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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文保制度与《奈良宣言》

海野聪 建筑师 The Architect
2024-09-04


作者: 

[日] 海野聪,东京大学大学院工学系研究科副教授。

译者:

唐聪,重庆大学建筑城规学院讲师,山地城镇建设与新技术教育部重点实验室。

审译者:

包慕萍,东京大学生产技术研究所研究员,日本建筑学会论文集论文审查委员会委员。


本文摘自《日本文物建筑保护法规沿革及最新动向》,原文刊登于《建筑师》杂志2020年12月刊,总第208期P22-29。微信版已略去文中所有注释、图片来源、参考文献等信息,正式版本以原文为准。



本文在概览了1897—1950年间日本文化财制度创立期概况后,介绍了在1950年制定的《文化财保护法》的框架内将文物保护对象扩展到民居、近代建筑、传统建筑群、匠人传统技艺、登录文化财、文化景观的全过程。其次剖析了针对木构文物原真性的《奈良宣言》的意义。最后提及2008年以来综合物质、非物质文化遗产,并注入生活内容灵活利用历史建筑群的最新动向以及“日本遗产”等新概念。


目录概览

  • 一、从1897年的《古社寺保存法》到1950年的《文化财保护法》
  • 二、1950—2004年:对象、规模的扩大以及保护方式的多样化
  • 三、日本文物修缮与国际文化遗产保护理念
  • 四、近年来的新动向
  • 五、结语



序言


日本的文化财概念以及保护措施始于明治时代的1897年。经过了半个世纪的摸索和完善,1950年终于制定了持续使用至今的《文化财保护法》。因此,本文首先概述明治时代的文物建筑概念与体系到二战后的1950年经历了哪些变化。接着,将叙述《文化财保护法》从1950年至今的70年变化。《文化财保护法》成立之后,为了解决新时代面临的新问题,一再地增改修订。笔者将分析和归纳新设制度以及新增订条款的社会背景及其焦点所在。


文物制度与文物的“原真性”概念息息相关,因此,在谈论日本的文化财制度时,必然要涉及文物修缮如何保持原真性的问题。日本与中国同属木构建筑文化圈,这意味着中日文物修缮都面临更换腐烂木材构件的同时如何保持文物原真性的问题。以往,国际通用的文物建筑遗产保护原则以砖石结构为默认的共识而制定,规定不能更换原有构件是保持原真性的最基本要求。而这一规定明显不符合木构建筑本身的特性。因此,日本在保持国际文物建筑遗产保护原则的基本精神的同时,对它提出了适用于木构建筑修缮的改订意见,总结为《奈良宣言》。因此本文的第二个主要内容为《奈良宣言》与木构文物原真性的保护。最后,本文将介绍近年来各国都积极推行的历史建筑再利用热潮中日本所采取的对策以及问题所在。



一、从1897年的《古社寺保存法》到1950年的《文化财保护法》


日本明治维新开启了以学习西方文明为主导的时代,在建筑领域,以引进西方技术为要务。明治政府聘请英国青年建筑师乔赛亚·康德开创了日本的近代建筑教育,他和他的大弟子辰野金吾被后人誉为“建筑之父”。辰野在英国留学期间师从威廉·伯吉斯,被威廉问及日本传统建筑,却无言以对,辰野开始反省自己对本国建筑文化的无知。而这时的明治政府正积极地推动“神佛分离”“废佛毁释”政策,因忽视传统建筑而造成了佛教寺院的大量荒废。辰野回国后,立即在工科大学造家学科(今东京大学建筑学科的前身)新开设日本建筑课程,并聘请一直担任幕府修缮统领一职的工匠世家木子家族的木子清敬前来授课。受教于辰野和木子的伊东忠太在1880年代开始实地测量法隆寺的主要堂塔建筑,奠定了日本建筑史研究的基础。


另外,以往得到封建社会体制保护的寺院和神社及其收藏的珍宝,在近代社会中面临无法维持的困难局面。为保护寺庙、神社收藏的传世珍宝,明治政府在1871年制定了第一个文物保护法——《古器旧物保存方》(《古器旧物保护办法》),并责成收藏人上报珍宝名单,由政府编制了古器旧物名单及收藏人详细名册。接着,在1880年颁布了《古社寺保存金制度》(《古神社、寺院维持经费制度》),为维持寺院或神社的日常运转提供专款。在四年后的1884年,冈仓天心和美国人芬诺洛萨等人主持了古佛寺、古神社的收藏品调查工作,伊东忠太也参与其中,保护对象终于扩展到建筑物,于1897年日本颁布了第一部保护传统建筑物的法律——《古社寺保存法》。


伴随着《古社寺保存法》的颁布,在东京帝国大学研究日本建筑史的关野贞于1896年奔赴奈良,任奈良县技师,着手古建筑修缮工作。关野贞首先判定了古建筑的建造年代,之后确定了需要特别保护的对象,并制定了相应的修缮方法。1897年关野贞修缮了新药师寺大殿、法起寺三重塔,1899年修缮了东大寺法华堂,1900年着手修缮室生寺五重塔与奈良县各处的古建筑。在这一系列的修缮工程中,关野贞创建了一套判定古建筑年代的断代方法,制定了修缮基本方针——要恢复古建筑创建时期原貌之原则,规定修缮与书写修缮工程报告书同时进行的工作方式,确立了竣工时必须提交修缮工程报告书的基本制度。更具体地说,就是修缮文物时首先必须忠实地测绘修缮之前的古建筑,记录建筑落架全过程,以及修缮完工后的竣工实测图、改修状况等。关野贞在开创古建筑修复的明治时代制定的古建筑修复基本方针、原则以及修缮工程的基本程序,构筑了日本文物建筑保护的体系、制度,并沿用至今,这是日本文物界的一大幸事。特别是修缮报告书制度,已经延续了120余年,历代修缮都登记在案。


《古社寺保存法》是肯定古建筑文化价值的先锋,但它的保护对象仅限于神社和佛寺建筑,“城郭”、宫殿、城市住宅、民居等其他建筑类型都不是保护对象。例如,建于1715年(正德五年)的琉球王宫首里城正殿当时就被排除在外。当时为了满足《古社寺保存法》的条件,甚至不得不采取权宜之计:先在首里城正殿的后面新建冲绳神社本殿,再把首里城宫殿的正殿作为冲绳神社的拜殿纳入保护范围。可见,仅凭《古社寺保存法》,很多有价值的古建筑得不到保护。于是,在《古社寺保存法》实施了32年之后的1929年(昭和四年),政府废除了《古社寺保存法》,新制定《国宝保存法》。新法不仅扩大了保护范围,而且更加强化了修理方案的编制和审查环节。若方案对修理前的状态有所改变,则必须向文部省大臣提交“现状变更”申请,这是《古社寺保存法》实施期间没有的环节。


《国宝保存法》颁布之后,第一个大型修复工程是奈良法隆寺的“昭和大修理”。第一期确定了近代以后未曾修缮的20栋建筑为修缮对象,1934年(昭和九年)开工,总工费170万日元,预计工期12年。实际上,最终修缮对象高达55栋,修缮工程一直延续到1985年,经历了半个世纪,成为名副其实的“大修理”工程。


法隆寺“昭和大修理”在很多方面深化了二战以后的文物建筑修缮制度、方针和具体操作程序。首先,在文部省专门设置了决定修缮方针的“法隆寺国宝保存事业部”,同时在工地现场设置“法隆寺国宝保存工事事务所”,并组建了策定和探讨修缮方针的“法隆寺国宝保存协议会”。为了积累经验,熟练修缮程序,从附属建筑如食堂、细殿开始着手修理。


法隆寺“昭和大修理”的修复程序和方法成为之后文物修缮的样板。在落架时,同步进行了周密的现状调查。其中不仅包括建筑整体的现状实测,并且包括拆解下来的所有构件的实测和记录;接着对拆解下来的构件进行新旧区分,判别哪些是原初构件,哪些是后世修理时更换的构件;进一步调查旧构件上遗留下来的各种痕迹,通过“痕迹调查”断定原初加工工具,并使用复原的原初工具加工新更换的修补构件。如世代为法隆寺栋梁(大木匠)的工匠世家后人西冈常一特意请“人间国宝”锻冶匠用落架断折的旧钉子做底料,复原锻造了“枪刨”,在加工斗栱和圆柱时使用了“枪刨”。


构件的新旧状况,是判断建筑原始状态的绝好材料。所以,排列出各构件时间顺序后,依此复原平面和结构的原初状态;最后,根据以上各方面的调查研究的综合信息确定修缮方针,实施修缮。记录工作与以上调查、研究同时进行,并反映在《修理工事报告书》中。以上一系列做法基本沿袭了明治时期关野贞提倡的工作程序,不过,将“痕迹调查”扩展到原始工具的复原是1950年代以后的新动向。日本目前的文物修缮工程,除了最新的高科技以外,基本上继承了法隆寺“昭和大修理”的模式。


1945年(昭和二十年),法隆寺“昭和大修理”进入收尾阶段,开始金堂的落架修缮。不幸的是,1949年(昭和二十四年)1月26日,处于壁画临摹工序的金堂在早上7点着火,持续两小时的火灾导致金堂下层被烧毁,此事促成了《文化财保护法》的制定。在第二年的1950年(昭和二十五年),日本废除了《史迹名胜天然纪念物保存法》《国宝保存法》《重要美术品保护法》,将以上三条法律综合调整为一个《文化财保护法》,并经过不断的调整沿用至今。1950年的《文化财保护法》增加了“无形文化财”这一新概念,综合以上三条旧法,将文物分为“有形文化财(物质文物)” “无形文化财(非物质文物)” “史迹、名胜、天然纪念物”三大类别。1954年(昭和29年)又新增了“民俗资料”类别。


1950年废除《国宝保存法》时,将以往指定的“国宝”,首先全部默认为国家级“重要文化财”,再从世界性、珍贵性、稀有性等角度重新指定“国宝”,亦即国家级文物重新分为“国宝”和“重要文化财”两个等级。


伴随新法律体制的出台,文部省增设了若干外围机构。首先设立了文化财保护委员会,由此部门负责文化财的保护、利用、调查和研究工作,1968年它被纳入文部省下新设的文化厅,改名为“文化财保护部”。另外在法隆寺组建了“法隆寺国宝保存委员会”。


为了确保文物修缮技术人员,1971年(昭和四十六年)文部省又成立了外围机构——财团法人“文化财建造物保存技术协会”(以下简称“文建协”),由此机构专门承担文物建筑的修复设计和监理业务。此前,除了文化财建筑集中的京都府、奈良县和滋贺县的修缮技术人员是正式雇佣工以外,其他地方文物修缮人员都是临时雇用工的不稳定身份。成立了“文建协”以后,不但确保了修缮技术人员的安定身份,也使得修缮工程控制在有组织的管理体系之内。


在1972年,文化厅开始了“文化财建造物修理主任技术者“(以下简称“主任技术者”)认定制度。只有通过考核获得了“主任技术者”资格的技术人员,才可以承担文物建筑修复工程的设计和监理工作。前述《修理工事报告书》就是由“主任技术者”来完成。“主任技术者”需要进行现状实测调查、资料调查、实测及绘制图纸、访问调查、照片记录等,并在这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修缮范围、需要更替的构件、修补方法等。而且,文化厅还规定在修缮工期开始至竣工为止,“主任技术者”必须常驻修缮工地。为了培养“主任技术者”,文化厅每年定期开设培训班,由拥有大量“主任技术者”人才的“文建协”承担体系化培养修缮技术人员的重任。



二、1950—2004年:对象、规模的扩大以及保护方式的多样化


随着国内和国际上的文化遗产观念的发展,1950年制定的《文化财保护法》也顺应时代的变化而数度进行修改,增补了法律条文以及新的保护对象,文化财的概念本身也得到了进一步拓展。


1. 民居及近代建筑的指定


二战前,民居不属于文化财保护对象。日本进入经济高速增长期时,地方人口稀少化,民居建筑遭到破坏,迫使政府采取行动将民居纳入文化财保护范畴。较早的例子有南木曾町地区为了解决人口稀少化问题,将老街作为观光资源,于1964年(昭和三十九年)制定了“南木曾町主要施策5年计划”。1966年建设省颁布了保护古都历史风土的特别措施法案《古都保存法》。这是日本第一个保护历史性景观的法案,但它的保护对象限定为京都、奈良、镰仓这些古都,其他众多历史城镇都被排除在外。


由于经济高速发展加剧了民居破坏,因此文化厅在1966—1978年开展了民居建筑紧急调查。这次紧急调查极大地促进了民居研究,确立了民居建筑评价体系。建造年代久远及规模宏大的民居被指定为保护对象。


1960年代,将近代建筑纳入文物保护对象。第一个近代建筑保护对象是1865年建造、西洋风格的大浦天主堂(长崎县,元治元年)。1960—1970年代日本建筑学会开展的全国近代建筑普查于1980年汇编为《日本近代建筑总览》。


在文物建筑中,近代建筑是率先凸显了保护和再利用矛盾的建筑类型。如庆应义塾大学图书馆为了满足当前的使用功能,在文物指定之初,就将建筑内部排除在保护范围之外。1980年以后,近代建筑的保护范围进一步扩大,大正时期(1912—1926年)建造的大规模建筑也被指定为文化财。


如上所述,二战后,从民居到近代建筑,日本文化财指定的对象范围逐渐扩大,对历史景观的保护与利用的关注度也日益高涨。


2. 从单体到建筑群:“重要传统建筑群保护地区制度”的确立


1970年代,日本文化财指定和保护范围从建筑单体扩展到了古村镇、城市历史街区的“地区”规模。1975年(昭和五十年)修订《文化财保护法》时,增加了“重要传统建筑群保护地区”制度(以下简称为“重传建”制度)。它在日本历史街区风貌保护中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重传建”制度的确立过程与单体建筑保护走了相反的立法过程。以往都是国家主导立法,之后传达到地方政府。与此相反,1968年(昭和四十三年),金泽市和仓敷市先后颁布了《金泽市传统景观保存条例》及《仓敷市传统美观条例》,这是由地方政府发起编制景观条例的先驱事例。金泽市是丰臣秀吉政权“五大老”之一的前田利家在16世纪末开始营造的古城,城中的“兼六园”是日本三大名园之一。仓敷市是面临濑户内海的港湾城市,17世纪中叶在仓敷河两岸形成了大宅邸和货物集散仓库建筑群鳞次栉比的景观。同一时期,长野县政府对境内中山道上1601年被德川幕府指定为驿站镇的“妻笼”进行了景观保护。


在地方政府的推动下,1970年(昭和四十五年)日本文化厅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共同主办了“关于京都·奈良城市规划中历史地区保护与开发的国际研讨会”,会议一致呼吁保护历史街区、村镇风貌立法的必要性。


三年后的1973年,文化厅第一个针对建筑群风貌的保护条例《妻笼宿保存条例》出台。1974年文化厅又推出资助项目,专款资助传统建筑群保存地区的保护对策调查。经过以上一系列的铺垫,1975年才使得“重传建”制度得以确立。


在“重传建”制度之前,虽然也有以史迹或名胜等名义划定历史建筑物的基地范围的保护措施,但被保护的是发生史迹的场所,无论建筑物品质的优劣,受到价值肯定的是场所本身。而“重传建”制度是明确地以保护建筑风貌为目标,以建筑群为单位的新制度。可以说这一制度把文化财的概念从以往的“点”扩展到了“面”,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京都市产宁坂的“重传建地区”


“重传建”制度的另一个特色是它的“选定”机制。通常,文化财由国家指定,而重要传统建筑群保护地区走了相反的过程。首先由各个地方政府根据地方法令条例指定保护地区,之后向国家申报。其中价值特别高的地区将获得国家的“选定”。以往的文化财制度是自上而下的指定方式,而“重传建”制度是自下而上的申报、选定方式。这种方式也顺应了社区创造和街区风貌保护必须依靠当地社区政府、当地社区群众来维持的客观需要。


3. “选定保存技术制度”


1975年增订《文化财保护法》时,和“重传建”制度同时出台的还有“选定保存技术制度”。这是日本文化财保护诸制度中极有特色的一部分。它的保护对象是文物修复工程中不可或缺的针对传统匠人的技艺传承、后继人才培养和传统材料的持续生产的保护方策。首先由文化厅组建的委员会——从大学、社会上邀请来的专家们——组成“文化审议会”,对各类技术进行调查和审议,决定选定项目后向文化厅提交申请,最终由文化厅对这类技术的持有者个人或者团体予以认定。如上文提及的“文化财建造物保存技术协会”就以团体的身份得到了认定。被选定的个人或者团体在磨炼技术、确保原材料和工具、培养传承人、记录出版、宣传普及等多种事项中能够得到国家的专款资助。


选定保护的技术不仅限于与建筑主体部分相关的工种,比如古建木匠、古建修缮工匠,懂设计、下料的“规矩术” 工匠,屋面瓦工(鬼瓦及筒瓦、板瓦)、植物材质的屋面工匠,如会用桧树皮、薄木片、茅草铺设屋顶的匠人,石灰匠、泥匠(“古式京壁”),建筑彩画匠,漆匠、建筑模型制作、竹钉制作、金属饰件制作等,还包括建筑装修、附属构件的各种匠人,如门窗、推拉门隔断、榻榻米、神社和佛寺建造物装饰、木片屋顶的薄木片制作、金属铸造、五金锻冶,以及近代建筑修缮工程中常用的石板屋顶匠、“金唐纸”制作等。选定保存技术制度在建筑物修复工程中保持原真性方面对下文提及的《奈良宣言》也极其重要。


4. “登录(登记)文化财”和文化景观


1996年(平成八年),日本再次增订《文化财保护法》,新设置了《登录文化财》制度。


经历了经济高度增长和泡沫经济时代的日本,在急剧城市化的进程中失去了大量的近代洋风建筑和近代城市住宅建筑。为了使一些难以指定为国家级别“重要文化财”的建筑成为受保护的对象,新设立了《登录文化财》制度。其对象的基本条件为竣工50年以上的建筑物,由产权所有者向国家提出申请,通过审批后成为“登录文化财”登记在册。这也是一个比较“宽松”的文化财制度,允许一定程度的改建和扩建。其目的是引导和促成现代和历史建筑共生的社会。目前“登录文化财”的数量逐年递增,已超过一万件。


最初,此制度的登记对象仅限于建筑物,在2004年(平成十六年)修订《文化财保护法》时,将其范围扩大到建筑物以外,名称也改成了“登录有形文化财”。


“登录文化财”的申请完全凭产权所有者自愿,与“指定文化财”在理念上差异很大。它也是自下而上的文化财保护制度,并得到了人们的广泛认知。笔者的工作单位东京大学工学部1号馆也是“登录有形文化财”,在1923年东京大地震之后由内田祥三设计。原来的露天中庭加建了玻璃屋顶,作为建筑学生的制图室使用;又在原后墙外围扩建了玻璃墙围合出的新空间作为图书室使用。根据使用功能的需求,对该建筑进行了较大的改造。


▲东京大学工学部1号馆(“登录有形文化财”)


2004年的改订,还增加了“文化景观”这一新类别。在产业现代化过程中,人们的生活环境以及传统的农业、渔业、林业、矿业等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不仅是梯田、矿山的土木遗产,在不自觉的情况下扎根于传统历史风土的生活景观也随之消失。1998年,日本农林水产省推进了“田园空间整治项目”,这促成了文化景观概念的诞生。之后,在2004年,国土交通省制定了景观法,完善了保护景观的法律。


目前,“重要文化景观”的选定对象是:①农耕景观地;②采草放牧景观地;③森林利用景观地;④渔捞景观地;⑤水资源利用景观地;⑥採掘业景观地;⑦交通运输景观地;⑧居住景观地等;同时包括在这些景观地内建造的历史建造物和土木遗产。


与以往的《文化财保护法》严格的不可改变历史面貌的规定不同,“文化景观”的一大特征在于它允许变化的发生。然而作为文化财,又需要保持历史样态。因此,设定变化的许可程度是一大难题,文化遗产的经营和运作也有很大困难。


文化景观最初以自然景观如田园、牧场或者文化圣地等为对象。因此梯田、水乡都属于文化景观的范畴。近年来文化景观涵盖的范围逐渐扩大,并渗透到城市里。如2017年,因描写二战后东京老商业街风土人情系列电影《寅次郎的故事》将东京葛饰区选定为“重要文化景观”。“重要文化景观”与“重要传统建筑群保护地区”的区别在于,后者以建筑形式、技术、空间、建筑风貌、构筑物等为评价核心,建筑的使用功能可以更新,而建筑的物理形态不可轻易改变。而“重要文化景观”以当地的生活方式、风土人情、经营内容为核心。



三、日本文物修缮与国际文化遗产保护理念


1. 日本文物建筑修缮方法的特色


本小节就日本文物建筑修缮的特色与国际通行的、以砖石建筑为前提的文化遗产保护概念之间的矛盾进行梳理。


日本明治以来的木构建筑修缮方式大致可以分为两种方法:一是“根本修理”,二是“维持修理”。“根本修理”又可分为“完全解体”和“半解体”。“完全解体”指建筑整体全部落架,“半解体”指维持梁柱等主结构不动,拆解部分构件的修缮。“维持修理”即维护性修缮,哪儿坏修哪儿。如翻新屋面瓦、修补灰泥刷饰、木屋架落架修缮等。这两类修缮的周期不同,“根本修理”即彻底落架修理,为数百年一次,维护性修缮则以几十年为周期循环进行。


日本的文物建筑修缮特色在于“解体”修缮。而且,落架时对所有构件都进行翔实的观察、记录和研究,借此了解创建之初的建筑技术,以及后世改造的痕迹等历史,在这一方面已经取得了众多成果。虽说这些成果不一定能立即完全还原到修缮工程中,然而可以根据构件上的痕迹推断出建筑创始原貌,并根据这些成果提出复原方案,具有强化复原方案历史依据的优点。当然,如果要恢复过去的建筑形式,必须向文化厅提交“现状变更”手续,修复方案也要提交文化审议会或者修缮委员会等第三方专家咨询会,等待审查结果。严禁贸然轻率的“现状变更”和复原。


木材不是永久性材料,更换构件是不可避免的。在更换构件时,新构件的形状、尺寸、树种、材质(木纹的疏密程度)都使用与原构件一致的木材。定期修缮对必然经历自然劣化的木构建筑而言不可避免,但这与西洋的石结构建筑文物修理时不可更换旧材的做法相异,也就意味着日本的木构文物建筑的修缮方法与《世界遗产公约》中的历史建筑物修缮理念——保持历史建筑“原真性”相矛盾。


2. 原真性与《奈良宣言》


众所周知,1972年世界教科文组织大会通过了《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1975年开始生效。日本在1992年加入公约。世界遗产最注重历史建造物的“原真性”,即强调必须保持原本的设计意匠、材料、技术、周边环境的原真性。在保护和修复工作中,判断原本的美学价值、历史价值是否得到了妥善的传承时,“原真性”概念尤为重要。而在《奈良宣言》之前,世界遗产的原真性概念本身以石造物为前提,不符合需要更换构件甚至移地重建的木构文化遗产的实际情况。


因此,需要重新探讨针对木构建筑修缮特性的“原真性”概念。1994年,在奈良召开了“世界遗产奈良会议”。会议通过了《关于原真性的奈良宣言》,提出对原真性的审查不能局限在某一个固定价值观的框架里,而应该扎根在遗产本身所处的文化背景中,达成了尊重文化和遗产的多样性的国际共识。


《奈良宣言》将原真性重新定义如下:①形态与意匠;②材料与材质;③用途与功能;④传统与技术;⑤选址与周边环境;⑥精神与感性;⑦其他内在或外在的主要因素。


以上的内涵扩展,意味着文化遗产概念已经拓展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畴,这一点对其后的世界文化遗产的评判标准给予了重大影响,说明《奈良宣言》提出的针对石构或木构等各自固有的文化背景审查“原真性”的提议得到了世界性的认同。


对于本来就有“选定保存技术制度”的日本而言,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日本非常擅长的领域,《奈良宣言》对原真性的新定义被当成新的文化遗产概念顺理成章地在国内推广。因《奈良宣言》的出台,木构建筑特有的修缮方法也得到了承认,被纳入世界遗产的体系中。



四、近年来的新动向


1. 灵活运用文化财的施策


无论是最初的《古社寺保存法》,还是后来的《国宝保存法》《文化财保护法》,都极其重视文化财的保护。但文化财也是地方上的重要观光资源,各地方政府也一直在促进文化财的有效利用。前述的“重传建”制度就是地方政府以文化财为核心开展“社区创造”的典型事例。


除了日本文化厅管辖下的“重传建”制度以外,建设省也早在1982年开始实施《历史地区环境整治街路项目》,简称“历道项目”。目的在于整修历史地区的主干道路和街道。虽然并非以建造物为重心,但它是以历史为核心开展的“街区创造”活动的关键。


从1993年开始,建设省又实施了“街景环境整治项目”。目前,只有区域内已经编制了“历史风貌维护与改善规划” 的重点区域才可以入选此项目。


2008年,日本国土交通省、农林水产省、文化厅共同出台了《历史风致维持·向上法律》。其目的在于维持良好的历史风致环境,或者提高环境品质,并促使后人继承,其重点在于让历史环境“活”起来。因此,往往将坐落在区域内的“重要传统建筑群”或者重要文化财建造物等文物建筑作为核心,推动“街区创造”活动。根据这项法律,各级市、町,村政府编制“历史风致维持·向上规划”,上报文部科学大臣、农林水产大臣、国土交通大臣审定,并对其工作提供支持。


▲利用历史建筑活化地方经济(金泽的“重传建”地区)


最近,比“街区创造”活动更深入一步,开始主张综合把握文化财,以复兴地方历史。这是对至今为止只注重文化财单体,完全无视其周围环境的单一思路的反省。所谓的综合把握,即无论指定文化财,还是未指定文化财,把某一地区的所有历史建筑当作一个整体,综合地把握及保护、再利用,在综合所有要素之上,策定本地区的历史文化基本构想。


2015年(平成二十七年),文化厅新推出“日本遗产”制度。这是针对具有日本特色的地方文化及传统信仰、风俗、地方史、传说的认定制度。其目的是把同一地域的“有形文化财”(物质文物)、“无形文化财”(非物质文物)作为一个整体综合整治、活用。这意味着对文化财的利用从各自为政的“点”扩展到以地域为单位的“面”,从“物质”扩展到“非物质”。建造物也不仅限于建筑,也包括土木遗产。即把同一地域的物质、非物质遗产以某一主题综合在一起,不仅有物理环境,还要注入传统的文化、生产活动,如节日活动、祭祀活动、茶叶生产等。例如,2015年指定了“日本茶800年历史散步”为主题的日本遗产,这一项目的指定对象分布在京都府著名产茶地宇治市等八个市、町、村,具体对象包含寺庙(兴圣寺)、田地(茶田)、河流(宇治川),神社(宇治上神社)等。


如上所述,日本从20世纪后半叶开始积极开展对文化财的灵活运用,2008年以来,各地区都兴起了以历史为核心的活跃地方文化和经济的“街区创造”运动。


▲改造成餐厅的原第四银行住吉町支店


在平成年号的最后一年2019年(平成三十一年)4月,政府再次修订《文化财保护法》。这次修改的重点是把文化财保护的一部分权限移交给地方政府。尤其是放权给各级政府,各都、道、府、县政府自此有权编制、策定自己辖区内的文化财保护和利用的综合性施策大纲,这一点意义深远。其下级政府市、町、村在上述大纲的框架中,可以编制本地的文化财保护与再利用的地方规划,再上报国家认定。这些改订措施,目的在于促进地方上对本地文化财的主动利用,为地方政府自主地思考活跃地方文化和经济方策提供了法律保护。


2. 文化财使用、运营中的问题点


近年来,在日本,文化财被当作观光经济的起爆剂,到处充斥着充分利用文化财的呼声,遍地是“从保护走向灵活运用”的主张,然而,这一方面目前还存在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第一个问题是因不当运营而造成文化遗产价值的损失。文化遗产的价值是几代人甚至是世世代代的努力才得以延续至今,如果在使用过程中没有予以恰当的保护,如为了符合当前的使用需求,对建筑进行过度改造,文化遗产将面临失去原有价值的危险,甚至导致文化遗产被消费掉的悲惨结局,必须予以注意。日本在文物建筑修缮时,原本就重视“可逆性原则”,但仍然有必要对该问题予以充分的注意。


第二个问题是地方政府编制内缺乏专家。2019年《文化财保护法》将一部分文物管理权力下放到地方政府,但各地方政府缺少建筑史专业方向的行政人员,有不能恰当地运作文物保护和利用的危险性。当然,由外部专家组成的“文化审议会”会给予一些建议,但归根结底他们属于外部人员,不能否认政府内部缺乏专业人员的现实。


第三个问题也与专家不足的状况有关。少数运营文化遗产或“街区创造”的咨询公司为了能接工程或者减轻负担,以盈利优先,做一些损害文物原真性的“营造氛围”式修复和再利用。或者为了迎合观光需求,无视前述原真性的①~⑦项内容,只要求外观风格达标的简化做法,这些做法都会招致文物的破坏,风险极高。


鉴于以上背景,要保证文物的保护,又要兼顾社会效益,笔者认为应该根据文化遗产本身的特性区别对待。我大胆地将现有文化遗产分为以下三大类:A.重点保护建筑物本身的类别;B.通过灵活运营,遗产价值得到提升的类别;C.因可以再利用而免遭破坏的类别。根据各文化遗产自身的情况确定这三种类别,再根据各自的类别分别做不同程度的再利用计划。如果目前已经得到了充分利用,不需要非得转化为观光资源。


当然,无论是A~C的哪种类别,都需要恰当地把握其价值,综合保护与利用两方面的需求,做出合理的判断和取舍。想要实现这个目标,需要在各地方、各阶段都配备具有相当专业能力的专家。也就是说,适切的文化遗产运营,必须要有相应的调查、分析能力,发现遗产的价值所在,才能实现对文化遗产的合理利用。


通常,评估文化遗产价值的调查工作主要依赖专家们的无偿配合,而与文化遗产运营相关的业务,则往往作为一种职业劳动,获取报酬。同样是文化遗产的相关工作,却出现利益分配不均的现象。今后有必要建立制度,防止这种利益不均现象的出现。当然,在行政机构里,一定要有专家在岗的必要性不言而喻。



五、结语


如上所述,东亚的木构建筑文化遗产保护与永久性石材建筑不同,需要适时、适度的修缮。因此如果采用与石材文物相同的处理方式,对木构建筑不予修缮、放置下去的话,木构建筑的原真性的①形态与意匠、②材料与材质这两方面将遭到极大的损害。其实无论采取何种方式,中心目的是寻求恰当的保护对策。日本的解体修缮虽然并不能说是最恰当的修缮方式,但是它可以保证原真性的①~⑦项内容不受损害,比不予修缮、置之不理更好;而且,在日本,木构建筑的定期修缮模式,即约300年1次落架大修、150年1次半落架大修、60年1次小修等,这种模式早在世界文化遗产概念形成之前就已经在漫长的历史中得以确立,一直延续至今,是日本木构建筑修缮的正统方式。并且,对于木构建筑修缮而言,不能用整齐划一、固定片面的价值观或者修缮方法制约一切,各个修缮方案必须扎根于当地文化。木构建筑的材质决定了它的修缮永无休止,为了下一次修缮,每一次修缮时做好完全的调查、记录和更改记录对确保其原真性极为重要。


文化遗产运营和观光产业的共存应是21世纪全世界共同面临的课题吧。笔者在中国各地探访文物保护单位时,也常常看到文物建筑周边的旅游品商店街都做成了仿古样式。在日本,滋贺县彦根城下町的梦京桥商业街,被建造成模仿江户时代的建筑样式,因其“生编硬造”,也招来批评的声音,可以说日本和中国一样,面临着共同的难题。


即使是单体文化遗产建筑需要保护和再利用,必然会涉及周边的开发问题。所以,文化遗产的管理问题是需要综合权衡处理的问题。目前,至少我们认识到,活用文化财并不是增强地区经济活力的特效药,它只是促进构筑可持续发展社会的众多方法之一。中日两国同属木构建筑文化圈,面临着众多共同课题,希望能够通过持续的交流与合作,实现文化遗产与当今以及未来社会融洽共存的远大目标。


本文节选自《日本文物建筑保护法规沿革及最新动向》,原文刊登于《建筑师》杂志2020年12月刊,微信版已略去文中所有注释、图片来源、参考文献等信息,正式版本以原文为准。版权所有,未经允许,不得转载





《建筑师》No.208丨2020年12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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