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 | 西安网约车新规来啦!
网约车是大家非常关注的话题
在11月1日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实施的背景下
西安的相关新规也将出台
↓↓↓
今天下午,市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通气会,通报《西安市关于深化改革进一步推进我市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西安市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和《西安市私人小客车合乘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相关情况,征求意见的时间为10月31日至11月30日,市民在此期间可以通过发送电子邮件和信函的方式提出建议。小布给大家带来最想了解的部分重点:
网约车应取得相关证件
出租汽车经营权逐步实现无偿有期限制,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一律无偿有期限使用。出租汽车经营权配置和管理应坚持以服务质量信誉为导向,对经营权期限届满或者经营过程中出现重大服务质量问题、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严重违法经营行为、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等情况,按照有关规定收回经营权。网约车经营者应取得行业管理部门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营运车辆应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驾驶员应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严厉打击非法营运
稳定是出租汽车行业深化改革发展的前提,非法营运是影响出租汽车行业稳定的主要因素。打击非法营运是为了依法维护合法经营者的权益,是为了更好的维护行业稳定,更是为了给行业深化改革发展创造良好氛围。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虽然11月1日国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实施,《西安市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也开始征求意见,但是在平台、车辆、驾驶员取得合法许可之前,相关的经营行为仍属于非法。由于出租客运市场监管面广、线长、点多,打击非法营运必须坚持既定的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机制,发挥多部门力量共同协作推进,确保取得实效。
网约车运价
《暂行办法》明确应当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实行政府指导价。当市场调节功能失效或者竞争恶化时,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物价部门有权对网约车数量、价格等实施临时行政管制,确保道路运输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平台主体责任必须依法纳税
《暂行办法》明确了网约车经营者必须承担承运人责任,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切实落实经营、安全生产和服务主体责任。要求平台公司在本市必须注册成立具备法人资格的实体公司,必须依法纳税,努力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平等竞争氛围。
网约车车辆要求本市注册七座以下
《暂行办法》规定了网约车车辆应满足的条件。为体现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尽量避免网约车与传统巡游车产生同质竞争,同时考虑到西安市的交通拥堵状况,《暂行办法》规定西安市的网约车应为在本市注册登记的七座以下乘用车,并满足安全、舒适和环保功能要求,公安机关审查检验合格,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鼓励使用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
网约车驾驶员要求西安户籍或居住证
《暂行办法》规定了网约车驾驶员应满足的条件。相比一些城市将网约车驾驶员条件限制为本市户籍,西安市《暂行办法》对网约车驾驶员的户籍要求相对宽松,仅要求具有本市户籍或者居住证,同时满足驾驶经历、安全驾驶等方面条件,按有关规定经考核合格后,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即可。
网约车经营者要遵守提供专用发票
《暂行办法》对规范网约车经营行为作出了具体规定。要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保证接入平台车辆和驾驶员的合法性,公布服务质量承诺、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实行明码标价,向乘客提供本市税务部门监制的专用发票,不得有不正当竞争行为和不正当价格行为,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违规采集、利用和泄露乘客个人信息和国家安全信息。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要依法纳税,为乘客购买相关保险,建立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安全专项资金,提高安全防范和抗风险能力,按国家有关标准提供运营服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约车运营服务。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提供运营服务。
合乘行为规范
《指导意见》明确了合乘行为,参照各地通行做法,《指导意见》规定每辆车每天不得超过2次合乘出行,同时明确规定合乘车辆条件、合乘提供者、合乘行为、合乘出行可分担费用和合乘双方权责等内容,《指导意见》对合乘行为的规范,可以防止私家车以“合乘”的名义从事非法营运,厘清平台、私人小客车合乘提供者和合乘者三方权益,落实监管责任,尽量减少不必要的民事纠纷。
合乘服务信息平台责任
我市私人小客车保有量大,合乘规模也会很庞大。平台作为合乘出行的提倡者和服务信息发布者,要实现对私人小客车合乘的规范管理,对合乘提供者、合乘者和车辆实行实名注册制。合乘平台可在合乘者分摊的费用中提取一定比例的信息服务费,基于合乘是免费公益互助行为,鼓励平台向合乘双方免费提供信息服务。
合乘提供者和合乘者法律关系
《指导意见》同时提到,合乘出行作为提供者和合乘者各方自愿的民事行为,不属于经营性客运活动,相关责任、义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合乘各方自行承担。合乘服务提供者应当保证服务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因合乘而发生民事纠纷由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照民事纠纷程序解决。
可以将你的建议和意见在下方留言哦
更多详细内容和新规细则请关注西安发布后续报道
编辑:小梦丨审核:白天使
西安发布为您用心呈现
转载请注明出处
<End>
▼
点击查看往期文章精选