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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计委】最严限抗来了,重点督查基层医疗!

2017-03-05 HAOYISHENG


3月3日,国家卫计委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遏制细菌耐药的通知》。对进一步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遏制细菌耐药,针对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中仍存在的薄弱环节,提出要求:

 

▍全国医疗机构要在1个月内制定本机构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卫计局备案。

 

《通知》要求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抗菌药物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全面落实抗菌药物管理要求。要严格落实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和医师处方权限管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按照要求制定本机构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明确各级医师使用抗菌药物的处方权限,并将制定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报核发其《医疗机构许可证》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尚未按照要求完成备案工作的,应当在接到本通知后1个月内完成。

 

在制定抗菌药物供应目录时,要严格落实品种、品规要求,其中碳青霉烯类抗菌药物注射剂型严格控制在3个品规内。要按照规定调整抗菌药物供应目录,调整周期原则上为2年,最短不少于1年,并在目录调整后15日内报核发其《医疗机构许可证》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和细菌耐药监测与评价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和细菌耐药监测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入相应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网和细菌耐药监测网。要及时了解辖区内或医疗机构内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和细菌耐药情况,定期对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和细菌耐药形势进行评价。根据监测结果,按照有关要求逐步建立完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与细菌耐药预警机制。

 

对监测和评价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采取针对性、有效措施。要将监测、评价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对工作不力、问题突出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或临床科室进行通报批评,对主要负责同志进行诫勉谈话。在监测、评价过程中发现并经查实,医务人员有违反“九不准”、存在医德医风问题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使用必须专家会诊同意

 

要加强预防使用、联合使用和静脉输注抗菌药物管理,要强化碳青霉烯类抗菌药物以及替加环素等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管理。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必须经具有相应处方权限的医师开具处方,并经具有抗感染临床经验的感染或相关专业专家会诊同意后,方可使用。紧急情况下未经会诊同意或确需越处方权限使用的,处方量不得超过1日用量,并做好相关病历记录。

 

▍门诊不得使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碳青霉烯类抗菌药物及替加环素等)

 

门诊不得使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接受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治疗的住院患者抗菌药物使用前微生物送检率不低于80%。自本文印发之日起,对碳青霉烯类抗菌药物及替加环素等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先行实施专档管理。各临床科室使用碳青霉烯类抗菌药物及替加环素时,要按照要求及时填报有关信息。

 

医疗机构要指定专人定期收集、汇总本单位碳青霉烯类抗菌药物及替加环素使用情况信息表(见附件1),并进行分析,采取针对性措施,有效控制碳青霉烯类抗菌药物和替加环素耐药。

 

▍基层及大医院抗菌药使用量大科室重点监查

 

对基层医疗机构以及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中,抗菌药物临床使用量大、使用级别高、容易产生问题的重症监护病房(ICU)、新生儿室、血液科病房、呼吸科病房、神经科病房、烧伤病房等科室,要重点加强抗菌药物管理。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情况纳入大型医院巡查工作,卫生行政部门每年不少于2次督查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加强对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的日常监督和定期督导检查,原则上每年不少于2次。要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情况纳入大型医院巡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等有关工作中。通过督导检查,不断提高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水平,有效遏制细菌耐药。对督导检查中发现的未按照有关要求落实工作、问题突出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医疗机构,要予以通报批评,有关医疗机构取消其一个周期的评审资格或评审结果。

 

▍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明确本单位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见附件2),原则上责任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责任人。医疗机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信息,报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信息,报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应当于收到本通知后1个月内完成。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要切实履行职责,推进抗菌药物临床合理使用,有效遏制细菌耐药。

 

目前很多医院已经对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实行分级管理,同时倡导停止门诊患者静脉输注抗菌药物,按照这个形式,今后不仅静脉输注抗菌药物受限,口服抗菌药物也将被受限。

 

再次提醒,《通知》中明确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都要1个月内,按照要求制定本机构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明确各级医师使用抗菌药物的处方权限,并将制定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报核发其《医疗机构许可证》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没有备案的抓紧办吧!


附件:


1.医疗机构碳青霉烯类抗菌药物及替加环素使用情况信息表 


2.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责任部门和责任人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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