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欣一:梁柏台——人民司法的开拓者|中法评 · 影像
本期影像《梁柏台:人民司法的开拓者》用图文记述了人民司法的开拓者梁柏台的人生经历和主要贡献,由天津财经大学侯欣一教授撰文整理。首发于《中国法律评论》2023年第5期影像栏目(第159—164页)。购刊收藏,请戳这里。
梁柏台
(1899—1935年)
梁柏台,1899年9月14日出生于浙江省新昌县查林村一个普通的农家。新昌位于浙东,旧时封闭保守,梁柏台性情敦厚,9岁始入乡村私塾读书识字。梁柏台发蒙较晚,但却显示出了异于常人的禀赋,“语能沉着,笔无呆相”。1911年辛亥革命爆发,新昌亦办起了新式学堂,梁柏台进入离家稍远的新式学堂,眼界变得更为开阔。
梁柏台旧居(新昌县查林村)
1918年9月梁柏台考入浙江省立第一师范学校预科。此后“五四运动”波及杭州,浙江一师聚集着陈望道、沈定一、施存统等中国最早一批马克思主义者。初入城市的梁柏台参与学潮,并成为学生运动的骨干,开始将个人的命运与国家、民族联系在一起。
梁柏台(中)和浙江省立第一师范学校同学合影
1919年9月,梁柏台和浙江省立第一师范学校进步同学组织了“全国书报贩卖部”,推销先进杂志,传播新思想。图为梁柏台(左三)与同学合影
清末民初,国门大开,各种思想纷至沓来。20世纪20年代初,“十月革命”后的俄国又成了左翼青年向往的地方。梁柏台遂入陈独秀创办的上海外国语学社学习俄文,准备赴俄留学。
1920年冬,梁柏台加入社会主义青年团,成为中国最早的一批青年团员。
1921年春,梁柏台回到新昌与家人告别,踏上赴苏俄征途。临行前,梁柏台将家事悉数托付给大姐梁小芬,梁小芬说:“你不回家,我不出嫁”,梁柏台直至牺牲再没有回家,梁小芬也终身未嫁。
梁小芬
(1892-1977年)
1921年春,梁柏台先到上海,5月乘船远赴寒冷的俄国,先到远东,1922年进入莫斯科东方大学(全称莫斯科东方劳动者共产主义大学)学习。东方大学是俄共为亚洲各国培养革命干部而创办的政治学校,学制初为7个月,1922年起改为3年,主要学习共产主义运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俄语。刘少奇、邓小平、朱德、任弼时、彭述之、肖劲光、王一飞、罗亦农等未来中共领导人都曾在该校学习过,瞿秋白曾在该校主讲俄文、政治经济学、唯物辩证法等课程。梁柏台出国前具有一定的俄语基础,学习成绩较好,同年被转为中共党员。
莫斯科东方大学旧址
1923年年初,梁柏台未像其他同学那样学成即回国投身革命,而是被派往远东地区赤塔、海参崴从事工运工作,任中共主要负责人。远东地区有大量的华工,梁柏台为此经常要与当地政府打交道。后又到共产国际远东局从事翻译,译有《联共党纲》《联共章程》《列宁主义入门》等俄文书籍。在此期间,与同在远东的周月林结为革命夫妻。1929年至1930年间梁柏台再被调到伯力省法院当审判员,负责华工与俄工之间的诉讼。在早期中共党内,梁柏台是为数不多的俄国通。
1931年5月梁柏台被派回国内,9月到达中央苏区,参与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创建工作。梁柏台对于苏维埃政权建设和司法建设的贡献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政权建设方面。1931年11月7日,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在江西瑞金召开,梁柏台出席大会,并与毛泽东、任弼时、王稼祥、张鼎丞等共同当选为大会主席团宪法起草委员会委员,参与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地方苏维埃政府暂行组织条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的起草工作。对于中国,苏维埃制度是一个全新制度;对于苏区官兵,从熟悉的游击生活到正规政权建设必须经历脱胎换骨的改造。但此时的中共对于政权建设尚无经验。
中央执行委员会成立后,梁柏台深入调研,及时发现问题,撰写了《代表会议与主席联席会议》(1932年1月20日)、《反对忽视上级命令和敷衍塞责的恶习》(2月10日)、《宁都苏维埃工作之一斑》(4月21日)及《关于选举法几个疑问的解释》(1933年)等系列文章,他关注会议的召开方式,关注如何在文盲比例极高的苏区进行真实的选举,希望引起人们对政权建设的重视。
1934年中华苏维埃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召开前后,梁柏台分别担任了准备委员会主任、起草委员会主任,大会秘书长和法令委员会主任等要职,起草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苏维埃组织法》《关于国旗、国徽、军旗的决定》,修改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等法律法规,政权组织建设更加完善。
1931年11月7日,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开幕日,中央苏区部分女红军在瑞金叶坪合影(前排左一曾碧漪、左二彭儒;后排左一康克清、左二钱希钧、左三周月林、左四贺子珍)
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一次会议
1933年6月1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司法人民委员部命令关于执行“对裁判机关工作的指示”
1933年7月15日,梁柏台发布《为建立红军烈士纪念塔启事》
1934年11月7日,陈毅和梁柏台发布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政府办事处布告(第一号)
二是完善司法组织体系,探索司法制度运行机制。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成立后,为领导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司法行政工作,成立了中央司法人民委员部,由梁柏台实际主持工作。在中华苏维埃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上,梁柏台被任命为司法人民委员,即司法部部长。司法人民委员的职责是司法行政。
这是一项全新的工作,上任后,他制定了《裁判部暂行组织及裁判条例》推动地方审判机关的设立,完善审判组织;颁布《对裁判工作的指示》《革命法庭条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司法程序》等,创制各种司法文书,规范司法行为;创办司法干部训练班提高司法人员素质;在《红色中华》上开辟“苏维埃法庭“专栏、创办《苏维埃司法》报纸进行法制宣传;召开裁判员联席会议统一思想;创办劳动感化院,增加惩罚手段等。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司法人民委员部旧址
三是参与诉讼活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设最高法院为最高审判机关,但其职权一直由临时最高法庭代行,主席由何叔衡兼任。梁柏台等担任委员,并作为主审、陪审、检察员、检察长等参与了一些重要案件的审判。1932年5月梁柏台作为主审审理了瑞金县叶坪村村苏维埃主席谢步升贪污、杀人案,谢被判处死刑,该案是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历史上惩办的第一起贪污案件。
瑞金叶坪村谢氏祠堂,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会址。会后,临时中央政府办公地点
临时中央政府司法部,梁柏台办公处
梁柏台由此成为红色司法制度最为重要的创始人。红军主力撤离苏区后,梁柏台留守赣南坚持游击战争,任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政府办事处副主任。1935年3月21日,梁柏台在江西大余县被敌杀害,以身殉主义。
1938年9月29日,中共六届六中全会在延安召开,在开幕式上,中共中央负责人张闻天宣读了一份五年中牺牲者的名单以示哀悼,名单包括90多人,其中第20位是梁柏台(司法人民委员)。
烈士证明书
牺牲者名单
保存在浙江新昌档案馆中的梁柏台作文日记和信件
梁柏台选择了共产主义道路,并亲手架起了通往共产主义的法治“桥梁”。他立志要为中国选择一条光明的道路。1921年作别家乡时,他曾赋诗说:
《中国法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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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价:408.00元
出版:法律出版社
期刊号:CN10-1210/D
出版时间:2023年
册数:全年6册装
《中国法律评论》2023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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