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雄涛:瞿同祖与费孝通的学术人生|中法评 · 观察
汪雄涛
同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瞿同祖与费孝通,不仅同庚同门, 同样游学中西,而且共同致力于透视传统中国的社会与法律。不同的是,瞿同祖出身翰林后裔,颇具文史根基,在叔父的影响下踏入社会史;而费孝通则是士绅子弟,在热衷社会改造的家庭熏陶下,因学潮而弃医转入社会研究。费孝通一生得遇多位良师,可谓“名师高足”; 而瞿同祖则没有明显的师承印迹,“无师自通”。 虽然瞿同祖与费孝通,一个擅长历史实证,一个精于社会观察,不过二者本质上都是经验研究。相较而言,瞿同祖的学术重心偏向国家制度,而费孝通则侧重社会结构,但最后都归宿于“一人政府”与“乡土社会”之间的士绅阶层。应该说,瞿氏与费氏之所以能够在传统中国的社会与法律研究中脱颖而出,主要得益于人生经验与中国研究之间的融通。瞿费二人对西学的吸纳,不是直接当作学术坐标和理论前提,而是作为一种贴近传统中国经验的方法。 中国研究只有面向历史与社会,才能彰显自身的理性与智慧。
本文原题为《透视传统中国的社会与法律——瞿同祖与费孝通的学术人生》,首发于《中国法律评论》2023年第2期观察栏目(第149-162页),原文16000余字,为阅读方便,脚注从略。如需引用,可参阅原文。购刊请戳这里。
目次
一、引言
二、翰林后裔与士绅子弟
三、无师自通与名师高足
四、历史实证与社会观察
五、国家制度与社会结构
六、一人政府与乡土中国
七、结语:人生经验与中国研究
瞿同祖
费孝通
引言
重新认识中国,是晚清以来几辈学人的历史使命。自中国被拖入世界体系以后,传统学术已不复为自我分析的有效工具。如何运用近代学术去透视传统中国,成为一项重要的挑战。在传统社会与法律领域,瞿同祖与费孝通堪称透视中国的成功典范。无论是瞿同祖的“法律儒家化”“以礼入法”和“家族主义”,还是费孝通的“礼治秩序”“无讼”和“差序格局”,都是传统中国社会与法律研究中无法绕过的经典论述。直到今天,相关研究依然深受他们所开创的学术传统所影响。在学术近代化百余年之后,中国与西学的融通仍然是一个难题。在此之际,回溯瞿同祖与费孝通两位先贤中西融通的学术人生,对于深化传统中国的社会与法律研究,不无裨益。
瞿同祖与费孝通,不仅同庚、同门,同样游学中西,而且共同致力于透视传统中国的社会与法律。他们的学术人生颇多交集,包括燕京同窗四年,云大同事六年,不但在抗战时共居于呈贡乡间,而且瞿氏赴美也由费氏促成。二人都在韶华矢志返国,中经困厄,最后高寿以终。尽管瞿同祖与费孝通,出身不同,秉性有异,道路相殊,但都在传统中国研究中独树一帜。瞿同祖和费孝通各自都不乏“被比较”的经历,前者如何炳棣,后者如潘光旦。但如此一对可堪对比的学人,过去鲜有学者留意,对于传统中国的社会与法律研究而言,不能不说是一个遗憾。
瞿同祖先生一生淡泊宁静,雪泥鸿爪仅见诸若干回忆与访谈;费孝通先生一直活跃在政学两界,学术人生记述颇详。从文献来看,学界对于瞿同祖先生的研究,以王健教授的文献整理和访谈成果最有代表性;关于费孝通先生的研究,则以张冠生和杨清媚两位的著述最为全面。
瞿同祖与费孝通的学术人生,虽不免带有个人色彩,但本质上是一代学人的心路历程。有鉴于此,拙文拟就二人的家世渊源、师承印迹、研究取径、学术重心和思想归宿五个方面略加比较,借以申述传统中国社会与法律研究的道路与经验。
翰林后裔与士绅子弟
瞿同祖与费孝通都于1930年进入燕京大学,但是,他们入学的方式不一样,也并非同一级的同学。二者的人生轨迹能相汇于燕京,源于各自的家世经历。瞿同祖出身翰林后裔,其祖父瞿鸿禨为清末新政重臣,官至协办大学士,在“丁未政潮”中因直言被罢斥归里。瞿鸿禨退居长沙时,已届花甲之年,虽育有四子,但未曾有孙。瞿同祖正是在祖父晚年失意时降生,且年同庚戌,瞿协揆欣喜异常。辛亥之后,瞿鸿禨举家迁居上海。数年后,祖父瞿鸿禨(1918年)、父亲瞿宣治(1923年)相继逝世。瞿同祖少年失怙,随祖母傅氏前往北京,依叔父瞿宣颖而居。
彼时的瞿同祖埋首苦读,成绩优异。其一生重视家庭,淡泊宁静,坚毅含忍,应与幼时的境遇隐约相关。祖父瞿鸿禨在民国初年以诗文自娱,不与革命新党往来。叔父瞿宣颖移居北京后主要活跃于知识界,交友多是学术名流和世交子弟,政治立场并不激进。在这种熏陶之下,瞿同祖终生远离政治与社会活动,日常往来仅限于学界好友与世交知己。循此轨迹,中学毕业的瞿同祖,被保送至燕京大学。
费孝通1930年因学潮而转学燕大,也与其家庭有莫大的关系。费氏世居江苏吴江,祖父与外祖父都是有名望的士绅,父母亲均为新式知识分子,热衷于社会改造。中学毕业后,费孝通升入东吴大学医预科。费孝通的三个哥哥之中,两个倾向革命。大哥费振东与陆定一同学,是“五卅运动”的积极参与者。二哥费青就读于东吴大学时,曾邀请恽代英、肖楚女来学校演讲。
费孝通后来回忆说:“我早年有过热衷于政治很革命的一个时期,跟着大哥、二哥,受他们的影响,闹革命很有劲道。”“大革命”以后,费孝通对政治革命兴趣骤减,但依然活跃于校园之中,直至因学潮转校。应当说,费孝通踏入燕京大学,主要是受其兄长的影响,没有闹革命的兄长,就没有闹学潮的费孝通。而没有热衷社会改造的父母,也大概没有这样思想倾向的兄弟。否则,费孝通会沿着医预科的轨迹,成为一名医生。
瞿费二人能进入燕京大学,也与家世有关。瞿鸿禨虽为旧翰林出身,但也是清末新政的操盘手。因此,对子孙的教育中西并包。晚年的瞿鸿禨,“每天下午为同祖孙标点、讲解《论语》,并用朱笔写大字,要同祖孙描写习字”。瞿同祖先在上海读新式小学,尔后入读北京育英中学、汇文中学。后者由教会主办,学生英文较好。中学毕业之后,瞿同祖顺利进入同为教会学校的燕京大学,也属顺理成章。
出身士绅之家的费孝通从小接受的是新式教育,正如其自己所言:“我是一个新学派,我父亲带来的新学派,从来没到私塾里面去过,也没念过《三字经》、《百家姓》。”被东吴大学要求转学之后,费氏在协和医学院和燕京大学之间做选择。“我不再满足于仅仅帮助个人,治疗身体上的疾病的这个目标。人们的病痛不仅来自身体,来自社会的病痛更加重要。所以我决心不去学医为一个一个人治病,而要学社会科学治疗社会的疾病。”
就这样,两个不同身世的青年,殊途同归。应该说,家教开明,从小接受新式教育,进入教会中学并通晓英文,是日后两人能相聚在燕京的一个重要因素。
瞿同祖和费孝通选择研究中国社会,有其各自的机缘。
费孝通进入燕京大学前,尚不知有社会学这门学科,最初考虑学习心理学。入学一周之后,费孝通决意去拜访各系的系主任,然后确定自己的学科。“很会说话”的社会学系主任许仕廉吸引了费孝通。“社会学可能是对自己最为相宜的学科。心理学着重研究个人的行为,费孝通则对集体行为和社会研究更感兴趣。社会学的对象那么广泛,也很适合兴趣广泛的费孝通纵横其间。于是,他怀着很大的希望和心劲,当场填写了表格,注册进入了社会学系。”
然而,瞿同祖如何与社会学结缘,没有看到明确的说法。瞿同祖早年依叔父瞿宣颖而居,“我记得他在家里给我讲汉赋,他指点我古文,还教我历史,我对历史的兴趣就是受他影响的。”“据‘燕京大学学生履历表’,同祖之住址,大一至大三(一九三零至三二年)均为兑之家,大四结婚后,方搬至槐树街四号。”瞿宣颖1928年至1930年“兼任燕京大学历史系讲师”,着力“社会之制度史”。兴趣未定的瞿同祖,受其影响,应属自然。此事可能还有杨开道的身影。瞿同祖曾说:“我初入燕大时虽主修社会学,研究方向却未确定。最初想专攻农村社会学,后逐渐转向社会史专业。”燕京大学的农村社会学由杨开道主讲,其与瞿氏同为湘籍。如果当时的瞿同祖能够结识杨开道,多半也是因为瞿宣颖。可以说,瞿同祖选择社会史主要是受瞿宣颖的影响。
事实上,不同的家世渊源对瞿同祖和费孝通的影响,远不止这一端。
费氏1931年因参加反日游行而生病住院,并不得不重修一年。“回想这件事,也可以说是因祸得福。因为如果我1932年暑假毕业就得了个学士学位,未必再留在燕京,那就不一定会有认得派克教授的机会了,我这一生就会有另外一番经历。”由于派克(RobertE.Park)是费孝通转向社会观察的重要人物,所以,这一因游行生病而导致的重修可谓费氏人生的关键节点。究其根由,与费孝通受父母兄姊熏陶而成的思想倾向有很大的关系。不仅如此,这一倾向还深刻地影响着费孝通在1947年以后的政治、社会与学术之路。
同样,家庭渊源也影响着瞿同祖的人生轨迹。瞿同祖1936年即将研究院毕业时,也曾申请去国外留学。他后来回忆说:“那时想去伦敦大学学习,但因日本发动侵略战争未能成行,后来就没有机会去了。”回头来看,1928年的瞿同祖,曾因为“奔丧辍学一年”。在“咸与维新”的民国时代,因为母奔丧而辍学的事情并不普遍。瞿氏的这种人生选择,应该与其家世中的“旧学”传统深刻相关。倘若早一年毕业,瞿同祖估计会出国留学。
值得一提的是,1962年回国的瞿同祖,被安置在湖南省文史馆。这种安排应与“翰林后裔”和“协揆嫡孙”的身份有很大关系。1976年,瞿氏经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副所长李新先生借调到北京,居间主事者,就是张之洞的曾孙张遵骝。而李新的夫人,则是于荫霖的曾孙女。张之洞任湖广总督时,于荫霖任湖北巡抚,“相知甚深”。于是,张遵骝就找上了李新夫人,成就此事。由此可见,家世背景的影响实乃贯穿着瞿费二人的一生。
瞿同祖与费孝通,一个为翰林后裔,一个是士绅子弟,家世渊源不知不觉影响到各自的人生选择。瞿同祖先后依祖父瞿鸿禨和叔父瞿宣颖生活,打下良好的中学功底。少年失怙的瞿同祖,淡泊含忍,刚毅独立,苦读之外很少参与社会活动。中学毕业之后,保送至燕京大学。费孝通则有所不同,怀着士绅传统的热情,父母兄姊都积极地投身社会改造,革命的熏陶使得费孝通涉身学潮,以致转校燕京。二人都成长于开明家庭,入读新式学校,只不过,一个受叔父的影响被动涉足社会史,一个因学潮主动选择社会研究。在以后的人生中,这两种不同的家世渊源依然在不知不觉中影响着他们的学术人生。
无师自通与名师高足
至燕京大学以后,瞿同祖和费孝通都步入了学术成长期。在这里,他们遇到了为其规划学术方向的吴文藻先生。有趣的是,在吴文藻之外,费孝通先后跟随史禄国(Shirokogorov)、马林诺斯基(Malinowski,费氏用此译名)等名宿求学,一生学问深受诸师影响。反观瞿同祖,燕京大学研究院毕业之后,未再从师。终其一生,名义上的导师仅杨开道一人,且学术风格没有明显的师承印迹。
初入燕京大学的瞿同祖,主修社会学,又“对历史发生兴趣,遂副修历史……除社会及历史两系课程外,我也选修了钱穆先生的‘国学概论’,萧公权先生的‘西洋政治思想史’,吕复先生的‘比较宪法’,张东荪先生的‘西洋哲学’,陆志韦先生的‘心理学’,某位老师的‘经济学’和郭云观先生的‘法学概论’”。可见,瞿同祖在燕京大学是兼收并蓄的,这种学风为日后的跨学科研究奠定了基础。相较而言,转学而来的费孝通选课较少,在课堂上最推崇吴文藻,“这个人在当时的心情上必然已经立下了要建立一个‘根植于中国土壤之中’的社会学,使中国的社会和人文科学‘彻底中国化’的决心了”。推动西学中国化的吴文藻,深深地吸引了费孝通。
1932年9月,吴文藻邀请美国社会学家派克来燕京大学访问。这在当时是件大事。瞿同祖说,“芝加哥大学社会学系著名教授派克(Robert E.Park)应邀来燕大讲学半年,开‘社会学’一课,我也随同我系老师们及同学听课”。不过,派克的思想并没有引起瞿同祖多大的兴趣。费孝通则具有闻所未闻的新鲜感,“他说我们应当从生活的具体事实中去取得我们对社会的知识”。不仅如此,派克还带来了“社会学中国化”的钥匙——“社区研究(Community Study)”。热衷于社会研究的费孝通对此十分着迷,故吴文藻决定让费孝通往社会人类学方向发展。费孝通晚年回忆说,“吴文藻和派克这两位老师是我一生从事社会学的学术源头”。
当费孝通1933年大学毕业时,吴文藻决定让费孝通跟随清华的史禄国学习人类学。因为“Park(派克)是人类学出来的,他的实地调查的办法是人类学里出来的。人类学在中国只有史禄国”。费孝通去清华,还有一层原因。“(费氏)在燕京读书时,可以说是拥护‘社区研究’的积极分子。但是当时社会学系的当权者是社会服务派,所以毕业后想由社会学系推荐去外国留学,还不具备条件。支持我的老师吴文藻先生出了个主意,并且为我奔走,设法送我进清华大学研究生院,使我一则可以在人类学这门学科里打个底子,二则可以在研究生院毕业后得到公费去英国直接跟功能派的大师学习。”由此可以看到,吴文藻先生为西学中国化所付出的努力。
此后两年,费孝通在清华跟随史禄国学习。1935年,史氏因为打算离开清华而仓促让费孝通毕业。虽然只有两年“一师一徒”的时光,但是史禄国教的体质人类学却打下了费氏的“学术基础,受用了一生。”后来,费孝通“把史氏的名字列入1945年出版的Earthbound China(即《云南三村》——编者注)一书的扉页上,作为纪念我的三位外国老师的首位”。
瞿同祖从1930年起至1936年,相继在燕京读大学和研究生,“大学毕业论文为《周代封建社会》,后以此稿为基础,加以补充和修改,以《中国封建社会》为硕士论文。导师为杨开道先生”。虽然瞿同祖跟着杨开道,但在学术上并没有明显的师承印迹。杨开道一生致力于农村社会学,社会史非其专长,他虽然研究过乡约,但仅是其乡村研究中的一环而已。
对于为何进入传统中国研究,瞿氏说:“吴师因我古文有相当根底,对中国历史也有一定的基础,便决定培养我专攻社会史。”事实上,瞿同祖的“古文”和“历史”都得益于瞿宣颖的栽培。尽管吴文藻并非社会史的专家,但他学术嗅觉敏锐,对于当时新兴的社会史学科和瞿宣颖的突出表现,不可能无视。此时,另一位社会史先驱也走进了瞿同祖的视野。“吴文藻先生任系主任时,因我校无‘社会史’课程,特邀北京大学教授陶希圣来校开‘中国社会史’一课,我旁听了。陶著有《中国社会之史的分析》等书,并主编《食货》杂志。我常去拜访他,谈论古代社会组织,并请他为《中国封建社会》作序。”“在吴师的鼓励和指导下,我下定决心以社会学和社会人类学的观点和方法来研究中国社会史。”可以说,瞿氏进入传统中国研究,背后最大的推手应是瞿宣颖,吴文藻不过是顺势而为。
1935年研究院毕业的费孝通,“取得公费留学的资格”。只是,费氏没有立即出国。“史禄国在国际上有地位的,他的学生出去,不能给他出洋相的。所以他说,你要出去,要写论文,论文的资料必须在中国弄好。”于是,1935年10月,在吴文藻和张君劢的帮助下,费孝通与新婚夫人王同惠深入广西金秀大瑶山进行社会调查。不料,费氏误入猎人陷阱,其妻在求援路上身亡。尔后,费孝通辗转回到故乡养伤,准备出国事宜。其间,他去看望姐姐费达生。“我在乡下,住在她帮助农民办的一个小型合作丝厂里。反正没有别的事,开始问长问短,搞起‘社区研究’来了。”这个“社区”就是“江村”的原型开弦弓村。
1936年,费孝通前往伦敦政治经济学院,当他将瑶山和开弦弓村两方面的调查材料呈给马林诺斯基的大弟子弗思(R.Firth)时,后者决定他以中国农民生活作论文。此后不久,马林诺斯基亲自接手费孝通,并在其“今天的人类学”研讨课(seminar)上磨练两年。最终,费孝通写成博士论文《江村经济——中国农民的生活》,成为人类学研究复杂文明的一个代表作。
瞿同祖自燕大毕业以后,并没有继续攻读学位。1944年,瞿氏经费孝通“联系”,去美国哥伦比亚大学“任研究员”。在此期间,他“选读了社会学系及人类学系几位著名教授的课程,有麦其弗(R.M. Maciver)的‘社会变迁因素’、默顿(R.K. Merton)的‘社会结构与理论’、艾贝尔(Theodore Abel)‘欧洲社会学’、林德(R.S. Lynd)的‘美国权力结构’、利普斯特(S.M.Lipset)的‘社会阶层之划分’、林顿(Ralph Linton)的‘人类学’,本尼迪克特(Ruth Benedict)的‘文化与人格’。加利福尼亚大学人类学系名教授克罗伯(A.L. Kroeber)某年来哥伦比亚大学暑假开‘人类学’一课,我也选听了。”瞿氏在哥大的进修延续了其博采众长的风格,从后期著述来看,这一时期的理论修为有了明显的提升。
费孝通在晚年曾感叹自己一生得遇良师,从吴文藻、史禄国到马林诺斯基,以及未有师承名分的派克,每一位都是举足轻重的学界名宿。费氏不负所望,传承衣钵,是谓“名师高足”。反观瞿同祖,虽然受到瞿宣颖、吴文藻、杨开道等人的影响,但治学方法并非一路。在自己深研的法律史领域,又“上乏师承”。并且,瞿氏自燕京大学硕士毕业之后,再无攻读学位的经历。但是其在美工作之余,通过选读课程提升理论素养,可谓“学无常师”“无师自通”的典范。
历史实证与社会观察
瞿同祖与费孝通虽然都以研究传统中国为己任,但在方法上各有所长。概括而言,前者擅长历史实证,后者精熟社会观察。
比较有趣的是,费孝通最初的研究颇具历史意味。这一点与顾颉刚有关。费氏晚年说:“他用民俗资料来印证历史和他的历史地理学都影响过我,1933年我的毕业论文《亲迎婚俗之研究》,就是以地方志为根据……来看文化变迁的。”该论文的研究路数,“和19世纪后半期不少英国社会人类学家和欧洲大陆的民族学家是相同或是十分接近的”。虽然这套方法后来觉得比较陈旧,但在当时,毕竟是对中国经验进行理论解读的一种尝试。
瞿同祖在《中国封建社会》的“导论”中,专门提到两位著名的法律史学家——亨利·梅因和保罗·维纳格鲁道夫。瞿氏晚年回忆说:“我少时读过亨利·梅因(Henry Maine)的《古代法》(Ancient Law)及《早期的法律和习俗》(Early Law and Custom)二书,叹服其渊博精深,见解卓越,能成一家之言,觉得写书就应该写这样的书。又读维纳格勒多夫(Paul Vinogradoff)的《历史法学大纲》(Outline of Historical Jurisprudence)。我对法律史的兴趣更为浓厚,颇有效颦之志。”从此书着眼于早期社会的制度演变来看,确实有梅因的影子。
可见,瞿同祖的最初研究,其学术渊源应主要归结于梅因。而梅因能够走进瞿同祖的视野,则是杨开道的介绍。”杨开道在《中国封建社会》一书的序文中说:“中国社会科学的毛病,是只用外国的材料,而不用本国的材料……本书为瞿君对于中国过去社会第一次的分析,费时虽仅二载,然其了解,其组织,已有若干独到之处。比一班专讲空洞理论,或一班专收零星材料的朋友,自然又高出一筹。”
可以说,早期的瞿同祖与费孝通一样,都在尝试用中国历史的经验素材来寻求对传统社会的理论认知。
1930年代初的燕京大学社会学系,通行的研究方法是首任系主任步济时(JohnS. Burgess)带来的“社会调查”。耐人寻味的是,刚刚入学的瞿同祖和费孝通,都没有追随彼时如火如荼的“社会调查”前行。瞿同祖“最初想专攻农村社会学”,后来因为具有“古文”和“历史”的基础才转向社会史。从这种向长处转向的思路来看,瞿同祖放弃农村社会学,估计与其成长在大城市,缺乏农村生活体验的“短处”有关。而一向新潮的费孝通也没有走上“社会调查”之路,也有自身的原因。费孝通曾说:“转学时我已是大三的学生,到了燕京入了社会学系可说是半路出家。”据此推测,没有受过调查、统计、分析等基本训练,可能是费孝通没有踏入“社会调查”的重要因素。
据费氏回忆,派克曾亲自带领学生参观“下层社会”。“他不仅要我们用眼睛看,用耳朵听,而是一再教导我们要看出和听出动作和语言背后的意义来,就是要理解或体会到引起对方动作和语言的内心活动。别人的内心活动不能靠自己的眼睛去看,靠自己的耳朵去听,而必须联系到自己的经验,设身处地的去体会。”派克的方法,来源于人类学的田野调查(field work),即通过社会观察,达到“理解”观察对象的目的。这与前述“社会调查”外在于研究对象的方法有着根本的不同。除此以外,派克的社会观察法还强调以“社区”为研究对象,所谓“社区”,指的是“具有共存”关系的,“一个有地域为基础的人群”。
后来费孝通的《江村经济》,正是这样一个采用社会观察的社区研究,即通过一个长江流域的村庄,来观察中国社会的日常生活。江村的原型开弦弓村,离费孝通的老家同里镇、出生地吴江县城以及青少年时期生活的苏州城,都只有几十公里的距离。费孝通虽然成长于吴江县与苏州城,但20世纪初期的中小城市与村镇之间,尚未形成生活的鸿沟。
以费氏的阅历,“联系到自己的经验,设身处地的”理解江村,并非难事。费氏的研究正好切合了彼时的人类学转向:“研究人的科学必须首先离开对所谓未开化状态的研究,而应该进入对世界上为数众多的、在经济和政治上占重要地位的民族的较先进文化的研究。”因此,《江村经济》“被认为是人类学实地调查和理论工作发展中的一个里程碑”。“通过熟悉一个小村落的生活,我们犹如在显微镜下看到了整个中国的缩影。”应该说,《江村经济》的最大贡献是对尚处于传统的中国社会作了一个深刻描述。由于费氏特别留意其中的经济因素,中国农民的日常生活因此显得切实而理性。
不过,费孝通在江村的访问,与马林诺斯基提倡的田野调查还是有距离的。马氏“长期生活在一个社区(特洛布里安德岛),与几乎所有社区成员成为熟人,对他们的活动规律和细节了解至为深入,他的调查具有‘直接观察’、重视民间生活和民间知识、亲自参与等特点”。马林诺斯基所倡导的“长期”观察,时间一般以“年”计。而费孝通作为一个“熟悉的陌生人”,在江村停留仅两月,所完成的报告只能算一种不完全的民族志(ethnography),而其“参与观察(participant observation)”的深度,也有待提高。另外,《江村经济》由于特别关注复兴乡村工业,被马林诺斯基认为“某些段落确实可以被看作是应用社会学和人类学的宪章”。但也可能是这种应用研究的倾向,让醉心于人类学基础理论的史禄国对该书“不满意”。
《乡土中国》的写作,源于费孝通的“乡村社会学”课程。当时的费氏,已经客居云南呈贡乡间长达数年,其对中国乡村的了解,较之当年在开弦弓村的短暂驻足,不可同日而语。于是,费孝通的《乡土中国》,不再满足于“社区研究”,而是上升到一种“结构研究”。从“乡土本色”“差序格局”“礼治秩序”“长老统治”等论题来看,此时的费孝通不仅触及到传统中国的社会结构,而且还诉诸文化类型的比较。同时,在“文字”“男女”“秩序”以及“从欲望到需要”等方面的分析中,功能主义的运用也远比《江村经济》更为娴熟。不仅如此,费孝通还有了更为自觉的理论诉求,其所捕捉的“乡土中国”“熟人社会”“无讼”等概念,已经成为透视传统中国的开创性范畴。《乡土中国》由于深入浅出,流传甚广。
至于遗憾,正如费孝通所言:“我的前半生尽管主张实地调查,主张理论联系实际,但在我具体的社区调查中我始终是以一个调查者的身份去观察别人的生活。换一句话说,我是以局外人的立场去观察一个一个处在生活中的对象。”因此,费氏所实行的“实地调查”,与其说是“参与观察”,还不如说是“社会观察”。也可能,研究者始终无法摆脱自己的社会经验,所谓“参与观察”只是一种可以接近却无法真正实现的方法论。
瞿同祖的研究方法,同样经历了一个由生到熟的过程。瞿氏1939年任教于云南大学之后,由于“中国法制史”课程的需要,开始撰写《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此前的法律史著作,要么如同程树德的《九朝律考》,停留于史实考证;要么如杨鸿烈的《中国法律发达史》,用中国法的史实填充于西方法学的框架。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的最大贡献是超越法律文本,进入经验世界:“如果只注重条文,而不注意实施情况,只能说是条文的、形式的、表面的研究,而不是活动的、功能的研究。”不过,该书的写作方法是,“先阅读外国学者的著作,从中受到启发,形成一定的方法论,然后开始研究法制史”。这不免有预设立场的嫌疑。而且,从史料上看,该书虽运用《刑案汇览》和少量笔记,但正史、诸子典籍和历代律法仍是主要素材,社会史韵味略显不足。当然,此乃后学站在历史远处的旁观之言。在1940年代的中国,瞿氏无疑是开风气之先者。
至于《清代地方政府》,瞿同祖从结构和功能的角度,将参与地方治理的群体全部纳入“政府”的范畴,不仅有“州县官”,还有“书吏”“衙役”“长随”和“幕友”,具有地道的社会学意味。全书先探讨州县衙门的人员结构,后深入地方政府的功能,从“司法”“征税”以至“其他行政”几个方面来研究清代州县的实际运作,文末再探讨作为“非正式权力的士绅”,功能主义方法运用得炉火纯青。而且,从取材上看,该书九成以上史料源自官箴、笔记和方志,兼及少量政书、律令等正史文献,社会史料已成为绝对主体。在理论上,“一人政府”的提出与官绅关系的探讨,都显示出对经验事实的深刻理解。所以,无论从方法、史料还是理论的角度,瞿氏的《清代地方政府》,都已臻化境。与其说它是一项社会史的研究,不如说它是一项社会学、历史学、政治学、法学多学科融合的研究。
瞿同祖与费孝通,都致力于用西方传来的学术方法来透视传统中国,虽然一个擅长历史实证,一个精于社会观察,但二者的研究取径本质上来说都是经验研究。尤其重要的是,瞿同祖与费孝通对西方学术的吸纳,不是作为一种理论模型,而是用作一种方法,去贴近传统中国的社会经验。这应当是“西学中用”的恰当立场。
国家制度与社会结构
费孝通先生一生积极勤勉,著述颇丰。而瞿同祖先生则沉潜隐忍,惜墨如金。当岁月洗尽铅华,两人都留下不朽的经典。比较瞿同祖与费孝通的研究重心,会发现有一个明显的不同——前者倾向于国家制度,后者偏重于社会结构。
瞿同祖“自己比较满意”的作品是《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文1947年初版,英文1961年初版)和《清代地方政府》(英文1962年初版,中文2003年初版)。费孝通曾说:“《生育制度》实际上结束了我学术历程的前半生”,由此前溯,其代表作应包括《江村经济》(英文1938年初版,中文1985年初版)和《乡土中国》(1947年)。此外,《皇权与绅权》虽非费氏专著,但是这本合集出版于1948年,应该视为其“前半生”真正的学术句点。
两相对比,瞿同祖的研究更重视国家制度。瞿氏的《清代地方政府》以基层政权为中心,指向制度的运作实态。即便是以“社会”为名的《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其核心关切依然是国家法律在社会中的实际面貌。而费氏的《江村经济》意在描绘传统中国的社会生活,整个研究立足于乡村一隅,最近的国家权力在遥远的县城。《乡土中国》开篇就说“从基层上看去,中国社会是乡土性的”,很少论及国家制度。
其实,二者的研究偏好在早期作品中就已显露端倪。瞿同祖的《中国封建社会》,关注制度演变;而费孝通的《亲迎婚俗之研究》,留心社会变迁。之所以如此,恐怕还是和人生经验有关。瞿同祖出身官宦,目光不自觉地投向国家制度;费孝通源自士绅,视角很自然地朝向社会结构。
在国家制度与社会结构重合的领域,家族是研究的重点。但家和族,其实颇有差别。瞿同祖曾说:“家应指同居的营共同生活的亲属团体而言,范围较小。通常只包括二个或三个世代的人口,一般人家,尤其是耕作的人家,因农地亩数的限制,大概一个家庭只包括祖父母,及其已婚的儿子和未婚的孙儿女,祖父母逝世则同辈兄弟分居,家庭只包括父母及其子女,在子女婚嫁以前很少超过五六口以上的。”“一般的情形,家为家,族为族。前者为一经济单位,为一共同生活团体。后者则为家的结合体,为一血缘单位,每一个家自为一经济单位。”费孝通也持类似的看法,但他进一步指出:“尽管大部分对中国的研究强调中国大家庭制度的重要性,但非常奇怪,在这个村里,大家庭很少。在家的总数中,我们发现有一对以上已婚夫妇的家不到总数的十分之一。”也就是说,瞿费二人都认为中国传统的家庭结构一般“只包括父母及其子女”。
相对来说,瞿同祖的关注重点是族,而费孝通则是家。瞿氏认为:“从家法与国法,家族秩序与社会秩序的连系中,我们可以说家族实为政治、法律的单位,政治、法律组织只是这些单位的组合而已。”家族之中,族长的地位举足轻重:“除祭祀外,族长最重要的任务是处断族内纠纷。家内纠纷,自可由家长处断,族内家际间的纠纷则非家长所能解决。族长实等于族的执法者及仲裁者,族长在这方面的权威实是至高的,族内的纠纷往往经他一言而决,其效力决不下于法官。”在瞿氏看来,族的权威和功能都非常可观。
但是,费孝通认为,族的权威和功能都比较有限。根据费氏的观察,“族最重要的功能在于控制婚姻规则……古时候的规定及旧的法律规定,禁止同姓的人结婚,但这个村子并非如此”。即便在立嗣领域,宗族也并不强势。“一个男人上了年纪而没有活着的孩子时,可以领养一个男孩。他可以自由选择一个养子。在领养时,他必须邀请他同族的人,在他们面前,与孩子的父母或孩子的其他负责人签订契约。”同时,费氏认为家比族更为重要。“农村中的基本社会群体就是家,一个扩大的家庭。这个群体的成员占有共同的财产,有共同的收支预算,他们通过劳动的分工过着共同的生活。儿童们也是在这个群体中出生、养育并继承了财物、知识及社会地位。”与家相比,族的重要性明显更低。
比较而言,瞿同祖更强调家族内部的支配关系,而费孝通则更注重家庭内部的相互合作。毫无疑问,包括中国在内的前现代社会都存在程度不同的父权。瞿同祖和费孝通都承认这一点。
瞿氏认为:“法律承认父权,确定父亲有支配和惩罚子女的权力。儿子无独立的自主权,不能有私财,不能与父母分居,也不能自由地选择配偶。”费氏虽然承认父权,但将其视为一种动态的结构。“在孩子的成长过程中,父母的控制是必要的,但婚后继续进行这种控制,就是另外一回事了。社会的一个完全的成员,需要一定数量属于他自己支配的财物,同时一个家庭的正常功能需要较丰富的物质基础。但这些均受到家的集权经济体系的阻碍。年轻一代对经济独立的要求便成为家这一群体的瓦解力量,最终导致分家。”实际上,家庭内部的共生高于支配。“儿子有了独立地位时,赡养父母的义务就明显了。假如父母年老时,仍然掌握一份土地,但已无力耕种,儿子将代他们耕种。这意味着实际上儿子必须为父母出一份劳力。另一个普遍的形式是,当父母一方去世时,活着的一方将与儿子的家进行合并,并一起居住……总之,随着父母年老依赖程度的增加,他们的权威便按比例地缩小。”由于瞿氏从国家制度出发,更相信法律文本中父亲的支配权。而费氏从社会结构出发,认为实践状态中父权是一个此消彼长的过程。
瞿费二人观点的差异,既是历史实证与社会观察两种不同方法造成的,又与他们对西方学术的吸纳有关。早期的瞿同祖深受梅因“从身份到契约”的影响,由封建社会入手,进而形成过于强调身份的倾向。对比《中国封建社会》与《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的结论,就会发现,“阶级和宗法是两个极重要的组织”,与“家族和阶级是中国古代法律的基本精神和主要特征”,实是一脉相承。费孝通的《江村经济》虽然没有提出独特的理论,但是田野观察的适当运用,使之能够在西方理论和中国典籍之外触摸生活经验,呈现中国社会结构中身份与契约共存并茂的一面。
瞿同祖与费孝通的学术重心,一个侧重国家制度,一个偏向社会结构,它们共同重叠在家族之上。虽然二人都把家作为社会的基本单元,但瞿氏更强调家族内部的支配,而费氏则看重家庭内部的合作。后者应该更接近传统中国的社会实际。
一人政府与乡土中国
随着瞿同祖学术兴趣的下移,二者都向“基层”靠拢。只不过,一个朝向国家的基层,瞩目于州县;一个面向社会的基层,徘徊于乡土。而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士绅,成为两人透视传统中国的思想归宿。
士绅的话题,与传统中国的治理问题密切相关。相关探讨,瞿同祖主要集中在《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和《清代地方政府》,而费孝通则是在《乡土中国》和《皇权与绅权》之中。
瞿同祖比较“礼治”,强调“法律儒家化”。瞿氏说:“儒家认为这种存在于家族中的亲疏、尊卑、长幼的分异和存在于社会中的贵贱上下的分异同样重要,两种差别同为维持社会秩序所不可缺。儒家心目中的社会秩序,即上述两种社会差异的总和。”与此相反:“法家极端反对人治,而重视客观的工具,于是认为‘法虽不善,犹愈于无法’,而任人,犹之‘虽有巧目利手不如拙规矩之正方圆’。主观的判断,时有出入,客观的标准至少是一律的,法虽不善,亦可以‘一人心’,愈于无法。”概言之:“礼所允许的,认为对的,也就是法所容许的,认为合法的。礼所不容许的,禁为的,也就是法所禁为的,所制裁的。”瞿同祖认为,二者的差异在汉代以后归于消弭,礼法合流。
费孝通也承认“礼治”在传统社会中的功能,但他指的并不是经典意义上的儒家思想,而是经验意义上的传统权威。费氏说:“所谓人治和法治之别,不在人和法这两个字上,而是在维持秩序时所用的力量,和所根据的规范的性质。”进而指出:“乡土社会并不是这种社会(“无治而治”——引者注),我们可以说这是个‘无法’的社会,假如我们把法律限于以国家权力所维持的规则;但是‘无法’并不影响这社会的秩序,因为乡土社会是‘礼治’的社会。”费孝通认为,“礼是社会公认合式的行为规范……维持礼这种规范的是传统。传统是社会所累积的经验。”一个变迁缓慢的社会,非常依赖“教化权力”,“一个孩子在一小时中所受到的干涉,一定会超过成年人一年中所受社会指谪的次数。”在费氏看来,“礼治”不是儒家之治,而是教化权力。
可见,在礼与法的治理功能上,瞿同祖比较看重法对礼的吸纳,而费孝通则将礼视为社会经验的权威。
不过,瞿费二人都认同传统中国的治理规范本质上浸透着差别原则。瞿氏说:“所谓法律儒家化表面上为明刑弼教,骨子里则为以礼入法,怎样将礼的精神和内容窜入法家所拟定的法律里的问题。换一句话来说,也就是怎样使同一性的法律成为有差别性的法律的问题。”而费氏提出的经典概念“差序格局”,也主要是指差别的社会关系:“我们的格局不是一捆一捆扎清楚的柴,而是好像把一块石头丢在水面上所发生的一圈圈推出去的波纹。每个人都是他社会影响所推出去的圈子的中心。”费氏所要强调的是中国社会关系中盛行的“特殊主义”;与之相对的概念是“普遍主义”,而非其所对称的“团体格局”。事实上,笔者认为,“差序格局”的真正贡献,不只是对“爱有差等”的概念化,而是对“个人”“己”和“私”的发现和表达。
瞿同祖与费孝通都认为传统中国的治理能力孱弱。只不过,在治理力量上,瞿氏偏向于国家权力,费氏倾向于社会力量。瞿同祖说:“州县政府将一切有关公众福祉之事——福利、风俗、道德、农业等等——都视为自己职权范围内的事。在这些被中国人视为官府‘管理’范围内的事情中,有许多在别的社会里被视为民间社会的事。”而整个基层政权,“从所有这些职能都由州县官一人负责的这一事实来看,他就是‘一人政府’。”孱弱的国家权力,意味着它需要借助社会力量——“士绅是与地方政府共同管理当地事务的地方精英(elite)。与地方政府所具有的正式权力相比,他们属于非正式的权力。两个集团相互依存,形成了二者既协调合作又相互矛盾的关系格局。”在瞿氏眼中,传统中国的治理,以国家为主,社会为辅。
费孝通也认同国家能力有限,但基层治理主要依靠社会力量。他说:“握有无上政权的天子,固然可以在政权的占有上一丝不让人,但是幅员辽阔的天下,却不能一手经营。他虽则未始不想凡事亲理,天子也是人:还是有实际的限制,所以他不能不雇佣大批官僚。”从深层角度来看,“绅士是退休的官僚或是官僚的亲亲戚戚。他们在野,可是朝内有人”。在费氏看来,官绅一体。费孝通格外强调:“农业的帝国是虚弱的,因为皇权并不能滋长壮健……乡土社会里的权力结构,虽则名义上可以说是‘专制’‘独裁’,但是除了自己不想持续的末代皇帝之外,在人民实际生活上看,是松弛和微弱的,是挂名的,是无为的。”因此,“在天高皇帝远的距离下,把乡土社会中人民切身的公事让给了同意权力去活动了。”从某种意义上讲,“一人政府”与“乡土社会”是传统中国治理的一体两面。
此外,瞿费二人都意识到士绅阶层并非民众的同盟,但却是皇权与民众之外的第三种力量。
瞿同祖说:“即使士绅有权利在地方政府中代表自己的利益,但仍然没有代理人去代表地方社会的其他群体。士绅们最多只可能关心仅仅有利于地方社会稳定的百姓福利。然而,士绅们并没有保护百姓的法律或政治义务。”即是说,士绅是一个自利的群体。同样,费孝通也指出:“他们决不冒险去觊觎政权,他们的孩子都不准玩着‘做皇帝’的游戏。他们更不想改革社会制度,因为他们一旦把皇权的威胁消除了,或推远了,他们就不能靠着这制度得到经济的特权。”但是,在国家强大的“横暴权力”之下,社会若想摆脱专制,也只能期待精英阶层成长。直到晚年,费孝通依然念念不忘“士”和“精英(elite)”。他说:“中国有一个君子论,孔子讲的:君子也,非小人。后来变成士……人里面也有elite……就是我摸出来的绅权。”
正如郑也夫教授所言:“《皇权与绅权》,不过三篇小文,远不完美,却令人感到其厚积薄发之势:行文左右逢源,卓见俯拾皆是,论述自然谦和,却难掩逼人之才气。”可以说,绅权不仅是费氏前半生学问的终点,也可能是其一生思想的顶峰。
瞿同祖与费孝通都探讨了传统中国的治理问题。在治理模式上,瞿氏重视法律对礼义的吸纳,费氏则认同经验意义上的传统权威。治理力量方面,瞿氏指向“一人政府”,费氏立足“乡土社会”。进而,两人的目光在基层交汇,并投向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士绅阶层。虽然士绅自有其弱点,但是,充实中间力量,走向自治,都是瞿同祖与费孝通最后的思想归宿。
结语:人生经验与中国研究
费孝通先生说:“一个人的思想总是反映这个人所处的时代,其内容摆脱不了他个人身世的烙印。所以要理解一个人的思想,绝不能离开这个人一生的经历。”笔者在这里稽索前贤的踪影,亦是希望捕捉其人生中的关键节点,来解释学术史的轨迹和因由。并且,通过比较两位相熟、相近、相通的顶尖学者,来追寻传统中国社会与法律研究的道路与经验。
瞿同祖与费孝通,虽然相遇在燕京大学社会学系,但是各有机缘。瞿氏出身翰林后裔,幼读文史,受叔父瞿宣颖的影响,进入新兴的社会史领域。而费氏则在士绅传统的熏陶之下,放弃医学,以医治社会为目的踏入社会研究。
费氏一生,幸运而超前,跟随多位名师,社会学与人类学训练日臻纯熟;瞿氏则苦心孤诣,无师自通,社会学与法律史的融通渐入佳境。表面来看,瞿氏与费氏,一个投身历史,一个以社会为业,似乎都出自偶然。
但深究之下,仿佛都有其必然。他们的人生阅历始终影响着各自的学术选择,简言之即:贴近经验,驾轻就熟。无论是研究方法中的历史与社会,还是研究兴趣上的社会与国家,无不体现自身经验的影响。社会科学的难点,在于对研究对象的理解。而这种理解,又不得不依赖人生经验。社会学巨擘派克“一再说过,没有在中国居住到20年之上的,最好不要写关于中国的文章”。瞿氏与费氏在中国研究中能够一骑绝尘,应与其打通人生经验和中国研究有关。
瞿同祖与费孝通的成功,还在于西方理论与中国经验的良好融合。虽然瞿氏与费氏对西方理论的吸纳都有一个由生到熟的过程,但最后都把西方理论当作贴近中国经验的方法,而非学术坐标和理论前提。瞿同祖将历史当作经验文本,在社会结构上重视家族权威,在治理规范上强调“以礼入法”,在治理力量上指向“一人政府”。费孝通则将社会视作经验素材,在社会结构上重视家庭合作,在治理规范上强调经验权威,在治理力量上立足“乡土社会”。最后,两人共同的目光都集中在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士绅阶层,以自治作为最终的学术归宿。
瞿氏的历史实证与费氏的社会观察,本质上来说都是经验研究。虽然今天的中国社会距离瞿同祖和费孝通的经验考察将近百年,当初观点不无商榷的余地。但是,作为一个有着数千年传统的独特文明,只有面向历史和社会,才能真正走出西方的理论与偏见,彰显中国自身的理性与智慧。在此意义上,中国研究应该向着历史与社会的方向前行,才能走向纵深。中
点图即可购刊包邮
《中国法律评论》
基 本 信 息
定价:408.00元
出版:法律出版社
期刊号:CN10-1210/D
出版时间:2022年
册数:全年6册装
点击上图即可购买
2023年《中国法律评论》(全六册)
点击阅读原文,即可购刊包邮~
中国法律评论
我刊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主管、法律出版社有限公司主办。国家A类学术期刊,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期刊AMI综合评价核心期刊。我刊秉持“思想之库府,策略之机枢”之理念,立足于大中华,聚焦中国社会的法治问题,检视法治缺失与冲突,阐释法律思想,弘扬法律精神,凝聚法律智慧,研拟治理策略,为建设法治中国服务,为提升法治效能服务,为繁荣法学服务。
《中国法律评论》投稿邮箱:
chinalawreview@lawpress.com.cn
中法评微信公众号投稿邮箱:
stonetung@qq.com
刊号:CN10-1210/D.
订刊电话:010-83938198
订刊传真:010-83938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