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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判词可以这样写! ︱ 中法评 · 影像

2016-02-06 张建伟 中国法律评论

《吏学指南》云:

剖决是非,著于案牍,曰判。

判而成文称为“判牍”,其文词称为“判词”。 古时为官,少不了判案司法。拍案司法就要起草判词,这是与功名攸关的实用之学,为官的基本功夫。

《吏学指南》,徐元瑞编纂,共八卷,是使“习吏”之人掌握“律书要旨”的吏学启蒙读物。


张建伟教授手书


 南怀瑾,浙江温州人。曾任台湾政治大学、台湾辅仁大学及中国文化大学教授,著有《论语别裁》、《孟子旁通》、《原本大学微言》、《易经杂说》等著作。


南怀瑾曾言:
读判牍,可了解古人的才华,认识历史社会的演变,了解古今法律的异同,因而更透辟地了解历史,鉴古知今,洞彻人情世故,当作短篇小说或电视影剧来看,也是一大乐事。
王又槐,清代学者 ,著有《办案要略》,并曾辑注《重刊补注洗冤录集证》


乾隆年间王又槐论批呈词,说:
要能揣度人情物理,觉察奸刁诈伪,明大义、谙律例。笔简而赅,文明而顺,方能语语中肯,事事适当,奸顽可以折其心,讼师不敢尝试其伎。这可谓好的判牍的标准。


闲来无事,翻翻古人判牍,确有同感。读古之名臣判牍,还可领略其“胸有经济,通达时务,笔有文藻,肆应不穷”的神采,真可谓开卷有益,馨香满室。精短判牍,篇幅虽小,实不可以小视之也!
古时,对于判词并没有严格的程式要求,但功能特定,总要将官员的判断形诸文墨。官员文学素养的优劣,直接影响判牍的可读性。 古人下判,舞文弄墨,有时过重言辞文笔,读来满眼花团锦簇,让人目迷五色。有的判牍,有的如文末的品题;有的如雅致的信札;有的只三言两语,却切中肯綮,足以释冤辨诬、惩奸伐恶、化解纠纷,故而这些判牍往往被誉为“妙判”。


蒲松龄字留仙,别号柳泉居士,著有短篇小说名著《聊斋志异》 。
小说家蒲松龄曾一试身手,做了一系列“拟判”。翻开《蒲松龄集》,便可领略聊斋先生的拟判功夫。
古之判词,重在将道理讲清楚、说明白,今之所谓“说理论证”者也。有的判牍以法律为依归。如刘耀薇就强盗劫财伤人一事所作判牍引律而论,云:

凡人少而无凶器谓之抢夺。李二一案,人赃俱失主拿获,盗情逼真,初审亲供伙贼四人,即失主也供四人,狡饰咬扳,将谁欺掩?当日弓刀马匹,失主供之甚真。其未经追获者,彼积贼正恃狡顽,欲留今日之辩窦耳。承勘官但图草草了事,希解缉盗之案,独不思既无凶器,董凤宇耳边刀砍凭何中伤?


看语云:‘绒帽,公共之物,难执为失主之物。’本官更何所据,而知非失主之物?岂当日亲炙之不真,而今日悬揣之反确耶?仰速秉公确审如律缴。

这一判牍从律例入手,连发数问,然后决定驳回案件,责原审判官再审。想原审判官读来应当哑口。 好的判牍,还要以事实、证据为凭依,这离不开妥帖的论证。如在关于一男子被杀案件的判牍中,承审官颜孝叔指出:
此一狱也,姑无论致命伤痕有额颅、太阳、胸膛、心坎等处,棍伤种种,尽堪立毙,而脑后紫红,仅居其一也。即本县简单,原称‘棍伤者九、拳伤者三、踢伤者四、打倒撞伤者一’,而未有一字及锄柄伤也。今据招称吃食确供者,有耳根一锄柄尔;乃简单但云‘脑后紫红色,系打倒撞伤’。撞于地耶?亦撞于锄柄耶?即使撞于锄柄,然既曰‘打倒撞伤’,亦系以脑就锄,而非以锄击脑也明矣。人命以简而信,乃不凭简单,而凭痛迫之口供,捶楚之下,何求弗得?……这一判牍既指出原审认定事实的疑窦,又直陈刑讯及轻信口供之害,就实而论,不涉虚妄。 古人判词,对于事实的认定和证据的采择常有分析,如李鸿章在一起寡妇告侄子强奸幼婢一案所作判决中,以《洗冤录》为依据进行判断:
遍查《洗冤录》,淫奸幼女,只有验证,而无验伤。此盖明谓十龄以下之幼女,不奸则已,奸则必死。未有奸而伤,伤而尚可以验也,此案独以伤闻,此可疑之点也。


李鸿章安徽合肥人,晚清重臣。


端方办理的一起钱吕氏控告儿媳杜氏谋杀亲夫钱少卿案件,案件有一重要情节:


钱少卿年关时坐阿掌的船去乡下收账,黄昏时离家,杜氏睡到天明,忽听门外连声高叫“高娘子开门”。开门一看,正是阿掌,阿掌急迫问钱先生何不上船。杜氏大吃一惊,遍寻其夫未果。阿掌教唆吕氏向衙门控告儿媳杀人。此案县令昏聩,将杜氏刑讯。


杜氏的父亲赴省告状,端方审理后依据情理作出判决并加以论证:

讯得钱杜氏伉俪情深,何从起杀夫之念?钱吕氏年居四十,身为寡孀,不应华服浓妆;更证诸船户阿掌敲门时,口内大呼新娘子,盖其意中已知钱少卿不在家,故于无意中泄露口风。


原来钱少卿已经为阿掌所杀,

及至提阿掌严鞫,供认谋毙少卿,沉尸于河,并与吕氏通奸三载,既污其母,又杀其子,属罪大恶极。


端方将事实查清后一一作出判决,连县令也得发落,革职了事。


端方字午桥,号陶斋,满洲正白旗人,清朝直隶总督、北洋大臣。
端方手书

古时有一些判词,“以仲由折狱之长,杂以曼弦诙谐之笔,妙解人颐”,引得人们争相传诵。


樊山有数则判牍,读来令人发噱,如“疯秀才又来矣。疑义不能析,尔之恨也;奇文共欣赏,我之幸也。语云:心病需将心药医。本县不会医病。缠我何为?”(批生员刘瀚章呈词)


“尔昨日递一呈,今日又递一呈。写呈不要钱乎?这是何苦。”(批张万智呈词)


“如此胡说,罕见罕闻。孙凤诏将尔马槽拿去,尔即坐视驴子饿死;万一拿尔饭碗,尔岂不全家饿死乎?控称被殴成伤,候验伤再夺。”(批孙树吉呈词)


“欠钱不还,彼此争殴,事所常有。至称尔伙被殴,失没钱帖十一串,则是代书故套,所谓‘八戒上城,倒搭一耙’是也。候验伤再夺。”(批史合义呈词)


原来判词也可以这样写来!


樊增祥湖北省恩施人,清代官员,文学家,号樊山。曾任渭南知县、陕西布政使、护理两江总督,著有《樊山判牍》等。
樊山判牍
 古代官员作出判决,判牍中可以用典,可以活用成语俗语,并无限制。因此,那时裁判有着明显个性色彩,官员或者师爷制作判牍,公布前不必由他人审读核准,自然想怎么写就怎么写,个性孕育其中。古人不少判词文采飞扬,我们可以随意拮取几例以观风采:    胡林翼在一起抢亲案件所作判词中有如下对仗句子:

鸳鸯枕上,早应开并蒂之花;合欢被中,何尚待双飞之鸟?虽说家贫,不妨遣媒人代为说合;邵家体谅,怎能有琵琶别抱之心。洞房花烛,只是欢庆之举;鼓乐亲迎,古籍原无记载。


恩恩爱爱,寒窑与华屋争辉;卿卿我我,骑牛与跨骏何异?抢亲过于粗暴,情有可原;悔婚于情不合,不能采信。

胡林翼字贶生,号润芝,湖南益阳人,晚清中兴名臣之一,湘军重要首领。


 袁枚就一起离婚案所下判决中有这样的句子:
渔郎问渡,清泾与浊渭同流;神女为云,鸟道与羊肠莫辨。奠我疆于南亩,何丛界判鸿沟;启密钥于龙门,势且凿残混沌。虑乏邓攸之后嗣,遽效翁子之当年。琴瑟伊始,胡为伉俪情乖;岁月几何,安见熊罴梦杳。这分明是美文,居然是判词的一部分,今日读来真感错愕。


袁枚字子才,号简斋,晚年自号随园主人、随园老人,清代文学家。



李鸿章在一起自杀案中作出的一则判牍,其首便道:

婵娟碎玉,悍巾帼诚云厉阶;嬿婉埋香,莽须眉厥为戎首。盖雕梁本隘,鸾栖则雀蹄;芳露虽奢,蕙沾而蓬叹。酷间余辜,忌奚深怪。


若夫倖拥慧姿,有惭情种。问骚雅固无有乎尔,语温柔亦莫知其乡。莺笼深院,携柑之酒翻赊;鸦啄芳林,护花之铃靡设。遂使愁娥陨翠,虚留怨叶题红。


如哀哀越娥者,吾恨恨燕客也。金屋岂其贮娇,怅矣飘茵堕溷;纨扇徒尔工赋,嗟哉向犊操弦。既乏爱情,妒鸥比鹑羹以疗膏肓;复昧款曲,啼颜学珍珠而慰寂寥。

噫!这段文字,颇见文采。不过,文字虽然精美,却多少有点借题发挥之感,作为实用文书来说未免太过,作为文学作品来读,确实沁人心脾。    

不过,也有一些“妙判”并不妙,如这则判牍,以貌取人,颇不值得赞赏:“看得杜瑜形类山獠,心怀狙诈,借乡民赛社,为公庭斗讼之媒……”


樊山批杨光申呈词也云:“王天作形同豺狗,心似毒蛇。本应处以极刑,姑念……”殊不知相貌与案件事实有无、证据可信与否以及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应处何刑并无必然的关系,言之何益!


又如樊山批秦杨氏的呈词,流露出官老爷的专横意识,也不足取:“尔流荡在外,无耻已极,尚敢一再呈牍,尔不知本县善于打人,并善打无耻妇人耶?”读来真觉背寒。


张建伟教授手书
张建伟教授手书

今日之判决,承办人起草,领导审核,不可用典,不可炫示文采,不可带有个性,甚至不可多言,以免失言,判决书遂千篇一律矣。某些判决,虽然文书篇幅相较以往判决有所增加,但只是概括罗列案件证据情况,不能依这些证据进行推论,也不揭示采纳意见或者证据的理由,不解释心证形成过程,名为说理论证实不见说理论证,古人判词如何说理论证,可以给我们一些启发。

本期推送内容原载于《中国法律评论》2016年第1期“影像”栏目,原题为《古代判词赏析》,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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