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隰县6人被判刑!

美丽隰州 2024-02-26


为严厉打击牟取非法利益,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行为,近日,隰县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了三起容留、介绍卖淫罪案件,根据6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非法获利数额及量刑情节,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

案情简介一

2020年5月1日,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夫妇承包了某洗浴中心,2021年3月份,被告人王某某联系被告人郝某某让给洗浴中心介绍“按摩女”,二人协商好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之后被告人郝某某联系多名“按摩女”到该洗浴中心从事卖淫服务。经调取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与被告人郝某某微信、支付宝转账交易明细,截止案发被告人郝某某非法获利3.7万余元,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非法获利7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郝某某介绍他人到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经营的洗浴中心从事卖淫活动,与被告人王某某协商约定嫖资分配比例并直接参与管理卖淫女,在卖淫女与嫖客之间实施勾通、撮合行为,使卖淫嫖娼行为得以实现,其行为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为卖淫活动提供场所和便利条件,未在卖淫女与嫖客之间实施牵线搭桥、勾通撮合行为,不符合介绍卖淫罪构成要件,不构成介绍卖淫罪,构成容留卖淫罪。结合三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悔罪态度,隰县人民法院以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被告人郝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以容留卖淫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以容留卖淫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追缴违法所得。


案情简介二

被告人杨某某、杨某系母女关系。被告人杨某某在经营某宾馆期间,被告人杨某协助被告人杨某某经营宾馆的有关事项。被告人杨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在宾馆给五名卖淫女长期提供住宿容留卖淫,被告人杨某某和卖淫女协商服务项目和提成比例,为便于管理卖淫女,被告人杨某某、杨某和卖淫女组建微信群,二被告人在群内安排按摩、卖淫顺序。经查,截止案发被告人杨某某微信收取提成8.7万余元,被告人杨某微信收取提成8.6万余元,二被告人共计获取非法利益17.4万余元。2022年1月10日,被告人杨某向侦查机关主动投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经营场所容留他人卖淫,被告人杨某帮助实施容留卖淫活动,其行为均构成容留卖淫罪,且情节严重。结合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悔罪态度,隰县人民法院采纳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以容留卖淫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一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以容留卖淫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四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案情简介三

2017年7月5日被告人申某某开始经营某KTV。2018年1月至2021年10月31日,被告人申某某在经营期间,明知王某某、牛某某、梁某某三人从事卖淫活动,仍为其提供场所及便利条件。为方便对卖淫活动进行管理,被告人申某某组建某KTV微信群,并就嫖资分成与卖淫女约定按一定的数额抽取。截止案发被告人申某某通过微信、支付宝从中抽取嫖资257笔次共计5.1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申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明知他人卖淫而予以容留,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且情节严重。结合被告人申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容留卖淫罪,判处被告人申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追缴违法所得。

法官提示

近年来,隰县法院持续推进打击“涉黄涉非”等违法犯罪活动,坚决铲除黄赌滋生土壤。此次案件的宣判,充分展现隰县法院打击“涉黄涉非”犯罪行为的决心和信心,进一步推进“扫黄打非”工作向纵深发展,为推动隰县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保障。

在此,法官提醒大家,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切勿心存侥幸。希望广大群众增强法治意识,自觉抵制不良诱惑,远离“黄、赌、毒”等败坏社会道德风气、害人害己害社会的违法犯罪行为,积极参与社会治理,群防群治,共同为建设平安隰县贡献力量。

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六条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公共场所拉客嫖娼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罚款。

《中华人民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七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罚款。


| 来源/隰县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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隰县历史悠久,素有“河东重镇、三晋雄邦”之美誉,公元前17世纪,是商朝属下的基方小国部落。公元前11世纪,西周分封诸侯,属同姓诸侯国中的蒲国。春秋时代,晋文公重耳分封此地,史称蒲邑。战国归魏,改蒲阳。秦属河东郡。汉置蒲子县。西晋永嘉二年(308)刘渊建汉,曾徒都蒲子,后迁平阳,于此置大昌郡。北魏初属仵城郡。魏孝文帝改蒲子为长寿县,太和十二(448)年于此置汾州。北周大象元年(579)置龙泉郡。隋朝统一全国,视晋西为要冲,开皇五年(585)废郡置隰州,继设隰州总管府,开始以“隰”命名。《元和郡县图志》记载,“南有龙泉下隰,因以为名。”开皇十八年(598),下设隰州县,大业三年(607)改隰州总管府为龙泉郡,辖隰州、永和、楼山、石楼、蒲县。唐武德元年(618)置隰州,属河东道。武德二年设总管府,领隰州、中州、昌州、南汾、东和、西德6周。贞观三年(627)复置隰州。宋、元、明、清因袭州置。

中华民国元年1912年5月,隰州改隰县,直隶山西省。民国3年(1914)划属河东道,民国19年(1930)撤销河东道,仍直隶山西省。民国26(1937)年9月,山西省第六行政督察专员公署移驻隰县黄土村,晋西事变后又移驻城关镇、辖汾西、霍县、灵石、石楼、永和、隰县、大宁、蒲县、吉县(次年划出)、乡宁(次年划出)、临汾、赵城、洪洞、襄陵、汾城等15县。

1946年11月28日,隰县解放,中共九地委、九专署、九分区驻隰,辖隰县、蒲县、永和、汾西、洪洞、赵城、大宁、石楼等县。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隰县划归临汾地区。1958年6月27日,隰县与大宁合并为隰宁县。同年又与蒲县、永和、石楼合并组建吕梁县。1961年复改隰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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