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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交流 | 浅谈诉讼案件中当事人保存的电子证据如何被法院采信?

在案件诉讼过程中,您保存的电子证据要被法院采信并能作为依法判决的依据,前提必须符合证据的三大属性,即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真实性:是指证据本身是真实的,也就是要保证证据刚产生时与现状是一致的,不存在涂改、修改、伪造的情形。但是,随着科技发展,电子证据很容易被修改或伪造,因此法院对于电子证据真实性的要求往往更高,一般要经过公证机关公证后才予以采信。

合法性:主要是看证据的获取方式以及程序是否合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6条规定,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关联性:是指证据必须与案件的待证事实有关。简单来说,就是必须能证明案件中需要被证明的事实。有时候,如果单一证据的证明力不足,那就要提供符合逻辑的证据链条或者通过多个证据之间相互佐证。由于电子证据本身很容易流失和变化,所以当事人一定要重视对电子证据的保全工作。如果条件允许,最好以公证的方式把电子证据先固定下来,以便日后可直接提交法庭。

由于作为呈堂证供的电子证据种类繁多,主要有:

(1)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2)手机短信、微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3)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4)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5)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不同的电子证据形式在收集、保全、提交等方面也会有不同的要求。但一般而言,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电子证据所指对象应该是案件当事人。比如,如果提交短信、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那么,聊天对象的短信、微信账号使用人应该就是案件当事人本人;如果提交录音材料作为证据,那么被录音的对象也应该是案件当事人本人。

二是电子证据应该具有完整性,才能够展示事实的来龙去脉。比如,如果想通过“借款微信”来证明借贷关系,那么除了含借款内容的信息要保存下来,其他的重要对话以及相应的转账记录也要一并保留,才能形成相互补充和印证的证据链条。否则,单独的信息片段很容易导致断章取义,法院一般不会采纳。

三是应尽量保留电子证据的原件,以及储存电子证据的原始载体。如果实在不便长期保存,可通过司法公证方式对电子证据进行保全,经过公证的电子证据证明力会更高,而且公证文书也可作为证据提交。

四是所有电子证据都应该合法取得。这包括合法的主体、合法的地点、合法的形式、合法的工具,且不得通过任何技术手段对证据进行修改和篡改。否则,电子证据将失去其应有的价值。

此外,如果在取证过程中出现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比如,非法入侵他人住宅或侵犯他人隐私等,可能还会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

随着电子证据规则的进一步完善,各种电子证据在法庭上使用的机会肯定会越来越多。请注意,千万要遵守法律法规;千万要尊重事实和法庭。切不可篡改电子数据信息,凡做过必会留下痕迹,在日新月异的高科技面前,千万不要抱有任何侥幸心理弄巧成拙。而对于可能会受到伤害的当事人,提醒您防人之心不可无,要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和防范意识,不妨多利用高科技产品记录和保全各类证据,在“山穷水尽疑无路”的时候,可能会起到“柳暗花明又一村”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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