧陆,或回国兴办法政教育。对于前者而言,1908年于柏林创办的《法政介闻》杂志最具代表性:施愚摘译了迈尔的《德国国法学》的第六版序、绪论、第一章、第二章第1、2节;第二期封二上还刊印了拉班德的头像,以纪念其获得博士学位五十周年。
这既说明了,经由日本而取法德国的晚清中国学生,接续起了19世纪下半叶德国国法学的主流——格贝尔—拉班德路线,也透露出晚清中国学生与德国国法学者之间的实际知识接触。施愚之所以摘译迈尔著作,十分有可能受到当时执教于柏林大学的安许茨的影响。迈尔与安许茨同属于“以历史为基础的实证主义”,而后者正是《法政介闻》另一位主要创办人周泽春的博士指导教授。对于归国兴办法政的留日学生,因为课程需要,他们继续编译或撰写着讲义,但实际影响已渐入尾声。
无论如何,上述两个知识路径都不构成第二阶段的翻译主脉,只起到补充作用,尤其是留德学生对德国国法学的系统理解,仍要留待民国时期的下一波留学浪潮。
简言之,在一般国家学/政治学、国法学与宪法学所构成的知识光谱中,德日国法学(广义)之中译,主要由于晚清中国留日学生的学缘关系,而清晰划分为两个阶段,从而偏重于不同的知识脉络。
第一阶段主要受到早稻田大学“实证学派”的影响,中文翻译侧重于一般国家学/政治学,从而被当代中国政治学界视为自身的学科起点。第二阶段则几乎完全倒向东京帝国大学“国家学派”,中译作品也随之偏向国法学,以及日本宪法与比较宪法。并且,日本公法学者之间的理论张力,无论是一般国家学与国法学,还是国法学与宪法学之间,都清楚反映在晚清中国留学生的翻译作品之中,并逐渐从国家的一般原理过渡为国家的法律构造,从而成为中国近代宪法学最重要的知识源头之一。
余论:知识转译的时间机制
围绕德日国法学文献在清末的翻译与流通,近代德国、日本与中国形成了一种西方、东方与东方的三元框架,这既不同于冲突与反应的外部分析,也超越了法律移植之输出与继受的单线模式,亦即一种西方中心主义的叙事。
具体而言,这种三元的分析框架,一方面有助于将视线拉回到共时性(synchronicity),一个稳定的历史切面,以深入观察知识选择的时代追问与共同时刻;另一方面,这个三元框架也克服了先进与落后的二元对峙,一种知识移植之模仿主义的过分自责,从而将分析重心转向知识选择的一方:如何判断、挪移与转译,以重构自身关于他者的看似时代错位(anachronism)的知识图景。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通过共时与错位的时间机制,国法学作为一种独特的知识类型,牵连于德国、日本与中国之帝制转型的共同时刻,而德日国法学文献之清末流通,又呈现出贴合中国自身语境的复杂知识景观,深刻影响了清末立宪辩论。
首先,除却知识选择的外部因素,诸如富国强兵的整体考虑,德国国法学提供了一套如何分析国家与宪法的独特知识体系,呼应着帝国立宪的全球时刻。它以一种德国式的“科学”(Wissenschaft)定位,超越了关于国家的政治哲学玄想,亦区别于围绕宪法条文的规范分析。日本转译的德国国法学除了强调自身知识的系统性与工具性,还加入了大量直观的图谱,以凸显这种知识的分析能力。
于是,“国法学中的知识图谱便将整个世界化为知识构成,国家不再是神圣或神秘的不可言说,它处于具体知识图谱之中,能够被系统地理解与探讨,亦不妨进行根本改造”。于是,我们便更容易理解为何日本法政速成科与京师法律学堂的课程设置都兼有国法学与(比较)宪法学,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二者的知识类型不同。
其次,经由具体的历史语境,德日国法学文献的清末转译,同样充满知识选择的偶然性,并呈现出时代错误的知识图景。不同于19世纪下半叶德国国法学的主流趋势——格贝尔—拉班德路线所引发的国法学之法律化、实证化与体系化,明治日本主要通过以比较研究见长的行政法学者格奈斯特与施泰因进入德国国法学,并倾向于历史主义的知识脉络。不仅笕克彦试图将基尔克的国家有机体论融合于日本神道传统,美浓部达吉同样试图超越耶利内克的二元论,以维护日本之法律构造与社会、政治属性的同一性。
通过伯伦知理的日本翻译,以及他之前的汉译国际法著作《公法会通》(1880年),国家有机体论也深刻影响了清末知识界。此外,由于晚清中国留学生的学缘关系,日本自身的“实证学派”与“国家学派”先后主导了国法学文献的中文翻译,既形成了从国家学向国法学的知识迁移,又因为基于课堂讲义而呈现为各家知识碎片的叠合景观。
最后,德日国法学文献构成了清末立宪辩论的重要理论依据,尤其体现于梁启超与汪精卫、胡汉民等之间关于“开明专制”的激烈论战。两派分别占据《新民丛报》与《民报》,围绕国民资格的养成方式,观点虽针锋相对,依据则主要脱胎于笕克彦的意力合成说,以及他关于中国自古以来就是开明专制的分析。此外,杨度的《金铁主义说》(1907年),戴季陶的《宪法纲要》(1909—1910年),同样清楚体现出留学日本时期所受笕克彦的影响。
虽然德日国法学文献如何为清末法政杂志所转引,从基本文献到知识参考体系的细致脉络,只能留待另文详述;但是,清末翻译的德日国法学文献,已然成为清末各方的共同理论工具,甚至被视为“吾国当今国民所必治”的普及知识,因为各方“相互之权利与责任,如何而可各归精当,不致偏重,则非通晓国法学不为功”。由此,这种知识影响一直延续到民国初年的学者创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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