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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小雪:审判业务专家是怎样练成的  | 中法评 · 独家好文

2016-01-05 蔡小雪 中国法律评论
感谢蔡小雪法官授权发布,敬请关注!


蔡小雪丨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原审判长
发现蹊跷的问题,一定要查清背后的原因。在诉讼中,常常会发现一些蹊跷的问题,也就是违背常理的行为。
不能仅考量双方当事人的利益,还须考量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能仅用从经济利益进行衡量,还要从政治、环境、对社会影响等多方面综合衡量,从中选出相对合理的方案进行处理,减少社会的经济、政治等风险。
为了使自己的法律知识系统化理论化,应当按照法律的体系,分别写成专著,特别是将审判实践中发现的问题系统地写在书中全面阐述,也就是,全面梳理审判中所遇到的各种问题及解决方法,真正使它们系统化、理论化。




审判业务专家顾名思义,一定是审理案件的高手。他(她)无论接手多么复杂的案件后,很快就能发现争议的焦点、审理的重点及隐藏的问题,通过庭审辨析出证据的真伪,准确认定案件的事实,熟练地运用法律,作出公正的裁判。他(她)所作出的裁判一定是叙述案件事实简洁清楚,抓住问题的要害,通过层层逻辑分析,得出的结论令人信服,彰显公平正义。


罗马城不是一天建成的,年轻的法官也一样不是在短时间内就能成为审判业务专家。他(她)需要长期积累和历练,才有可能成为真正的审判业务专家。年轻的法官应当通过何种努力才能练就成为审判业务专家呢?


需要锤炼发现问题的能力


发现“问题”是审理案件的首先需要解决问题。如果你不知道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不知道审理的重点问题,你接手案件后,会觉得无从下手,审理案件的方向不明,审理起来就会寸步难行。因此说,发现问题的能力对于一个法官来说是至关重要的。


案件的问题,一般情况下可以分为程序问题和实体问题两部分。


(一)程序问题


有关程序问题在案件处于不同的阶段所遇到的程序问题有所不同,发现问题的方式亦不相同。在立案阶段,主要是通过起诉人提供诉状及相关材料,对照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判断起诉人的起诉是否起诉条件,从而决定起诉人的起诉可以立案,还是不可以立案。民事诉讼的立案条件相对简单,容易判断起诉人的起诉是否符合起诉条件。


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较为复杂,需要审查的证据材料较多,判断起来相对复杂,加之我国公民总体上法律素质不高,难以说清其起诉的对象、起诉期限、行民一并审理、附带行政赔偿诉讼、附带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等问题。


因此,法官在立案阶段,在现有材料看不清楚的情况下,对起诉人应当进行询问,从中发现问题,通过释明确定起诉的对象、起诉期限等问题。如果简单地作出不予立案或立案决定,有可能将起诉人的正当诉权给剥夺,或将不应立案的案件予以立案,或应当一并审理、附带审理、审查的问题遗漏,增加当事人的诉累,浪费司法资源。


对在诉讼阶段的程序性问题,主要通过当事人的诉称和辩称中发现。一些当事人往往没有直接将问题点出来,法官要在当事人诉称、辩称中发现有无程序性问题。


例如,人社机关认定李某在从甲企业回家的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李某与甲企业之间有劳动关系,构成工伤。甲企业诉称,李某在乙企业也兼有职务,那天是给乙企业干完活回家的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应认定李某与乙企业之间具有劳动关系。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与被诉行政行为或判决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应当为诉讼的第三人。乙企业虽然与被诉行政行为之间不具有利害关系,但与判决结果之间具有利害关系,故应追加乙企业为案件的第三人。如果对当事人的诉称、辩称的忽视,有可能将有关程序性问题遗漏,以致剥夺了乙企业在诉讼中的说话机会,不利于其合法权益的保护。


(二)实体问题


实体问题,一般从当事人的诉称和辩称中就可以发现争议的焦点问题。行政诉讼还须注意当事人未提出争议但与合法性有关的问题。因此,法官在接手案件进入实体审查前,首先应阅读双方当事人的起诉状和答辩状,从中找出争议的焦点问题。


对于行政案件,还要将起诉状与答辩状的内容与合法性审查的要件进行比对,确定有关合法性审查的要件中,当事人已对哪些要件提出了争议,哪些要件未提出了争议,未提争议的部分哪些已有证据证明,不会影响到合法性审查;哪些并不清楚可能影响到合法性审查,对这部分问题,应当列入审理的重点问题。


在实体问题上,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有关事实的认定及证据的真实性问题。当事人对事实及证据争议的焦点,在起诉状和答辩状中有所反映,但实践中律师在运用诉讼技巧时,往往在起诉状、答辩和庭前证据交换的各自陈述中有所反映,但较为原则。只知道哪些事实、证据有争议,但不知各方当事人争议的具体理由。因此,在庭审中需要对有争议的事实、证据进行细致审查,发现各自争议的理由及依据。


在一些特殊案件中,有些事实及证据对诉讼双方当事人均不利,有可能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诉讼当事人有意回避这些事实及证据,因此,法官应对有可能涉及这些事实及证据作为庭审或听证、询问中的一个问题,进行审查。


另一类法律(含程序)适用问题。有关法律适用问题不少案件在诉状或答辩状及诉称、辩称中就可以发现。这些问题相对容易发现。但有些法律适用问题,涉及到对法律条文理解的不同、规定的不明确、漏洞等问题。发现法律适用问题的途径主要有三种:


一是通过办案发现法律问题。它包括自己办理的案件、参加合议的案件,下级法院请示的案件、同事询问的案件等等;


二是通过调查研究中发现的法律问题。


三是在阅读的相关文章和调研报告中发现法律问题。


此外,作为法官要做有心人,处处留意现实生活中的法律问题,随时将这些问题记录下来不断解决,日积月累就会具有丰富的审判经验,过硬的办案能力。


(三)需要注意的问题


1、发现蹊跷的问题,一定要查清背后的原因。在诉讼中,常常会发现一些蹊跷的问题,也就是违背常理的行为。


例如,原告在土地登记部门作出的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十年以后,才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当时的行政诉讼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规定,对这类行为不服,起诉期限一般为三个月;知道内容未告知诉权或起诉期限的,从实际知道诉权或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两年;不知道内容的,从知道内容之日起开始计算,涉及不动产的行政行为,最长期限为20年,其他行政行为最长期限为5年。


这里所说的知道包括两种情况:


一是知道被诉行政行为的全部内容;


二是知道被诉行政行为侵害其权利的事实。



因此,发现蹊跷问题时,一定要查清蹊跷背后的原因。这些蹊跷问题,往往与影响裁判的事实有着紧密联系,如果法官忽略它,有可能作出错误的裁判,有损于司法的公正。


2、发现隐藏的争议,应查清其原因。法官在审理案件中,时常会遇到行政与民事交叉的问题,有些原告只提起行政或者民事提起诉讼,不对另一争议提起诉讼。


其主要原因有四:


一是原告想利用其中一种诉讼,使其在另一诉讼中抢占有利位置;


二是原告明知其中一种诉讼难以胜诉,试图通过另一种诉讼达到原本难以达到的目的;


三是因法院收取行政诉讼收费低于民事诉讼,原告为少交诉讼费用,只提起行政诉讼,不提起民事诉讼;


四是原告缺乏法律知识,不懂如何诉讼。


因此,法官在办案时,发现行政与民事争议同时存在的,尽可能摸清原告的真实意图,查清其中隐藏的争议。


需要锤炼解决问题的能力


发现问题是为了解决问题,解决问题就需要对问题进行分析后,提出处理的办法。由于问题的不同分析及处理的方式就有所不同。


(一) 对事实及证据分析及处理


法院认定事实,是依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及法院收集的证据来认定案件事实。有关证据的相关性、合法性、真实性应当按照证据规则进行审查与认定。但有以下几种特殊情况,法院在审查时,应特别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1、对相互矛盾、真伪难辨证据的,应当注意审查细节,通过审查细节接近真相。


在诉讼案件中,往往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真伪难辨或关键情节缺乏相应的证据,使案件事实难以认定。为了接近案件事实的真相,在庭审、听证或询问中,法官应对双方当事人叙述矛盾的事实或提供相反证据的,向各方当事人或者证人进行详细询问,询问中要特别注意细节,从他们各自叙述中,找到哪些符合事物发展的规律,哪些不符合事物发展的规律,去伪存真,使法官认定的事实更接近真相。


2、审查鉴定、评估意见等涉及专业技术性问题的,应当注意相关程序和专家辅助人的意见。


在诉讼中经常会遇到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评估报告等涉及专业技术性问题的证据提出异议。审理此类问题时,应在庭审、听证或者询问前,就有关程序性规定进行细致研究,按照规定的方式、步骤、顺序及期限逐项进行审查,发现严重违反程序有可能影响到意见的真实性、公正性的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涉及专业技术的问题,一是要求当事人说明其理由及依据,若涉及有关文献的,应当让当事人提供相关文献,或聘请专家辅助人,对各方提供的依据进行比较后,才能得出结论。


3、在审理土地、林地确权等自然资源裁决案件时,常常遇到争议的土地、林地的权属在政治运动中多次发生变化。


因时间久远以及历史原因,导致情况变迁、证据灭失,原告、被告及第三人均无法收集到相关证据,对此类案件事实认定上,应当适用优势证据的标准进行确认。因采取优势证明标准,难免与真实事实之间存在一定程度的偏差,故处理时采取“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原则。


在适用法律、法规上,应结合当时的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和本着有利于社会稳定、有利于生产和发展,有利于促进团结的方向,进行综合判断。只要原则上符合的,应当予以支持。解决这类案件要对各方当事人的利益进行平衡,不仅限于本案事实,还要对涉案的相关处理决定、判决一并进行考虑,确定各方当事人的利益才不会不发生大的偏差。


4、利益平衡的判断方式问题。在民事、行政案件中,不少是双方当事人的均有过错,造成其中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受到损失。


因此在处理这类案件中,要分清各自的责任,平衡各方的利益,促使各方都能接受的情况下,依法达成和解协议;达不成协议的,亦应在利益平衡的基础上作出判决。利益平衡应注意两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不能仅考量双方当事人的利益,还须考量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二是不能仅用从经济利益进行衡量,还要从政治、环境、对社会影响等多方面综合衡量,从中选出相对合理的方案进行处理,减少社会的经济、政治等风险。


(二)对法律适用问题的分析处理


分析适用法律问题时,一定要结合案件事实进行,从法律条文规定的要件,与案件事实进行对照两者是否相符。但在现实案件中,往往会出现法律规定的要件与案件事实答的方面基本一致,但有些地方与规定的要件又不完全一致。对此种情况,不能仅看一两条法律条文,应当根据适用法律的目的、原则以及上下文进行全面分析后,若符合宗旨,不违反原则,与上下文之间不存在冲突的,这类法律条文可以适用。


反之,则不能适用。在适用法律条文存在不同观点或者实践中有不同做法的,一般以通说或者权威机关的观点或意见为依据。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因每个人所处的环境、经历,涉及的领域等众多的不同,对法律条文的解读会出现很大的差异。作为法官不能仅仅停留在法律条文的一般文字表述上,还因从立法的原意、对社会的导向以及将可能产生的影响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才能作出结论。必要时,应报请上级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法院提请立法机关作出立法解释。


法律制定于现在而适用于未来,其间政治、经济和社会情况可能为会发生很大的变化。社会状况和价值观念的改变,必然生产旧的法律规范如何适应新的现实问题。为解决适应新的现实问题,就需要用目的解释的方法对法律进行解释。目的解释是一种能够使过去制定的法律跟上时代步伐的适应式解释。


按照这种解释方法解释法律规范时,首先要按照社会的需要,确定法律规范的合理目的,然后以该目的为指导,确定法律规范的含义。如果条文有缺陷或者漏洞或情势变更,需要通过法律解释给予修正或者填补,确保实现立法背后的目的。确定立法目的时,必须考虑政治、经济、社会、公共政策、公共利益等因素。


此外,在适用法律问题上,还应适用立法法规定的“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后法优于前法“等原则。


将“问题“系统化并上升到理论高度


个案中发现的问题,虽然在审理这些案件中已解决,但是,如果不系统化、不上升到理论高度,就有可能见木不见林,或成了狗熊掰棒子,掰一个扔一个。只有在系统化的同时上升到理论高度,才能将自己所掌握的审判理论融会贯通,才能使自己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


系统化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个步骤:


一是定期将发现的问题进行归类,将不同类别问题,按照法律体系进行类型化的方式分为不同的类别。


二是对问题进行筛查,将相同的问题合并,把不具有规则意义的问题剔除。


三是对归类和筛选剩下的问题,将按照法律体系的顺序列出提纲;


四是将对已经定论的问题与有争议的问题,分别标注起来。有定论的问题,注明结论及理由;对有争论的问题,列出不同观点及理由。


五是对已列入提纲内的问题,定期进行调整与标注,便于以后的研究。


第六,用心写好每一份裁判文书。


台湾著名民法学家王泽鉴说过,写作是最好的学习。当我们发现问题后,应当及时进行研究并写出文章。写文章的过程,实际上就是一个学习的过程,会逼着自己有目的地读很多书,发现各种不同观点及理由,经过进一步地全面思考后,所得出的结论将会更加成熟。如果问题太小,可以将若干个相关的问题合并在一起写成一篇文章。在不断写作的过程中,将会发现自己的审判水平有了很大的提升。


为了使自己的法律知识系统化理论化,应当按照法律的体系,分别写成专著,特别是将审判实践中发现的问题系统地写在书中全面阐述,也就是,全面梳理审判中所遇到的各种问题及解决方法,真正使它们系统化、理论化。为了实现这些设想,就必须对自己作出规划,规定实现每一步规划的期限,按时完成规划。因一些特殊原因可以对自己的规划做些调整,但必须按照规划安排的时间进行,不应无理由地将规划向后推延。


要想成为真正的审判业务专家,就必须要有对法律的信仰,对所从事的审判事业充满热爱,将别人喝咖啡、逛商场、游玩的时间都用在学习与研究上。一分耕耘,一分收获,为自己所热爱的事业做出贡献,就会在审判工作中感受到无尚荣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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