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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野生动物,对非法狩猎说“不”
案件详情
杨某与龚某均为外地人。9月25日凌晨4时许,两人约定驾车来到万山区下溪乡捕鸟。当他们成功捕捉野生画眉鸟并准备离开时,被民警发现并查获。
经审讯,两名男子对流窜到万山区下溪乡内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目前,15只野生画眉鸟已放生回归山林;犯罪嫌疑人杨某、龚某被万山警方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END
审核:李 海 审发:江 翔
2023-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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