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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者”,必联严惩!
《管理办法》明确,养老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有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因养老服务行为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以非法集资或者欺骗手段销售“保健”产品等方式诈骗老年人财物等行为,地方民政部门应当将其列入本辖区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另外对于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在一定期限内向社会公布,对其实施信用约束、联合惩戒等措施。
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管理办法(试行)全文如下
列入惩戒对象名单所依据的行政处罚决定被撤销的,列入的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将相关养老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信息移出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第十五条 地方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养老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采取下列惩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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