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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公布!《贵州省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10月28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矛盾纠纷化解途径包括:
(一)协商和解;
(二)人民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商事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和个人调解;
(三)行政调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以及其他行政机关处理矛盾纠纷的方式;
(四)公证;
(五)仲裁;
(六)诉讼;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
来源:贵州人大
审核:李 海 审发:江 翔
2023-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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