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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交流 | 浅述在诉讼案件中,电子数据信息形成为电子证据时,一定要经过司法公证背书才有效吗?

海存科仪 北京海存科仪司法鉴定中心 2022-11-03

目前,随着信息化的推进,电子证据顺应时代发展,逐渐成为司法程序中不可或缺的关键环节。现实生活中,人们越来越离不开电子设备,与此同时电子证据也将不可或缺。

有些朋友可能就会产生疑问:“电子证据一定要经过司法公证机构背书才有效吗?”“未经司法公证的电子证据就一定不能用吗?”

2019年12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下称“新《证据规定》”)则总结了实践中电子数据证据的审查经验,与时俱进,对电子数据证据进行了细化规定,为利用电子数据证据公平高效查明事实提供了指导。

诸君知道,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鉴定意见在之前被称为“鉴定结论”,可见司法鉴定涉及专业性认定和推断,提供“结论性意见”。

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公证则是对现有情况真实性的确认,不涉及对事实进一步的认定和推断。同时,新《证据规定》对电子数据的内涵和范围进行了细化,从电子介质中的信息扩展到了信息、电子文件,明确列举了网络运营中采集、生成的信息,电子文件,并适应技术发展迅速的现实,为其他电子信息作为证据留有余地。根据新的规定,所有储存在电子介质上的证据都属于电子数据这一证据类型。可能成为诉讼中应用最广、最常见的证据类型。

那么,未经司法鉴定或公证的电子数据可以作为定案依据即电子证据吗?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信息设备生成、处理、存储、传输的证明案件情况的编码及其痕迹。

作为证据的一种类型,与其他证据形式相比具有以下特征:

1. 电子数据是以电子形式为载体的证据形式。所谓电子形式,是指由磁介质、磁性物、光学设备、计算机内在或类似设备生成、传输、存储、复制、读取的任一信息的存在形式。

2. 电子数据信息是以特定的数据为内容而发挥证明作用的证据形式。所谓特定数据,是指可以被电子形式识别、计量、运算的数字、编码或者符号等信息。

3. 电子数据要借助具备自动计算数据功能的系统,像计算机、网络设备、通信设备、自动化控制设备等,才能被使用而进入诉讼领域。

电子数据与电子书证、电子物证和视听资料的区别。
一是电子数据与电子书证的区别。

电子书证凭借电子载体上的文字、图形、符号表示的思想内容证明案件情况,是直观的,人们可以以此相互交流。而电子数据发挥证明作用的数字、编码、符号及其痕迹,不是直接反映思想内容的,人们是看不懂的,需要破译、解读或鉴定才能发挥证明作用。

二是电子数据信息与电子物证的区别。

电子物证也是物证而不是电子数据信息,二者区别的标准在于:存在于电子空间的这些发挥证明作用的物质,是不是按照一定技术规则有目的地人为设计、编制的,而且这些人为编制的数字、编码、符号等信息及其痕迹是否是可以生成、运算、传输、存储、复制、显现的,如果是,就是电子数据,如果不是,就是电子物证。

三是电子数据信息与视听资料的区别。

二者同是以电子形式存在的证据,都是依靠计算机及类似设备生成、传输、显现的证据内容而发挥证据作用,电子数据存在于视听资料的背后。二者的区别在于:电子数据的证据内容是隐蔽的,需要破译、解读或鉴定;而视听资料的证据内容则是直观的、生动形象的,人们可以直接听懂或看清楚所反映的有关情况。

司法鉴定或公证并非电子证据的生效要件,电子证据只要经两名以上执法人员依职权履行法定职责、采用规范程序提取后就具备了法律效力。而且法院在审查电子数据时,认定可以作为定案依据的,除了司法鉴定或公证,其中还包括:

1. 当事人对电子证据自认。自认是一方当事人提交电子证据时,对方当事人径直认可;或者通过庭审现场操作演示,如果对方当事人没有提出异议,那么则认为该证据的真实性双方都认可。

2. 形成证据链予以认定真实性。电子证据虽未经公证,但与其他证据资料相互印证,或者通过电子签名技术、人面识别技术、视频影像技术等手段留痕,促使电子数据形成诉讼法意义上的电子证据,使得相关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强化电子证据的证明力。

由此可见,行政执法和审判机关提取的电子数据信息形成的电子证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与司法鉴定或公证与否基本没有关系。

那么什么时候需要司法公证或鉴定呢?

当电子数据信息真实性存疑时,可以考虑司法公证或鉴定。司法公证在行政诉讼中最主要的作用是加强诉讼案件中证据真实性的证明效力,对现有情况真实性的确认,不涉及对事实进一步的认定和推断。

如果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如果程序上没有瑕疵,基本上可以直接被法庭采信。但是,电子证据的公证是有局限的,绝大多数公证员并不是技术专家,其只能对电子证据的外观、载体或取证过程进行简单有限的证据保全公证,对数据的完整性、是否有过篡改与人为加工,就不能给出结论了。在这方面,就需要委托正规的、专业的司法鉴定中心按照法律规范的程序和要求来完成此项工作。

所以,当电子证据需要专业性司法公证背书时,务必要考虑进行正规专业的司法鉴定。凡涉及到比较复杂的电子数据信息取证时(如,劳动合同或财产保险纠纷、网络传销等),就可以委托具备电子数据技术鉴定专业能力和专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

目前,电子数据信息的复杂性及易篡改性已成为了司法部门在审理或裁决案件中最关注的问题。司法鉴定机构具备系统底层技术可靠性和确认电子证据一致性鉴定的专业能力,正好解决了这一难题。因此,当涉及电子数据需要得到技术和法律的双重解释保障时,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就可以为电子证据的司法技术和专业性提供保证。同时也避免了执法或公证人员因专业知识、专业设备及专业技术不足而导致的电子证据取证不当情况。

综上所述,行政执法和司法部门在提取的电子数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跟司法公证或鉴定与否没有太大关系。但当电子数据信息客观真实性、证据链完整性存疑时,可以考虑司法公证和鉴定。因此,小编认为,当电子证据需要专业的司法公证背书时,有必要进行正规的专业司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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